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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烟尘控制覆盖率不低于90%;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50%。
(四)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音响喇叭、燃放鞭炮、汽车鸣笛、建筑工地施工等城市噪音,各类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分贝。
(五)区域内各医疗单位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
不发生任何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六)市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大于85%。
四、市容环境标准
(一)城市管理部门将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
(二)建成区内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无严重污染、残损、脱落变色和乱贴乱花、乱搭建等行为;
沿街单位、门店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街道两侧无脏、乱、差现象;
机动车辆车容整洁,各类车辆停放整齐、规范;
无违章建筑和饲养畜禽行为。
(三)健全城市路清扫保洁制度;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街道、公共场所应保持全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各类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容器完好、洁净;
公共场所无乱扔乱弃、乱倒垃圾、污水、随地吐痰、便溺和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
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
(五)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早夜市等不影响市容、交通环境,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监督各种流动售货车、摊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六)建筑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建筑材料应摆放整齐,垃圾随产随清;
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运输车辆的车轮不得带泥行驶,污染城市路面。
(七)绿化、美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各种绿地应保持美观、整洁;
河道湖泊水面、岸坡清洁整洁,无各类污染环境的杂物、废弃物和垃圾死角;
建成区园林绿地、道路绿化覆盖面积大于35%。
(八)区域内读报栏、张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设置适当,形式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各类宣传标语采取垂直悬挂,并按规定及时清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乱画、乱写、乱刻、乱挂的违法广告。
五、健康教育标准
(一)健康教育主管部门有中长期规划,工作有年度计划、有措施、有考核、有总结;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健康教育科室,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工作计划、工作纪录、总结评价及健康教育相关资料。
(二)学校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或者讲座;
积极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
(三)医院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管理规范;
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内容做到定期更换;
向医护人员、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相关卫生知晓率不低于80%。
(四)街道办事处要有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有专人管理,工作有计划、有措施;
社区开展健身、文化娱乐、科普知识讲座,有卫生宣传栏、墙报,围绕卫生防病和群众健康需要及时更换宣传内容。
(五)各单位有健康教育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措施,管理规范;
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晓率不低于80%。
(六)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有专人负责,有年度宣传教育计划;
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擦亮安康”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有效控制乱丢、乱弃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七)窗口单位和大型公共场所的公益广告宣传栏,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坚持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内无烟草广告。
六、餐饮行业卫生标准
(一)餐饮单位贯彻《食品卫生法》,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餐饮、食堂、商店等相关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专(兼)卫生管理员,责任明确。
(二)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证照齐全;
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记录;
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三)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或原料储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运送工具做到卫生达标和定期维护;
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餐饮经营者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采购过程建立索证、验收及登记制度;
生产企业有全过程完整规范的生产纪录和检验记录及出场检验报告。
(五)从事食品加工的个人必须符合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餐、用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必须符合各项卫生要求。
(六)小餐饮店操作间符合卫生标准,街道消灭明锅亮灶经营;
上下水、“三防”设施、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符合卫生要求,区域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七)早夜市摊点按照“五统一”经营标准进行生产加工,摊位符合食品卫生规范;
非指定区域不得任意设置早夜市摊点;
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符合卫生要求,区域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八)集贸市场食品摊位划区入室经营,证照齐全,内外环境卫生符合要求,食品摊位生熟分开,标志明显,现场制售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防”设施齐全。
七、五小行业卫生标准
(一)卫生监督等部门制定有“五小”行业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有辖区卫生监督实施计划,监督监测频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监督监测方法正确,数据真实,评价结论准确。
(二)“五小”行业经营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患有传染病的从业人员必须100%调离。
(三)小旅店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坚持规范消毒,记录完整;
室内外环境整洁,有专用清洗消毒间及设施;
被套、枕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
茶具、口杯、浴巾等一天一换一清洗消毒。
(四)美容美发厅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域通风设施良好;
理发、美容工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消毒设施完好,记录完整;
店容店貌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店内使用、销售的化妆品符合卫生要求。
(五)公共浴室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区域环境卫生及厕所干净整洁,室内通风良好,浴池清洗消毒措施到位,记录完整;
卧具洁净消毒规范,提供的各种用品一客一换一消毒;
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高血压、心脏病患者入浴”的明显标志。
(六)歌舞厅拟定有卫生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
