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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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气管计器房,吸气管道,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焦炉煤气交换机室,煤气管沟,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封
化产车间
初冷器,鼓风机房,电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终冷器,洗氨塔,脱硫塔,再生塔,硫回收装置,洗苯塔,脱苯塔,管式炉,洗脱苯泵房,粗苯生产装置区、贮槽区,煤气管道,煤气集中放散室,氨水澄清槽,蒸氨装置区,浓氨水贮槽,硫铵干燥输送系统,
公用工程部
综合罐区,装车站,卸车站,罐区泵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道,循环水,生化处理,泡沫灭火系统,
热电车间
锅炉燃烧煤气系统
空分车间
空分系统,氮氧压缩系统
净化车间
焦炉气柜,焦炉气压缩,脱硫,精脱硫,转化
合成车间
压缩机厂房,甲醇合成,精馏,中间罐区
物流部
油库,储油罐,氧气、乙炔气瓶室
后勤部
液化气瓶室
硫铵库房
空气压缩机房
各部门的分析室、药品库、小油库
二级动火
备煤车间
煤场,胶带输送机通廊及转运站,配煤室,装卸煤区域,破碎粉碎机室
焦炉机械,胶带输送机通廊及转运站
冷凝泵房
新鲜水,脱盐水站
非燃气系统
焦场,钢材库,制冷站
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及一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第六条禁火区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一级动火《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动火间歇超过30分钟按再次动火处理,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44小时。
第七条《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地点、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动火人、负责人、监护人、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和意见。
第八条按如下规定办理《动火证》: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2、申请动火单位根据《动火证》要求,认真填写《动火证》中的各种安全措施和补充规定,并做好落实;
3、动火证依次报车间主任、生产部经理、安全主任,必要时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并报安全部备案;
4、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进行动火作业,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九条动火有关人员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
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防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动火证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监护人要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掌握灭火知识和技能,学徒工和实习人员不得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监护人在动火作业完毕后,要检查动火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
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检测人对分析检测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实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要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
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十条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1、二级动火:
由动火单位领导终审批准;
由动火单位领导复查后报安全主任终审批准;
3、特殊动火:
由生产副总经理复查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第十一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和动火的间隔不能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遇特殊情况可采取不定时跟踪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检测时,检测前,应用被测对象的标准样对仪器进行标定,检测结果经两人以上认定,确认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10%,其浓度<
1.0%;
当爆炸下限浓度≥4%,其浓度<
0.5%;
当爆炸下限浓度<
4%,其浓度<
0.2%为合格。
第十三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门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绝、切断,必要时应拆除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道、容器等,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4、动火时必须注意风向,避免在易燃易爆岗位(设备)下风处动火,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二章焊割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焊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严禁指派非焊工和无证焊工从事焊接作业。
操作前,必须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严禁穿着化纤工作服上岗。
检查设备、工具和工作环境,确认无危险因素,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工作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点与易燃易爆危险品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对可能漏出的可燃气体,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要严格办理登高作业证,必须系好安全带,要严格遵守登高作业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输电线路下放置乙炔瓶和氧气瓶,氧气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3m,与明火点应保持10m水平距离,因地势条件达不到时,应采取可靠的遮护措施。
第十八条在容器内交替进行电焊和气焊操作时,要在容器外点燃割炬,容器内不得存放割炬。
第十九条严禁将正在燃烧的焊炬、割炬随意放置。
第二十条在禁火区内,进行焊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生产禁令》之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第二十一条进入容器进行焊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生产禁令》之进入容器的“八个必须”。
第二十二条在容器内或结构上触电危险较大的场所焊接时,必须采取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焊接密封容器,有压容器和带电设备。
第二十四条焊接盛装残余油脂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得容器,应将残余物清理干净,并采取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焊接,操作中要敞开盖口。
第二十五条对机械设备进行电焊时,必须将设备的保护零线暂时拆除。
第二十六条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禁止焊割。
