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行业问题100问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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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行业问题100问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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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化通过把若干资产进行有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产的风险。
某笔资产损失的增大,将被其他资产的回收所弥补。
而且,在资产证券化中,通过采取信用增级的手段,可以使整个资产池的信用级别高于单个资产的简单平均。
加之资产证券化中,信用评级、证券发行等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执行,中介机构间接为资产池的信用级别、运行提供了资信证明,在特殊目标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了一道相互了解的桥梁,因而更容易博得投资者的青睐。
3.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好处?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规避风险,增加资产的流动性,释放资本,以从事具有更高边际收益的项目。
如果通过证券化将优良资产变现后,又无好的贷款项目,则实施证券化不但不会增加商业银行的总收益,反而会减少其绝对收入。
况且,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信贷资金的成本,要低于通过证券化筹资的成本(由于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根据一般定价原则,其利率必然要高于国债及银行存款),因此,商业银行在资金充裕又无合适贷款项目的情况下,对优良资产证券化缺乏经济效益。
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加快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与效益,解决商业银行资产流动不足、资本充足率低等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块资金来源。
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其次,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按照《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法》,一个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
将高风险权重的不良资产,变为风险权重相对较低的证券,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风险资产的比例。
4.新包购买前的尽调和购买后的处置尽调的不同:
新包尽调由于持包人的邀约与公开竞拍之间时间较短,一般在一周到一个月之间,因此留给意向购买人尽调的时间很紧张,此时的尽调就需要有重点尽调,追求效率,但是新包尽调又直接影响着新包的评估和议价,和后期的利润,因此又必须确保准确性。
总而言之新包尽调更具有难度,对尽调团队的要求更高,即要求效率又必须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相对而言,购买后的资产包尽调,由于处置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尽调更讲求的是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将项目做到极致。
5.如何看现场,目的是什么?
现场的查看是与访谈相结合的,通过查看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等,通过访谈相关的干系人,获得第一手的、最直观的信息。
如房产,通过现场确认权属和使用人情况,是否存在租赁;
房产的现状,新旧情况;
周边的配套设施,平均房价等等。
以便于综合其他信息对房产进行评估,判断房产的可处置性。
6.分支机构与分公司、子公司的不同?
(1)分支机构与分公司
从广义来讲,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了分公司,即分公司是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
从狭义来讲,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申请营业执照,可以独立经营,民事责任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时由总公司承担;
而分支机构一般指办事处、联络处一类的机构,不具有经营权,只是起到在异地为总公司进行联络作用。
因此,如果要在外地运作项目,应当选择有经营权的分公司进行设立,而且设立分公司的手续也相对简单
(2)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a.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b.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c.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7.出资不实的情形有哪些?
(1)出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除外。
此外,根据2009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股权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之一。
同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股东以《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未明确列举的财产和权利(如债权、采矿权等)作为出资是否予以认可,直接关系到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认定,同时不能简单以股东出资的财产不属于法律法规列举的种类而予以否定。
《公司法》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出资方式予以规定,这体现在实务操作中,以《公司法》列举范围以外的资产出资现象十分普遍,其中一些已为政府认可,如债转股。
在处理该等事项时,应当重点把握:
用于出资的资产是否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出资形式是否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规定;
出资资产价值是否不低于认购股本价值等等。
(2)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如股东未按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将非货币资产(通常为所有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资产,尤其是房屋、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商标等)转让至公司名下,但相关资产实际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且股东未就公司使用相关资产取得或按照相关安排将要取得费用等,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股东将相关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且由有关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后,该等出资不实问题不应成为IPO项目的实质性障碍。
当上述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存在重大障碍,则股东需要以货币补足。
在股东以货币替代原非货币出资时,笔者认为应确定以下原则:
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替代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
反之,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则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应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3)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法定或约定价额
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出资不实的情形。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某个股东仅支付10万元而占有20%,那么公司的注册资本明显处于不实的状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政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政责任;
前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但增资资金的来源经过核查,系通过第三方占用公司资金,则此时可能会导致股东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多表现为:
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或长期占用公司资金;
股东利用亲属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资金或利润。
(5)出资未及时到位
不论是出资设立还是股权增资,规则都规定了股东出资严格的时间限制,出资不到位就是指股东没有按照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交足出资。
(6)其他
8.企业欠款能否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
很多人将企业的财产与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混为一谈,企业欠款并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欠款。
(1)依据企业的性质判断,有限责任公司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借款,在没有法定代表人担保、抵押情况下是不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责任。
(2)判断是否有违法违规现象。
如果借款涉及到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操作,侵占非法转移公司财产等情形,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
9.目前不良资产互联网处置平台兴起,这个平台能够给大家带来什么帮助?
1、大数据的汇总。
包括资产包的信息、老赖企业信息等等。
2、资源匹配。
平台上的各方均可以自由的进行匹配所需要的资源。
3、信息交流平台。
了解最新的行业动态、行业问题的探讨交流。
10.政策性剥离中四大接收不良资产对应的哪几个银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银行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部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部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11.案件适用恢复执行的情况?
