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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危机。
主要表现在传统的保护规划偏重宏观控制,缺乏操作性,缺乏和管理手段的衔接,缺乏进一步实施的具体技术指导。
技术危机。
主要表现在缺乏对适合各种风格和类型的建筑的维护、修复、整治的技术的研究和实践,出现许多画蛇添足、修旧如新的案例,甚至出现大量假古董。
因此,在这个同时充满了生机和危机的时期,在不可能马上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的情况下,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在/依法治国0的国家大方针下,规范法律概念、明确职责范围、明晰法律程序无疑可以成为一个有效的滤纸,以避免泥沙俱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笔者通过对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完善过程的剖析,归纳其经验和教训,为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众所周知,法国与中国一样拥有非常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
从法国每年接待超过7000万的游客这一比法国总人口超过1000万的事实来看,历史文化遗产在法国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经济资源。
今天,法国人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作为国家象征或者历史见证的那些特殊的历史建筑遗产的修复,而是更加致力于对历史地段内的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从而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力并使其价值在新的时代得到提升。
但是,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于对于保护观念的确立也是经过了长期的呼吁和论争,人们对于保护的对象、范围、方式等的完善经过了漫长的一个多世纪的努力。
正是因为如此长期的执著,人们才得以仍然能够亲身体会到具有强烈的民族个性和历史情感的法国。
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分为动产(艺术品等)和不动产(建筑的和自然的)两大类,笔者所涉及的范围为不动产类。
这类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经历了不断扩充的过程,而这些概念的确立又是以相应的法律的颁布为标志的,逐步形成了非常完善的保护制度。
可以说,国家立法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
1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和有关/历史建筑0的1913年12月31日的法律
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在18世纪末的时候产生的。
当时法国大革命使得整个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了空前的破坏。
18世纪末,历史文化遗产意识随着新事物对其威胁的产生而产生。
/破坏文物0(vandalisme)这个词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的。
大量的文物建筑被砸、被转卖,甚至一块石头一块石城市规划汇刊2002年第3期总第139期57头地被转作别的用途。
这个时候,许多有识之士纷纷意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呼吁。
如在1825年,著名文学家维克多#雨果在5对破坏者的斗争6一文中疾呼:
/法国虽然被那些毁灭性的革命者、惟利是图的商人所破坏,她还是拥有丰富的法国式文物古迹。
我们应该禁止锤子继续破坏我们祖国的脸面。
需要有一个法律来阻止这一切。
这是我们需要做的,,对于一个文物建筑而言,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它的用途和它的美观。
它的用途主要是对于拥有它的人而言,而它的美观则是对所有的人而言。
因此,所有人都没有破坏它的权利0。
随后,在1830年,国家成立了专门研究历史建筑的机构,设立了历史建筑总监的职位。
第一份历史建筑的分类清单在1840年产生,同时,成立了直接受内政部领导的历史建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已经清点过的历史建筑进行技术分析并且负责必要的修复工程。
1887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律。
该法律确定/历史建筑0(MonumentHistorique)为一个法定的概念,并且明确了政府干预的范围。
该法令在1913年12月31日经过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在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史上非常著名的针对/历史建筑0的/1913年法0。
该法律在后来经过了多达27次的修订。
在这个法律中明确规定:
/历史建筑0作为公众
利益受到保护。
同时,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艺术价值,规定了两种不同程度的保护方式:
