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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v一、招投标中的几组术语
v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体系
v三、招投标程序介绍
v四、《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介绍
v五、《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修订的几点考虑
招标投标
v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要约和承诺过程,作为一种合同的签订过程,本质上依然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招标:
招标就是一个要约邀请行为,即我有个项目,邀请有意向的人参与,如同散发广告传单的行为。
投标:
投标就是个要约,即向招标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中标: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表示招标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招投标中几组术语
(一)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
(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包括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
(强制招标)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强制招标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
特许经营权招标、药品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三号)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的法律适用------区别适用(提高竞争性)
v在《招标投标法》中: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v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
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四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又叫无限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依照法定程序,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选择一定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招标竞争,从中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两者的区别:
1、发布信息的方式;2、投标人的范围;3、竞争和公开的程度;4、费用。
★时间不是两者的差别。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法律适用
v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v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中:
第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属于本条例第九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两项外,还包括: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三)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
由招标人自己组织招标活动。
委托招标:
不是由招标人而是委托其他人组织招标活动。
判断标准:
主要看是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的关系:
1、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2、名义;3、法律后果。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体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
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
招投标制度的实质是公平竞争、科学决策、并将竞争和决策过程公开的制度。
招投标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强化投资建设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防止暗箱操作,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施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国家认真总结招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的一部配套行政法规。
它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了有关规定。
一、细化标准;二、严格程序;三是加强监督;四、强化责任;五、制度创新。
★不招标情形
v《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v《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异议程序
v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v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v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v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否决投标情形
v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地方性法规)
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是目前我省除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外招标投标依据的主要法律依据。
(四)国家部门规章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年3号令)
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和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2001年9号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5号令)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公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机构具有的业绩。
)
(六)其他材料。
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人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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