1)案件属于恢复执行的法定范围
A.
和解案件
B.
中止执行案件
C.
终结执行案件
D.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E.
终结执行,发放债权凭证;
F.
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根据各地区法院具体情况)
2)案件具有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
(一)和解案件恢复执行的事由: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经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延长的执行期限已经届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对该异议已经依法进行处理(如裁定驳回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继承人已经确定;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已经明确;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该破产案件已经审结;
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已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G.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的,该案件已审理完毕,争议标的物的权属已经确定;
H.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该异议已经处理完毕,仲裁裁决最终未予撤销;
I.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后经审查该请求不成立;
J.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的,审理结果与原审一致。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恢复执行的事由:
被执行人的特定事由已经消失,现已有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的特定事由虽未消失,但申请执行人能够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12.法院变更、恢复执行一般流程?
(一)
变更、恢复执行材料收取登记
(二)
变更、恢复执行立案审查,需要时举行听证
(三)
下达变更、恢复执行裁定书
(四)
执行程序启动
13.变更、恢复执行材料提交要求?
(1)变更申请执行人材料:
提交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执行裁定、债权转让协议、债转送达证明/报纸公告;
提交权利身份证明(提交申请变更时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
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盖章原件)
注:
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材料可以单独递交,也可以和恢复执行申请材料一同递交,按照各地法院要求操作;
(2)恢复执行材料:
提交权利身份证明(提交申请恢复执行时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授权)
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盖章原件)
提交明确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或线索证据;
该款按照各地法院的要求,或者提交查封申请,或者提交法院规定的格式材料;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同类执行案例、上级相关文件或指示等(法院要求时)
14.银行出表业务的通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有哪些形式?
一般来说,通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实现资产出表,这是前提,不用多说。
(2)能够规避监管,这是基本要求。
直接报表腾挪是违规,通道则是打监管的擦边球,银行也心虚啊,所以通道一定要能规避监管,一般来说就是三个手段:
跨区域,跨行业,抽屉协议。
跨区域就是找外省的做,让你不方便查;
跨行业就是银行(银监会管)找信托、资管等(证监会管)做,让你信息沟通不畅;
同样的,通道业务往往有些不能拿到桌面上来谈的东西,因此很多情况下会有一份抽屉协议。
(3)能够实现两端不入表。
这里的两端不入表,是指在一笔通道业务中,资产的出让方和最终持有方都不把该资产入表,没人喜欢买一块资产来压着自家的表,所以不能实现两端不入表的通道不是好通道。
通道的类型大概有几种:
(1)双买断方式,即卖方在把资产出售的同时,又和买家签个远期回购的抽屉协议。
对于卖方来说,将该交易视为不相干的两个业务,在当期实现出表;
而对买方来说,将该业务视为买入贩售,也不入表。
这是最简单的通道业务,银监怒了,09年在《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直接封杀了。
(2)信贷转理财,即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筹集资金,再由该理财资金投向原本应由信贷资金发放的信贷项目。
结果银监会又怒了,10年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又封杀了理财资金购买信贷资产。
(3)受益权转让方式,即通过信托、资管计划等做包装,通过受益权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资产出表。
这一模式主要应用于拟投放的信贷项目。
首先,资产出让方寻找一家合作银行,由该合作银行出面作为甲方,与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一份协议,将该信贷项目打包成为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
其次,该合作银行将信托资管的受益权转让给资产出让方。
有时候,该类型还会再增加一个远期受益权转让协议加一份免责函作为抽屉协议。
这样资产出让方就实现了通过非信贷资金来给信贷项目放贷的目的。
(4)委托投资方式,该方式与受益权转让模式类似,只不过没有了信托和资管的包装,资产出让方将一笔资金以同业存放的名义存入合作银行,同时与合作银行签署一份委托协议,约定以该笔同业资金向特定对象投资。
由于该委托是抽屉协议,在出让方的表内只会体现为存放同业,而在合作银行处则体现为代理业务。
(5)资产证券化,即通过中介机构,将拟出让资产打包成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债券)并在市场上挂牌出售,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银行需要找一个(或者干脆自己成立)SPV,将该资产出售给它,然后由SPV打包成债券,并经过评级公司评级之后才能出售,很麻烦,成本也很高,目前很少银行做,不过这种做法是合规的,不怕被监管查。
15.不良资产历史上的三次大剥离?
