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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个关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理念的核心问题需要所有主体重视,即互联网保险不是简单的互联网和保险业的叠加。
包括产业链生态平台、分销平台和自建平台在内的所有发展模式的基本问题都是找到准确客户、推送合适产品、提供完美服务和留住客户。
所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仅是简简单单将传统业务移植到互联网,它在销售模式、业务流程和客户服务等方面,更需要根据客户特点和网络特征进行再设计和再优化,与传统的保险业务存在着非常大地差别。
传统保险企业受其服务系统和系统运营维护能力的限制,不能够对客户实现全天候的服务,不能够第一时间对客户需求进行反馈。
互联网保险业务在传统保险企业的成熟营运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了突破,其跨越区域界线、渠道界线、全天候、无纸化的业务模式,对传统保险企业的条块分割的、零散的、非标准的运营模式提出挑战。
这就要求各个保险公司要整合内部资源,实现更大的突破。
5.1.2实现新型的互联网保险营销管理俗话说酒香不怕巷子深,但是在这个信息化时代却不是完全适用的。
不论是保险行业的龙头企业,还是新兴企业,都必须重视公司在互联网领域的影响力。
传统的保险公司需重视的营销趋势有两个10.第一,转变营销重心,由传统媒体向受众群体更多的互联网过渡,要让客户通过网络平台了解更多品牌、产品的信息,有更多的选择权利;
第二,转变营销理念,不能单单依靠传统的单方面推广,应更好的利用互联网平台,降低营销成本,以客户为中心,摸准客户需求,聆听客服建议,重视用户体验。
改变用户体验环节存在较大弊端的现状,应当更好地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对核保等环节进行重新设计,通过投保订单完成之后以短信或邮箱形式及时反馈给客户等细节,改善客户体验。
5.1.3注重员工的技术培训我们都知道,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通信技术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但是只依靠技术的进步是远不够的,还必须有人才。
因此保险公司不但要重视发展技术,更要重视引进人才、培养人才。
发展互联网保险,更需要懂技术、保险精、创新型的人才,只有把技术与人才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
目前在保险业的发展中,公司与客户的关系仍然没有实现精细化管理。
在销售产品时,服务较好,一旦交易完成,售后服务跟不上;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客户对于公司的了解程度不够高,公司对客户的需求也无法知晓;
另外,保险公司之间也缺乏交流沟通机制,无法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虽然每个公司都有很多数据信息,但没办法集中统一起来,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对于物联网保险来说,数据资源是最重要最宝贵的资源,各种数据比如交易数据、客户数据等在很多环节都被忽视。
在我们所提倡的大数据时代,无法得到这些宝贵的数据资源,这无疑成为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阻碍,使得保险公司无法运用数据进行检测和分析研究。
互联网的优势恰恰体现在不单单是是宏观分析,比如保费快报等,还应该从不同维度来进行分析研究。
现阶段保险业收集结构化数据的能力较强,但是对于非结构化数据的采集能力仍有待提高。
此外,我国的保险业不能够在事前就利用对数据的分析来进行评估预测,往往是事情发生后才进行,这使得保险业不能够事先很好的对客户进行定位,损失了大量的客户资源。
所以对保险业整体而言,仍然要重视对数据的采集能力。
要通过培训让员工跟上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步伐,加大对员工数据的采集能力的培训,同时,提升员工的数据分析能力,增强公司在事前利用数据分析来进行评估预测的能力。
5.2建立行业信息共享系统互联网有其自身的弊端,常常由于无法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遭受道德风险,因此社会各行业各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多种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就医疗保险而言,虽然医疗机构有义务对就诊病人的病情进行保密,但是保险公司也有了解相关信息的权利,保险公司需要这些信息来确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这不仅是对客户负责的体现,也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是无法实现资源共享的,这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核保难度和核保成本,导致产品费率难以降低,最终损害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
所以在互联网保险模式下,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共享。
通过信息共享,不仅简化了核保手续,降低了运营成本,还可引起产品费率的降低,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有利的。
因此,应通过行业自律组织,搭建会员之间交流协商平台,加大会员单位的沟通,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建立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促进行业信息库建设,提升企业风险的防范能力。
5.3完善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保证互联网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尽快解决现有监管的漏洞,加大移动支付和互联网保险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强化保险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加强一行三会配合力度,共同推动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形成行业间的联动机制。
同时搭建移动支付风险信息的共享平台,共享信息,建立支付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促进行业风险信息库建设,提升新型支付风险的防范能力。
积极建立跨行业移动支付监管协调机制,跨越资本、货币、信贷等多市场领域,通过监管协调机制,消除风险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市场之间传递的可能性。
监管部门应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制定监管政策和行业标准,加大对网络销售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压缩违规行为的空间,提高保险公司违规成本。
5.3.1建立配套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当前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环境来说,仍然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有很多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保险法和银行法等,但是这些法律都是建立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之上的,对于信息化的今天,已经不能够完全适用。
而且,多元化、综合化经营已经成为金融业的一种发展趋势,互联网的加入更是打破了行业、地域的限制,但是我国的监管体系却没有得到同步的改善,互联网给保险业带来的风险仍然是一种很大的威胁。
再加上在这个鼓励创新的时代,所有的事物更新换代速度非常迅速,很多从事互联网保险的机构从没有涉足过金融业务,缺乏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更需要完善的监管机制,控制风险。
