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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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和使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江苏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江苏省民政厅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汇总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厅规划财务处具体承办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
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报批、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准备等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和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
为了简化相关程序,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同意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效益分析等。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
(四)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方案应当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五)技术条件及外部环境的可行性;
(六)环保、消防、节能、节水等措施;
(七)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八)投资效益分析;
(九)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投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十一)结论;
(十二)必要的附件。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查批复后或由市、县(市)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局)审批。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
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或由市、县民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局)审批。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主要内容:
(一)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等;
(二)材料、设备需求清单;
(三)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建设项目与市政、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作为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基础。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或施工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投资的5%,需向原审批部门重新申报。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投资总量,经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根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分别报相应的民政部门。
第十九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投资总额、改变建设内容和变更建设地点。
第二十条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按有关程序由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同意后下达调整计划。
调整计划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控制、资金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三)实行招标投标制。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并依法订立合同。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依法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
(四)实行工程监理制。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控制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投资,进行项目建设合同管理。
(五)实行合同管理制。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组织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且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五)施工图纸已通过图审;
(六)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
(七)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信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
(八)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管理: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从事基建管理的工作人员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质量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加强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道路、给排水、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设计。
在项目实施中应当因地制宜,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做好验收工作。
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竣工验收报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竣工决算及其审计报告;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投资额超过1亿元或重大特殊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一年试运行后,进行项目后评估。
后评估主要包含:
项目预期目标实现、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建设周期、合同执行和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评价内容。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已批复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
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立项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资金。
项目预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标准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加强项目建设财务管理。
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及时组织做好年度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跟踪审计。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江苏省民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基本建设项目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三十五条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季报制度,每个季度总结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研究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地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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