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二期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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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7.结算方式:
本章第八条执行。
8.工程造价:
47339330.81元人民币
9.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0.工程招标范围及内容:
按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和有关资料及说明,包括老年人公寓及室外道路、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围墙、垃圾站、防洪沟、绿化等施工及保修(具体以施工图纸、清单及招标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11.质量及工期要求:
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工期为410日历天。
12.招投标活动地点:
13.投标有效期:
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内
二.招标工程现场施工条件
1.施工的具体位置及可交付中标人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见总平面图,坐标水准点由招标人负责提供。
2.中标人按照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水电负荷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用水、用电驳接点进行接驳,施工场地内施工用水、用电的管线由中标人负责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
要求中标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表、电表,并承担实际用水、用电产生的费用。
3.施工范围内的临时便道及临时排水设施由中标人负责根据施工需要修筑并维护,并在投标报价时考虑所需费用。
上述2、3条产生的费用,已包括在中标人中标价包干范围内,由中标人负责交纳。
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包含上述费用在内,若中标人报价中漏报,该项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它费用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三.工程质量控制标准和使用材料的要求
1.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本工程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验评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中标人在施工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招标人要求停工和返工时,中标人必须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使用材料的要求
2.1本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明、试验报告,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
严格按先试后用原则,并应提供至少一份副本给招标人。
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二次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的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2.2本工程中,如果有由招标人负责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中标人收到图纸后,即根据工程的进度和需要及时做出由招标人供货材料的供应计划,报现场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审定;
2.3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须提供样板并经招标人及监理单位确认,符合工程要求,方可订货使用。
如发现货不对板和质量问题的,招标人和监理单位有权拒用,并由中标人承担损失;
2.4招标人负责供应的材料到现场后中标人24小时内须签收,签收后由中标人负责保管及施工安装。
2.5中标人在投标时选择的投标主材及设备品牌,其品质及社会认可度应不低于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编制的预算标底的参考品牌,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选投标品牌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品质及社会认可度不低于参考品牌,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采用参考品牌或与参考品牌品质相当的品牌,且结算造价不予调整。
对于满足前款要求的评标指定材料,未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品牌。
对于无参考品牌的主材及设备,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应申报三种以上的备选材料设备品牌,其建议使用的主材及设备品牌,其品质应不低于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编制的预算标底的参考品牌,中标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建议或备选品牌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品质不低于参考品牌,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采用参考品牌或与参考品牌品质相当的品牌。
四.工程招标范围、内容和承包方式
1.工程招标范围及内容:
2.工程承包方式:
中标人为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
对总承包单位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专业工程或国家、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允许分包的部分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前,必须得到招标人同意,才能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以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按其所报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包干,图纸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按其所报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
其包干价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包括:
2.1施工期间人工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除外)、材料(水泥、钢筋、商品混凝土除外)价格以及机械台班价格上涨;
2.2施工期间水泥、钢筋、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波动范围在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预算相应材料价格±
5%(含±
5%)的范围内;
2.3图纸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含临时设施费用)一般不得调增,但除勘察、设计单位及投标单位开工前不能预料到的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的变化,经招标人、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认可后可以调整外;
2.4清单项目内因施工工艺的变化等因素需中标人进行深化设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5其合同工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所有为了达到在合同工期内完工所需的各种工程措施和费用。
3.对于由招标人通过政府采购产生的电梯等专业工程中标人,为本工程中标人的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向中标人缴交该专业工程结算造价的1.5%的总包管理费,接受中标人的管理,总包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3.1中标人须负责全面协调本工程,包括指定中标人、独立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工程。
3.2对指定承包的专业工程的进度作出合理的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
3.3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的全面管理。
3.4工程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等。
3.5提供工地内的通道与临设场地,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
3.6负责为指定中标人提供办公、生活、仓储地点场地和卸货点等。
3.7中标人负责向指定中标人及时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接口及其设备调试所需水电的接口;
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指定中标人自行解决,指定中标人的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其调试所需水电的费用由指定中标人自行负责。
3.8中标人负责及时向指定中标人提供基准标高、定位点线等。
3.9中标人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指定中标人可以在中标人的协调下使用,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指定中标人自行解决。
如中标人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外制订方案和增加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时,则由指定中标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或者由指定中标人另行委托中标人或他人解决,费用由指定中标人承担。
3.10如中标人负责搭设公共外脚手架,中标人负责提供公共外脚手架供参建单位使用,其他脚手架由各指定中标人自行解决。
3.11中标人负责施工总承包范围和指定承包的专业工程承包范围及其他专业工程在内所有的管道综合布线图的绘制(须设计院签字、盖章确认),向招标人提供12套经确认的综合布线图纸及CAD电子文件,并根据施工需要提供足够份数的图纸给指定承包的专业工程中标人和其他专业工程中标人使用。
3.12中标人应负责对各专业工程的施工顺序和合理的安装位置进行协调,如发现管、线和其他构件的安装位置相互矛盾时,须协调进行设计变更、并经过设计认可后方能施工;
