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矿山井巷综合项目工程详细预算定额总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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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山井巷综合项目工程详细预算定额总说明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预算定额》(如下简称本定额),是为满足建设工程各阶段计价规定,有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履行,由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组织编制。
二、本定额是完毕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规定计量单位分某些项工程计价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指引性消耗量原则;本定额合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冶金矿山矿井基本建设井巷工程,是编制冶金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及招标工程标底根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指标)、投资估算指标基本;也可作为制定公司定额和投标报价基本。
三、本定额是在一九八九年《冶金矿山井巷工程预算定额》为基本,结合冶金矿山特点、在正常施工条件、合理施工组织前提下,根据国家及冶金矿山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估原则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编,同步也参照了有代表性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及关于其她资料。
四、本定额中掘进与支护已涉及法定容许超挖量所耗用人工、材料、机械费用。
计算工程量时应按设计掘进与支护断面计算实体积,不得再加超挖量。
五、井巷工程掘进与支护定额是按正常温度条件下制定,当井下实测温度高于正常温度,其人工按下列系数调节:
井下工作面实测温度(℃)
>27-≤30
>30-≤35
>35
人工调节系数
1.11
1.25
1.33
六、本定额是按海拔高度≤1500米制定,超过时其人工、施工机械费按下列系数调节:
海拔高度(m)
≤1500
≤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人工调节系数
1
1.06
1.15
1.23
1.32
1.43
1.5
1.67
施工机械费调节
-
-
1
1.2
1.42
1.55
1.66
1.77
七、本定额未浮现墙基本掘进与支护定额,需要时,掘进套用相应沟槽掘进定额,支护套相应条件墙支护定额。
八、本定额中砼、砂浆标号、配合比是按常用状况取定,如与设计不符,可以换算。
砼、砂浆及钢、木、砼制品,均按第十章“砼、砂浆及钢、木、砼制品制作定额”取价。
九、本定额未浮现钢筋砼支护定额,需要时可套用相应“砼支护”定额,配以“钢筋制作、绑扎”定额,并相应调节砼支护定额中人工,当单层配筋时人工乘1.25,双层配筋时人工乘1.43。
十、本定额砼、喷射砼、喷射砂浆制作,竖井、马头门、斜井井口为井上机械搅拌,其他为井下人工搅拌,当竖井、马头门、斜井井口采用人工搅拌时,半成品制作套人工搅拌定额,其支护定额人工乘1.25,其他工程用机械搅拌时,半成品制作套机械搅拌定额,其支护定额人工乘0.81。
十一、平峒、峒室壁后注浆及工作面预注浆,套用相应条件斜井注浆定额,其人工、施工机械费乘0.85,材料不变。
十二、当施工单位与生产矿山在同一矿井作业时,矿井各类工程人工费乘1.1系数。
十三、本定额未考虑冬季施工材料加热费用,需要时按工程所在地原则及关于规定,另行计取。
十四、本定额工作内容除按章节分述外,均涉及了距工作面100米以内运送、班内安全质量检查,井巷内防尘洒水,工作场地清理、交接班等工作。
十五、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井下直接工、井下辅助工和井上辅助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达,内容涉及:
