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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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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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XX年1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申报表或电子税务局相关申报模块中自行填报即可享受减免。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内容
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XX年10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XX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XX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及计算方法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工业企业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XX),所属行业代码为0600至4690的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七、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在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八、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XX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九、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1、减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
查账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率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收企业。
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季度预缴申报:
在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填报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申报享受。
十、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可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二是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第一步:
如何预缴主要看上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如果上年度不是小微企业,则不管本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须先按25%税率计算预缴;
如果上年度是小微企业,则参照本文第二步进行操作。
操作提示:
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可以在年初知晓,但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在汇算清缴后才能确定。
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上一年度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最迟可能在5月31日才知晓。
而本年度的预缴即使按季度预缴,也需在4月15日前办理,因此,第一季度预缴时,企业通常只能依据上一年度预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判定。
就XX年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23号是4月18日颁布的,企业已完成了第一季度的预缴,可能在预缴时没享受最新的扩大范围减半优惠政策。
多预缴的税款,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
第二步:
预缴税款需根据征收方式而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一般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1)定额征收。
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期(月或季度)预缴。
(2)定率征收。
不仅要看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10万元,还要看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是否大于10万元或30万元。
①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
适用20%的税率,不能享受减半优惠;
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小于或等于10万元:
适用20%的税率,而且享受减半优惠;
③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10万元,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大于10万元:
适用20%的税率,停止享受减半优惠;
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大于30万元:
已不属于小微企业,停用适用20%的税率,适用25%的税率。
(3)查账征收。
①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由于预缴税额依据是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因此要看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10万元。
如果大于10万元,则按20%税率计算预缴;
如果小于或等于10万元,则不仅适用20%税率,还可以享受减半优惠。
虽然今年的经营状况很可能与去年不一致,但预缴时不予考虑,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
以按季度预缴举例:
例1,去年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今年每季度预缴所得税12÷
4×
20%=(万元);
例2,去年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今年每季度预缴所得税8÷
4÷
2×
20%=(万元)。
②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同定率征收方式下的操作。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是逐月(季度)增多的,很可能上月(季度)可以减半计算预缴,而下月(季度)就不能减半了;
上月(季度)适用20%税率,本月(季度)却要适用25%税率。
假设某小微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根据实际利润额按季度预缴,上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今年预缴情况如下:
第一季度:
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应预缴所得税4÷
第二季度:
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应预缴所得税12×
20%-=2(万元);
第三季度:
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应预缴所得税22×
第四季度:
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应预缴所得税32×
25%-=(万元)。
企业第二季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超过10万元,停止减半征收优惠;
第四季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超过30万元,停止低税率(20%)优惠,改用税率25%.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小微企业也可能年度中间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方面发生变化,从而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就要停止低税率优惠,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相关阅读: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范围扩大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务〔XX〕34号)规定:
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XX〕34号规定:
自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优惠期间顺延一年
财税〔XX〕34号)规定:
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
财税〔XX〕34号规定:
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
3.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指标或标准发生了变化
财税〔XX〕34号通知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由此可见,财税〔XX〕34号通知仅是将财税〔XX〕69号第七条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规定,改为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但是,对于以上判断指标或标准,必须注意三点:
一是注意掌握判断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范围,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二是上述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指标或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三是企业不能为了满足相关指标或标准而故意人为调节与指标或标准相关的数据或信息,更不能为了相关指标或标准而弄虚作假,如不能故意压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4.预缴政策发生变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标准进行判定是否能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17号)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填报新的预缴申报表
自XX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以XX年第31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XX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预缴时就能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以及“四项指标”等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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