5.3.2完善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不可否认发展互联网保险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推动保险业转型发展。
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监管当局应当引起重视。
互联网金融既要遵循金融行业监管,又要对其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既属于金融行业,又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
互联网保险涉及到这两个领域,是金融行业的一个新兴产物,具备了较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是我国保险业创新的体现,越来越受到保险公司的青睐,成为保险业一种重要的竞争力量,与传统的保险业相辅相成,相互竞争的同时,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所以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的监管政策,加强监管力度,保障互联网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5.3.3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相关体系安全的监管互联网保险已经成为我国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传统的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需要,所以应当尽快建立适应其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其相关体系的安全监管。
在制定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时,要把适用性、灵活性、时效性和严肃性统统考虑进来。
以我国的保险法为基础,把互联网保险的规定加以完善,除此之外,还要从其他相关规定入手,比如完善电子金融结算和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当然,最后要制定科学的监管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网保险,只有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互联网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5.4推广安全认证系统,提高移动支付的安全性20世纪以来,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据统计,2013年底,我国已有6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互联网渠道,保费收入达到了291亿元。
而且互联网保险所涉及的险种也在日益增多,现在已经有企财险、责任险、寿险、意外伤害险、车险、家财险、货运险、健康险等多个险种,公司的业务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建立独立的保险网站,比如慧择网、易保网等,这些大多数是由网络技术公司设立的;
第二种是保险公司自身建立网站,比如泰康在线、平安PA18等。
虽然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十分迅速,但是现阶段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而最受关注的就是互联网保险网上支付的安全性,由于网络支付是无支付介质的,不可能面对面交易,而且准入门槛较低,因此必须尽快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改善相关的支付环境,加大对支付技术的研究,提高移动支付的安全性。
5.4.1提高移动支付的安全性提高移动支付的安全性要做到三点:
第一,大力推动移动支付建设,促进互联网保险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兴起与互联网金融直接相关,更是以强大的移动支付发展建设为基础,因此需要多方面市场参与共同来开展深度的合作。
第二,建立支持移动支付创新发展的配套机制,建立健全支持移动支付创新发展的机制,为创新企业和个人提供较为宽松的创新氛围,鼓励新产品、新业务在小范围的测试和推广,待成熟后投入市场。
第三,加强对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强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配合力度,共同推动移动支付和互联网金融的培训和教育体系,形成行业间的联动机制。
5.4.2建立和完善技术措施对于相关的技术措施可以通过移动支付领域的同行来提供技术支持,通过集成技术模块,为用户提供支持,包括对于手机木马的查杀,对于支付环境的监控等等一系列安全防护的能力。
并且在手机端可以对正版官方的手机APP进行识别,同时对仿冒盗版山寨的网银APP客户端能够进行拦截,向用户明确提示,使得其比较容易理解对木马病毒的查杀。
同时在进行网址安全的扫描时,对用户所收到手机里的各种网址进行检测,判断这些网址是否存在盗号、恶意代码,给用户进行明确提示并进行拦截访问。
对于二维码,由于有非常多的用户收到恶意二维码,但没有能力鉴别,一旦访问之后就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
当完善相关的技术后,在用户点击和扫描二维码的时候,会自动判断这是否是一个安全的二维码或恶意的二维码,并进行拦截和提示等措施来保证用户的支付安全。
5.4.3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投保流程当前的互联网保险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投保人对于保险条款的阅读是选择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必须阅读保险条款,而且很多保险合同没办法在手机上阅读,这种情况造成了保险人无法履行其明确说明的义务,存在很大隐患,甚至会引起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后续的纠纷。
在目前监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克服困难,完善流程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尽力降低公司的风险。
对此,可以通过下面几个途径来实现。
首先,对于合同中的非常重要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加以明确,尤其是对于一些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条款,可以单独做出解释,确保投保人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
其次,对于保险合同可以按照通用的格式进行设计处理,通过设计,保证所有的客户都能够用任何型号的手机来阅读合同。
最后,针对投保人,必须要求其阅读投保条款,这可以通过设计手机应用软件来实现。
5.5制定有力的互联网保险法律互联网保险作为新兴产业,发展迅速,但是与互联网保险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远远跟不上其发展步伐,对于我国现存的有待解决的互联网保险问题,应该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来加以解决,逐步建立完善的互联网保险法律体系,完善与互联网保险相关的移动支付、电子合同等法律,从法律层面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推动保险业改革创新的巨大功效。
同时,完善处理网络保险纠纷的法律机制,国家应完善相关的立法,确立网络保险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的法律地位,形成一个权威的调解网络保险纠纷的处理机构,完善诉讼制度,使得此机构在处理网络保险中存在的各种争议中起到积极作用,让司法作为处理网络纠纷的有力屏障,保障各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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