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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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保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业绩显著,奉献突出,虽未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1.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业绩显著。
在全市范围内有影响,是县的学科带头人或把关教师〔附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二等以上奖励,或论文、教育科研成果获得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省各科教研会一等奖。
3.独立从事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或教学改革,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专著1部。
【已调整,①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
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到达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摘自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假设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自2006年起,调整为8月31日〔摘自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假设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③为贯彻业绩优先的原则,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在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或取得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的前提下,学历、资历条件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执行〔摘自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
】
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追踪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到达《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
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2节〕,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
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
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一次学科小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或高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
德育教师从事德育工作5年以上;
职中专业课教师指导和参与一个实习场所的建设或者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实验项目;
教研员、电教教师承担一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
〔三〕每年承担一次校级公开课;
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承担一次公开课,并主讲一次培训课或组织一次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其中德育教师转化5人以上〔附学校证明材料〕;
教研员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一项以上;
电教教师进行过教学单元以上的系列电教软件的编制。
〔五〕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
第六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研成果突出,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效果良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1〕积极实施素质教育:
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2〕教育效果显著:
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培优转差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的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的先进教师;
〔3〕教学效果显著:
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会考或毕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合格率、优秀率超过县的平均水平。
〔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得到提高。
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有一定质量的职业教育讲义〔提供自编讲义原件并由学校盖章证明〕。
〔三〕德育教师面向全体学生,培养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干部,转化后进生效果显著,学生犯罪率为零。
班级或者学校被评为3次校级或2次镇级或1次县级先进班〔校〕、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成绩突出,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教研骨干,推广学科教学改革成果一项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有计划地培训教学骨干,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
〔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成绩突出,成为当地电化教学的带头人或电教科研骨干,推广电化教学改革成果一项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按照电化教育教学应用与研究的需要,自编培训教材〔附培训教材原件并由单位盖章证明〕,培训电教人员或教师效果明显。
〔六〕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县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主笔或第一作者〕。
〔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专业论文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具备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相对应的学历、资历条件,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对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的研究成果突出、奉献较大的小学〔幼儿园〕教师、教研员,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1.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业绩突出,在全县范围内有影响,是县骨干教师〔附县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论文、教育科研成果、优秀课例获得市级二等以上奖励。
3.独立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效,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市级学术会议宣读〔附主办单位证明材料〕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
〔三〕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
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
县级以上:
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
〔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
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2〕电化教育机构:
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
〔3〕教研室:
含省、市、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
〔4〕校外教育机构:
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
〔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
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
〔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须待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
其中德育教师10年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3年以上,图、音、体、生、劳技、电教、电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获得博士学位者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
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教研员、电教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
〔1〕课时数以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
〔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8.第五条中“校级公开课”:
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教导处、教研室、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
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
9.第六条中“校级领导”:
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0.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包括省、市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1.省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
指省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省教育促进会和教育学会的教育创新成果奖、省黄华奖。
市级论文、教育科研成果、优秀课例奖:
指市级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以及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教育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秀课例奖。
12.省、市、县级以上刊物:
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或CN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市级、县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13.市、县级以上学术会议:
指由市级、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14.第一条及附则:
根据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2号〕中“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亦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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