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执业医师卫生标准考试复习宝典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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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
4.1.3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
4.1.4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4.1.5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上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4.2细菌性和真菌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入细菌性或真菌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即为细菌性食物中毒或真菌性食物中毒,其诊断标准总则主要依据包括;
4.2.1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4.2.2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
4.2.3实验室诊断资料,对中毒食品或与中毒食品有关的物品或病人的标本进行检验的资料。
4.3动物性和植物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入动物性或植物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即为动物性或植物性食物中毒,其诊断标准总则主要依据包括:
4.3.1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4.3.2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
4.3.3形态学鉴定资料;
4.3.4必要时应有实验室诊断资料,对中毒食品进行检验的资料;
4.3.5有条件时,可有简易动物毒性试验或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4.4化学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入化学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即为化学性食物中毒,其诊断标准总则主要依据包括:
4.4.1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4.4.2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
4.4.3如需要时,可有病人的临床检验或辅助、特殊检查的资料;
4.4.4实验室诊断资料,对中毒食品或与中毒食品有关的物品或病人的标本进行检验的资料。
4.5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入可疑中毒食品后引起的食物中毒,由于取不到样品或取到的样品已经无法查出致病物质或者在学术上中毒物质尚不明的食物中毒,其诊断标准总则主要依据包括:
4.5.1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4.5.2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
注:
必要时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比。
4.6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
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
4.7食物中毒事件的确定
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定。
5技术处理总则
5.1对病人采取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5.1.1停止食用中毒食品。
5.1.2采取病人标本,以备送检。
5.1.3对病人的急救治疗主要包括:
a.急救:
催吐、洗胃、清肠;
b.对症治疗;
c.特殊治疗。
5.2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5.2.1保护现场,封存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5.2.2追回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5.2.3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3对中毒场所采取的消毒处理
根据不同的中毒食品,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及其使用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要求和检测检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检查行李包的柜式X射线系统。
本标准不适用于检查行李包的便携式小型X射线机、大型集装箱安全检查的X射线系统。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柜式X射线系统cabinetX-raysystem
