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书系列》基础开挖部分土石方爆破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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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书系列》基础开挖部分土石方爆破作业指导书
四川华能自一里水电站220KV送出线路工程
(Ⅲ标段)
基坑开挖、土石方爆破
施工作业指导书
2003-06-05发布2003-06-09实施
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自一里220kv送电线路工程项目部
批准:
张林
审核:
李小军
编写:
张晋
目录
1、目的与范围……………………………………1
2、引用依据………………………………………1
3、基坑分坑、开挖施工…………………………1
4、土石方爆破操作方案………………………5
5、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措施………………………9
1、目的与范围
我项目部施工的自一里水电站220KV专用送出工程Ⅲ标地质主要为岩石、松砂石,基坑地质坚硬,土石方开挖施工任务重,为了加强我项目部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实现“双零”控制,实现“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目标,特别是加强本工程的爆破物品管理,特编制本指导书,各施工队遵照执行。
2、引用依据
《电力建设安全规程》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四川电力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工程基础施工的施工图纸及其他补充说明资料
《自一里水电站220KV专用送出工程Ⅲ标段基础施工作业指导书》
1、基坑分坑、开挖施工
线路复测完毕,经检验、断面与地形和设计图纸及杆塔明细表、基础配置表核对无误后,可进行土石方开挖。
但前提是已经定好各种施工辅桩与基面控制桩,以便能控制基坑深度和恢复线路中心桩(防止意外丢失)。
3.1基坑分坑与开挖施工
3.1.1分坑技术要求
1)分坑前应认真核对本基桩位的塔型、呼高、基础型式及根开,对角线尺寸。
2)分坑时要明确线路方向、转角方向,对有位移的转角塔要分清位移方向,分清大、小腿基础,45°角方向桩的位置及基础根开。
3)塔位中心桩能保留的必须保留,并做好记录,作为施工的质量检查之用。
4)充分考虑基坑全深,基坑宽度,及需要预留的安全边坡。
5)技术员在分坑时认真填写单基分坑数据原始记录表,及时交施工队长检查,施工队长确保分坑数据无误后签字。
6)垂直高差测量;应采用平视法。
H=中丝读数-仪高。
高差过大时应须通过辅助桩转递高程。
不得用角度法测量。
7)水平距离测量;
先测出两桩高差H和用钢尺测出斜距S。
两桩水平距;L=S*COS*SIN-1(H/S)
3.1.2基坑开挖技术要求
⑴技术要求: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与塔位明细表、基础配置表进行开挖。
可在开挖前依据基础型式进行粗分坑,按基础边坡保护要求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定好基坑底面控制桩,保证坑深达到设计要求,由于本次部分基础为插入角钢式,并需要加装假腿,角钢顶面高差可调性较小,故开挖时一定要严格控制基坑深度,并对每基塔位的坑深做好记录。
⑵质量要求:
基坑开挖成型好,坑壁稳定,各项几何尺寸满足设计要求。
①采用人工挖掘基坑,挖掘时先将坑口附近杂物清理干净,然后分层进行挖掘,对松散潮湿塌方的普通土不得采用掏洞法进行挖掘,挖出的土方应堆在离坑边1.0米以外,以防坑壁受重压而塌方。
坑壁应留适当的安全坡度。
②基础在开挖时随时检查,防止过大或过小,开挖到设计深度后应钉出基础中心,再按根部尺寸向四周开挖到设计尺寸为止,开挖后应确保底盘厚度,坑壁应平整光滑。
③铁塔基础坑与设计坑深偏差为0~+100mm,坑底应平整。
同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按最深坑操平。
基础坑超深部份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④基坑开挖前必须采取排水措施,防止雨水灌入。
建议挖坑与浇制同步进行,防止成型基坑过多而因保护不充分造成坑壁跨塌。
⑤对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塔位,其基础底板可以土代模,但尺寸应满足基础结构图尺寸,同时应保证在浇筑基础时不得有坑壁土(石)掉入砼内。
⑶等高腿基坑开挖
等高腿基坑的地形一般变化不大,仅有斜柱式基础深度加大时的底板根开变化,开挖采用正方形坑分坑,适宜按45°角度法,配合斜距计算。
⑷高低腿基础开挖
高低腿基础开挖前需要对各腿的底板中心与四个对角进行准确定位。
方法依旧采用45°角度法,配合斜距计算,适当按边坡系数进行放边坡后确定对角位置,然后按采用两倍边长用皮尺对勾确定另两个角的位置。
3.2开挖范围确定
