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学校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本科评估程序与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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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本科评估程序与方法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
(本科)评估程序与方法
评估程序框图
评估委员会发出受理评估公告
申请
与受
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理阶
段
自评
评估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与审
议阶
通过段
学校开展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
未通过提出修改意见
评估委员会审核自评报告
视察
通过自评报告与鉴
定阶
评估委员会派视察小组到学校学校对自评报告段
实地视察并写出视察报告修改或补充
评估委员会开会讨论并作出评估结论
未通过评估通过评估有条件通过
申诉
与复
学校提出申诉议阶
复查段
未通过通过
裁决颁证保持
与督
期满以后察阶
保持与督察段
评估程序与方法
1.申请与受理
1.1.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
(2)申请学校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在国家教育部备案;
(3)申请学校从申请日起往前推算必须有连续三届或三届以上的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
(4)符合评估委员会受理评估的其它要求;
(5)申请学校须在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交纳申请费。
1.2.申请时间
申请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学校应在当年7月10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1.3.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为:
(1)学校概况和申请评估专业所在院系简史和现状;
(2)申请评估专业的创办和发展过程,办学实绩;
(3)师资状况及有关在册教师简表;
(4)教学条件和设施(教学用房、实验室、教学资料和设备器材等);
(5)教学文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指导书等)和教学管理;
(6)教学经费。
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所列内容应进行说明。
1.4.申请审核与受理
(1)评估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应在当年9月1日前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认为具备申请条件的,向申请学校发出受理通知,要求申请学校开展自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评报告;
(2)评估委员会要求学校对申请报告进行补充说明或进一步提供有关资料,或需要派员到校核实时,学校均予以配合;
(3)经审核认为尚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评估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院校。
2.自评与审议
2.1自评要求
自评是学校对专业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是否达到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自评工作应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参与进行相关工作。
自评工作应该自始至终体现客观性、真实性、综合性的原则。
2.2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的文件,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正文字数不超过2万字。
报告中所陈述的论点应资料详实,数据可靠。
自评报告分九个部分:
(1)前言;
(2)院系和专业现状;
(3)办学思想与特色;
(4)教学;
(5)科研、生产及学术交流活动;
(6)自我评价;
(7)对上次视察报告的回复(首次参加评估无此项);
(8)教学质量督察员每年督察报告(首次参加评估可以无此项);
(9)附录。
2.2.1.前言(不超过1000字)
学校的背景及院系的历史。
学校的性质、隶属关系及所在城市和地区的背景。
院系和专业的历史及沿革情况。
2.2.2.院系和专业现状(不超过5000字)
(1)人员情况
学生:
生源及其背景,招生人数,入学素质;
教师:
来源及背景特点、人数、结构、素质、进修情况;
职工:
人数、结构、素质及其分工
(2)图书资料及设施条件
图书资料、实验室的门类、规模及发展状况;计算机型号及数量。
应着重说明以上各项资料及设备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状况。
(3)组织机构
院系行政、教学、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分工及其作用。
(4)经费
教学经费的来源及使用。
2.2.3.办学思想与特色
(1)院系的办学思想、方法及目标。
参照评估委员会制订的评估标准说明院系在学生培养上明确的要求。
(2)院系在满足评估标准的基础上,专业教育的特色。
2.2.4.教学
(1)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和特点,课程设置与体系及开课情况。
(2)课程安排
着重说明评估标准中智育条款的课程安排及其措施,并分别提供学生的学习成果。
(3)课程建设
主干课及有特色课程的建设情况,包括师资配备、经费来源、教材建设、教学资料积累,并提供有关教学效果的充分证据。
(4)教学管理
陈述有关教学管理的情况,各类教学文件的归档制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计划实施的措施及执行情况。
报告中所涉及的文献资料、规章制度应做到有据可查,以备视察小组调用。
2.2.5.科研、生产及学术交流情况
(1)科研及学术活动
教师、学生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办学特色等方面所做的学术研究活动,并提供实际成果。
(2)生产及实践活动
教师、学生在促进学校与社会联系方面所做的生产实践工作,并提供实际成果。
(3)交流活动
参加国际、国内各种交流活动及其成果。
2.2.6.自我评价(不超过4000字)
(1)自评过程
(2)自评总结
围绕培养目标,总结办学经验,明确本专业的优势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及发展计划。
2.2.7.对上次视察报告的回复(首次评估无此项)
(1)上次视察报告;
(2)对上次视察报告中所提意见的逐项答复;
(3)对上次评估中未达到评估标准的项目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其效果。
2.2.8.教学质量督察员每年的督察报告(首次评估无此项)
2.2.9.附录
(1)教学计划和任课教师的情况;
(2)各年级正在执行的课程大纲;
(3)与本专业有关的教师名单、学历和当前任教情况;
(4)由学校组织的有关德育、体育评估的结论及数据;
(5)外语四级考试的通过率和外语平均成绩;
(6)图书、教学资料的统计数据,列出目前有关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及相关学科专业期刊的目录、列出已有本专业现行规范与标准的目录;
(7)实验室、实验台和主要设备清单;
(8)近3届毕业生反馈的有关资料;
(9)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教学工作评价或评估的结论。
2.3自评报告的审议
评估委员会在收到申请院校递交的自评报告后的两个月内,对该报告作出整体评价。
根据自评报告所反映的各项内容,按照评估标准相应地作出决定:
2.3.1通过自评报告,并着手组织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
2.3.2原则通过自评报告,但对自评报告中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申请学校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以便做出是否派遣视察小组的决定。
