计划生育政务公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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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励优惠政策
(1)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
(2)独生子女家庭和政策内双女家庭减免1人份(10元)参合费。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4)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上。
(5)农村计生低保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
(6)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及政策内双女结扎户的子女,在报考高中时增加10分。
(7)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每年发给1500元或1200的扶助金,直至死亡。
(8)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独生子女每年发给600元的救助,直至子女18周岁。
(9)区直部门每年帮扶2-3户计划生育家庭,要求每户帮扶资金不低于500元。
3、社会抚养费征收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①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②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④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⑤故意为不符合《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是国家工作人员,并给予行政处分。
5、行政复议与诉讼
公民认为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级人民政府或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区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类 服务类
1、全程代理服务
凡是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群众需要办理的事项,均可由村级代办员按程序免费代办。
代理项目:
(1)生育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四项手术证明及其免费证明;
(4)新生婴儿申报入户证明;
(5)奖励扶助手续;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其它需要代理服务的事项。
2、零收费服务
(1)行政项目:
①生育证;
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③四项手术证明及其免费证明;
④新生婴儿申报入户证明;
⑤奖励扶助手续;
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⑦有关表格、资料、宣传品等项目
(2)技术项目:
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②终止妊娠术;
③输精(卵)管结扎术;
④手术并发症;
⑤孕情、环情监测;
⑥避孕药具;
⑦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所开展的教育、培训和随访服务;
⑧出生缺陷干预的指导服务。
3、零利润服务
(1)在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中除免费外需要群众自费诊治的项目;
(2)人口计生技术服务部门进行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医学鉴定;
(3)生殖保健相关服务(4)出生缺陷干预相关服务。
4、知情选择服务。
服务对象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5、服务承诺
⑴做好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及办事程序的咨询解释工作,确保群众满意。
⑵对于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体现事前、事中、结果的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⑶对于群众提出的具体事项,能够办理的按规定时限予以办理,因手续不齐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填写《暂不办理证明证件通知单》,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第三类 程序类
1、《一孩生育证》登记发放程序
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街道)进行登记,随登记随发证。
提供下列材料: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
②户口簿;
③结婚证(属再婚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④夫妇合影照片2张;
⑤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2.《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要求生育的,向村(社区)提出申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证件,填写“审批表”,经村委会审核,报乡(街道)审查,由区人口计生委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由夫妻双方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社区)核实,报乡(街道)审核办理。
4、成人伤残鉴定程序
①个人申请。
填写《成人伤残及严重慢性疾病鉴定审批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近期三人合影照等资料。
②村核实。
村委会对情况属实的上报乡(街道)计生办。
③乡(街道)计生办调查核实。
对情况属实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报区人口计生委。
④区级鉴定。
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安排时间组织鉴定。
⑤张榜公示。
符合条件者在其行政村张榜公示15天,无异议的,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由区人口计生委安排二胎生育指标。
5、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患儿病案等有关资料。
②所在单位、乡(街道)分别调查核实。
情况属实的填写《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签字盖章,报区人口计生委。
③人口计生委鉴定初审。
符合条件的在患儿父母所在单位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口计生委。
④市人口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
符合条件的在患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口计生委批复后,由区人口计生委安排生育指标。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拟外出人员,持身份证、村(社区)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已生育子女的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填写"
申请表"
,到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享受低保50-59岁标准,补助奖励资格确认程序。
符合低保标准对象条件的,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社区)审议、报乡(街道)初审,由区级审核确认,并三次张榜公示。
本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证件。
8.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委会审议、报乡(街道)初审,由区级审核确认,并三次张榜公示。
第四类 维权类
1、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
(2)不打骂侮辱群众。
(3)不损坏群众财产。
(4)不违规收费罚款。
(5)不强迫群众受术。
(6)不违背服务承诺。
(7)不刁难群众办事。
(8)不借机以权谋私。
2、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1)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
(2)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内容和标准。
(3)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
(4)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
(5)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7)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
(1)及时提供计划生育相关动态信息,保证知情权;
(2)提供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
(3)主动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
(4)及时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
(5)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7)依法落实奖励优惠政策;
(8)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康检。
4、河南省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十不准”
(1)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征(收)费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收押金。
(2)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上级部门及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不准到下属单位、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用公款支付娱乐、健身等费用。
(5)不准搞强迫命令,以任何形式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6)不准打着领导的旗号或借工作之便向基层摊派各种报刊和商品。
(7)不准以经济处罚代替落实节育措施,以罚代管。
(8)不准刁难群众,利用生育证审批发放权谋取私利,乱发生育证,出具假证明。
(9)不准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虚报、篡改统计数据,骗取荣誉。
(10)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行其是。
5、实名有奖举报制度
凡实名举报政策外生育、乱收费乱罚款、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并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6、维权监督
⑴监督台(5人以上):
姓名、职务、照片
⑵维权监督电话:
区计生委:
3992679
乡(街道):
×
×
⑶阳光热线:
037512356
⑷区人口计生委网址:
第五类 动态类
姓 名
爱人姓名
与村干部
关系
现有子女
避孕节育 措 施
男
女
1、村干部及其子女生育、节育情况名单
2、本年度持有二孩生育证名单
组别
男方姓名
女方姓名
办证理由
发证时间
备注
3、本年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名单
组别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子女出生年月
备 注
4、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名单
享受待遇(元/月)
5、本年度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济帮扶人员名单
救济帮助内容
6、本年度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人员名单
7、本年度有生育行为人员名单
男方
姓名
女方
是否
持证
生育
时间
孩次
一孩
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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