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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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20__—20__年,全县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3.78万人,分三年下达计划并启动实施。
其中,20__年启动搬迁1.53万人,20__年启动搬迁1.23万人,20__年启动搬迁1.02万人,20__年基本完成阶段性任务。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主体。
政府通过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基础配套,组织和引导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群众自愿选择是否搬迁、自愿选择安置方式、自愿选择是否将搬迁后节约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用于复垦和地票交易,引导群众自力更生、主动搬迁,鼓励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搬迁。
坚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
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的生存环境、自然条件、经济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生活习惯,合理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方案。
对搬迁户逐户规划,帮助选择适宜的安置方式、制定筹资办法、选择可靠的脱贫致富门路。
坚持改革创新、盘活资源。
盘活土地、生态、旅游、园区等资源,通过地票交易、“三权”抵押、流转经营、参股分红等办法,解决贫困群众搬迁建房、就业创业、后续发展等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合力推进。
加强组织协调,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的力量,动员社会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整合高山生态搬迁、扶贫专项、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统筹兼顾园区建设、城镇发展、新农村建设等,协调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三、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贫困农户,列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
1、居住在深山峡谷、高寒边远地区,生产生活极为不便、生存环境恶劣的;
2、居住地属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
3、居住地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建设投资大且效益不好的;
4、对上述区域农户的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优先实施搬迁。
重点抓好连片贫困地区及高海拔地区生态扶贫搬迁工作,各乡镇要把贫困村、贫困群众作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重中之重,优先实施搬迁安置。
(二)搬迁安置方式1、转户进城安置。
鼓励进城务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举家转户进城、进集镇安置,搬迁对象除享受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政策外,享受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赋予的社会保障、公租房配租、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子女入学、中职就学免费等相关待遇。
2、梯度转移安置。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对象,实行高转低、远转近,相对集中安置。
梯度转移安置实行属地安置原则,尽可能在本乡镇、本行政村范围内安置。
搬迁对象享有与迁入地原住民同等政治经济待遇。
对跨区域安置的,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调剂、流转等方式为其解决适当的耕地。
3、旅游服务业安置。
引导有条件、自愿从事旅游服务业的搬迁对象向景区周边或乡村旅游规划区迁移,搬迁对象享受扶持旅游服务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4、“五保”集中供养安置。
属农村“五保”对象的,主要由民政部门集中安置和供养。
5、其他安置方式。
搬迁对象自愿投亲靠友安置、自行联系跨行政区域易地安置、自行采取其他方式安置的,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给予支持,对采取靠友安置、自行联系安置方式并享受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补助的对象,应撤除其原宅基地房屋,并将户口随同迁出。
非整户搬迁的不能享受政府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资金补助。
四、搬迁安置的房屋建设与土地管理
(一)安置点规划建设。
本着统筹城乡、优化布局、节省投资、集约用地、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的原则,科学规划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点。
安置点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依托现有基础设施,综合考虑新农村建设、生产耕作、产业布局、区位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以城镇郊区、产业园区、景区周边、农村集镇为重点。
全县依托县城及桃花源国家5A级旅游景区、圆__连片扶贫开发及乡村旅游区建设3个市级示范点;
依托中心集镇及产业园区,建设10个县级示范点;
有条件的乡镇,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建设适度规模的乡镇级示范点。
统筹规划建设安置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避免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安置点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要征求群众意见,体现地方特色。
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指导,让集中安置点发挥示范作用。
(二)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腾退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优先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扣除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后,节约出的指标可作为地票交易或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使用。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可引导搬迁对象将其个人收益用于修建或购买住房。
探索将搬迁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形成地票交易收益中的,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部分收益划拨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源占用补偿用于改善安置地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
(三)安置房建设用地。
国土部门要安排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建房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搬迁对象原有承包地、林地使用权不变,鼓励其自愿流转或参股专业合作组织。
要引导搬迁对象利用拟复垦的住宅及附属设施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土地中不能复垦的“夹心房”、连体房进行置换,或与区位条件较好、正在申报复垦、质量较好的农房进行置换。
新建住房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低丘缓坡地和荒地,切实保护耕地和提高搬迁户地票收益。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融资。