第一次剥离: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
当时财政部为四家公司各提供了1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
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银行和国开行发行了8200亿元的金融债券,利率为2.25%。
这两个数字加起来,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贷款和发债筹集到1.39万亿资金,全部用于按照面值购买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即为第一次不良资产剥离。
此次剥离后,商业银行将1.39万亿基本不可能收回本金的贷款资产,转换成了8200亿元可以定期收到利息的债券以及5700亿元现金。
第二次剥离:
2004年5月22日,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了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
这次剥离的特点是部分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移,而是由财政部给出一个“适宜的价格比例”。
2004年6月21日,信达以账面资产50%的名义价格获得了中国银行、建设银行2787亿元可疑类不良资产的批发商资格。
再加上信达2004年的收获,以及在2005年年初,建行向信达剥离的569亿元损失类不良贷款,还有正在准备上市的交通银行也向信达剥离了650亿元可疑类不良贷款。
最终,信达与东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从建设银行剥离的1300亿元可疑类贷款批发给东方。
此次剥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商业银行上市而美化其资产负债表。
此次剥离不同于第一次的政策性剥离被定位为“商业性剥离”。
因为第二次剥离的不良资产形成的时间短,贷款决策的商业化程度较高,贷款分类标准更明确,贷款手续也相对规范——总之就是更值钱点,所以要卖个好价。
第三次剥离
2005工商银行4500亿元可疑类贷款分作35个资产包,按逐包报价原则出售,华融公司中标226亿元,信达公司中标580亿元,长城公司中标2569亿元,东方公司中标1212亿元;
工商银行2460亿元损失类贷款委托华融公司处置。
所以,三次总共剥离的不良资产金额是大约2.2万亿
16.项目处置的核心是什么?
项目无论是和解还是营销成功,复盘之后我们发现,基本都是因为我们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或者错综复杂的信息中抓住了关键问题,从而迫使债务人或者投资人就范。
有一句俗语说的好,扼住命运的咽喉。
我所说的关键问题其实也就是项目的咽喉。
如下,举例说明:
项目A:
债务人,省级国企,时效全部丧失,在资产管理公司的价值评估为零;
经调查,其在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涉嫌虚构债务转移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方抓住这一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积极与债务人协商和解,最终实现回收。
项目B:
债务人,名下无任何资产,改制,企业改制时土地出让金未交,但承诺用以补偿职工,经调查,职工均未得到任何补偿;
以此施压,迫使企业解决了我方债权;
项目C:
债务人,其法人现在为某上市公司法人,而债务人资产早已被执行殆尽;
我们把焦点对准了其法人,施以限高、限制出入境等措施,且准备在媒体对其原企业的情况进行披露,最终迫使其代偿。
项目D:
债务人时效已过,经营场所的土地系集体土地,在村委名下,房产系债务人承建的,但无证;
经访谈,见到了债务人原法人,其想通过债权运作把土地拿过来,然后把房产推倒重建。
一拍即合,购买了我方债权,借助其在当地的资源以及所购买的债权,顺利的拿到了土地。
此种案例比比皆是,且都是因为我们抓住了项目自身的关键问题,这个问题足以迫使债务人和解或第三人代偿、购买。
做项目,抓主要矛盾,抓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17.项目处置中有很多的流程和节点工作,关键节点是什么?
从业以来,时常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复盘,在多次复盘之后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
多数项目的回现都是基于解决了关键的问题或者是在解决了完成了某个关键工作之后。
关键问题,在此不做赘述,改制、上市、违规等比比皆是。
关键工作,按照项目管理的理论来说,我们也可称之为关键节点或者关键里程碑,即对项目的进展能起到关键作用的可量化的工作,例如完成对XXX的追加、取得生效的胜诉判决等。
多数项目甚至说所有项目的解决都是基于关键里程碑的达成,也正是基于关键里程碑的达成,项目的价值才得以凸显、固定并可量化,而不良资产最大的特点恰恰是价值的不确定且不可量化,至此,当关键节点完成后,不良资产方转化为良性资产,我们可称之为标准资产。
基于项目的差异性,我们无法一概而论的判定关键节点,只能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加以评估判断。
但是关键节点是有其特征的:
一、对项目推进起到关键作用;
二、完成后项目价值可估算、量化。
例如:
债务人有房地,终结执行。
若是你无法启动项目,这个项目很难实现价值;
若是能查封上,这个项目立刻就能卖钱或者和解。
很显然,恢复执行查封就是关键节点。
18.如何寻找合适的律师,以及怎么与律师合作?
在项目处置过程中,律师的介入是一大助力;
不可否认我们都想找到一个面面俱到,过程与目的兼顾的律师伙伴,但实际情况是:
不现实。
从业以来我签过无数的代理协议,但很少有仅靠律师一个人的能力从头到尾全部搞定的。
基于以上情况,在此有几点建议:
(1)整个合作过程要和律师紧密合作,密切沟通,不要单靠律师的能力去解决问题,优势互补,发挥各自所长;
(2)遇到律师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不要着急换人,而是要剖析问题,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必要时可再次引入其他资源,把蛋糕切一块;
(3)若没有道德问题等罅隙,建议让律师从头跟到尾;
(4)不建议广撒网找律师,每个法院找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代理;
同时要选拔第二团队,以备不时之需;
(5)当遇到模棱两可的利益争议的时候,建议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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