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000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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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游览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游客游览环境的安全。
(一)按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景区规划容量的测算,将游客数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内;
(二)完善景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人员规范操作规程;
(三)在景区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地域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四)在节假日、黄金周等重点时期设立景区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
(五)禁止游客在未开发或无安全保障的地域开展旅游活动;
(六)景区护园队等保安人员要加强景区内巡视,禁止游商尾随游客兜售商品,保证景区内良好的游览秩序。
第十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游客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信息。
(一)通过有线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
(二)根据消防、用电以及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景区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三)完善景区的解说系统,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无障碍游览通道;
(四)景区内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易于识别的安全提示标志;
(五)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十一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电。
(一)景区用电装置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配电装置的清扫和检修应当按照《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景区安装或者移动电器设备,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景区内重点用电设备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该类装置的拆卸和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游览线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
运营中的游览工具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游览工具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景区内夜间游览区域应当配备数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设备。
第十三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景区的消防安全。
(一)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
(二)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组织所属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加强景区内古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易爆物品;
动火、用电应当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森林资源覆盖的景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消防管理;
(五)景区餐饮场所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厨房操作间、燃气调压室等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
(六)景区停车场应当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第十四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游览活动的有序进行。
(一)景区内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每日设备运行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二)景区内各类游乐项目的运营场所应当公示安全须知;
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并配备相关人员具体指导、帮助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严禁超员运营;
(三)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游客的各种不安全行为;
(四)在景区内开展的攀岩、冲浪、漂流、骑马、拓展、蹦极、速降等特种旅游项目,应当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提示手册;
(五)景区内的制高点和高层建筑设施应当安装避雷、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和全面维护;
(六)景区应当向参与特种旅游项目的游客推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景区装置的电视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景区内生产和销售食品,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第十六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环境监控制度,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
景区内环境噪声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景区讲解员及导游人员不得使用扩音设备进行讲解;
空气质量应当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
在突发疫情期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制度。
举办大型活动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制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根据各类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突发意外事件后,救援人员能够按照景区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启动救援机制,有效开展救援行动。
根据本景区内易发事故的特点建立消防、用电、交通、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处理与救援程序、紧急处理措施等部分。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发生后,景区应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北京市旅游局发布的《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等级旅游景区将经营场所或大型娱乐项目出租或承包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等级旅游景区对各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等级旅游景区应当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非等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五日北京市旅游局发布的《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
相关法律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森林防火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地区用电单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北京市旅游安全报告制度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北京市旅游安全报告制度规定》,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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