在开挖时,要考虑各基础的边坡保护距离,各施工队要仔细核查,做好记录,对边坡可能不够的塔位及时上报项目部。
塔基边坡容许坡度值(内侧有保坎的塔位除外):
3.2.1岩石边坡坡高在3~5m内时其容许坡度值如下:
岩土名称
强风化
中等风化
微风化
砂岩、灰岩、花岗岩、流纹岩、玄武岩
1:
0.35
1:
0.2
1:
0.1
泥岩
1:
0.75
1:
0.5
1:
0.35
3.2.2土质边坡坡高在3~5m内时其容许坡度值如下:
岩土名称
强风化
中等风化
微风化
碎块石
1:
0.75
1:
0.5
1:
0.35
粘性土含碎块石
1:
1.0
1:
0.75
1:
0.5
3.3安全规定
3.3.1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先清理上山坡浮动土石,以防松动滑落。
⑵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
⑶土石滚落时下方不得有人,并设专人警戒。
⑷作业人员之间保持适当的操作距离。
3.3.2人工开挖基坑时,应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向坑外抛掷土石时,设置坑口监护人或用吊篮送土,防止土石回落伤人。
3.3.3坑底面积小于2M2时,坑内只允许一人挖掘,如果大坑内有二人以上工作,不允许面对面工作,挖出的土方应堆放在坑口1.0M以外,防止坑壁受压塌方。
挖坑人员应佩带安全帽,严禁在坑底休息、嘻闹。
3.3.4土石方开挖工程中,坑壁应有一定的坡度,并随时观察土质情况,严禁上面掏挖。
3.3.5对可能积水的基坑与塔基,应事先开挖好排水沟,以防雨水流入造成塌方。
4、土石方爆破作业操作方法
本工程爆破仅针对允许爆破的岩石基础的基面降以及地质坚实的基础坑,对一般塔位及禁止爆破的基坑,宜采用人工开挖。
4.1对设计规定严禁放炮的基腿必须采用人工掏挖。
岩层结构坚固,整体性较好而人工开挖困难时可采用松动爆破法,装药量只能为标准抛掷爆炸药量的1/3。
4.1.1标准抛掷爆破药量计算
Q=qw3e
式中Q——药包的药量(Kg)
q——爆破单位体积的耗药量(1.2-1.8Kg/m3)
w——最小坑深(锥高或最小抵抗线)米
标准抛掷爆破最小坑深等于爆破坑半径
e——使用不同炸药时的换算系数(岩石硝铵炸药e=1)
4.1.2炮眼位置的选定
⑴为了避免基坑四周岩石的破坏,保护基岩的完整性、减少砼方量的超灌量,采用主炮眼起爆,防震炮眼控制边线的松动爆破法,炮眼如下图所示:
图中(a)、(b)是立柱基坑炮眼安排图。
其中(a)用于断面较小坑,(b)用于断面较大坑。
223
11
1、主炮眼2、防震炮眼3、副炮眼
⑵炮眼介绍。
主炮眼位于基坑中心,起孔深等于基坑的半径,即0.4~0.9m,内填药包。
基坑周围均匀对称地布置两层副孔,副炮眼位于基坑中心至坑中心边缘之间,其孔深为主炮眼的1/2,装药比主炮眼少1/3药量。
防震眼位于坑边缘,距坑壁保护距离为0.15m,不装药。
⑶选炮眼时,应先将表面浮土(石)清除,在岩石上画出坑位轮廓,炮眼尽量躲开岩石分层或石缝;炮眼之间距离应在眼深一倍以上。
4.1.3岩石坑爆破顺序是选定炮眼位置、打眼、填炸药、填泥土、起爆共5道工序,在爆破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⑴炮眼的位置应距离坑壁0.3米以上,用人工使用炮钎打眼。
往炮眼填装炸药时,必须轻送、轻填,严禁用铁钎捣送炸药,装药量不得超过炮眼深度的一半,雷管的位置应安放于爆药的中部或底部,在炮眼内安装好炸药后,其余空隙用炮泥封填,炮泥封填深度为1/2孔深,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在封填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导火索,不得使其折断、碰破。
⑵在爆破范围内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禁非爆破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进入危险区。
危险区范围为:
顺抛掷方向200米,反抛掷方向100米。
燃炮前应鸣哨警戒,并在危险区外设置防护人员,通知其它人员不得入内。
⑶雷管和导火索连接应使用胶布粘牢,严禁用牙咬或敲击,防止误爆。
切割导火索用锋利小刀。
⑷同一基坑一次不宜超过4炮,由一人点火,在坑底操作时,坑上有人监护,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用梯子,导火索的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一般不得短于500mm。
放炮时设专人数炮响次数,点火后20分钟不响,视为哑炮。
4.2其它规定
4.2.1在使用导火索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和速燃试验(即先点燃一端长约1m的导火索,如燃烧时间为60-70秒,则为正常),导火索受潮发生折断、外皮破裂时,不得使用,在同一次爆破中,不得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
4.2.2使用雷管时,如果发现雷管生锈、受潮、口部破裂等缺陷,都不能使用,严禁雷管受撞击、摩檫或加热。
4.3哑炮处理办法
4.3.1出现哑炮,必须等20分钟后才能靠近处理。