一种是非常严格的,就是列级保护(MonumentHistoriqueClassˆ列入正式名册的历史建筑),要求对历史建筑从历史学的角度或者从艺术的角度来进行保护,其登录和保护的程序都比较严格。
一种是注册登记(Mon-umentHistoriqueInscrit登记在附属名册的历史建筑),原来是用来登记那些准备要列级的历史建筑的临时名册,后来专门登录价值稍逊或者较为普遍的历史建筑。
保护要求也相对简单,主要是对历史建筑的变化进行监督和有效的管理,以保持和体现其价值。
从此,/历史建筑0作为专门的一个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被确定。
至2000年,法国全国已经有列级保护和注册登记的历史建筑39000幢。
在1913年法律的基础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政府决议,制订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措施、鼓励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来保证对/历史建筑0的保护和管理,并且鼓励其向公众开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图1、2)。
2从对/历史建筑0的保护到对/景观地0的保护)))1930年5月2日法律
18世纪末,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发起的对自然的崇拜思想,强调从丰富多彩的大自然中汲取营养,主张将自然的无穷魅力与人类的崇高心灵交织在一起。
在19世纪末,产生了第一批自然景观地保护组织来与工业社会造成的破坏和污染进行对抗。
在1890年成立了法国旅游俱乐部,其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景观地中央委员会,主要负责编制景观地普查清单并对其进行监督。
1906年投票通过第一个有关/景观地0的法律,1930年对这个法律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了有关自然性建筑和具有艺术、历史、科学、传奇和画境特色的自然景观地法律。
这个法
律包括两种等级的保护方式(与1913年的有关历史建筑的法律同样):
列级保护与注册登记。
可以看到,/自然景观地0的概念是在1930年5月2日的法律中确定的,首先主要是限定在一些自然物上,如瀑布、泉水、岩石、岩洞、树林等,后来逐步扩大到人们创造的田园景观
以及城市中的特色景观,如巴黎城区内的三月广场(champ-de-Mars),及艾菲尔铁塔所在的区域被认为是巴黎市非常重要的城市景观而被列级保护,巴黎环线以内大约有80%的面积被注册登记在景观地的补充名单上。
根据1930年法律第12条的规定,被列级保护的景观地/除非有特别的准许,禁止任何破坏、改变其面貌状况0。
因此,所有的可能引起景观地的性状及其完整性改变的项目,如立面维修、树木裁减、插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都受到严格的控制。
而对注册登记的景观地控制则要相对灵活很多。
到1998年,有2700个被列级保护的景观地,占1.5%的国土面积。
还有5100个注册登记的景观地。
每年,有将近20个新的景观地被列入保护名单。
3/历史建筑周边环境0的概念和1943年2月23日法律
20世纪初开始的技术革命、城市化等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的风貌景观,人们开始考虑不能仅仅保护那些杰出的但是孤立的文物建筑,而要关注与该历史建筑息息相关的城市的肌理、城市的景观。
虽然在1913年的有关/历史建筑0的法律中已经提到了有必要对历史建筑的周围建筑进行特别处理以突出、协调以法律名义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
但是,由于没有提出具体的范围和措施,保护的意义受到了限制。
因为,一方面,该法律仅仅关注到与历史建筑有直接关系的环境,另一方面,它主要回答的是物质方面的安全与卫生。
事实上,某些已经被破坏的周围环境已经影响到了处于其中的历史建筑的美学价值和历史价值。
人们逐渐地意识到历史建筑与围绕它的空间是不可分离的。
所有的邻近环境的改变,不管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都会影响到人们的感觉。
因此,在1943年通过了一个/历史建筑周边环境0的法律,建立了一个以历史建筑为中心的500m为半径的圆周保护范围。
与/历史建筑0和/景观地0的复杂的登录程序不同的是,/历史建筑周边环境0的概念和范围以及保护措施是自动生效的,即一旦某个/历史建筑0被确定,在其周边便自动形成500m为半径、约78.5hm2的面积的保护范围,在其中的建设活动都受到严格控制。
包括:
在其中不能有任何没有得到特殊准许的建设,保护和历史建筑息息相关的自然元素(独立的树木、树篱、成行的植株、树林等),保护围绕历史建筑的建筑物,保护基地上或街道上的特征(城市家具、铺地材料、公众照明等),这些周边环境都具有/珍藏首饰的首饰箱0(l.†crinquimetlebijou)这样的作用。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可视范围(lechampdevisibilit†),这个概念包含了两层意思:
从历史建筑的可视性以及在历史建筑和所研究建筑之间的互视性。
这个更多地从美学角度上考虑的概念要求国家所委派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非常细致的个案研究。
由于在法国几乎每个市镇都至少有一个被列级保护或注册登记的历史建筑,因而其覆盖的范围是非常大的。
4/保护区0的概念和1962年法律