第二十七条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并对焊接现场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清理,确认无不安全隐患方可离开。
第三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进入受限空间如:
容器、不通风处(槽罐、塔釜、槽车、地下油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浓度、氧含量经检查符合标准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两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有毒有害物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人员,并检查原因。
第三十条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对重要危险性作业,公司安全主任要到现场检查。
第三十一条在设备内作业人员要根据作业情况穿戴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器具,根据设备内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保证应急撤离使用。
在作业中严禁外掷材料工具。
第三十二条设备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
在通风不良、作业条件较差时,应间歇入罐作业,不得连续作业。
第三十三条作业时间因故较长时间中断或安全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申请手续。
第三十四条需动火作业时,除执行有关动火规定外,要特别注意在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枪放在设备内。
第三十五条容器内使用的照明灯安全电压为36V,如比较潮湿则使用12V。
第三十七条作业完工后,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要共同检查作业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检修项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设备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检修人员据此封闭设备人孔。
第四章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化工生产是连续化过程,地下隐蔽工程密集,对动土作业安全要求严格,为保证动土作业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动土作业定义: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3米以上;
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
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四十条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动土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四十一条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
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
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四十二条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四十三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四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四十五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工程维修部负责管理。
2、动土申请单位工程维修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3、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工程维修部审批。
4、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5、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档案室、工程维修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五章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及临时用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建滔公司内的临时用电。
第四十八条公司安全部有监督权,制止用电单位违规用电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电力供应部有监督权,确定临时用电电源点,制止用电单位违规用电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公司其他员工发现违规用电均有责任和权利进行举报。
第四十九条用电单位应服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安全用电,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用电安全。
第五十条本公司临时用电办理程序
1、小负荷用电设备由用电部门电工在检修电源箱接线。
2、较大负荷用电设备由电力供应部电气车间统一安排电源点。
第五十一条外用电单位用电申请办理程序
1、用电单位进厂后提出用电方案,用电负荷、用电时间及用电地点,由公司相关责任部门签字确认后到电力供应部电气车间办理临时用电票。
2、用电单位填写临时用电票,一式两联,施工单位保存一联,电气车间保存一联。
3、电气车间根据用电负荷、用电时间、地点确定电源点。
4、用电单位自备配电箱及校验合格的计量装置并经电气车间确认。
5、合同规定由建滔免费提供电源的,要提供合同复印件。
6、电气车间指定电源点后,由电气车间电工监护用电单位电工接线。
7、每月25日电气车间负责抄表,28日前用电单位签字确认或提出异议,确认后报公司财务部。
第五十二条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1、用电单位用电要符合《JGJ46-19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用电单位要使用合格规范的配电箱;
配电箱要远离水源、火源和有危险的场合;
配电箱内使用漏电断路器;
接线要规范,禁止一闸多线;
严禁私自在自备配电箱以外的电源箱接线等。
4、施工单位要加强自检,并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高处作业定义:
凡在基准高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下列情况虽在2米以下仍为高处作业:
1、作业地段处于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
2、凡是框架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及架空管路、槽船、特种集装箱上作业时;
4、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等部位的高处;
5、工作地面设有平稳的地方或有机械震动的地方。
第五十四条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1、一般高处作业
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2-5m时。
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m时。
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m时。
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
2、特殊高处作业
(1)强风高处作业(风力大于六级)
(2)高温高处作业
(3)雪天高作业
(4)雨天高作业
(5)夜间高处作业
(6)带电高处作业
(7)悬空高处作业
(8)抢救高处作业
(9)临边高处作业
第五十五条一般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凡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精神病、严重近视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者,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没有损坏、安全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GB6095-85。