否则,施工单位擅自施工造成的已施工管、线和构件的拆除、报废等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擅自施工方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3.13中标人负责各指定中标人施工的专业工程所需预埋、预留的施工配合和(或)预埋件的清理等工作,并负责对预埋、预留的封堵和砌体开槽的回补等工作。
3.14中标人负责落实发包人、监理人提出的、为保证工程顺利推进必要的其它配合工作。
3.14中标人负责承担因中标人、指定分包人和其他单位或自身原因引起工效降低的责任,发包人将不接受任何因以上原因和任何其他原因(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造成的工效降低向发包人提出的工期、费用索赔的要求。
4.对于由招标人通过政府采购设备(不含安装,仅采购设备),设备供货商向承包人缴交该设备合同价的1%的总包管理费。
5.不含在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网络、无动力污水处理等为满足项目使用功能开展的市政配套作业,中标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收取任何配合性质的费用。
五.工期要求和规定
1.本工程施工工期为410日历天,具体开工、竣工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2.招标人欢迎各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际能力,在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对本工程的工期进行优化,缩短工期。
其中雨天、节假日及因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施工工序颠倒造成的返工所耽误的工期,不能顺延。
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可以顺延,要求本工程全部按期完成,按期完成不奖不罚。
3.若因招标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若因中标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从延期的第三天起,按中标价每天罚款2‰。
在施工期间,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当工程实际施工进度比计划施工进度慢时,招标人对中标人提出书面警告,并要求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期赶回,赶工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若中标人在此期间不能将工期赶回,并被招标人认定不能按要求工期完工,则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施工承包合同。
原中标人工期延误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及赶工产生的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约的中标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中标人要充分考虑惠州市财政局拨付工程进度款延迟的可能性,为此而导致的工期延长的申请将不获批准。
六.工程竣工资料要求
1.中标人必须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
2.中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应向招标人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要求,按规格编制成册的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四份,其中原件二份、复印件二份。
中标人负责向城建档案馆提交归档资料,对于提交招标人的工程资料,由监理单位签收并提交招标人归档。
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归档资料的,招标人将拒付剩余工程款。
七.工程保修期
本工程的保修期限按国务院[2000]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中标人在向招标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招标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而造成返修,其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结算审定价的5%。
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二年。
八.工程款结算及拨付方式
1.本工程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图纸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按中标人所报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及设计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
分项工程采用固定单价的合同形式,该固定单价为中标人在清单报价书中承诺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
设计补充、清单漏项及设计变更增加(减少)的分项工程,数量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调整,相应分项工程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1施工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惠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惠府第81号令)和《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2008]54号文)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1.2设计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1.2.1中标人报价中有相应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若中标人所报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超过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的预算中对应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10%时,按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的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确定;
其它情况按中标人所报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进行确定;
1.2.2中标人报价中无相应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但该分项清单包含的材料中标人有报价的,若中标人所报材料单价超过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预算的相应材料单价的10%时,按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预算的材料单价进行调整;
其它情况按中标人所报材料单价进行调整;
1.2.3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的预算中无相应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且该分项工程清单包含的材料中标人没有报价的,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报价,经招标人与监理单位审核报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
1.3设计变更减少部分的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如果中标人所报部分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低于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的预算中对应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90%(含90%)时,按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确定;
其它情况按中标人所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进行确定。
1.4本条中所述的中标人报价是指本工程投标时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
2.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招标人根据需要,在施工过程中书面通知取消部分施工内容的,该部分造价按上述第1款有关设计变更减少的规定在结算时予以扣减。
4.本工程预算中各专业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第三章评标定标的原则、办法中的《工程造价及权重分配表》。
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更改以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该费用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
否则作废标处理。
5.本工程其他项目费中暂列金额是用于编制本工程预算时尚未明确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该项报价各投标人不得更改。
本工程各专业工程招标人部分的暂列金额费用详见第三章评标定标的原则、办法中的《工程造价及权重分配表》。
暂列金额包括的项目若有发生,则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方法执行第八条1.2及1.3款项;
若未发生,结算时不予以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列为本工程的材料暂估价的,该价格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该材料的价格,工程量清单中列为本工程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该价格应计入其他项目清单中
6.当中标的施工单位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时,招标人保留调整单价的权利。
本工程中标价为中标人所报投标价,中标价经确认无严重不平衡报价后作为合同价,作为工程付款的依据。
7.本工程经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的预算价作为本工程的最高限价值,其具体数额详见第三章评标定标的原则、办法中的《工程造价及权重分配表》。
8.本工程施工期间水泥、钢筋、商品混凝土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波动范围超过惠州市建设工程预结算中心审定预算相应材料单价±
5%(不含±
5%)的范围时,按以下方式调整相应材料单价价差后重新计价,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8.1超出+5%部分调整方式:
某材料结算时需调整单价价差=该材料施工期间材料单价-审定预算中该材料单价×
1.05;
8.2超出-5%部分调整方式:
某材料结算时需调整单价价差=审定预算中该材料单价×
0.95-该材料施工期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根据隐蔽验收及签证对应时期的惠州市及周边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确定,惠州市及周边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未含的,以惠州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的价格为准。
8.3施工人工日工资单价如施工期间省市有文件规定可以调整的,按文件规定。
9.本工程执行的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如下:
9.1建筑与装饰工程按清单计价办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及惠市规建函[2010]212号文、惠市规建函[2010]422号文、惠市规建函〔2014〕815号文、惠市建价函[2011]7号文等有关规定。
9.2安装工程按清单计价办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惠市规建函[2010]212号文、惠市规建函[2010]422号文、惠市规建函〔2014〕815号文、惠市建价函[2011]7号文等有关规定。
9.3市政工程按清单计价办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惠市规建函[2010]212号文、惠市规建函[2010]422号文、惠市规建函〔2014〕815号文、惠市建价函[2011]7号文等有关规定。
9.4园林绿化工程按清单计价办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及惠市规建函[2010]212号文、惠市规建函[2010]422号文、惠市规建函〔2014〕815号文、惠市建价函[2011]7号文等有关规定。
10.本工程结算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执行《惠州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惠府第81号令)和《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惠市规建[2008]54号文)有关规定。
11.专业工程需深化设计的,由中标人负责深化设计工作,深化设计费用不另行计取。
12.中标人根据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进行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必须通过本工程设计单位确认才能施工,结算费用以该专业工程投标总报价包干,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除非确认清单漏项或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否则结算不予调整。
13.本工程应按设计要求选用环保或节能材料并按要求送检,其费用在相应的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14.所有管、槽、桥架以及阀门、风口等需要安装支吊架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根据不同材质、用途、安装位置、设计、保温及相应规范要求,充分考虑支吊架制作安装、除锈、刷漆等费用,结算时不因支吊架设计的变更或进一步明确等任何原因而作调整。
15.安装工程中管线的工程量严格按图计算,中标人自行改变管线走向而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中标人施工工序不当导致的费用增加不予计量。
16.室内照明灯具的外观、样式必须经过招标人认可后方可采购、安装。
17.本工程具体付款办法如下:
工程项目在签定合同后,中标人需按照《惠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14〕39号)在惠州当地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并通过该专用账户支付工人工资。
中标人申请第一次工程款前必须提供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给招标人。
否则,引起进度款支付滞后等后果由中标人自负。
为了便于监控工程款帐户,中标人为外地企业的,要求中标人在惠州市当地开设工程款支付帐户。
17.1工程备料预付款:
签订合同、进场施工且提交合同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后按该工程合同价(暂列金额除外)的10%拨付。
17.2工程进度款:
按监理单位、招标人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进度款的80%每月拨款一次,当工程款(含备料预付款)达到合同价的30%时开始对备料预付款进行抵扣,每次扣除当月进度款的30%,直至全部备料预付款扣完为止;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工程预算价的85%;
竣工结算完成审查核定且竣工资料提交招标人后支付至该工程结算审定造价的95%;
17.3按监理单位、招标人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中的人工费比例,将每次拨付的工程款中人工工资足额划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划拨比例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直至人工工资付清为止。
17.4招标人在收到中标单位递交的已完工程量进度报告后7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惠州市财政部门审批,惠州市财政部门在工作时限内审查完毕,并按照工程款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任何因惠州市财政局拨付工程进度款延迟而导致的费用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如因惠州市财政资金紧张,导致支付延迟,招标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17.5中标人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因中标人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及时处理的,招标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资,相应扣减工程款;
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7.6本招标工程保留结算审定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无出现其他问题,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结清。
否则,发包人依据《工程质量保修书》,根据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情况确定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8.工程结算的审核及审计时限以惠州市财政局和惠州市审计局的工作时限为准,其余条款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19.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资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和合同风险评估报告。
九.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管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每周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每次检查评价为不合格,罚款38311元整。
第二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
1.各投标人投标代表必须是交易员,且交易员及拟投入本项目的建造师(或小型项目负责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凭身份证),否则作自动弃权处理。
2.根据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地点,由各投标人自行组织对本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投标人不得以未踏勘现场为由向招标人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索赔。
3.投标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的规定进行投标。
4.投标人收到本工程的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和资料后应进行校对,若有文件不全、不清楚或疑问者,或投标人对咨询机构提供参考的工程量有异议者,请以网上提交疑问形式(含详细计算过程)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发布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标投标系统()。
招标人将所作的解答和补充修正均以网上公布方式从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标投标系统下载()告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并在充分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文件、资料及现场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投标报价。
5.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格式必须为XML2.0。
逾期不递交者,作自动弃权处理。
6.投标书或投标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投标书:
6.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及上传的网卡地址、硬盘序列号、软件序列号的特征码和投标文件内容,经检测存在同一网卡地址、硬盘序列号、软件序列号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
6.2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提交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3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投标书格式编制的;
6.4在开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或拟投入本项目的建造师(或小型项目负责人)不准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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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 社会福利 服务中心 二期工程 项目 施工 招标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