1950年代的法国,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是很难想象的:
城市被战争毁坏,街区残破和肮脏,,有大量的城市中心区尤其是历史地区被定为/不卫生地区0。
人们纷纷拆除或者重建城市。
但是很快发现:
城市的特色风貌景观快速地消失。
人们也很快意识到:
巴黎之所以是巴黎,里昂之所以是里昂,并不是因为其郊区的景观有所差别,而在于其历史悠久的城市中心,在于其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所形成的历史街区。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保护区0的概念和1962年的法律(又称马尔罗法令)。
同时明确了保护所要达到的是一个双重目标。
/保护一个历史街区需要同时保护其外立面和更新其室内。
修复的具体实施方法包括保护街区特有的性格,并且对建筑物进行整治,使得建筑物居住起来更加现代更加舒适。
修复工作需要达到如下两个方面的目的:
保护我们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改善法国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0(Andr†Malraux:
Extraitsdudiscours„laloidu4aoË
t1962.)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标:
将保护的范围从对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至对历史环境的保护
直到1962年8月4日,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主要是在对历史建筑物和其周边环境的保护上。
但是,许多城镇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美学价值就在于城市肌理和组成城市肌理的建筑与空间的协调整体性。
1962年的法律确认了把历史文化遗产的范围向这种历史环境的扩展。
城市规划的目标:
提供一种城市更新的新的方向
城市更新的方式不仅是物质的更新,其更加重要的评价标准是能否改善环境品质以及带来新的活力。
在该法律中提出了/保护区0的指定制度,即/保护区0的设立是国家根据建筑、艺术、历史、人文等方面的标准进行鉴定后强制确定的。
并且明确提出要制订一个长期的保护和实施价值的规划(PSMV),通过这个规划对该保护区进行非常细致深入的全面研究,同时,在充分考虑所有必要的美学、技术等方面的因素,确定具体和深入到可以实施的保护、整治的措施。
出于国家强制性的特点,这个规划的编制权和审批权一直保留在国家的手中,甚至在1983年以后城市规划的大部分权力下放到地方的背景下,PSMV成为唯一的还是由国家进行编制和管理的城市规划文本。
因此,在被划为保护区的范围内,PSMV是唯一有效的城市规划文本,即地方政府不再编制该范围内土地使用规划,或者即使有土地使用规划也被PSMV所取代,因此,在很多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图中,经常会出现有明确边界的空白,这就是保护区所覆盖的范围。
因此,PSMV具有与一般城市规划不同的特性:
4.1强调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协调的基础;
4.2强调对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重现,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修复和再利用的指导;
4.3包含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包括社会、经济、功能等方面,考虑保护区内居民有关居住、就业、服务和交通等的需求。
使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到不断发展的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完整体系中,从而保证保护区的活力。
与/历史建筑0相对应,法国在中央主管建筑的部委下成立了/保护区全国委员会0,主要保证保护区的保护政策以及讨论有关PSMV的制订、修改和审核。
在地方,所有的工程项目甚至包括室内改造工程都必须经过法国国家建筑师(ABF)的同意,从而保证了保护的原则不受地方利益的左右。
到1999年为止,全法国有91个保护区,大约覆盖60km2的土地,其中有大约80万居民生活在保护区中。
而与居民相关的补偿、租赁、参与、知晓等权利和义务也在法律中有明确城市规划汇刊2002年第3期总第139期59的规定。
5/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0(ZPPAUP)的概念和1983年1月7日的法律
ZPPAUP的建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5.1调整历史建筑周边环境的概念
到1983年为止,已经有33500个纪念建筑被以/历史建筑0的名义列级保护或者注册登记,同时也确定了对其周边500m半径内的环境的强制性保护。
这个强制性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
5.1.1对所有的建筑物的保护范围的都是同样的机械划定,不管该历史建筑的特点,不管其周围直接的环境,比如一个城堡和一个喷泉的周边环境保护范围是一样的。
5.1.2在管理模式上,由法国国家建筑师(ABF)进行/一个案例一个案例0的研究,使得国家建筑师的负担非常繁重和琐碎。
因此,人们越来越希望在众多的历史建筑的周边范围内事先建立一套/游戏规则0。
因此,ZPPAUP主要是为每一个历史建筑限定一个适合其本身特征的保护范围,保护其所特有的个性以及其所在场所共同的形象。