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基价中综合工日为37.62元/工日。
十六、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涉及直接消耗在工作内容中重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并计入了相应损耗。
本定额基价材料单价及动力费单价是依照北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及在全国选用某些矿区预算价格进行综合取定
十七、本定额中施工机械费,是依照施工设备价格、按关于规定计算台班产量而拟定机械台班消耗量,由于施工中使用机械型号与定额不同步规定不容许调节,因此定额只列出施工机械费,为便于第二类费用调节,将风、水、电耗用量分别列于施工机械费之下,以备进行调节价差
调价公式:
风耗调价(±)元=[工程所在地实际风价-定额风价(元/m3)×定额风耗量。
水耗、电耗调价公式与风耗调价公式相似。
十八、本定额未涉及其她项目,套用全国统一定额,其人工工资调到本定额人工水平,如果用于井下项目,考虑人工降效1.2,机械降效1.2。
一条: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预算定额》(辅助费某些)(如下简称本定额),是为满足建设工程各阶段计价规定,有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履行,由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组织编制。
第二条:
本定额合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冶金矿山矿井基本建设井巷工程,是编制冶金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及招标工程标底根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指标)、投资估算指标基本;也可作为制定公司定额和投标报价基本。
第三条:
本定额所涉及费用内容为矿井建设期间,为井巷工程施工服务提高、排水、通风、运送、照明、机电、其他等七个辅助系统所发生费用。
费用项目划分:
一、人工费:
指各辅助系统配备井上、井下辅助工人工资。
二、材料费:
指施工中辅助系统使用周转材料所发生费用,涉及摊销费、经修辅材费、安装拆卸费。
三、机械费:
指辅助系统施工设备设施所发生费用,涉及折旧费、大修理费、经修辅材费、安装拆卸费、动力费。
第四条:
本定额施工工期内工作内容,涉及从井筒破土动工至所有工程按设计规定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有工作。
如井巷掘进、支护、井筒装备、铺轨、水沟、台阶、扶手、管线铺设,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零星工程,还涉及施工过程中普通自然条件影响时间,如平、斜巷施工中遇到巷道滴水、淋水,施工过程中发生平均厚度在0.8米以内,一处冒落体积在20立方米如下局部片帮冒顶;暂时性停水、停电和其他非主观因素导致影响较少时间。
凡施工工期中涉及内容,不得另取井巷工程辅助费。
第五条:
本定额施工工期中不涉及下列工作内容:
1、矿井移送生产时,永久设备联合试运转和试生产;
2、解决因地质因素导致大冒顶(指冒落平均厚度在0.8米以上,且一处冒落体积在20立方米以上这两个条件同步具备冒顶);
3、矿井探放水及工作面注浆封水。
当发生上述2、3种状况不能继续掘进、支护作业时,应按批准施工组织办法安排,计提辅助费合理某些补偿费。
其计算公式为:
B=D·K·T
式中B――辅助费补偿费
D――停工竖井井筒(砼支护)、斜井及巷道每10米(硐室100m3)相应条件锚喷支护辅助费定额基价;
T――停工天数
K――进度折算系数(见下表)
进度折算系数表
巷道类别
竖井井筒
斜井、斜巷
平硐、平巷
普通硐室
特殊硐室
折算系数k
0.064
0.108
0.168
0.16
0.092
第六条:
本定额施工工期按施工阶段划分为四期:
(一)、第一期――井筒期。
按开拓方式分:
1、竖井:
指竖井(暗竖井)井筒、马头门、井筒装备、井底水窝以及与井筒直接相连硐室工程。
2、斜井:
指斜井(暗斜井)井筒、斜井横川、井筒铺轨、井底水窝及与井筒直接相连硐室和交岔点工程。
风井与地面扇风机房之间连通风道,采用井巷暗槽掘进施工办法时,选用相应条件斜井井筒定额,采用大揭盖施工办法时,选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不计取井巷工程辅助费。