柜体内安装X射线球管的系统,它用于对进入柜体内部的行李包进行X射线照射检查。
在X射线产生时,该系统不仅能屏蔽辐射,并可阻挡人员进入柜体内部。
临时或偶然地配用可携式防护挡板的X射线设备(改装者除外)不视为柜式X射线系统。
2.2外表面externalsurface
柜式X射线系统的外部表面,包括高压发生器、门、盖板、闩、控制旋钮和其它永久性安装的刚性器具,以及横跨任何窗口和通道口的平面。
2.3通道口port
为传送行李包进出柜式X射线系统接受照射或限于行李包体积难于整体进入柜体内部仅进行部分照射而设计的,在X射线发射期间保持在打开状态的系统外表面的开口。
2.4门door
为常规操作而设计的可移动或可开启的任何屏障,一般不需要工具就可打开并允许由此进入柜体内部。
安装在门上的刚性器具也属于门的一部分。
2.5盖板accesspanel
为维修或保养目的而设计的可移动或可开启的任何屏障或面板,只有借助工具打开才能进入柜体内部。
2.6接地故障groundfault
意外的导体对地短路。
2.7窗口aperture
系统外表面的任何开口,但不包括X射线发射期间仍保持打开的通道口。
3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技术要求
3.1系统产生辐射时,距其外表面5m任意一点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5μGy·
h-1。
3.2系统通道口处铅胶帘的单片防护厚度不得小于0.35mm铅当量。
3.3系统的安全联锁
3.3.1系统的每个门最少需两道安全联锁。
当门开启时,其中任意一个联锁就可导致高压发生器供电线路自动断开。
除门以外,其它部分移动都不会使电流切断。
3.3.2每个盖板至少有一道安全联锁。
盖板移开,安全联锁开关启动,系统将无法产生X射线。
3.3.3任一安全联锁引起X射线发生中断后,必须重新使用开启控制器才能产生X射线。
3.3.4系统任一独立部件的失灵不应引起多于一道的安全联锁失灵。
3.4接地故障将不应导致系统产生X射线。
3.5系统顶板上应永久安装通电指示灯和X射线发射指示灯。
3.6系统用钥匙开启控制器应确保在钥匙取下后系统不产生X射线。
3.7应确保系统安全的原始设计不被修改和变更。
4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使用中的放射防护要求
4.1系统工作时,不允许身体的任何部位通过通道口和窗口进入射线束内。
4.2系统使用中遇紧急情况,应该按紧急停止按钮,使系统停止运行。
4.3系统使用中发现该系统的通电指示灯和x射线发射指示灯不能正常工作,应该立即停机修复。
4.4系统的安全联锁和电气性能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验,防止事故的发生。
4.5系统通道口处铅胶帘应保持完整,对破损铅帘应及时更换。
4.6系统维修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在恢复安全联锁后,通过强制按钮进行调试。
5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的检测检验要求
5.1对本标准3.1所规定的系统外表面辐射控制值的检测,应在门及盖板全封闭并固定到位,X射线管的电压、电流、射线束方向及散射状况的组合保证处于操作状态的系统外表面X射线辐射达到最大时,在直线距离不超过5cm,横截面不小于10cm2的接受面积上进行平均测量。
系统外表面辐射测量点平面示意图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要求各点测量结果中的最大值符合本标准3.1的规定。
5.2对系统进行辐射检测时,应使用经过已知能量响应校正的电离空或累积剂量计方法进行测量。
5.3对系统的任一安全联锁装置进行切断检验,应符合本标准3.3的规定。
5.4对系统的供电开关的检测,在切断供电开关时该系统不应有X射线产生。
5.5新设计、新安装的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必须进行防护性能的验收检测。
对不合格设备,改造后重新进行检测。
5.6系统辐射安全的常规检测为每年一次。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的放射防护标准和放射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的生产和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ZBY226X射线衍射仪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3.1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
X射线衍射仪利用X射线轰击样品,测量所产生的衍射X射线强度的空间分布,以确定样品的微观结构的仪器。
X射线荧光分析仪利用射线轰击样品,测量所产生的特征X射线,以确定样品中元素的种类与含量的仪器。
以下把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统称为分析仪。
3.2闭束型分析仪和敞束型分析仪
闭束型分析仪以结构上能防止人体的任何部分进入有用线束区域为特征的分析仪。
敞束型分析仪结构上不完全符合闭束型分析仪特征的分析仪,操作人员的某部分身体有可能意
外地进大有用线束区域。
3.3射线源radiationsource
本标准中,射线源特指X射线管或能便样品受激后发出特征X射线的密封型放射性核素源(以下简称密封型源)。
3.4联锁装置interlockingdevice
分析仪的一种安全控制装置,当其中相关的组件动作时可以发出警告信号,或能够阻止分析仪进入使用状态,或使正在工作的分析仪立即关停。