5.2加强对城市和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1980年初期,人们意识到对于不具有特别突出的艺术、文化价值但是却能够体现该城市或者乡村的特性风貌有重要作用的区域的遗产的保护的必要性。
因此,ZPPAUP的确立有时仅仅因为该遗产本身具有与众不同的品质,因此这种ZPPAUP中不一定有历史建筑的存在,她可能是一个有特色的小镇、本世纪初甚至战后新建的城市部分、工业区等等各种有场所特色的区域。
从而将遗产的概念扩展到了更为普遍的意义上。
5.3赋予市镇在对其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积极的作用和责任
ZPPAUP的产生与1983年的地方分权法有直接的关系。
法国通过分权法后,市镇当局具有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权力,他们可以自行制定和管理土地使用规划(POS),并且具有发放建筑许可证的权限。
但同时,国家将具有国家利益的权力紧握手中,这其中包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权力。
因此,前文提到的/历史建筑0、/景观地0、/保护区0的保护和管理的权力还是由国家以及国家在地方的权力机构负责。
ZPPAUP的建立使得市镇在对其所属土地进行城市规划的同时,有可能和国家一起共同保护其所属土地上的其它的历史文化遗产。
因此,它的成功之处在于它的工作方式,这种方式建立了在国家(主要保证对国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地方市镇(主要负责对其领土进行城市规划)之间的对话,建立了对地方性历史文化遗产项目的协调和升值。
法国国家建筑师代表国家保证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他主要是检查每一个项目是否符合ZPPAUP的说明。
没有他的同意,不能在ZPPAUP范围之内进行任何建筑外观和空间的改变、新建、拆除、砍伐等。
随着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扩展的普遍认识以及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中所起的积极作用,ZPPAUP越来越成为国家、地方和民众都乐于接受的一种既灵活又有充分保障的保护制度。
到1998年,法国全国共有250个建筑、城市与景观遗产保护区,总面积大约为170km2。
另有600个在研究和制定中。
6若干启示
从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发展和特征中,人们可以看到这样的几种趋势,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在遗产保护领域的发展方向。
6.1保护内容:
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环境的保护
认识到历史建筑只是构成环境的一项因素。
仅仅对指定的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只能将保护停留在孤立、静止、消极的状态。
对于历史环境的保护,不仅反映在保护对象的扩展方面,而且还反映在对历史环境保护的物质价值的认识以及对历史环境在精神、文化方面的价值的理解和评价上。
这些概念的变化以相应的法律确定下来,是保护事业成功的基础。
在中国,目前也已经形成了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的三级概念体系。
但是仅有5文物保护法6对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仅第八条)有概念的阐述。
这种以/文保
单位0为核心的保护体系越来越呈现出多方面的弊端。
大量历史风貌区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而被拆除或破坏,而失却了城市历史精华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桂冠变得毫无意义。
6.2保护方法:
专业保护综合保护
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中,针对相应的遗产概念,确定了一整套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公众参与体系等,使得保护制度非常社会化。
在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以来是一种非常专业的活动。
这个活动的推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如上海市的文管委、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通过专业的法规和规划的方法。
由于专业人员数量和质量的限制,可能导致在保护对象选择和保护措施确定过程中的决策的偏颇。
由于缺乏必要的推动机制,导致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大量的保护对象虽有保护之名却无保护之实的现象。
6.3保护目标:
历史留存价值重现
对于单个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后,经常是作为博物馆、纪念馆供参观,这对于少数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历史建筑是合适的,但是对于大量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而言,则需要考虑在保护了其历史风貌以后如何实现其价值的问题。