3、安全帽不得有损坏、裂纹,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GB2811-81,安全帽必须戴稳系好下颌带。
4、安全网安装后,必须经车间主任和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或带钉鞋、易滑鞋进行高处作业。
6、在易跑漏、易蒸发有毒气体厂房上方或塔罐顶部作业时,必须备有防毒面具,并设专人监护。
7、不准沿跑拉绳及其它斜绳攀登。
不准把起吊钩及其它吊装物件用作乘人起重用。
8、高处作业所用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或工具箱内,不得随意乱放。
高处作业所需工具,材料不准上下投掷,必须由楼梯运送或绳索吊运。
9、高处作业地区要划出禁行区域,用围拦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10、严禁坐在无护栏高处休息,防止坠落。
11、不能将易滚、易滑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
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件等一切可能坠落物件收拾好,防止坠落伤人。
12、高处作业必须注意附近装设的架空电线。
在架空电线附近作业时,应采取完善的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和机械应按规定与架空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五十六条特殊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坑、井、预留孔、吊装孔等必须有拦杆拦护或盖板盖严。
盖板、护栏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2、坑、井、预留孔、吊装孔等必须有栏杆拦护或盖板盖严,拦杆不能任意拆除。
如工作需要,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在其间采取临时措施,工作完毕后尽快恢复原状。
3、孔、洞周围不得放量易滚、易滑等可能发生坠落的材料和工具。
4、夜间高处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否则不能进行作业。
5、在六级(包括六级)以上强风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露天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物件和人员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并设置完全网。
禁止上下垂直交叉作业,必要时必经设置牢固无孔洞的防护隔板。
7、在石棉瓦、薄板轻型材料等上面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板或采取其它加固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8、高处作业面如果有冰、雪、霜等易滑物体时,必须打扫干净,并采取防滑措施方可作业。
9、除相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高处作业地点下面停留和运行,并在下面设有围栏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以防落物伤人。
第五十七条高处作业必须执行许可证制度:
1、高处作业许可证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单位
(2)作业地点
(3)作业时间
(4)作业内容
(5)安全措施
(6)审批意见
2、登高作业许可证的审批遵守下列程序:
(1)申请任务单位提出任务,向接受作业任务单位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条件;
(2)接受作业任务单位填写许可证并提出安全措施;
(3)有关领导审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并签署意见;
(4)安全主任认定安全措施符合要求,签字并深入现场检查;
(5)上述手续完备后,作业负责人持有批准的许可证才能组织作业。
3、高处作业的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二级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安全员审查,车间主任审批。
(2)三级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主任审查,生产部经理审批。
(3)特级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主作审查,总经理审批。
第五十八条安全带的使用
1、安全带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2、安全带应栓挂在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物体上。
3、安全带不能低挂高用。
4、安全带不能用绳子代替。
5、多人作业时,人和人栓挂处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坠落时互相碰搓。
第五十九条梯子的使用
1、梯子必须结构牢固、坚实,不得缺层,梯级间距不应大于40cm,超过六米的长梯子应在中间设支撑等加固措施。
2、梯级与梯臂连接必须是全通楔,严禁使用钉子钉。
3、禁止把短梯拼接成长梯使用。
4、人字梯须有坚固的铁链和限制开展的拉链,在平滑地面使用,应采取防滑措施。
5、梯子应放置平稳,梯子与地面倾斜角度约60度为宜,底脚要防滑,下面必须有人监护。
6、在梯子上工作,不应登至梯子顶端。
用靠梯时,距顶端不应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应少于两步。
7、攀登梯子时,不应携带笨重物体,所需工具通过绳索上下传递,不得抛掷。
8、梯子上作业人员属高空作业须佩戴安全带,禁止两人以上同在一个梯子上工作,不准人在梯子上工作时移动梯子。
9、禁止将梯子攀设在吊架、管子、脚手板等非固定、可靠的构件上。
10、软梯必须绑扎牢固,强度可靠,软梯不应靠近有尖锐棱角的物体。
第六十条脚手架的使用
1、脚手架的搭设要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验收。
2、架子工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并取的合格证,否则严禁从事搭设脚手架工作。
3、在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必要时经有关技术负责人的同意,严禁不经批准随意用木桶、铁桶、木箱等其它材料做支撑物临时铺设不正规的脚手架。
4、脚手架、跳板要坚固、符合标准,搁置要平稳,并绑扎牢固,冬天雨季要随时清除板上的雨水和积雪,采取防滑措施。
5、脚手架上站人或堆物不准过载,荷重不要集中,在脚手架上行走要十分小心,防止踏空、踏翻、碰倒。
第七章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第六十一条起重机械的一般安全要求
1、起重机械应符合“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并且要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新购买和经过大修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报安全主任和工程维修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要齐全,如超载限制器,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控制连锁,电铃、平台、护拦、爬梯,轨道终止挡等。
3、起重机械不得在架空线路垂直下方工作,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与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见下表:
输电电压
1kv以下
1-20kv
35-110kv
154kv
220kv
最小距离
1.5m
2m
4m
5m
6m
起重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畅通的吊运通道,且吊装件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运行时发生碰撞。
第六十二条钢丝绳、链条、吊钩等起重工具的安全要求。
1、使用的各种钢丝绳、链条、吊钩是国家批准的正式厂家产品,且技术数据、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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