4.3.2经检查如炮眼外的导火索完好,可重新起爆。
4.3.3用木制掏挖工具将炮眼内的堵物小心掏出,另装起爆药卷,重新起爆。
严禁拔出或拉动导火索和雷管脚线,或掏炸药内的雷管。
4.3.4使用硝胺炸药时,可先清除部分堵塞物,然后向炮眼内灌水,使炸药失效。
4.3.5在哑炮附近,另打炮眼进行爆破,另打炮眼与哑炮眼的距离对深孔为0.6米,对浅孔为0.4米。
4.4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4.4.1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在白天领用。
4.4.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纸袋内。
运送人员之间距离应大于15米。
4.4.3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2.4不得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送雷管。
4.2.5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4.2.6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4.2.7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孔深在0.4~0.6米时为0.3米。
孔深在0.6~2.0米时为孔深的1/2以上。
孔深在2.0米以上时,不得少于1米。
4.2.8填塞炮孔不得使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
严禁切割装上雷管的导火索。
4.2.9导火索应做燃速实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
4.2.10导火索与雷管、延时雷管与导爆管间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泵部分。
4.2.11严禁坑下点火,严禁用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4.2.12装药和点火应由同一人操作,另一人监护。
4.2.13引爆前,必须将剩下爆破器材以及工器具、机械设备转移到安全区。
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它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并鸣笛警示四周,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4.2.14不出现盲炮时,最后一响经5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如点炮数量和响炮数量不一致时则出现盲炮,须经20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4.2.15发现盲炮时,应查看延时雷管导爆索的完好性,如果管未破损,可再将其引入地面重新起爆。
如果导爆索已破裂,重新打孔,新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离盲炮孔不得小于0.3米,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
重新装药引爆,也可采用冲洗法处理。
4.2.16爆破点距民房设施和其它设施距离小于安全距离时,应提前和户主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采取放小炮办法,并在坑口上加覆盖物如铁丝网等防护。
4.2.17各队的爆破器材管理,应专人专管,建立台帐,设专门的保管位置,用铁箱锁住。
不允许雷管和炸药同库房保管。
严格执行其领用、退还制度。
当工程完结、不再需要时,及时如数上缴项目部,由项目部统一处理。
5、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措施
5.1项目部设专门炸药库,指派专人负责,建立爆破器材物品管理制度及领用台帐。
5.2各施工队应设临时炸药库,并建立健全领退料手续。
5.3炸药库应设在远离水源、电源、人群、居民区的干燥房间内,炸药、雷管、导火索必须分开存放。
雷管、导火索应存放在防爆箱内。
5.4爆破物品的运输应指定专人负责,雷管、导火索、炸药应分开用专车运输并采取防振动措施,严禁押送人员吸烟或携带其它易燃易爆物,运输途中不得在人多的城镇或重要设施点停留,人力运输时,三种物品应由不同人员分开携带,途中休息时,不准将炸药放在潮湿地方,不准坐垫炸药。
5.5本工程严禁购买和使用电雷管。
5.6雷管、炸药必须由员工签领、当天没有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应当天退还归库,严禁私自存放。
5.7合同工、外协民工爆破时必须由员工监护,并签定安全合同。
5.8距离民房、电力线路较近的塔位及土坑严禁爆破,如需爆破,需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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