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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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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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报送、使用工作,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系指由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该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
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反映个人其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
(一)基本信息系指自然人的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贷交易信息系指个人客户在本行进行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三)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系指除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受和使用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保密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行征信报送系统系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主要以信贷管理系统和相关系统为数据源(贷记卡业务除外),经过提取、加工,以报文的形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纠错、异议处理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报文系指按照一定的上报格式和数据规范形成的数据文件。
第七条本规程所称报送系指本行采取每月总对总单点采集集中上报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传输报文的过程。
第八条本规程所称客户或信息主体系指本行的借款人、保证人、抵(质)物所有者、实际控制人、共同借款人、持有本行贷记卡等自然人。
第九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部门和征信管理人员。
本行附属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修订个人征信操作规程等制度;
(三)负责个人征信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检查、缴费、考核工作;
(四)负责牵头做好征信报送系统需求申请、系统建设、业务测试、测试验收和联合测试等工作;
(五)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反馈错误跟踪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个人征信数据质量控制、数据质量量化考核、异议处理等工作;
(七)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征信报送系统的机构、用户管理、权限维护等日常工作;
(八)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信息科技部是全行个人征信工作的技术保障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征信报送系统建设与技术运维工作,保障系统稳定正常运行;
(二)负责个人征信有关设备和网络等技术保障工作;
(三)负责个人征信数据转换、提取、加工、生成等工作;
(四)负责配合征信数据质量控制、异议处理有关工作;
(五)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其它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是全行个人征信个人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做好个人征信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检查等工作;
(二)配合做好个人征信管理、数据质量控制和数据质量量化考核等工作;
(三)负责个人贷款客户异议信息处理工作;
(四)负责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总行银行卡事业部是全行个人征信贷记卡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做好个人征信数据质量控制、数据质量量化考核和信息安全等有关工作;
(二)负责个人贷记卡客户异议信息处理工作;
(三)配合做好贷记卡业务报送功能需求申请、业务测试及测试验收工作;
(四)每月第二个工作日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个人贷记卡报文数据;
(五)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是个人征信业务处理及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及所辖机构操作员用户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检查查询用户对征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配合做好个人征信系统的队伍建设、培训、检查、缴费、宣传、考核等工作;
(三)配合做好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控制、信息安全等工作;
(四)负责客户异议信息申请登记、审核上报工作,跟踪客户异议信息的处理情况,及时做好异议处理结果反馈、回复工作;
(五)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是个人征信信息录入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信贷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核对本行报送征信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
(二)负责征信报送系统错误信息纠改,协助分析错误信息产生原因,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中及时更正错误信息;
(三)负责客户异议信息收集和协助处理工作,并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四)负责所签署征信授权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五)负责个人征信管理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六条本规程所称用户管理包括个人征信系统和征信报送系统用户管理。
征信报送系统用户管理参照《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用户类别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和操作员。
(一)管理员用户分为总行级管理员和分行级管理员;
(二)操作员用户分为信息查询岗、数据报送岗、异议处理岗三大类。
第十八条用户权限
(一)管理员
负责管理本级操作员和辖属分支机构管理员。
权限包括用户创建、用户资料和权限修改、停用/启用用户、用户密码重置、机构权限维护等。
(二)操作员
1.信息查询岗。
主要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和修改登录密码等。
2.数据报送岗。
主要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和反馈报文处理等。
3.异议处理岗。
主要权限包括异议协查和反馈等。
第十九条用户设置
(一)总行级管理员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专人担任。
(二)分行级管理员由分行风险管理部专人担任,由总行级管理员创建。
(三)原则上支行不设管理员,支行级信息查询岗由专人担任,由分行级管理员创建;总行部门根据需要可设置信息查询岗,由总行级管理员创建。
(四)数据报送岗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专人担任,由总行级管理员创建。
(五)异议处理岗由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和银行卡事业部专人担任,由总行级管理员创建。
(六)数据报送岗、异议处理岗须建立A、B角。
第二十条用户维护
用户维护包括用户创建、用户启用、用户修改、用户停用、密码重置等。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或离岗(职)等需进行用户维护的,需向本机构或上级机构提交《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申请表》(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同意后,由审批人所在机构管理员进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个人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辖属分支机构用户进行清理、更新和报备工作。
(一)各级用户管理员不得越级管理,不得对辖属机构内同一人重复创建同一类型的用户。