6.3.1历史资源的保护与再利用。
包括文化资源的再开发和历史建筑的合理再利用。
6.3.2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如何体现公共性、实现其社会价值的问题;
6.3.3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的问题;
6.3.4如何适应时代的要求与土地开发、产业发展的需求的问题;
6.3.5通过保护如何重塑地区的精神,并且带来活力的问题于大自然中,是/大自然中的建筑0的景观。
城域和农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其交接地段则往往没有一条明显的界限,而是通过一个渐变带由城市逐渐过渡到乡村。
在这个渐变带中,建筑逐渐减少,农田开始插入其间;
高层大体量建筑逐渐减少,低层建筑代之;
基础设施逐渐薄弱终止,农作设施开始出现。
由城域和农域方向再继续延伸,最后出现完全的农区。
再向外延伸,直至又出现第二个城市(镇)。
城乡划分必须从地域上进行界定,这是城镇地域和乡村地域人口、经济统计的基础,城市人口、经济和乡村人口、经济是对应于城镇和乡村地域的两种不同的人口、经济的地理学
概念。
城市地域的界定一般可从三个概念出发,一为行政地域(政域),即根据行政地域规定的城市管辖范围,也就是市区或Cityproper;
二为景观地域,即从外部景观上看,城市地域集中了各种城市设施,以非农业用地和非农业活动为主体的城市型景观;
三为城市的功能地域,即一般以市民一日活动为周期所可涉及的城市商业、教育、就业、娱乐、医疗等服务功能所
波及的范围,它不仅包括了城市的建成层(区),还包括了与城市建成区具有密切联系的城市外围区域(辅城层),即大都市圈的概念。
在市区、城市景观地域和城市功能地域这三个城市界定概念中,市区是政府划定的人口、经济的统计范围,资料易获得,数字较准确。
景观地域是逐渐变化的地域,没有准确的数字可查取,但在现代地理信息系统的支持下,此范围也是易界定的。
城市的功能区域,即大城市的都市圈或小城市的市区加郊区,则随意性较大,这个区域是否应包括组团式城市主城区周围的小城镇、应包括几个、/一日活动区0的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都因现代高速公路和现代交通工具的使用而使其概念随之变动。
300km的距离是否也可有/一日活动区0的效果,但若把300km内的城镇和农业区都称为/都市区0,显然是不能接受的。
但一般认为,相应于城市功能区域的都市圈,其界定范围应是在快速交通条件下,单向通勤时间不超过一小时,这样,扣除起步和到达时各10分钟的消耗,行车速度按100km/h计,则都市圈面积应在80km半径内。
当然,各都市区的范围还应根据主城区的吸引力及其与周围城区的联系密切程度确定。
6.3.6如何在严格保护风貌的同时,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的问题。
在法国的保护体系中,ZPPAUP的模式通过互动的工作方式,而不是单方面的强制性手段,有效地保护了大量具有较普遍意义的遗产,又充分发挥了地方的活力。
很明显,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是不断地扩大,保护的系统也随之不断扩展。
同时,每确定一个保护的概念,随之便会有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条例、政令等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各个涉及层面:
国家、地方政府、所有人做出相应的规定。
使得保护遗产成为政府非常重要的日常职能,并且和居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这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其成功之处。
在中国,目前出现的一些现象令人欣喜:
上海市的新天地地段、苏州河畔老仓库、泰康路老车间、思南路花园住宅区的保护和利用等反映出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比较高水平的实践,在管理、融资、开发、技术以及社区精神的塑造上都有新的尝试。
同时,5文物保护法6正在修订,上海市也将颁布地方性的有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但是只有从国家的层面,对城市和建筑遗产制订专门的法律,规范政府行为,强化民众意识,才是保证全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的前提。
120世界建筑2010/04
摘要:
法国遗产保护概念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时期,随着每一次遗产概念的丰富和完善,都有与之相应的法律作为标志,从而逐步形成了当代法国完备的遗产保护制度。
文章试图通过对这一发展过程的剖析,从中归纳法国遗产保护制度的特征,为我国遗产保护制度的发展提供经验和参考。
法国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每年吸引着7000多万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这比法国总人口还要多出1000多万。
历史文化遗产已成为法国一项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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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 遗产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