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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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
8.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
连续两年以上无投诉、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第八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评定制,凡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符合条件的由其择优推荐给市科委,中央驻渝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委推荐。
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基层站点,国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直接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九条市科委根据评审情况公布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名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凡列入备案名单的机构方可参加下一年度市科委组织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市科委按照《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见附件),对已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现场抽查,依据考核和考查意见,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市科委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将不再纳入下一年度备案及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财政、税收、人才等方面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市科委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专项经费,对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技术转移行为和能力建设进行支持。
经费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每年考核结果择优支持。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科委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十四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组建行业或区域的技术转移服务联盟;
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共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核是对技术转移机构在上年度内的建设、运行、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能力提升状况、取得的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高效原则。
考核范围为已申报并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
每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科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科委组织制订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指标(见附件1),根据考核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发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考核的依据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绩效报告和“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认定登记的相关数据。
第七条市科委按考核工作方案要求,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委或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技术转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评,完成考核材料填写,并将考核书面材料报市科委。
中央驻渝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委报送。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科委负责对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绩效报告进行审查,核实数据,确保考核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书面材料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汇总报市科委。
直接向市科委报送的单位由市科委审核。
第九条受委托的考核工作承办机构负责对技术转移机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技术转移机构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评价;
市科委成果市场处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考核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方式对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根据考核结果,对分值为90分以上(含90)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优秀”等次,对分值为80至90之间(含80)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良好”等次,对分值为60至80之间(含60)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合格”等次,对分值为60分以下的技术转移机构列入“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对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通报和限期一年整改;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将不再纳入下一年度备案及考核范围;
对已获得后补助、但未通过当年绩效合同验收的机构,不能进入下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市科委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技术转移机构予以通报,并以后补助方式给予资助,实行绩效合同管理(见附件2)。
第十四条参加考核人员应按照考核工作要求,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科学、公正、独立行使考核职责和权利。
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考核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核结果等行使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评价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解释
权重
1
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
按“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认定登记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可以在自己的登记点登记,也可以推荐到其它登记点登记
0.3
2
技术合同成交项数
0.1
3
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
4
促进成果交易数量及金额
促进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成功转移情况(数量及成交金额)
0.05
5
辅导企业技术创新产生的经济效益
6
商业模式服务收入
技术转移及其服务收入
技术转移及其服务收入增长率
7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持有和技术转移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人员占总人数比例
8
组织技术培训、推广、交易和产学研等活动人次
组织各类技术推广、交易、培训和产学研等活动情况
9
技术转移的服务模式创新
服务网络建设、服务渠道建立、协同服务开展、信息报送等情况
附件2
项目编号:
重庆市技术转移机构
绩效合同
机构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推荐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四年月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机构名称
成立日期
法人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法人内设机构
法人代码
单位类型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交易机构□其他
经济性质
□国有□集体□私营□其他
负责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手机
通讯地址
主营业务
(可复选)
□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技术投融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产权交易□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培训□企业孵化□其它请注明
经营条件
□办公面积平米□独立网站□数据库系统
人员情况
总人数
硕士
(及以上)
高级
职称
专职人员数量
大学本科
中级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
大专
技术
经纪人
科技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
考核年度
技术转移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促进技术合同
登记金额
万元
登记项数
项
其中:
技术交易额
促进成果交易数量
个
促进成果交易金额
组织技术培训、推广和产学研等活动
人次
征集企业技术需求
服务机构
财务情况
营业收入
工作经费
服务收入
利税总额
机构上年度经费投入与来源
□国家财政万元□地方财政万元
□单位自筹万元□其它万元
考核年度获得财政补贴或经费情况
名称金额万元
二、主要绩效及考核指标
(主要包括:
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技术合同成交项数、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促进成果交易数量及金额、辅导企业技术创新产生的经济效益、商业模式服务收入、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技术培训、推广、交易和产学研等活动人次,技术转移的服务模式创新。
)
三、实施计划
合同完成期限:
年月至年月
分阶段实施计划:
四、经费预算
总投入(万元)
市财政
科目
金额(万元)
说明
财政经费
⒈
设施设备费
(1)设备购置费
(2)设备租赁费
⒉材料费
⒊测试化验加工费
⒋燃料动力费
⒌差旅费
⒍会议费
⒎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⒏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其中:
科技传播与普及
⒐
人力资源费
(1)项目组成员科研津贴
(2)劳务费
(3)专家咨询费
⒑场地租赁费
11.技术引进费
12.管理费
13.其他支出
支出合计
承担单位账户名称(与承担单位名称一致):
开户行:
帐号:
承担单位所在县区(自治县):
五、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分工
单位
分工
备
注
简要说明合作要点,并附相关合作协议。
六、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专业
所在单位
项目分工
本人签名
七、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甲方(公章)
年月日
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
乙方(公章):
处室负责人(签字):
丙方:
(公章)
八、规定条款及填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市科技经费以后补助方式资助的备案技术转移机构。
经费主要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促进技术转移工作。
2.缔约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3.甲方指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乙方指区县(自治县)科委或市级主管部门,丙方指市科委。
4.主要绩效及量化指标参照附件1。
5.本合同书网上在线填写后打印。
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丙方2份。
甘肃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原卫生部制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卫计委(甲级)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乙级)。
第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
级、丙级);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三)个人剂量监测。
第五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范围的设定
(一)乙级资质
可以开展除必须由甲级资质完成以外的所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和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二)丙级资质
可以开展除放射治疗和核医学项目外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和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三)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
可以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和核医学工作场所防护检测。
(四)个人剂量监测:
可以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放射工作人员X、γ、β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中子个人剂量监测、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九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持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资格证书。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持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2.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丙级资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持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资格证书。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持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3.申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
4.申请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
5.申请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作为本单位技术人员的,除提供任职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供原单位退休证明文件;
聘用未退休人员作为本单位技术人员的,应提供原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任职资格证书。
申请单位聘用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25%,聘用的未退休人员不能作为申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被聘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技术服务机构任职。
第十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仪器设备要求:
除附件1-1中标注可以共享的仪器外,其他仪器设备必须为本单位自有设备,共享仪器应提供共享合同。
各类机构需要配备的仪器如下:
(一)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应具备本规定附件1-1中所列60%以上重点检测项目的设备条件,并具备开展放射治疗和核医学诊疗设备性能检测的条件。
(二)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丙级资质的,应具备本规定附件1-1中所列40%以上重点检测项目的设备条件,并具备除放射治疗设备和核医学设备外的其他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的条件。
(三)申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需具备附件1-1中与申请资质所对应80%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测实验室具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整洁有序。
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防盗、控制进入等安全设备及相关措施;
(二)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按照文件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三)放射性物质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标准物质控制检测的措施。
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
(四)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
应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五)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
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六)放射性样品应当与其它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
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处理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七)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的,还应提交模拟的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各一份。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与相关仪器设备清单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材料的样式见附件1-2。
第十三条申请资料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装订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第三章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技术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专家组由省级或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3或5名专家组成。
技术评审专家组的专业组成应当能够满足对应的技术评审的需要。
第十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1名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担任组长,负责主持技术评审工作,在技术上对技术评审工作负总责。
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按照技术评审要求(附件1-3)、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附件1-4)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
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在技术评审结束后5日内将技术评审报告提交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申请单位应当自接到整改意见通知书(附件1-5)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
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完成,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卫生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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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 技术 转移 机构 建设 运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