室内有机械通风换气装置,通风良好;
地面、墙壁、设施干净整洁,室内采用湿式清扫,区域内无果皮、垃圾、污垢、痰迹、蜘蛛网等现象;
各种提供的食品和各类用品清洗消毒等符合卫生要求,卫生间清洁,无积水、无异味;
有明显禁止吸烟标志和劝阻吸烟措施。
(七)小餐饮摊点三证齐全,有相应的食品制作售货亭、台、厨以及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严禁在街道明锅亮灶经营;
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无“三无”产品;
生产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各种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符合卫生规定,不得随地抛弃废物、堆放垃圾、倾倒污水。
(八)小餐饮摊点集中设置、布局合理、划行归市,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经营;
周围环境清洁,25米之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开放式厕所、畜禽养殖场或其他污染源;
有足够密闭的垃圾、泔水、废弃物存放设施。
八、公厕卫生标准
(一)建成区内公厕布局合理,有明显标识;
公厕建设达标,粪便、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流和水沟,应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他处理设施;
管理规范,有专人负责日常保洁和管理工作。
(二)公厕外部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三)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保持良好,无明显臭味;
照明灯具、洗手器具、冲水设备等完好,无积灰、污物。
(四)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墙壁、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墙面整洁,无乱贴乱画。
(五)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小便槽(斗)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六)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卫生保洁质量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九、单位卫生标准
(一)单位卫生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卫生管理制度,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卫生活动。
(二)“门前四包”责任制和“周五义务清扫制度”落实到位,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卫生设施完善,各种车辆定点停放,垃圾密闭储存,清运及时。
无卫生死角、乱搭乱建、乱停乱放。
(三)单位院落地面平坦硬化,基本做到干净卫生,无坑洼、无破损、无违章建筑,单位内部绿化、美化有规模上档次,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环境整洁优美。
(四)公共厕所达到三类以上标准,上下水道畅通,卫生保洁责任落实,无蝇无蛆,基本无臭,无旱厕。
(五)办公室、走廊、楼梯干净卫生,无积尘、纸屑、烟头、蜘蛛网,无蝇、无鼠害等;
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合理养殖花卉,无卫生死角,做到窗明几净,会议室有明显禁烟标志,公用茶具消毒措施落实,学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
(六)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各项设施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卫生知识应答正确,个人卫生良好。
(七)除害防病工作扎实有效,病媒生物防治设施健全,消杀纪录完整,“四害”密度符合规定标准,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教育和文体活动,有效预防各种传染病、职业病,消除一切危害健康的因素。
(八)积极开展创建省、市、县(区)级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属于窗口单位的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
(一)候车(机)室(厅)秩序井然,环境整洁,清洁无污物,有适量的废物(果皮)箱,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和劝阻吸烟措施,并设有通风效果良好的独立吸烟室。
(二)候车(机)室(厅)设有健康教育固定宣传栏,每季度更换一次宣传内容,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旅客饮水处,经营食品摊点证照齐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食品生熟分开无腐败变质,定型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候车(机)室(厅)二氧化碳、温度、照度及细菌总数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厕所(蹲位)数量足够,有残疾人专用通道及蹲位,有专人负责及时清洗保洁。
十、卫生街道标准
(一)卫生制度落实。
各单位按照统一布置和要求,做好本单位和社会性卫生工作。
“门前四包”制度落实到位,门内实行划片包干卫生责任制,坚持每日一小扫,周五一大扫的义务大清扫制度。
辖区各单位内部做到窗明几净、环境优美、设施完好、各种用具放置有序。
全段有3个以上县区级或上一级爱卫会命名的卫生先进单位。
(二)街容街貌整洁。
街道路面硬化平整,道路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
无露天垃圾、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丢乱扔、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
街道行道树树形整齐并管理良好,有专职清扫保洁人员和足够的固定垃圾桶。
沿街建筑物墙体美化亮化有规模上档次,各商铺门头招牌悬挂整齐,不影响观瞻,对临时建筑必须实行封闭施工,安全防护墙要相应进行美化。
(三)广告设置规范。
立式广告、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灯箱广告、商业牌匾和其他广告符合相关部门的设置要求,标准统一、外表美观。
沿街门店前、人行道等公用场地无各类广告和招牌。
区域内保证有2个合法小广告的张贴宣传栏,沿街墙体、门窗、行道树、线杆、站牌、电话亭、交通护栏等公用设施上无随意设置的各类广告及乱涂乱贴的野广告。
(四)交通秩序良好。
各种交通设施完备、规范,交通标志标线齐全、合理、实用。
路况良好,市政设施配套齐全,行人过街设施完备,无全天性交通拥堵点,不发生周期性严重堵塞,正常行使车速能达到30公里。
临时停车点布局规范合理,停车泊位满足车辆停放要求,无乱停乱放和违章违法行为。
有摩托车、自行车固定停放点,布局合理,满足需求,无随意停放现象。
(五)卫生设施。
人行道每隔50米设有垃圾箱,垃圾做到定时定点及时清理。
区域内保证有2个以上保洁公厕,有明显标识和专人管理,厕内无恶臭、无蛆蝇,并经无害化处理。
公共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8%。
(六)公共卫生。
各类公共场所做到亮证经营,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五小”行业经营规范,各类饮食店保洁设施到位,防尘、防蝇、防鼠符合要求,不得出现明锅亮灶经营现象。
车站、剧院、网吧、歌舞厅、商场等单位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明显的禁烟标志和劝阻禁烟措施。
(七)除害防病。
有除四害规划,目标明确,综合治理,方法科学,成效显著。
积极开展灭蚊蝇和灭鼠工作。
辖区认真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
(八)健康教育。
有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区域内有2个以上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版报。
卫生常识宣传必须保证定期更新内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十一、卫生社区标准
(一)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有分管领导,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措施,积极开展相应的活动。
(二)开展健康教育及卫生宣传,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健康教育专栏,有控烟、预防艾滋病和传染病等方面的宣传内容;
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80%,并能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卫生活动。
(三)社区卫生状况良好,环境整洁,路面平整硬底化;
沟渠畅通,以暗渠为主,沙井、入水口有“四防”装置;
美化绿化好;
街巷内无乱搭建、乱堆放、乱拉挂、乱涂写、乱张贴、乱停放、乱挖掘及乱扔乱吐现象;
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
无违章饲养畜禽及宠物现象。
(四)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合理,垃圾日产日清,路面全天候保洁;
公厕管理规范,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五)社区内集贸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秩序良好,无占道经营和乱摆卖现象;
无违章建筑。
