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docx
- 文档编号:21106478
- 上传时间:2023-04-25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99KB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docx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满足新时代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家《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充分利用各中小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是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节假日监管困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各校要不断创新校内课后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校内课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惠民,主动接受监督
课后服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所需经费按照成本进行核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适当补助、服务型收费等方式多渠道解决。
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公开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自愿选择,健全工作机制
课后服务应充分遵从学生和家长的意愿,中小学生是否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为前提,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
学校要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三)坚持科学合理,活动内容多样
课后服务应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兴趣、爱好、特长、社团等活动,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三、具体安排
(一)服务时间
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及下午课后至18:
00止、寄宿生晚饭后至21:
30前的晚自习时间。
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服务时间。
(二)服务对象
校内课后服务对象是本校在读的学生,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减免收取。
(三)服务内容
1.在校早餐、午餐服务:
有条件的学校要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早餐、午餐服务。
中小学生早餐、午餐由学校食堂统一供应,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
学校没有餐厅供学生集体用餐的,要利用教室等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并指导学生做好午餐的自我管理。
2.上学早到服务。
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在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确保开齐开足课程的前提下,实行弹性上学,适当推迟上学,尽量早开校门,以保障学生能有充足的睡眠,家长能够从容送孩子上学。
实行弹性上学后,学校要做好服务对接,统筹安排好早到学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组织早到的学生开展晨练、晨读、游戏等活动,确保学生“早到可进校、进校有事做、做事有监管”。
3.在校午休服务。
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午休服务。
学生午休时间为午餐后至下午上课前,一般安排在本班教室,或经过改造具备午休条件的图书馆、阅览室、多功能室、体育馆等场所。
学生午休场所应具备消防安全使用条件,条件较好的午休场所应优先提供给低年级学生。
4.课后托管服务。
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为有需求的学生家长提供课后托管服务。
课后托管服务时间为下午放学后至18时前。
课后托管服务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主要安排学生完成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爱国主义电影等,严禁变相集体教学或补课。
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60分钟,初中家庭作业不超过90分钟。
学校要充分利用课后托管服务安排学生完成作业,尽量让学生不带作业回家,切实减轻学生课后负担。
5.课后兴趣活动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在双休日、寒暑假等假日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各类兴趣活动。
课后活动服务主要是发挥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和研学旅行、拓展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一律不得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或补课。
四、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课后服务自愿公开机制。
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公开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
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明确双方职责和课后服务有关事项后组织实施。
要定期听取家长意见,每学期向家长公开一次课后服务收支、成本、活动等有关情况。
(二)建立健全课后服务日常管理机制。
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学生上学早到、在校午餐、在校午休、课后托管、课外活动、晚自习、假日活动服务等系列管理制度。
要注意在课后服务管理中发挥少先队、共青团组织和班干部的作用,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三)建立健全课后服务成本收费机制。
学生弹性上学、在校午休等常规服务纳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不得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课后托管服务和课后兴趣活动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县级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确保课后服务正常开展。
课后服务费收取标准:
1.服务成本收费。
每学期一次性收取:
小学每天两课时,按每月80元收取,一学期按4.5个月计算,共计360元/学期;
初中每天两课时,按每月80元收取,一学期按4.5个月计算,共计360元/学期,县城初中可根据城乡差别和服务成本适当上调。
2.服务成本支5出。
主要有教师劳务报酬、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报酬、水电费,以及县教体局为学校教学设备添置和损耗、教本教材和教学用品使用、校园文化建设及监督管理开支等费用。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支出,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校内课后服务费使用财政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后交县教体局全额上缴县财政,再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县教体局。
县教体局根据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实际情况下拨给学校,用于课后服务等开支。
每学期结束后由县教体局、学校及家长委员会核算,按实际服务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合理报酬机制。
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前提下,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取酬标准,按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的时间、服务内容、学生数等因素确定。
课后服务绝大部分收益由各学校按成本核算给参与教师发放课后服务工作报酬,原则上学校不盈利,并实行课后服务经费单列管理。
五、强化保障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县教体局将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督导,定期检查,并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教师考评内容。
严禁学校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变相补课,对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严肃追责。
各校要成立相应课后服务领导小组,加强学校开展课后延时活动监管。
(二)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开展课后服务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
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
要加强与综治、公安、卫生、食药监督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消除在交通、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建立校园伤害风险,尤其是损害赔偿的多方承担共担机制,健全学生的医保制度、校园伤害保险、学生意外商业险等制度,为校内课后服务提供保障。
为加强对全县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安全、课程设置工作监管,县教体局将安排教育股、校外活动中心全程负责,并在收取的课后服务费中统筹一定比例,为参加课后服务学生购买校园方责任险,积极构建多层次、宽广度校园风险防控体系。
(三)加大宣传,凝聚共识。
各学校要加强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宣传,要大力宣传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是一项惠民生、得民心的民生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共识。
要认真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提升课后服务质量。
要及时总结推广课后服务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宣传,摸底排查有意愿参加校内课后的服务的学生数量,制定做好本校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于9月15日前报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股收。
贵港中小学生校后服务工作课
内
