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之现场检查规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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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现场检查意见书》主要内容29
3.4.4《现场检查意见书》发出方式29
3.4.5《现场检查意见书》生效29
3.4.6制作《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清单》(附件21)30
3.4.7监管函件的发出30
3.4.8催收整改报告30
3.4.9督促整改30
3.4.10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监管强制措施告知书》31
3.5检查档案整理阶段31
3.5.1建立《现场检查档案》31
3.5.2《现场检查档案》主要内容31
3.5.3编写《现场检查档案目录》32
3.5.4装入《现场检查档案》档案盒32
3.5.5移交《现场检查档案》32
3.5.6建立《电子版现场检查档案》32
3.5.7现场检查总结与考评33
4检查文本格式33
1模块说明
本模块包括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具体操作要求和现场检查文本格式三部分。
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简要介绍现场检查所涉及各个阶段的主要流程和要求,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部分,以及涉及的有关部门。
具体操作要求,则是对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进行的详细说明,明确了相关监管职责、权限以及具体内容、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以及质量控制要求等。
文本格式。
列举了现场检查流程需要的各类文本格式范本。
2现场检查程序流程图
3具体操作要求
3.1检查准备阶段
3.1.1检查立项阶段
3.1.1
(1)自选项目立项。
非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在充分利用监管成果和征求现场检查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根据检查计划或领导临时安排制发《现场检查项目建议书》(附件1),主要包括:
项目名称、立项理由、检查目的、检查范围和重点、检查对象及分支机构、检查组织处室、检查方式、检查人员数量、检查时间及工作量等。
送交现场检查部门,向其征求意见。
3.1.1
(2)银监会指定检查项目立项。
现场检查部门根据银监会现场检查计划直接立项,无需非现场监管部门制发《现场检查项目建议书》。
银监会指定检查项目在征求意见时由现场检查部门报分管局长审定上报。
3.1.1(3)意见反馈。
现场检查部门在收到非现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后,应尽快向非现场监管部门反馈同意或修改事项及理由的意见。
3.1.1(4)修订。
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与现场检查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采纳其合理意见,对《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进行修改完善,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3.1.1(5)审定。
自选项目的《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由非现场监管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反馈现场检查部门。
现场检查部门根据银监会制定项目和非现场监管部门自选项目立项建议向办公室报送检查计划审核,由办公室统一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3.1.1(6)保存。
银监会现场检查计划文件、审定后的《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和银监局审定后的现场检查计划,由现场检查部门留存,据以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存档,非现场监管部门保留一份副本。
3.1.1(7)特别项目。
涉及统计、科技以及信访等自选项目的现场检查项目,由相应的功能监管部门参照以上程序进行立项。
3.1.2成立检查组
3.1.2
(1)项目检查组。
现场检查部门根据审定后现场检查计划成立项目检查组,明确组长、项目负责人。
检查项目只涉及1家银行的,直接设立检查组,不需成立项目检查组。
3.1.2
(2)检查组。
一个检查项目涉及多家银行的,可以分设多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明确组长、主查人、检查成员。
3.1.2(3)检查小组。
每个检查组可以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至少由两人组成,以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
3.1.2(4)检查组人员。
检查组的人员构成应根据检查项目内容和被查机构情况而定。
现场检查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的专业特长应符合检查项目要求,主查员必需具备主查员资格。
3.1.2(5)检查组组长。
由现场检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确定。
