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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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装置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未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限期整改立案处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6.1条
3
泄压系统
具有超压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未安装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系统。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20571-2014第4.1.10条
4
通风系统
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未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排风系统不满足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6.1.5.2条/第6.1.5.3条
5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未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不符合要求。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5.6.5条
6
液位报警
可燃液体的储罐未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及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23条
7
静电接地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未设静电接地设施:
①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②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③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9.3.3条
8
仪表、自控
①现场联锁装置未投用;
②摘除联锁无审批手续,无安全措施;
③恢复联锁未按规定程序进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文第4.3.3条
9
气体
报警
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已坏。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1条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2009
10
报警信号未远传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4条
11
报警仪类别、安装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第3.0.1条/第4.2.1条/第4.2.2条
12
现场管理
设备管理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不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条
13
安全标识
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未执行《工业管路和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的规定。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1.4条
14
风向标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未设置风向标。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3条
15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未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2.2条
16
厂区内未设置限高、限速标志。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第6.1.3条
17
设备
设备及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未作记录,未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18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未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未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不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19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未安装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HG20571-2014第4.6.2条
20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未封闭或隔离。
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未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1,6.1.3条
21
电气安全
电缆敷设
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不符合下列规定:
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线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4.1条
22
配电室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未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是不能双向开启。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2条
23
高压配电室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第5.4.8条
24
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拉杆等绝缘器材未定期检测。
《带电作业用绝缘工具试验导则》(DL/T878-2004)第5.6条
25
储运
危险化学品管理
检查危险化学品储存未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剧毒化学品未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26
重大
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管理
①重大危险源未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②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③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毒性气体的设施,未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④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十三条
27
①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未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②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未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③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未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二十条
28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十八条
29
特殊作业
特殊作业审批及现场管理
未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
特殊作业票填写不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不一致,签审不齐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30
特殊作业场所未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
31
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不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32
特殊作业现场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特殊作业过程无人员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未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
33
作业现场未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危化品生产企业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氯碱行业)
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
防氯气外溢
未采取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的下列措施:
①配备电解槽直流电源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
②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
③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七十七条
钢瓶贮存
液氯钢瓶的贮存不符合下列规定:
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
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八十七条
贮罐充装
使用
液氯贮罐的充装、使用安全未遵守如下规定:
①贮罐露天布置时,应有非燃烧材料顶棚或隔热保温措施。
②在贮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③贮罐库区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有相应的安全标志。
④大贮量液氯贮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必须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
⑤贮量在5t以上的贮罐上应设有碱喷淋装置,贮罐附近应设有氯气负压抽吸装置。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八十九条
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急救不满足以下要求:
①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②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必须配备两套以上的隔离式面具,操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③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药品,吸氯者应迅速撤离现场,严重时及时送医院治疗。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九十条
电解工序
双电源
电解系统设置的事故氯气处理装置,未配置两路独立的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二十二条
电解系统的阴、阳极液循环泵和盐水供给泵未配置两路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一百二十九条
液氯使用的安全要求
压力表
压力表未选用膜片压力表(采用一般压力表时,未采取硅油隔离措施)。
《山东省氯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发【2008】第103号第二百一十三条
危化品生产企业专家检查问题处置标准(光气和光气化)
工艺设备安全
贮槽
检查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等剧毒物料贮槽类的设备台数及单台贮存量未降至最低,且不符合下列要求:
①贮槽的总贮量必须严格控制,单台贮槽的容积不应大于5m3。
②必须设有相应系统容量的事故槽。
③贮槽应装设安全阀,在安全阀前装设爆破片,安全阀后必须接到应急破坏系统,宜在片与阀之间装超压报警器。
④液态光气贮槽的材质应采用16MnR钢。
异氰酸甲酯贮槽严禁使用普通碳钢或含有铜、锌、锡的合金材料制造的设备、仪表和零配件。
⑤宜采用双壁槽。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5.2.4条
紧急切断
含光气物料的管道系统未划分区域,未设置事故紧急切断阀。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6.3条
贮槽管理
液态光气、异氰酸甲酯、氯甲酸甲酯的贮槽类及其输送泵未布置在封闭式单独房间里,槽四周未设围堰,其高度小于20cm,堰内容量小于槽容量,且无防渗漏层。
室内未设强制通风系统,排出气体未引至事故应急破坏系统处理。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7.3条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系统设置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未设有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系统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在正常生产状况下不能运行。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9.1条
连锁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系统一旦出现异常现象或发生光气及其剧毒产品泄漏事故时,不能通过自控联锁装置启动紧急停车并自动连接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供电未设双电源。
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未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30s内自启动供电。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10.1条
声光报警及自控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区域未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仪表,未设置事故状态下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第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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