3.5有用线束primaryradiation
来自射线源并通过窗、光栏或准直器射出的待用射线束。
3.6受照射部件exposedcomponents
分析仪中受到有用线束照射的部件,如:
源套、遮光器、准直器、连接器、样品架、测角仪、探测器等。
3.7源套radiationsourcehousing
套在射线源外部的具有一定防护效能的壳体,分为密封源套和X射线管套。
3.8防护罩protectiveenclosure
敞束型分析仪中,用来屏蔽源套和所有受照射部件的一种防护设备。
在防护罩的侧面,通常装有可以平移的防护窗,调试、校准等操作结束后,关闭防护窗,能够有效地防止人员受到有用线束和较强散射线的照射。
3.9遮光器shutter
安装在有用线束出口处的可以屏蔽有用线束的器件。
4一般要求
4.1生产和使用分析仪必须符合国家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做到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并严格执行个人剂量限值规定。
4.2生产和使用分析仪必须合理装配受照射部件,尽可能减少散射线。
4.3分析仪必须具有下列出厂证件和资料:
a)产品说明书,其中必须包括本标准所规定的技术指标;
b)由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放射防护合作证书;
c)用户手册,其中必须包括安全操作和放射防护须知。
5分析仪的辐射屏蔽要求
5.1当源套安装在分析仪的机壳或防护罩内时,在下列任一条件下,距源套外表面5cm的任何位置,射线的空气比释动能率不得超过25μGy.h-1(0.5mrad.h-1):
a)X射线管处于最高管电压、最大功率;
b)源套内密封源不超过产品说明书给定的最大活度。
5.2在下列位置,射线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均不得超过2.5μGy.h-1(0.25mrad.h-1):
a)人体可能到达的距闭束型分析仪二切外表面
包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包虫病又称棘球蚴病,是棘球绦虫的幼虫寄生在人体内引起的疾病。
在我国有两种,即细粒棘球蚴引起的囊型包虫病和由多房棘球蚴引起的泡型包虫病。
我国已有22个省(市)、自治区存在当地感染的囊型包虫病人。
泡型包虫病在宁夏、新疆、甘肃、四川、青海、西藏和黑龙江有病例报告。
包虫病是我国北方和西南地区危害人畜的重要寄生虫病,属法定丙类传染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囊型包虫病和泡型包虫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地方病防治机构对两型包虫病的诊断和处理。
2定义
2.1囊型包虫病
由于细粒棘球绦虫的幼虫寄生而引起的疾病。
2.2泡型包虫病
由于多房棘球绦虫的幼虫寄生而引起的疾病。
3诊断标准
3.1流行病学史
流行地区的居住史或旅游史,豢养或接触过家犬。
有野外工作和猎狐史;
接触过狐狸尸体、皮张等。
3.2临床表现
3.2.1囊型包虫病:
早期可无任何症状,往往在影象检查中发现。
肝囊型包虫病有肝区隐痛、上腹饱胀感、消化不良、消瘦、贫血。
肝大,上腹部包块。
肺囊型包虫病有胸部隐痛、刺痛、胸闷、咳嗽、气短、咯血,有时随痰咳出粉皮样内囊碎片或子囊,或在痰液检查时发现原头节的头钩。
其他脏器包虫病具有该脏器占位性疾病之特有症状。
3.2.2泡型包虫病:
肝大、肝区隐痛。
晚期肝功能损害,脾肿大、肝脏可触及硬结节、黄疸,消瘦、衰竭。
发生转移时出现转移病灶所在脏器产生的症状。
3.3影象检查
影象学特征在包虫病的诊断上有重大价值。
肝包虫病以B超扫描为主要手段,肺包虫病以X线检查为主,各有特征性影象。
为了鉴别诊断或有特殊需要时,可做CT检查(详见附录B)。
3.4实验室检查(详见附录A)
3.4.1检测血清中特异性抗体(用IHA、ELISA、EITB等方法)。
3.4.2检测血清中特异性循环抗原或免疫复合物。
3.4.3痰液和咳出物的寄生虫学检查。
3.4.4临床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
3.5临床诊断
具备流行病学史、主要临床症状或体征、影象学特征或血清中检出特异性抗体者。
3.6确定诊断
除具备临床诊断的依据外,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3.6.1血清中反复检出特异性循环抗原或免疫复合物。
3.6.2咳出囊膜、子囊或痰中检出头钩。
3.6.3临床活检材料病理组织学检查证实。
3.6.4手术探查证实为包虫囊。
4处理原则
4.1手术治疗
4.1.1囊型包虫病手术方式
4.1.1.1内囊穿刺摘除。
4.1.1.2内囊完整摘除。
4.1.1.3包虫完全切除(肝叶切除)。
4.1.1.4肝、肺外囊残腔的合理处理。
4.1.2泡型包虫病手术方式
4.1.2.1根治性切除。
4.1.2.2姑息性切除。
4.1.2.3姑息性清除引流。
4.2药物治疗
4.2.1药物和疗程
阿苯达唑为首选药物,以采用小剂量(10mg/kg)长疗程或多疗程反复治疗的方法较好。
泡型包虫病人应以药物治疗为主。
对于晚期病人疗程可达3~5年,甚至终生维持治疗。
4.2.2适应证
4.2.2.1囊型包虫病。
4.2.2.1.1继发性腹腔、胸腔包虫病。
4.2.2.1.2多脏器、多发囊或多次手术后复发的包虫病人。
4.2.2.1.3早期发现的包虫病人。
4.2.2.1.4不宜手术或拒绝手术
包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附录A
免疫学诊断方法
A1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IHA)
A1.1抗原制备
用2.5%戊二醛醛化的绵羊红细胞,经终浓度1∶20000鞣酸处理后,以最适浓度的囊液粗抗原或纯化的抗原致敏。