检查组组长(根据需要组长也可以同时兼任主查员)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协调重大事项,指导现场检查严格依照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审核主查员提交需要进一步审核的重大问题工作底稿及事实确认书、向领导汇报检查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协调修改方案等事项、审核《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其他相关监管文件,负责组织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初步处理建议的讨论,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3.1.2(6)项目负责人。
由现场检查部门负责人确定。
负责制定《检查方案》初稿,负责协助检查组组长实施现场检查工作从准备阶段到报告阶段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与法规部门协调检查处理事项,汇总检查报告。
3.1.2(7)主查员。
由现场检查部门负责人确定,也可根据需要以现场检查项目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主查员应具备相当的现场检查工作经验,负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时向检查组组长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审阅归集全部《工作底稿》和《事实确认书》、组织撰写《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其他相关监管文件。
初拟检查处理建议提交检查组讨论。
3.1.2(8)分项目小组组长。
由检查组组长或主查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设立。
小组组长应服从、完成检查组组长、主查员分配的各项任务,负责控制分项目内容的实施及检查小组质量、进度、检查时间;
复核检查小组内检查人员的全部工作底稿;
拟写分项目检查情况报告;
及时向检查组组长、主查员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
完成分项目检查情况报告等检查文本。
3.1.2(9)检查组成员。
成员分工由主查员根据检查组人员的知识水平、工作经历和检查任务确定,由检查组组长认可。
检查组成员应服从、完成检查组组长、主查员、检查小组组长分配的各项任务,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认真拟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检查组人员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3.1.2(10)人力集成。
检查人员一般由检查组组长根据主查员提出的人员需求确定。
若涉及跨部门(包括处室、监管办、分局)人员集成,由主查员拟写《现场检查人员抽调人员需求申请表》(附件2),主要包括检查人员的数量需求和专业构成需求。
根据现场检查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从监管业务、政策法规、统计分析、计算机技术等方面提出专业人员配备要求。
经检查组长审核报人事部门审查,人事部门原则上应尽快审定人员调配意见,并将审定结果通过《现场检查人员抽调人员需求申请表》反馈给现场检查部门,实施对人员的统一调配。
3.1.2(11)银监会运用EAST检查系统开展自上而下的检查项目,需要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对应部门配合检查的,由对应部门组织检查人员,需要人员集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3.1.3拟定《现场检查方案》(附件3)
3.1.3
(1)初稿。
项目负责人按照《现场检查立项建议书》要求,结合对被查机构前期调查分析结论,组织拟写《现场检查方案》初稿。
主要包括制定检查的依据、被查机构名称、拟检查的范围、内容、目的、重点、实施步骤、方式、时间;
报告、附表格式要求;
检查组人员及分组;
检查依据。
《现场检查方案》内容必须符合银监会的统一要求,且对检查重点、方法、进度、分工做出具体规定,可编制每个检查人员的检查作业图或操作表,直观地展示现场检查方案的要素。
银监会统一组织检查项目已经制定《检查方案》的,主查员可根据情况结合检查对象和本地特点细化检查方案。
3.1.3
(2)讨论。
检查组组长主持召开《现场检查方案》初稿讨论会,经检查组人员充分讨论通过。
3.1.3(3)征求意见。
《现场检查方案》初稿经检查组组长审查后向非现场监管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附件4)征求意见,非现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对《现场检查方案》提出相关修改建议,通过《征询意见函》反馈现场检查部门。
现场检查部门与非现场监管部门之间对《现场检查方案》征询意见、反馈意见及抄送等程序均应在《征询意见函》上办理签收手续。
3.1.3(4)审定。
现场检查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形成正式的《现场检查方案》,经检查组讨论通过,以正式文件或签报程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时将审定的《现场检查方案》抄送非现场监管部门。
3.1.3(5)方案调整。
若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需对检查方案作原则性重大调整,包括对被检查机构的调整、检查抽样范围的减少、检查时间的延长、检查人员重大变动等,调整方案应通过签报方式经分管局领导认可。
3.1.4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5)
3.1.4
(1)初拟。
《现场检查通知书》由主查员或主查员指定检查组成员拟写,内容包括:
被查机构名称;
检查依据、范围、主要内容、方式、检查起止时间;
检查组组长、主查员和其他检查人员名单;
对被查机构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其他事项。
3.1.4
(2)制作流程。
《现场检查通知书》以签报方式按程序报分管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文号,一式5份,送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各1份,送被查单位1份,按监管函件保存1份,归入检查档案1份。
3.1.4(3)发出。
《现场检查通知书》一般由主查员提前下发被查机构,也可在进点会谈时递交被查机构。
