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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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公路事业。
1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12、《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1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
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1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一)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二)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三)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1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16、《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17、《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资信登记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
18、《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执法专业依据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类别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颁布日期
施行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7.3
1998.1.1
行政
法规
国防交通条例
国务院
1995.2.2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1.26
2002.3.15
3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8.18
2004.11.1
地方
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3.4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2.1.7
1992.1.1
部门
规章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
1991.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交通部
1988.6.28
1988.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00.1.14
2000.4.1
5
路政管理规定
2002.11.26
2003.4.1
6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5.1.1
7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1996.7.11
8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004.3.15
2004.10.1
9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2000.7.17
2000.10.1
10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2000.6.27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名称
制定机关
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89.4.4
199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5.12
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3.17
1996.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4.29
1999.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8.27
200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4.27
2006.1.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1995.1.25
国务院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11.17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7.9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6.9.28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999.4.1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1999.9.5
2000.1.1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
2000.8.17
三、行政执法主题职能配置
东乌旗交通局是主管全旗交通管理的旗政府行政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交通局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贯彻执行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交通保障。
2、围绕全旗中心工作,服务大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旗公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并付诸实施。
负责组织全旗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公路建设养护和运输生产。
负责提供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3、根据全旗实施围封转移、结构调整、城镇化战略对交通运输的需要,积极组织协调国家、自治区、盟内和旗内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
4、负责公路建设市场、运输市场、规费征稽、客运出租汽车、搬运装卸、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水上运输等行业管理和汽车出入境管理。
5、负责全旗小额(拖、畜、摩)养路费的征收业务。
6、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研究制定全旗交通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探索和研究草原地区公路技术标准和规范。
7、负责交通战备工作。
8、负责加快交通对外开放,积极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投入我旗交通建设。
9、认真做好交通环境保护工作,美化绿化公路,为遏制草原生态恶化做贡献。
10、承办旗政府、盟交通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执法职权(共13项)
(一)行政许可(6项)
1、占用、挖掘乡级公路或者公路改线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规定: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跨越、穿越乡级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规定: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乡级公路上行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规定: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4、在乡级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5、在乡级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规定: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6、更新砍伐乡级公路用地内的林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规定: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
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二)行政处罚(18项)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处罚种类: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3、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6、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7、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9、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0、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1、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罚款、强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13、不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养路费使用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
14、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收取滞纳金、罚款。
(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车辆,除收取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的罚款;
连续拖、欠、逃、漏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除收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
(2)《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21条(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
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和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
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
15、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
滞纳金、罚款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16、倒换牌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倒换牌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规定全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
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
17、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建筑材料和其他类似堆积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18、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窖、烧坯、沤肥和其他作业。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窖、烧坯、沤肥和其他作业。
”
(三)行政征收(2项)
1、按章收取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
按章收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牌照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
2、依法上路征收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
依法上路上户对行驶车辆和有车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检。
(四)行政强制(2项)
1、拆除非法标志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4项)
1、砂石路、土路雨天车辆行驶通行证核发。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禁止超限车辆在公路上通行。
确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缴纳补偿费用后,方可通行;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
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砂石路、土路雨天禁止车辆通行。
邮电、救护、抢险、救灾车辆及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方可通行。
2、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关于转发交通战备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5]交战办字第14号)。
3、交通战备科研成果转让和开发利用审批。
4、动用交通战备储备物资审批。
《国防交通条例》第44条规定:
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
经批准使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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