(二)各级管理员不得未经审批进行用户维护,不得删除用户,只能按要求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
(三)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兼任。
一个用户只能由一人使用,不得混用;不得设置“公共用户”。
(四)各单位用户管理员在用户变更后,应及时填写《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4),在变动后2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机构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五)分支机构每季度首月第3个工作日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交《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4)。
第四章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数据管理系指为确保本行个人征信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从数据录入到数据报送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行数据管理遵照数据录入、数据加工、数据报送、数据反馈、数据更正流程操作,不得逆流程操作。
第二十四条数据录入
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及相关系统中,办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按照业务要素,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录入数据资料,不得任意新增、删除和变更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确保录入的信息与实际业务一致,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数据加工
总行信息科技部指定专人于每月1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规范》要求在征信报送系统提取、加工、校验有关数据,自动生成上月征信报文,并将征信报文存放在征信报送系统。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个人征信数据提取和加工规则。
但满足下列情形的,须严格按照本行规定审批后实施变更:
(一)数据提取、加工规则发生变化的;
(二)数据提取、加工规则不满足征信中心接口规范要求的;
(三)数据提取、加工规则存在缺陷的;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可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数据报送
(一)本行在个人信用信息报送前,客户经理须确保已取得《个人征信授权书》(附件1)或已签署合同(协议)。
(二)客户在本行产生的不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在报送个人征信系统前,应告知客户本人。
(三)风险管理部每月10日前通过报文形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本行个人信用信息,报送要求准确、及时、完整,不得篡改数据或对外泄露数据。
(四)个人征信报文的生成和报送应双人操作,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第二十七条数据更正
(一)数据更正系指对错误信息进行纠改,包括个人征信报送系统中系统内预校验错误、人行预校验错误、人行返回错误所提示的错误信息。
(二)总行信息科技部应配合业务部门查找问题产生原因,并协助进行数据更正。
(三)数据更正遵守业务数据与实际数据保持一致的原则。
(四)错误信息数据更正流程为:
1.可直接在信贷系统和相关系统更正错误信息的,客户经理应在错误发现当日完成。
2.不可直接在信贷系统和相关系统更正错误信息的,参照《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运行维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异议处理系指本行对客户反馈个人征信系统展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信息的处理过程。
第二十九条异议信息按照客户所反映对象不同分为直接反馈异议和外部协查异议。
第三十条直接反馈异议系指客户直接反馈至本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与实际不符的信息。
直接反馈异议处理流程参照本规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业务经办行负责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回复客户。
第三十一条外部协查异议系指客户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并通过个人征信系统发至本行要求协查的异议信息。
总行异议处理员每周须登录个人征信系统,查收异议信息协查通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信息协查,如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原因。
外部协查异议回复须确保内容清楚、意见明确。
(一)总行异议处理员将收到的异议信息协查通知转交业务经办行,确认是否存在异议。
(二)业务经办行核实确认不存在异议的,须提供佐证材料交总行异议处理岗。
(三)业务经办行核实确认存在异议的:
1.可直接在本行信贷系统和相关系统更正的,客户经理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总行异议处理岗。
2.可直接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在线更正的,由总行异议处理岗进行操作。
3.不可直接在信贷系统、相关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更正的,通过报文流程进行处理。
报文更正流程:
业务经办行——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信息科技部——总行异议处理岗。
具体为:
(1)业务经办行填写《XX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3),提供相应拟修改内容的佐证材料,并对异议处理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2)零售业务管理部负责审核业务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
(3)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异议信息处理方案审核和更正报文报送。
(4)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异议信息产生原因分析和更正报文的技术处理。
(5)总行异议处理员负责将异议信息协查结果及相关的佐证材料回复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或其派驻机构。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个人异议申请表、异议回复函等相关资料。
处理完毕的异议信息予以登记。
第六章信息应用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进行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放款审核、贷后管理等环节时,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客户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本行在设计或修订信贷类业务合同(协议)文本时,须载明本行对客户进行信息查询许可的条款,且足以引起客户注意。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在进行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前,须确保已取得《个人征信授权书》(附件1)或已签署合同(协议)。
授信业务发生后,因贷后管理需要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的,须获得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授权,由信息查询岗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操作。
勾选查询原因必须是贷后管理。
本行与客户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本行不再享有对信息主体的征信信息查询权。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在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前,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查询授权,核实查询授权书填写是否正确、规范、完整;核实被查询人是否本人,并留存被查询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实无误后,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操作,勾选查询原因必须符合业务需求并与查询授权书约定用途一致。
第三十七条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等与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存。