3.1.4(4)临时性检查。
对群众来信举报、领导批示件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以现场检查方式快速实施核查,可以签报方式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按简易程序实施现场检查。
3.1.4(5)配合检查。
银监会运用EAST检查系统开展自上而下的检查项目,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凭银监会制发的《核查通知书》开展协助核查,无需制作《检查通知书》。
3.1.5检查前问卷(附件6)
3.1.5
(1)问卷内容。
主查员根据检查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向被查机构发出《现场检查前问卷》。
如确定发出,应拟写填报说明与要求,如回复时间、报送内容、数据的起止日期、填报要求等。
应视项目内容明确被查机构的回复日期,被查机构必须按要求回复。
3.1.5
(2)问卷制作发出。
全面检查的问卷由主查员提出设计框架,检查组人员或检查小组长协作完成。
主查员负责设计任务的分工和汇总,主查员也可指定检查组其他人员汇总。
专项检查项目的问卷由主查员设计。
检查前问卷经检查组长审核认可、加盖现场检查部门印章后,由主查员发出。
3.1.5(3)问卷审核。
收到被查机构报送的《现场检查前问卷》反馈材料后,检查组应对信息质量进行审核,并作为现场检查评价的重要依据。
相关审核工作由问卷设计者承担,包括:
3.1.5(3)a审查完整性。
检查组应逐项审核问卷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报送要求。
审核人员若发现漏报事项,应列出清单,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主查员。
主查员根据反馈情况,要求被查机构重报或补报。
若被查机构提供某些资料有困难,应向检查组作出书面解释或延迟提供的承诺,并经检查组同意。
3.1.5(3)b审查真实性。
审查人员应对被查机构反馈情况的真实性做出初步判断,对存在明显虚假或隐瞒信息,应及时向主查员汇报相关情况,经主查员核实、检查组组长认可后,由检查组向被查机构提出质询,并作为检查评价的重要依据。
若在检查期间发现被查机构存在虚假或隐瞒信息,应依法追究被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1.6收集检查有关资料
检查组应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收集检查资料。
主查员根据人员分工分配资料收集任务,由检查人员共同完成资料收集工作。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与检查项目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
有关部门掌握的被查单位情况;
非现场监管、市场准入、调查统计、政策法规部门掌握的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部门历次(根据检查需要确定收集年限)的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
被查机构内外部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
群众举报材料;
媒体及互联网的有关报道;
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3.1.7开展检查前调查与分析
3.1.7
(1)调查分工。
主查员根据检查分工情况,组织检查人员(或检查小组长)运用计算机辅助检查系统,直接对被查单位的原始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或结合《现场检查前问卷》反馈信息及收集的有关资料,开展检查前调查、试查,以查找检查线索,明确检查重点。
3.1.7
(2)会议分析。
检查组组长或主查员应召集检查组人员,对被查机构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充分讨论检查重点、检查方法。
被查机构案情分析会应形成书面会议记录,会议分析结果应作为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方法的重要依据。
3.1.8拟定《进点会谈提纲》(附件7)
主查人应依据对被查机构的案情调查中掌握的重要情况或疑问,拟定详细的《进点会谈提纲》,主要内容包括:
会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谈主要程序、涉及检查线索、应向被查机构了解或质询的问题、有关要求等。
经检查组长审定,以开展进点会谈时使用。
《进点会谈提纲》可以随《检查通知书》事先告知被查单位。
3.1.9检查前培训
3.1.9
(1)确定是否培训。
可根据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检查前培训。
不实施检查前培训,必须经检查组组长同意。
3.1.9
(2)培训准备。
主查员根据现场检查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前培训方案》,主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参训人员、资料准备、会议准备等。
3.1.9(3)培训人员。
检查培训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一般由主查员或检查组组长主讲,也可以邀请专家或指定检查组其他人员主讲。
主监管员应当参加并介绍被查机构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业务流程、风险状况、历次检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3.1.9(4)培训内容。
检查前培训内容根据检查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
学习现场检查方案和现场检查操作表格;
重点讨论疑难问题;
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
检查方法和技巧和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等。
3.1.9(5)培训后前期工作。
检查人员应在培训结束之后的规定时间内,根据各自的检查任务填写首批资料调阅清单,由主查人汇总编制后,在检查组进驻被查机构时递交被查对象。
