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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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说明。
《办法》的适用范围与9号令基本一致,其中所称的“互联网骨干网(接入)”,是指互联网骨干网与各种电话网的互联,不包括互联网骨干网之间的互联。
短信的网间通信质量标准正在制定中;
互联网骨干网与电话网在技术和业务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另行规定。
因此,《办法》暂不适用短信的网间通信质量和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的监管。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的分工说明。
第四条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的规定。
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释义】《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已发布。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待报批。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报批稿)相关内容如下(注:
以正式发布的标准为准):
3.1定义
忙时:
忙时是指话务的繁忙小时。
即一天中话务量大的自然小时(如9:
00-10:
00)称为忙时。
一天中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忙时。
忙时是根据实际网上的话务统计获得的(可依据信产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中继话务数据报表获得)。
扩容准备阶段:
扩容准备阶段是从网间忙时话务统计负荷达到进入扩容准备所规定的指标后,且扩容申请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扩容申请后,开始进入扩容准备阶段;
扩容双方在扩容准备阶段应协商扩容方案,并根据扩容方案准备相关的设备资源(管、线、设备、板卡等),保证扩容工作具备可以立即实施的相关条件。
扩容立即实施阶段:
扩容实施阶段是从网间忙时话务统计负荷达到立即实施扩容所规定的指标时开始,至新增网间中继正常投入业务使用为止。
4网间中继电路容量设置原则和计算方法
中继电路容量设置的原则主要是依据该线路所要承受的各种业务的总话务负荷,及其所连接的交换机设备容量以及所要求达到的通信质量指标。
在全利用度电路群中,应按照爱尔兰呼损计算公式可根据线路上的话务流量以及呼损要求来计算所需的电路数。
具体数值可查阅原邮电部出版的《局间中继电路群计算用表》中表一,爱尔兰呼损公式计算表E1(A、n)表。
通常,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群按小于1%的呼损要求设置,且保证忙时平均话务流量不超过对应电路群的扩容立即实施门限。
5网间中继电路群容量的划分和忙时确定的技术原则
5.1电路群容量的划分
为了适度提高网间中继资源的利用效率,保证网间通信质量,本标准根据网间中继电路群的容量,对网间中继电路群进行如下划分:
当互联中继电路群小于等于155线(或5个2Mbit/s系统)时,为超小电路群;
当互联中继电路群大于155线(或5个2Mbit/s系统),且小于等于465线(或15个2Mbit/s系统)时为小电路群;
互联中继电路群大于465线(或15个2Mbit/s系统),且小于等于1085线(或35个2Mbit/s系统)时为大电路群;
互联中继电路群大于1085线(或35个2Mbit/s系统)时为超大电路群。
5.2网间话务忙时的要求
网间话务统计忙时数据是网间通信质量监管,中继扩容的重要依据,网间忙时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网间话务忙时是指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关口局间承载某类业务的中继电路群上繁忙的一个自然小时。
网间话务忙时的确定应依赖于对网间话务量情况的长期统计(忙时计算时应排除重大突发话务的时段),具体的网间中继业务量的忙时数据可以通过信息产业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中继话务数据报表获得;
-网间话务忙时应当以某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关口局间中继电路群为确定单位进行规定,该中继电路群可以承担一种业务或承担多种业务,中继电路群也可以按来去话分群或合群,对不同业务分群设置的电路群,也可分别对不同类业务分来、去话统计其繁忙小时;
从目前网间业务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不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组合把网间业务分成三类,即:
本地电话业务、长途电话业务和IP电话业务,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网间的业务进一步进行细分。
对业务合群设置的电路群,应统计本电路群上所有业务之和的繁忙小时;
-网间话务忙时的确定原则上应以本地网为单位,对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网间的中继群进行规定,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以省为单位分若干区域进行确定区域内的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间中继电路(承载某类业务或某几类业务)的忙时。
即当省内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间不同本地网间同类业务网间忙时相同时,各省可以把忙时相同的本地网对某类业务的中继群的忙时统一成一个;
当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间不同本地网同类业务网间忙时存在较大差异时,忙时的确定则可以把话务忙时相同的地区划分成几个区域,对区域内的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间的网间中继群选择一个忙时作为网间话务忙时;
网间话务统计忙时允许不同于网内的忙时;
-如果网间话务统计的最忙小时为企业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备的优惠时段,则应选择该电路群的次忙小时,此时则无需考虑次忙小时是否为企业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备的优惠时段。
-省内的网间话务统计忙时确定后,应当在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电信主管部门可根据网间话务统计忙时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6互联中继电路扩容的基本原则和指标要求
6.1互联中继电路扩容的基本原则
网间中继电路应遵循以下的扩容基本原则:
(1)互联双方应在互联协议中应明确各类话务的路由组织原则,清晰地规定互联中继分群或合群设置,明确扩容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网间中继的扩容的目标是要保证网间的通信质量指标符合“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同时在保证服务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适度提高网间中继资源的利用率。
(3)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电路分群方式(按照来去话和/或业务类型)进行互联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网间忙时本网的去话呼叫或来话呼叫业务量的负荷,确定是否需要对网间的来话或去话的中继进行扩容。
(4)当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电路合群方式进行互联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本网的网间业务量的总负荷,确定是否需要对网间的来话或去话的中继进行扩容。
当互联双方对统计指标存在争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间应当本着保证通信业务畅通的原则,由电信主管部门协调争议。
(5)从保证网络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角度出发,各省电信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例如:
在春节、中秋、国庆、重要的国际国内会议活动)可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迅速地增开临时网间中继,保证网间通信的畅通。
6.2网间中继电路群通信质量指标要求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保证本网内各项业务服务达到《电信服务标准》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满足网间通信质量指标的要求。
本节所定义的指标要作为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群设置时所应遵循的指标。
6.2.1网关局的试占比指标要求
当网间中继每线忙时话务量低于规定的扩容启动标准时,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关局的试占比指标应不低于98%。
6.2.2中继电路的呼损指标要求
网关局之间互联中继电路群呼损要求小于1%。
7不同扩容阶段下的技术要求
从疏通网间业务量、降低网间中继负荷、保证网间通信质量和适度提高中继扩容效率的角度出发,本标准针对不同容量的中继电路群,规定了网间扩容进入准备阶段、扩容实施阶段和扩容完成后所需满足的技术要求。
本节中用于确定进入扩容准备阶段、扩容立即实施阶段和扩容后达到的技术指标均是指以周为单位统计连续5个工作日的忙时话务指标的平均值获得的。
7.1进入扩容准备阶段的技术指标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即可通过扩容申请进入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准备工作阶段。
(1)互联中继电路群为超小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0.54Erl;
(2)互联中继电路群为小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0.60Erl;
(3)互联中继电路群为大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0.65Erl;
(4)互联中继电路群为超大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0.70Erl;
7.2进入扩容立即实施阶段的技术指标
当网间中继上业务负荷或服务质量的技术指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非通信障碍原因),则互联的双方应当立即实施中继扩容:
(1)互联中继电路群为超小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0.60Erl;
(2)互联中继电路群为小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0.65Erl;
(3)互联中继电路群为大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0.70Erl;
(4)互联中继电路群为超大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0.75Erl;
7.3扩容完成后应达到的技术指标
为了保证扩容工作的效率,对扩容后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做出规定。
(1)扩容后,互联中继电路群容量超小电路群时,其应达到的负荷指标为,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原则上应不高于0.45ERL,且对超小电路群的每次扩容数量应根据申请方的要求,不应少于2个2Mbit/s系统。
(2)扩容后,互联中继电路群容量为小电路群时,其应达到的负荷指标为,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原则上应不高于0.55ERL,且对小电路群的每次扩容数量应根据申请方的要求,不少于4个2Mbit/s系统。
(3)扩容后,互联中继电路群容量为大电路群时,其应达到的负荷指标为,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原则上应不高于0.60ERL,且对大电路群的每次扩容数量应根据申请方的要求,不少于6个2Mbit/s系统。
(4)扩容后,互联中继电路群容量为超大电路群时,其应达到的负荷指标为,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原则上应不高于0.65ERL,且对超大电路群的每次扩容数量应根据申请方的要求,不少于8个2Mbit/s系统。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
(一)A类障碍:
1、发端网络的呼损:
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20%;
单一用户号码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
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该用户号码发起的过网呼叫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高于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
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
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80%;
单一用户号码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
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低于80%(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
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
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
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
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
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
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指主叫用户听回铃音,被叫用户不振铃,下同)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
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断话等异常现象:
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
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
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5%,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附件5)中相应数值。
本办法所称A类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
(二)B类障碍:
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40%;
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60%;
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40%;
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40%;
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40%,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中相应数值。
本办法所称B类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
(三)严重障碍:
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
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6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在本地网范围内,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40%,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中相应数值,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本办法所称严重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
(四)事故:
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
小时);
2、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
(五)严重事故:
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
小时)以上;
2、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
本办法所称严重事故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
杂音、串音、衰耗等语音质量异常情况待相关技术标准出台后予以规定。
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异常情况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网间通信障碍是指未达到《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网间通信障碍处理是指网间通信障碍的沟通、协调、报告、申告及排除。
本办法所称用户数是指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发生前七日内在相同时段使用相同业务的主叫用户数的平均值。
本办法所称中断是指通信中断,即呼损为100%或来话接通率为0%。
本办法所涉及的技术术语参见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网间通信障碍分类的规定,对应于司法解释第五条。
对司法解释第五条授权明确的“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予以明确。
《办法》与司法解释一致,“事故”“严重事故”的划分与司法解释中造成后果的划分完全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
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
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办法》将网间通信障碍划分为5类,按照网间通信障碍的严重程度分为A类障碍、B类障碍、事故、严重事故。
对于比A类障碍还要轻微的障碍,在附则的第二十三条也讲到了: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相互配合,协调处理,并可视情况按照A类障碍向电信监管部门申告,电信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予以监督管理”。
为了避免与“电信网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中提到的“重大事故”相混淆,《办法》将原办法中的“重大事故”改为“严重事故”。
对发端呼损、来话接通率、时延、中继负荷按照网间通信障碍的严重程度给出了较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并将断话、单通等话音异常现象也纳入了指标体系。
《办法》加入了对单一用户号码的网间通信障碍的划分标准,由于《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未涉及到单一用户号码的测试方法,因此《办法》给出了单一用户号码详细的测试方法。
第二章网间通信障碍处理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工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总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联络人及责任人,应设立地市级机构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保证每天二十四小时网间通信障碍沟通渠道的畅通。
电信业务经营者县级区域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能,由其地市级机构代为行使。
本办法所称联络人是指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一般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或下属机构反映,或者其他企业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与对方同级机构联络人实时沟通、协调,及时排除网间通信障碍。
网间通信障碍未予以及时排除的,向本企业同级机构责任人及时报告。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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