(六)社区内的经营单位(包括旅业、娱乐场所、理发美容和游泳场馆等)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亮证经营;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无销售过期食品。
(七)社区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责任落实;
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除“四害”资料完整;
巩固灭鼠、灭蝇成果,实现灭蚊、灭鼠达标。
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规范,疫苗接种符合规范要求,接种率达到100%,无重大传染病发生。
(八)社区卫生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九)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驻区单位开展环境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竞赛活动。
居民对街容街貌、路面保洁、公共场所、公厕、饮食行业等方面比较满意。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落实,清扫保洁人员落实,垃圾及时清理;
自来水普及率达100%,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附二:
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
发布时间:
2007-6-20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镇活动。
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有关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镇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镇带村,整体发展。
3.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创建卫生镇活动,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4.创建卫生县城,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二、健康教育
1.县城健康教育网络健全。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镇防保站和镇卫生院能够承担健康教育业务指导中心职责。
2.按照《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3.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中小学生的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90%,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4.医院、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等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5.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定时播出健康教育节目,在主要街道、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宣传板,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80%,形成了良好的健康行为。
6.县城食品、饮食服务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率和复训率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7.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1.镇规划合理,镇区道路路面平整,无裸露地面。
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无堵塞现象。
2.垃圾中转站(桶)、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
3.有清扫保洁队伍,主要街道不低于12小时保洁。
镇区垃圾袋装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运输,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4.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5.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
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
6.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7.镇区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8.镇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
路灯亮灯率≥95%。
9.镇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2.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达到已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要求。
已经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暂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
3.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其他一般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90%。
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达到一定人口规模且适合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要求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
受人口规模限制或不适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生活污水要通过分散的小型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环境规划目标要求。
4.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贮存、处理。
五、病媒生物防制
1.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4.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密度有一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卫生监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镇区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饮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2.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自来水厂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各类饮食店、食堂、食品加工摊点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操作规范。
制售食品过程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无变质、腐败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
县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4.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5.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7.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疾病预防与控制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
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2.医疗机构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
县级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开设感染科,做好传染病人预检分诊工作。
坚持肠道门诊制度,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
3.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报告疫情,无瞒报、漏报现象,有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4.落实好免疫规划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0%;
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
八、社区卫生
1.县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3.环境整洁,绿化、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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