推动农村土地资产化改革,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融资,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复垦。
(五)自主购房。
搬迁对象在__县行政区域内自行购买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交易价格低于当地市场均价的首套住房进行安置的,凭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身份认定证明和购房手续免交房屋交易契税。
五、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政策支持
(一)加大对搬迁农户的资金补助投入。
加大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农村D级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投入,第二轮退耕还林启动后的相关生态补助重点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统一易地搬迁、生态搬迁、专项扶贫搬迁投资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按每个搬迁对象8000元的标准落实。
根据市政府“市级以上补助用于安置房和直接相关生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低于80%,其余资金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配套和扶持产业发展”的要求,按每人6400元的标准补助搬迁对象户。
对建卡贫困户、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应予以倾斜支持。
(二)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和产业扶持资金投入。
在严格按照规定整合市级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基础上,千方百计增加本级财政投入。
以搬迁对象为单位,按每人补助资金3600元的标准落实到乡镇,全额用于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产业发展扶持,具体由乡镇统筹使用。
其资金来源为市级补助资金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持部分,县财政按人均20__0元预算标准配套,县财政配套部分从“圈翼”帮扶资金中切块。
县财政要调整财政专项扶贫、生态补偿、少数民族发展等资金使用结构,重点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倾斜。
金融部门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贫困户搬迁给予担保公司担保和银行“三权”抵押贷款支持,并由扶贫资金给予适当担保费补助和扶贫小额到户贷款贴息。
各乡镇要尽力增加本级财政投入,积极引导搬迁对象将自有积蓄、地票收益等资金用于搬迁安置。
农村危房改造要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紧密结合同步开展,原则上将补助资金叠加到各乡镇的相对集中安置点实施危房改造。
对不愿搬迁的D级危房农户,按农户意愿落实改造补助。
(三)加大社会帮扶资金投入。
县级部门要把联系乡镇(村)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作为帮扶重点,实行点对点结对帮扶。
充分利用扶贫集团、东西扶贫协作平台,争取结对帮扶地区支持,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列入重点支援计划,围绕搬得出、安得稳、逐步能致富实施一批重点项目。
发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捐赠款物,依托公益慈善机构开展“爱心助迁”募捐活动,对特别困难的搬迁对象给予特殊帮扶。
(四)加大后续发展扶持力度。
坚持以稳得住、能致富为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着力点,切实加大后续发展扶持力度。
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原则,整合水利、交通、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建设等资金,重点支持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的水、路、电、气、通讯、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等部门要加大特色产业资金投入,引导龙头企业,帮助安置区打造优质蔬菜、标准果园、优质烟草、草本药材等特色效益产业,实现特色产业对搬迁户的全覆盖。
农业、人力社保、教育、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搬迁群众的技能培训,实现“雨露计划”、“职教扶贫”政策对搬迁对象全覆盖,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促进迁出地生态、土地、旅游等闲置资源流转利用,支持龙头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山区特色产业开发。
引导搬迁群众发挥自身优势,用好扶持政策,自力更生发展特色产业或务工创业,拓宽致富门路,早日彻底摆脱贫困。
六、强化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统一指挥、协调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从相关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易地搬迁和生态搬迁,牵头协调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会同县扶贫办、城乡建委、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订工作计划,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县扶贫办负责实施专项扶贫搬迁。
县城乡建委负责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县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安排落实补助资金。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做好安置区土地整治、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安置点建设用地、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有关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落实搬迁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优先实施地票交易。
农业、交通、民政、水利、林业、环保、人力社保、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帮助安置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业发展,妥善解决搬迁群众户口迁移、教育、社保、困难救助、劳动就业等问题。
审计、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管。
县纪委、监察局要全程抓好工作纪律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必要的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要细化和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党员干部结对帮扶责任制。
要妥善解决搬迁中的具体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要强化项目实施监管,将搬迁对象的确定、资金补助等重要事项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要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经验总结交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完善管理办法。
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浓厚氛围。
县政府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作为扶贫开发年度目标任务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实行扶贫开发单项工作“一票否决”,并将任务完成情况与下年度指标安排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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