3.2检查实施阶段
3.2.1进点会谈
3.2.1
(1)进驻被查机构,应与其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举行进点会谈。
会谈的主谈人为检查组组长或主查员。
主谈人应根据《进点会谈提纲》合理控制会谈内容和时间。
检查组组长应指定一名检查组成员,详细记录会谈内容,形成《进场会谈记录》(附件8)。
3.2.1
(2)进点会谈的参加人员。
主要包括检查组全体人员、主监管员、被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和涉及检查内容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3.2.1(3)进点会谈的一般程序:
3.2.1(3)a检查组长向被查机构出示合法证件并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介绍检查组人员;
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
告知被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3.2.1(3)b主查人简要介绍《检查方案》,告知检查目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检查方式、抽查机构、时间安排等。
3.2.1(3)c听取被查机构情况汇报。
3.2.1(3)d根据被查机构的汇报情况及检查准备阶段掌握的重要情况和疑问,向被查机构进行了解和询问,考察高级管理层管理能力和水平,查找检查重要线索。
3.2.1(3)e由检查组长向被查机构宣读现场检查纪律。
提出配合事项,确定双方具体联络员。
3.2.1(3)f被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组组长对《现场检查进点会谈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3.2.1(4)修正方案。
检查组根据进点会谈掌握的情况,对《现场检查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如需做重大调整,参照现场检查准备阶段的相关程序办理。
3.2.1(5)更新监管信息。
主监管员根据进点会谈情况,及时更新非现场监管信息,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3.2.2实施检查
3.2.2
(1)检查抽样。
主查员确定检查项目的抽样方法,审定检查人员的检查样本。
检查抽样必须坚持覆盖率原则、风险优先原则、代表性原则。
3.2.2
(2)调阅资料。
检查人员根据抽样要求确定相关调阅资料,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件9)一式两份,经主查员审定后,交检查组和被查机构分别保存。
调阅资料工作应由主查员或主查员指定专人统一负责调退签收工作。
需调阅资料通常包括:
3.2.2
(2)a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文本、岗位责任制、授权文件等。
3.2.2
(2)b被查机构的会计报表、总账、分户账(明细账)、根据检查需要调阅的原始凭证。
3.2.2
(2)c有关的管理报告、统计报表等,如资金头寸管理报告、信贷项目统计表、财务分析报告、会计重大事故报告等。
3.2.2
(2)d被查机构内外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提出整改的意见等。
3.2.2
(2)e被查机构内部各种管理会议纪要等,如办公会议记录、贷审会记录等。
3.2.2
(2)f各项业务相关档案资料,如信贷档案、拆借资金档案、中间业务档案、会计档案等。
3.2.2
(2)g被查机构业务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以及业务台账数据。
3.2.2
(2)h其他需要调阅的资料。
3.2.2(3)核对账表。
在开始实施检查时,检查组应首先对被查机构账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审核,其目的是确保检查组一开始便能真实、完整掌握被查机构的资产负债和财务经营总体状况,避免有问题的账表数据误导检查人员。
3.2.2(4)执行检查。
检查人员按照《现场检查方案》的要求,对调阅资料进行核查。
现场检查方法主要包括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实地调查、延伸调查、询问调查等,检查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运用计算机辅助检查技术查找线索。
3.2.2(5)实地调查。
可由检查人员提出建议,经主查人批准;
至少由二名检查人员参加,且形成《实地调查记录》或取得有关调查证明材料。
调查证明材料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资料,并由资料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保留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
3.2.2(6)调查询问。
必须由检查人员形成《检查询问笔录》(附件10)且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也可形成录音等其他调查证据。
3.2.2(7)延伸调查。
对时效性较强、文本资料难以反映的特殊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进行实地调查;
对涉嫌违法的,涉及银行之外的部门或个人的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根据情况进行延伸调查。
3.2.2(7)a调查通知书。
延伸调查由主查员或检查人员提出建议,经检查组组长认可后,由主查员或检查人员拟写《延伸调查建议书》(附件11),内容包括:
开展调查的事由;
调查事项和部门;
参加人员等。
报送现场检查部门分管局长审批,经同意后用签报方式制作《调查通知书》(附件12),报分管局长审批,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3.2.2(7)b延伸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3.2.3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13)