(一)授信审批通过的,应将客户的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等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文件与其它授信资料一同保存。
(二)授信审批未通过的,由查询部门将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等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文件设置专档专人妥善保管。
(三)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应将信用报告等反映个人信用信息的文件归入信贷档案。
(四)其他业务部门需要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征得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并打印资料存档。
第三十七条所有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包括未查询到结果的)记录必须逐笔详细登记,建立《XX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表》(电子版、纸质版,附件5),至少应包括被查询人名称、证件号码、查询原因、授权书日期、查询时间、查询人、审批人等内容。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用户管理
(一)各级管理员用户创建用户后,须将初始密码发送至用户本人。
(二)用户第一次登录征信系统后须立即更改密码,并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不得直接使用初始密码。
(三)用户不得设置和使用有规律、简单的密码。
(四)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征信系统。
第三十九条数据管理
(一)个人征信报文的生成和报送应分离操作,不得由同一人完成。
(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申请批量删除个人征信数据。
但满足下列情形的,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同意后,可删除:
1.个人征信系统存在大量与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不一致的数据;
2.个人征信系统信息存在大量异议并经总行风险管理部确认的;
3.因历史数据或系统交互导致入库率下降的;
4.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异议处理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业务处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漏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一条信息应用
征信信息查询时,不得违反查询授权书或合同约定,泄露个人信用信息。
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不得用于除办理相关业务之外的其它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八章奖惩措施
第四十二条个人征信工作纳入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管理、数据管理、异议处理、信息应用、安全管理、其他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因违反征信有关规定,根据事件负面影响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用户管理规定的。
用户和权限设置错误、未及时报备等情形,给予全行通报批评。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未获取征信授权书、未按查询授权书约定用途使用个人征信信息等情形,按《XX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三)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驻机构实施经济处罚,经核实确属分支机构责任的,按照人民银行处罚标准,给予分支机构双倍处罚。
(四)违规泄露个人信用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按《XX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在数据质量提升、错误信息清理和异议信息处理等个人征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或根据考核标准加分。
第九章其他管理
第四十五条数据量化考核。
总行信息科技部配合风险管理部开展数据量化考核工作,并对数据量化考核中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正。
第四十六条定点监测工作。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驻机构有关要求,配合开展定点监测工作,并跟踪监测问题处理情况。
总行信息科技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第四十七条查询费用交纳。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关要求,定期缴纳查询费用。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根据各分支机构实际查询量进行费用计算,编制相关表格,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总行计划财务部,并将费用及时汇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账户。
(二)各分机构按照总行风险管理部编制的征信费用明细,将款项划至总行。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跟踪账务处理及后续缴费凭证提交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征信宣传管理。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派驻机构开展有关征信宣传活动,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征信检查管理。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总行风险管理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驻机构做好征信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五十条自助查询管理。
具有自助代理查询服务资格的营业网点,须确保自助查询机的安全运行。
(一)指定专人负责自助查询机的日常维护及代理自助查询服务存续期间的后续维护工作。
(二)自助查询服务人员负责客户咨询,指导客户操作自助查询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
(三)自助代理查询服务收费遵照人民银行相关收费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异常查询管理。
各单位配合总行风险管理部或当地人民银行做好个人征信系统异常查询监测管理工作。
(一)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个人征信系统异常查询监测表》,并及时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或当地人民银行。
(二)加强睡眠用户管理,密切关注非工作时段查询和跨地域查询情况;加强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指导,确保勾选查询原因与实际查询情况一致,杜绝信息查询岗因操作错误导致监测为异常查询。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和总行查询部门每季度首月第3个工作日前,填写《X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统计表》(附件7)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数据量化考核系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指定金融机构抽取某一天已上报数据,并之进行数据质量核查的过程。
数据量化考核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金融机构征信数据质量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四条定点监测工作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金融机构上报的征信数据通过监测手段,发现错误数据及错误程序的过程。
第五十五条异常查询监测系指人民银行中心通过数据监测,每月对睡眠用户查询、非工作时段查询、未授权查询、跨地域查询进行监控。
第五十六条代理自助查询服务系指经人民银行同意开展自助代理查询服务试点工作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场所放置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以下简称“自助查询机”),向社会公众办理个人信用报告本人自助查询及向查询人解读信用报告内容的业务过程。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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