2.3.3拒绝自评报告。
如认为自评报告的内容不能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而学校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说明,或发现自评报告不真实,则退回自评报告,申请学校在四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2.3.4必要时,评估委员会对自评报告的内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提前通知学校,提出明确的要求。
3.视察与鉴定
3.1.视察小组的职能与组成
视察小组是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组,其任务是根据评估委员会要求,实地视察学校的办学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请,但不得是被视察学校的毕业生或曾在该校任教的教师。
视察小组由4~6人组成,由当届的评估委员会成员出任组长,小组成员中至少有2人为高级职称的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技术人员,2人为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
3.2.视察工作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前将视察计划通知学校,视察时间一般不超过4天,也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
3.2.1.视察准备工作
视察小组在视察前,应详细阅读申请院校的自评报告和评估委员会对该校视察工作的要求。
3.2.2.视察工作项目
(1)会晤校领导,商定视察计划;
(2)会晤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了解专业办学情况;
(3)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以及学术活动;
(4)检查学生学习作业,必要时辅以其它考核办法;
(5)会晤教师,了解教学情况并听取意见;
(6)会晤学生,考察学生学习效果并听取意见;
(7)了解毕业生情况;
(8)与学校和院系领导交换视察意见。
3.2.3.视察工作重点
(1)学校对申请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情况;
(2)各门课程所规定的教学要求和执行过程的具体安排是否合理、有效,是否被师生理解;
(3)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覆盖面,及其贯彻执行情况;
(4)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5)学生的技能和能力,包括:
①掌握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的程度及其应用能力;
②计算机的应用能力;
③分析、综合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④外国语水平(听、说、写、译);
⑤与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有关的其它业务能力;
(6)教学经费、教学设施及其利用情况;
(7)对自评报告中未列出的因素作定性评估,如学术气氛、师生道德修养、群体意识和才能、学校工作质量等。
3.3.视察报告(3000字左右)
视察小组在视察工作结束时应写出视察报告。
报告包括下列要点:
(1)视察概况;
(2)教学条件;
(3)教学管理;
(4)办学经验与特色;
(5)学生德、智、体方面的情况;
(6)申请学校对上次视察小组所提意见的回复(首次评估无此项);
(7)对该专业办学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8)对自评报告做出评价;
(9)提出评估结论建议(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在提交评估委员会的同时,应将报告除(9)以外的副本交被评估院校。
3.4评估结论
评估委员会在受理学校申请评估的一年内,根据自评报告及其审议意见、视察小组视察报告及结论建议,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充分进行讨论。
如被评估学校对视察工作或视察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则一并予以审核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分为评估通过、评估基本通过、评估未通过三种。
评估通过:
满足评估标准,合格有效期为5年;
评估基本通过:
基本满足评估标准,但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且可在1~3年内解决,有效期为有条件5年;
评估未通过:
不满足评估标准。
评估未通过的院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2)对评估基本通过的院校,评估委员会在2年后进行评估复查视察工作,评估合格有效期在作出评估基本通过结论时计起;
对评估复查未通过院校,评估委员会撤销原评估基本通过的结论。
(3)评估委员会给评估通过的院校颁发《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评估合格证书》。
4.申诉与复议
4.1.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的15天内向建设部表明申诉意向,并在30天内递交申诉报告。
4.2.建设部接到申诉报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4.3.学校对复议决定持不同意见,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期内复议决定有效。
5.保持与督察
5.1保持
评估通过的院校,必须分别于第三年末向评估委员会呈交办学概况报告(不少于3000字),说明获得证书以后的发展情况,取得的成绩、经验以及尚待改进的问题。
合格证书有效期满的前一年须重新申请评估。
5.2督察
评估委员会为保证专业教育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评估通过的院校和评估有条件通过的院校聘请校外2~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教师作为教学质量督察员。
教学质量督察员名单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教学质量督察员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性视察,并写出评价意见,以督促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督察员的评价意见将作为下一次评估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全年评估工作进程表。
评估工作进程表
时间
评估委员会或视察小组
学校
7月
10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
8月
评估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并作出审核决定。
9月
1日前通知学校审核决定。
10月~次年1月
自评并撰写自评报告,1月31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自评报告
2~4月
审阅自评报告并作出整体评价,提出视察要求,确定视察小组人选和进校时间,并于5月1日前通知学校。
5月
视察小组拟定视察计划,并于30日前通知学校
6月
视察小组进校视察,撰写视察报告和评估结论建议呈交评估委员会,并将视察报告副本交学校。
配合视察小组,如对视察小组和视察报告有不同意见,在10天内向评估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7月
10日前评估委员会作出评估结论,并呈报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和通知学校。
接到评估结论15天内如有不同意见向建设部表明申诉意向
8月
建设部组织复议。
在评估结论下达30天内呈报申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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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 高等学校 建筑 环境 设备 工程 专业本科 评估 程序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