3.2.3
(1)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和结果,按照银监会《现场检查规程》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必须观点明确,文字清晰,所附取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且能支持观点。
3.2.3
(2)《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记录可按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视检查项目合并处理。
记录内容应涵盖:
《现场检查方案》所规定的检查事项;
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和认定依据等;
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的评价,涉及违规的要写明违规条款及问题定性,简要记录检查的轨迹。
3.2.3
(2)a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及情况、页次等。
3.2.3
(2)b检查发现的问题概述或事实记录,包括检查认定的事项,认定过程中对有关凭证、报表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比较的内容及其结果,认定依据等。
3.2.3
(2)c评价和意见。
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应作出明确的评价,涉及违规的要写明违规条款及问题定性。
不涉及违规或没发现问题的要写明“无问题”或“未发现问题”。
3.2.3(3)与问题或事实有关的取证材料等附件材料。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调查收集证明材料的,应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或向有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法取得。
调查收集的证明材料包括:
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备忘录、合同、会议记录、审批记录、实物照片、询问笔录、被查机构的内部文件、说明材料、外调复函等能为检查事实和结论提供支持的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资料,并由资料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保留复印件的,加盖公章即可。
3.2.3(4)《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应由检查人和复核人签字,检查人员对所编制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主查员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内容质量负责。
3.2.3(5)《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编写与复核工作必须与检查进度同步(特殊情况除外),检查人员应将不同时段完成的工作底稿及时交主查员审阅。
如,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充分,是否足以支持检查结论。
3.2.3(6)检查讨论。
检查组组长或主查员应不定期召开阶段小结会议,及时了解检查进度和发现的情况与问题,控制检查工作质量和速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通过阶段小结便于相互学习与交流,同时掌握检查进度,根据需要调整分工。
3.2.3(7)汇集工作底稿。
主查人应将经审核后的每个检查人员制作的工作底稿电子文档进行汇总归集,编辑整理形成格式一致、页码连续、内容完整的1个电子文档。
3.2.4编制和发出《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附件14)
3.2.4
(1)《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定性评价,所描述事实应与《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内容相一致,对重大问题必须描述清楚,要素齐全。
3.2.4
(2)《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可附取证材料,若取证材料为复印件或打印件,应要求被查机构在复印件或打印件上签字或盖章。
3.2.4(3)主查员应随时收集、审阅检查人员已形成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将需事实确认的交检查人员,由检查人员据以编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检查人员、复核人员、主查员签字,统一编号、明确收回时间后及时送交被查机构。
3.2.4(4)被查机构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签署意见必须明确,签署意见分为三种:
一是承认事实(填写情况属实或情况属实说明附后字样);
二是否认事实及理由(情况不属实及理由);
三是承认部分事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
情况属实,×
情况不属实及理由)。
由机构(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3.2.4(5)收回《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主查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对被查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
3.2.4(6)审核《现场检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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