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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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私营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2018年统计年报)
广州市统计局
2018年11月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
为保障政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将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
1。
依法确定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并请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到所在地区政府统计部门,统计负责人或统计人员有变动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变动情况告知所在地区政府统计部门;
2。
依法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依法保存统计调查表和有关的凭证、会计资料等;
3。
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本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表;
4。
统计调查表实行网上直报,并打印存档。
统计调查表单位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必须在报表上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
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第五十一条 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5)
三、报表表式
(一)基层年报
1。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表)(6)
2。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3表)(7)
(二)基层定报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8)
(三)综合年报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303表)(9)
四、附录
(一)修订说明(10)
(二)统计标准(10)
(三)统计目录(10)
(四)指标解释(15)
(五)审核要求(20)
(六)常见问题解答(21)
(七)填报要求(24)
(八)年报数据审核流程(25)
(九)数据来源参考表(26)
一、总说明
(一)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资统计改革工作,为政府监测、调控工资分配格局,为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省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制度的性质
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省和市统计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的基本需要。
各区和业务主管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填报范围
1。
统计范围:
广州辖区内除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中私营法人单位以外的所有私营法人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情况。
2。
填报单位:
广州辖区内除规模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私营法人单位以外被省统计局抽取的私营样本法人单位,以及未填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2表)表的其他法人单位。
(四)调查内容
抽中私营法人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平均人数、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等情况。
(五)数据采集及统计管理
1。
调查单位统计管理
(1)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XX〕96号)第八条规定:
对统计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即统计单位按照以下情况归入所在区域的统计范围:
一是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归入该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二是经营地与行政登记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统计单位,原则上归入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三是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地的统计单位,归入主要经营地所在的县级区域的统计范围。
主要经营地的界定标准是:
原则上按照统计单位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核心业务管理等主要经营管理部门所在地进行界定。
(2)统计单位的主要经营地发生跨区变更,需及时告知变更前后所在的区政府统计部门。
当年的年定报培训布置工作由变更后所在的区政府统计部门负责。
(3)为保持各区年内统计数据的衔接,凡在本年度跨区变更统计管理的统计单位,其变更年内的统计归口管理方式维持不变,即发生变更的统计单位,其年内统计定期报表、年度报表仍按原渠道报送变更前所在的区政府统计部门,从次年定期报表起,由变更后所在的区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管理,且变更的统计单位的对比基数随统计归口管理地变更同步划转,变更区域已形成的历史数据不作修改,但变更后有关专业统计指标的增长速度按可比口径计算。
2。
数据采集
(1)为提高年报的采集、审核、查错速度和传输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都要网上独立报送劳资统计数据。
各表具体时间详见第5页报表目录。
(2)本制度报表中所有时期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年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时点指标按年末最后一天统计上报;
(3)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调查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4)本制度报表的填报要求,详见附录中的“填报要求”。
3。
报表管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纪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表、I102-3表)未经广州市统计局同意,不得抄报其他机关或单位。
(2)年报表保存期为长期。
(六)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方式
本制度由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1。
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
(1)负责编制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2)负责对各区统计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布置及培训(包括报表使用程序的培训)。
(3)对区统计局开展的统计年报会审工作进行巡查,并组织区统计局进行统计年报的会审。
(4)负责对各区统计局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收集、审核、评估、上报和反馈。
(5)负责对各区统计局劳动工资专业进行统计工作的考核。
(6)协助各区统计局完成对劳动工资单位统计工作的质量抽查任务。
(7)在广州市统计局政法处指导下,制定《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范本,供各区统计业务人员参考使用。
2。
各区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专业
(1)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填报单位上报统计报表的方式和时间。
(2)负责对辖区内各镇(街)、有关单位(国家安全部门除外)进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布置及培训工作。
(3)负责本辖区工资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基层表由各区统计局存档备查,不需报市局。
其中审核工作包括组织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年报的会审,会审必备资料包括:
统计年报、年内进度统计台账、有关财务资料等。
会审具体安排报市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
在广州市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内,对广州市统计局返还的基层数据逻辑审核清单进行核实,查清原因后及时回复。
(4)负责对属下镇(街)和劳动工资统计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数字质量评估和考核。
(5)负责本辖区劳动工资统计信息公布和报道工作。
(6)必须坚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由调查单位填报的规定,各区统计局和镇(街)统计部门不得代基层填报统计报表。
(7)对本辖区内的劳动工资填报单位下发《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并回收该回执。
(七)本报表制度由广州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处负责解释。
(八)市、各区统计局联系方式:
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广州市统计局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一号楼四楼418室
510030
荔湾区统计局
逢源路127号八楼
510150
越秀区统计局
惠福东路486号7楼
5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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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555号8楼812室
510260
天河区统计局
天河区天府路1号大院2号楼11楼1103室
510655
白云区统计局
河田西路68号财局大楼2楼
510405
黄埔区统计局
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B栋633室
510530
番禺区统计局
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66号区发改局
511400
花都区统计局
新华街道松园路13号发改局大院
5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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