贵港市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2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市学生家长对校内课后服务需求比较强烈的实际,本办法只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管理作出规定,其它时段的课后服务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予以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内课后服务是指学校(校外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午间住宿等服务,以及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
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服务。
严禁组织集体教学、补课。
第四条校内课后服务要遵循以下原则:
量力而行原则。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利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闲置校舍和设施向学生提供早餐、午餐和午休等校内课后服务。
严禁将非闲置的教室、功能室改造为食堂和午休场所。
自愿参加原则。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校内课后服务的内容和形式,由学生选择是否参加。
学生选择在校外参加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引导家长选择合法合规、安全有保障、服务质量高的机构。
公益惠民原则。
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采取学校支持、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民主管理原则。
校内课后服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参与实施,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要公开、公正,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对于校内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校内课后服务需求强烈的地方,要积极探索由校外机构(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和社会上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与中小学合作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学校、校外机构、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校内课后服务主体。
第二章报告与备案
第六条校内课后服务主体开办校内课后服务应履行报告手续,填写《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开办报告表》(附件)一式两份,并附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实施方案(含校内课后服务的内容、形式、管理措施、收费项目及标准、劳务报酬发放方案等),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教育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由教育、财政、物价、食药等部门组成的评估组到实地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认为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提出建议。
校内课后服务主体根据评估组建议积极完善相关开办条件再开办,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取得开办资质的校内课后服务主体其收费项目及标准须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校内课后服务主体必须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各职能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
第八条接受校内课后服务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必须与校内课后服务主体签订《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第一责任人是学校校长。
学校应成立学生校内课后服务领导小组,家长委员会要参与监督,共同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与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校内课后服务的,双方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合作机构、家长委员会三方共同参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创新校内课后服务方式。
校内课后服务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校内课后服务时间主要指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和下午课后,不含晚上及周末、节假日、假期等休息时间。
校内课后服务主体要积极创新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可根据学校的
具体条件,采取“早餐+午餐+在宿舍午休”、“早餐+午餐+在教室午休”、“早餐+午餐+在校园内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多种方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
第十一条校内课后服务主体是学校的,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主要用于课后服务有关设施购置、修缮以及水电、午休管理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
课后服务学生自愿在校用早餐、午餐的,学校可代收伙食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学生伙食开支,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午托服务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地各校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探索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收费主体、学校提供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支持、家长分担服务成本的运行机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课时、教师劳务报酬和设施设备损耗、维修等成本确定,课后服务学生自愿在校用早餐、午餐的,可代收伙食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学生伙食开支,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午托服务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明码标价。
公办中小学学校收取的校内课后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
需支出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安排;民办中小学学校、校外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收取的服务费要进行专账管理,按学期公布实际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的监督。
第十二条学生自己使用的餐具以及午休使用的被褥等床上用品是在校购买或是自带,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自行决定,学校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内课后服务政策环境。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教职工在按质按量完成正常职责工作任务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并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范畴。
第十四条教职工参与由中小学校举办的早餐、午餐、午休等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动报酬最高不超过45元/小时,从学校收取的专项费用中列支。
教职工参与由校外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校内课后服务的,劳务报酬由举办机构按规定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和学校要加强校内课后服务队伍建设,要对参与人员严格把关,杜绝道德败坏、品行不端人员
混入校内课后服务队伍;应明确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的条件和工作要求,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和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原则上要求每15-20名学生安排1名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校内课后服务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师生考勤、信息通报、财务管理等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强化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家长须为选择在校内参加课后服务的中小学学生购买校园意外伤害险。
第十八条校内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校内午托服务学生群体,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情况,合理安排下午放学时间,以缓解下午放学后家长接送难问题。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校内课后服务领导小组,建立由政府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改(物价)、财政、公安、卫计、食药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物价、财政、公安、卫计、食药等部门组织人员定期对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学校的经费收支、人员安排、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校内课后服务主体在校内提供早餐、晚餐及其它时段课后服务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具体落实措施。
第二十四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自治区对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有新的规定,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本试行办法由贵港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简单却不浅薄。
开篇吸引人,有新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小学生 课后 服务 工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