致敏后的红细胞以含10%蔗糖及1%正常兔血清的pH7.2PBS配成5%悬液分装安瓿(1mL/支),置4℃冰箱保存或冻干封存(0.2mL/支)。
使用浓度为1%。
A1.2操作方法
A1.2.1准备抗原:
如为冻干产品,则加入1mL蒸馏水稀释混匀备用。
A1.2.2用微量滴管滴加1%兔血清-磷酸缓冲盐水于V型微量反应板上第一孔加3滴,其余各孔均为1滴(25μL);
至少做六孔。
第一孔加待检血清1滴(25μL)即血清稀释度为1∶4;
混匀后从中吸取血清1滴加入第二孔;
混匀,依次作倍比稀释;
最后一孔混匀后吸弃1滴。
并平行做阴性、阳性对照。
A1.2.3从第二孔起,每孔加入致敏红细胞悬液1滴(25μL);
立即振摇1min;
加盖板,室温下静置1h,观察结果。
A1.3结果判断
A1.3.1阴性反应:
红细胞全部沉入孔底呈点状,边缘光滑。
A1.3.2阳性反应:
以血清1∶128稀释出现阳性反应者(++或+++)判为包虫血清抗体阳性。
+++红细胞形成薄层凝集,充满整个孔底或边缘有皱褶。
++红细胞形成薄层凝集,面积较小,边缘松散。
+红细胞大部分沉于孔底,形成一圆点或圆圈,周边模糊或中心有白色小点。
A2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A2.1抗原
包虫囊液纯化抗原(磷钨酸、氯化镁沉淀法制备)。
A2.2操作方法
A2.2.1抗原包被聚苯乙烯板:
用0.05mo1/LpH9.6碳酸缓冲液稀释抗原至最适浓度,每凹孔加入100μL,置温盒。
4℃过夜(或12~24h),次日,倾去抗原,用含0.05%吐温20磷酸缓冲盐水(0.01mol/L,pH7.4PBS-T)洗涤3次,每次5min,甩干。
A2.2.2加待检血清:
血清用PBST作1∶200稀释,每凹孔加入100μL,每板应设参考阳性一孔,参考阴性三孔及PBS对照一孔。
置温盒,37℃1h,然后取出,倾去血清,洗涤同前。
A2.2.3加结合物:
加入用PBS-T作工作稀释度的辣根过氧化物酶(HRP)-标记结合物100μL,37℃,1h倾去结合物,洗涤同前。
A2.2.4加底物:
通常加邻苯二胺(OPD)底物溶液(10mgOPD+25mLpH5.0柠檬酸缓冲液+30%H2O210μL)100μL,37℃,30min。
A2.2.5加中止液:
2mol/LH2SO450μL。
A2.3结果判断
在酶标专用比色计上读取492nmOD值,以待测样本(S)对阴性对照血清(N)的S/N值≥2.1为阳性临界值。
A3PVC薄膜快速ELISA
A3.1抗原
包虫囊液纯化抗原。
A3.2操作方法
A3.2.1取已包被好抗原的PVC薄膜软板,编号,用PBS-T洗一次,然后每孔加PBS-T200μL;
A3.2.2加待检血清及参考血清(每板作阴性对照一孔、阳性对照一孔)每凹孔10μL,混匀,置湿盒37℃5min(或25℃室温10min)。
倾去血清,用PBS-T连续洗8次,甩干。
A3.2.3加酶结合物:
按工作浓度稀释,每孔200μL,37℃5min,倾去结合物,同上洗涤8次,再加蒸馏水洗一次,甩干。
A3.2.4加入底物溶液:
含3%H2O2的TMB底物,每凹孔200μL,反应5~10min(TMB底物溶液的制备:
TMB50mg溶于10mL二甲基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建筑内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控制原则和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和待建的地下建筑。
本标准不适用于无人停留的地下建筑。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地下建筑undergroundspace
凡是有目的地建造在地面以下的具有一定空间的地下建筑工程或地下场所统称为地下建筑。
3.2氡及其子体radonanditsprogenies
氡是天然放射性惰性气体,有222Rn、220Rn、219Rn三种同位素。
本标准中氡仅指222Rn,氡子体仅指222Rn的短寿命衰变产物218Po、214Pb、214Bi和214Po。
3.3行动水平actionlevel
在本标准中,预先规定的地下建筑内的平衡当量氡浓度。
超过或预期超过这一浓度时,就需要采取补救行动。
4控制原则和标准
4.1控制原则
4.1.1在地下建筑利用的实践活动中,会使天然辐射水平增高,控制由此增高所造成的暴露量是必要的。
在进行与辐射防护有关的设计、建造时,必须遵守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本标准的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将公众因在地下建筑内吸入空气中氡及其子体而受到的附加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
4.1.2根据可控制程度,把地下建筑分为已用和待建两种情况。
对已用的地下建筑只有通过采取补救行动才能加以控制;
对待建的地下建筑在设计、建造时就应采取控制措施。
4.1.3对已用地下建筑,当空气中平衡当量氡浓度的年平均值超过第4.2.1条的行动水平时,应采取补求行动,包括采取查明氡增高的原因及其来源和有效可行的防护措施。
4.1.4对待建地下建筑,应在设计建造中采用更合理有效的控制和防护措施,使其平衡当量氡浓度的平均值符合第4.2.2条的限制要求。
4.2控制标准
4.2.1已用地下建筑的行动水平为400Bq.m-3(平衡当量氡浓度)。
4.2.2待建地下建筑的设计水平为200Bq.m-3(平衡当量氡浓度)。
5检验
5.1应对已经利用和将要利用的地下建筑内氨及其子体浓度进行检验,检验应在地下建筑正常使用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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