3、平硐:
指平硐峒身、平硐铺轨及与平硐直接相连硐室和交岔点工程。
横穿几种采区平硐,平硐峒身期计算到第一种采区别岔口,经设计部门批准,为主平硐峒身施工服务而采用办法工程,当具备独立辅助系统时,该办法工程,可按第一期工程解决。
(二)、第二期――井底车场巷道和硐室期。
指主、副井井底车场巷道,位于井底车场范畴内各类硐室、交叉点、主副井联系巷、溜井、重要运送石门(井底车场至重要运送大巷或第一条沿脉大巷间总石门)及其和重要运送大巷(第一条沿脉大巷)相交交岔点;风井井底总回风石门及其和重要回风大巷相交交岔点等巷道工程。
平硐溜井多中段开拓矿井、各中段有独立平硐出口,并设有独立辅助系统,其副中段车场巷道和硐室、交岔点工程、按第二期定额计取辅助费。
(三)、第三期――巷道期。
指除第一、二期井巷工程以外所有巷道工程、涉及重要运送大巷、回风大巷、采区巷道、采区天溜井以及位于巷道期范畴内硐室、交岔点等巷道工程。
(四)、第四期――尾工期。
指井下铺轨(不涉及斜井井筒、平硐峒身铺轨)井下铺道岔(按道岔长度二倍折算为铺轨长度)井下管线铺设、井下照明通讯线路架设、井下电缆敷设和井下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
井下机电设备安装还涉及放矿溜井衬轨,钢板加固、放矿溜井闸门、防水门、风门,栅栏门和各类操作平台、起重梁等。
第七条:
本定额中硐室,分普通硐室和特殊硐室两类。
其划分原则是:
普通硐室:
指硐室构造类似普通水平巷道、掘进断面<25m2硐室工程。
如井下调度室、医疗室、工具备品库、水泵房、变电所、等待硐室、电机车库及修理间、矿车修理间、小绞车硐室及其在上述硐室中设备基本、管子沟、电缆沟等工程。
特殊硐室:
指硐室构造比较复杂或掘进断面>25m2硐室,如箕斗装载硐室、卸矿硐室、净径≥3米圆形溜井、矿仓、火药库、破碎机硐室、提高机硐室、防火闸门硐室、粉矿回收硐室、翻车机硐室、胶带输送机接头硐室、防水闸门硐室、吸水小井及其他构造复杂硐室,及其在上述硐室中设备基本、电缆沟等工程。
马头门、交岔点也套用特殊硐室定额。
各类硐室通道均选用相应条件巷道定额。
第八条:
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统一承包全矿井工程考虑,当施工单位只承包一期工程时,套用一期工程定额调1.05系数。
如只承包三期工程时,套用三期工程定额调0.967系数,二期工程无论是和一期或者和三期同步承包施工,辅助费均不予调节。
第九条:
井筒装备定额是按预留梁窝制定。
实际为凿梁窝时,调1.25系数;实际为锚杆架设时,调1.08系数。
第十条:
二期工程独头巷道,施工长度不不大于600米时,套用相应二期定额用下表系数调节辅助费。
独头长度(m)
<600
<1000
<1500
<
<2500
>2500
系数
1
1.15
1.33
1.51
1.69
1.87
第十一条:
原有井筒装备拆除,按相应条件井筒装备定额40%计算辅助费。
第十二条:
定额选用原则:
(一)、本定额是按单一开拓方式制定,当采用联合开拓方式时选用定额原则和办法是:
1、主、副井分别为竖井和斜井联合开拓时,第一期分别选用竖井井筒和斜井井筒定额,第二、三、四期选用竖井开拓定额。
2、主、副井为竖井、风井为斜井,或主副井为斜井,风井是竖井联合开拓时,第一期分别选用竖井井筒和斜井井筒定额,第二、三、四期按主、副井技术条件选用定额。
3、主、副井为平硐,风井为斜(竖)井联合开拓时,第一期分别选用平硐峒身和斜(竖)井井筒定额,第二、三、四期应依照设计安排排矸方式和工程量分别选用平硐和斜(竖)井定额。
4、平硐与暗(竖)斜井联合开拓时,第一期平硐选用平硐峒身定额,暗竖(斜)井按其相应条件选用竖(斜)井井筒定额并以1.131系数调节,第二、三、四期均按暗竖(斜)井条件选用定额(在明井基本上调1.131系数)。
多中段开拓矿井,其每一中段均有平硐与暗竖井连接时,第二、三、四期应选用平硐开拓定额。
(二)、本定额井深、斜长是指:
1、竖、斜井井筒表土段普通法施工时,不分井深或斜长。
2、竖、斜井井筒基岩段,按竖(斜)井井筒全深(长)计算(涉及水窝深度或长度)。
3、竖、斜井二、三、四期井深或斜长,是指井筒提高深度或斜长(不涉及水窝深度或长度)。
主、副井提高深度(斜长)不同步,按其平均值选用定额;如井筒一次施工而中段水平分期施工时,二、三、四期按基建期工程量范畴内最低中段水平计算提高深度。
(三)、本定额巷道期巷道工程量,是指第一期以外所有巷道工程量(涉及暂时巷道工程),硐室,交岔点工程按设计纵向长度加入巷道工程量内。
(四)、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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