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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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食品留样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投诉受理制度等。
第八条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与指导,对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规范学校订餐管理。
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餐饮监督量化评级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送餐,并向学校所在辖区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
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章食堂选址、布局与设施要求
第十条食堂应设立在地势干燥,有良好排水条件和供电、供水能力的地方。
食堂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单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设置标准齐全的功能间(或功能区)。
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瓷砖颜色进行区分。
各功能间基础设施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粗加工间:
应有固定的场所,与餐厅、备餐间、烹饪间等分开。
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防尘防蝇设施齐全。
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隔离网。
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应设有三个以上水池,分别标示动物性食品清洗池、植物性食品清洗池、水产品清洗池,提供水果的学校食堂,应设水果专用清洗池和浸泡池,每个池子要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二)切配间:
应有专用区域(或专用隔间)。
地面应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
墙壁、天花板的涂料无脱落、无霉斑。
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出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隔离网。
切配台应用色标分隔成三个区域,分别为荤菜切配区、素菜切配区、水产切配区。
三个切配区分别设置专用刀具及砧板,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三)烹调间:
地面应用防水材料铺砌,易清洗、防滑,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
操作台宜采用不锈钢台面,灶台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保持下水道通畅,灶台上方应有排烟罩。
灶面及灶台墙壁应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烟罩不滴油,烹调加工结束应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
(四)备餐间:
入口处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设有洗手、消毒、更衣等设施。
洗手池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式,墙壁贴“六步洗手法”图示,备有洗手(液)、消毒液及干手设施。
备餐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备餐间与烹调间之间应设专用供菜通道,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递食品的容器为准,通道口设门。
售菜口为可开闭式传递窗,并设有防蚊纱窗。
备餐间内不得有明沟。
备餐间内应设置不锈钢配餐台,成品容器带盖,宜设置水浴保温箱等保温设施。
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居中悬挂,离地不超过2米的高度。
紫外线消毒灯开关设于室外,并加贴标识。
配备独立空调,功率与室内面积相匹配。
配备专用留样冰箱(柜)及数量足够的、易清洗消毒的密闭留样盒。
废弃物箱(桶)盖子应为脚踏式,并保持内外壁清洁。
(五)消毒间:
餐用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用于不耐高温餐用具。
采用物理消毒法的,应在蒸箱附近墙壁加贴蒸汽消毒时间要求,或在热力消毒柜附近墙壁加贴消毒温度、时间要求。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宜设置4个专用水池,分别用于为餐用具初洗、清洗、浸泡消毒和消毒液残留冲洗,各类水池应标明其用途,消毒池上方加贴消毒方法说明,根据消毒池实际容积及所使用消毒液的品牌要求,注明所配制消毒液的实际配比,配制方法以便于操作为原则。
专人负责餐用具消毒记录。
洗净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倒置或侧置存放于洁净、密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数量应符合实际需要。
如就餐时统一到桌上分餐具,每桌需配备一只可密闭整理箱,作为餐具保洁箱,每餐后与餐具同清洗、消毒。
如在教室内分餐并清洗餐具的幼儿园,教室内应设餐具清洗专用水池和专用消毒保洁设施,清洗设施不得设在厕所内。
盛装食品及分餐的工具宜在食堂清洗消毒。
(六)原料仓库: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食品主食、副食、调味品等应分架存放,宜分库存放。
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药、灭蟑药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食品原料仓库内应设货架,离墙离地超过10厘米。
所有物品上架,按品种分区存放,货架上加贴标签,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使用卡片插袋式,随原料的更新而更新。
大包装原料(白糖、面粉、大米等)拆袋后,封口处所附标签应取下插于标签插袋内。
(七)更衣间:
每名员工一只(或一层)更衣柜,更衣柜和鞋柜宜分开,配备洗手水池,加贴洗手方法标示。
第四章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衣帽;
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吸烟、不吃零食、不佩戴饰物;
进入备餐间前应二次更衣;
不穿戴工作衣帽上厕所。
坚持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原料采购管理:
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大宗食材必须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索取并保管好有效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食品原料的,保存好每日供货票据;
在农贸市场采购的,在采购单据上由供货方、采购人员、验货员三方签字后妥善保管。
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做好食品原料采购验收登记。
第十四条严禁采购加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高等院校外);
严禁违规加工豆角;
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严禁采购加工发芽马铃薯和野生菌。
高等院校加工制作凉菜应按照“五专管理”要求,即:
专人、专间、专用工具、专用冷藏、专用消毒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使用转基因食材加工食品,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食堂餐厅内设立标识板(牌)对使用的转基因食材进行显著标示。
第十七条食品原料的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原料。
第十八条加工过程管理:
按照各功能(区)间用途和加工程序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认真检查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并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十九条食物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剩饭、剩菜及辅料)经加工后再次供应。
第二十条留样冷藏冰箱应专用,标志明显;
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每餐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严禁乱用、滥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柜子加锁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采用精确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餐用具消毒管理:
应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
热力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保持100度温度10分钟以上;
化学方法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的程序进行,使用消毒液应含有效氯浓度250mg/L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浸泡5分钟以上,消毒后应用流动洁净水清洗;
消毒后的餐用具不得用抹布或餐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应立即倒置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
第二十三条室内环境卫生管理:
制定室内卫生管理制度,将各功能区及功能区内的水池、操作台、冰柜(箱)、灶台、货架等硬件设施卫生保洁工作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每区域、每个工具、设施都有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域内或硬件设施上加贴责任人姓名,制定定期检查制度,按标准要求检查,检查结果与(员工)利益挂钩,确保卫生保洁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第五章食堂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档案资料管理:
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每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主要内容: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名单及上级有关文件;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人员学习记录;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监督意见书;
各类台账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台账资料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查记录、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餐用具消毒情况记录、从业人员管理记录、食品安全检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投诉处理记录、不合格食品及废弃油脂处理记录、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等。
鼓励建立电子记录。
第六章学校食杂店管理
第二十六条非寄宿制学校校园内严禁开办食杂店(超市)销售食品。
寄宿制学校开办食杂店(超市)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准外包。
第二十七条食杂店(超市)25米以内,不得有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十八条经营场所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做到地面清洁,货架无灰尘,墙面无污垢。
并配备必要的防鼠、防蝇设施。
第二十九条学校要有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杂店(超市)进行管理。
要做到证照齐全,管理规范。
食品和非食品实行分区经营,分架摆放,杜绝食品和非食品造成交叉污染。
第三十条进货渠道必须规范,严禁在无食品经营资质,不能出具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的供货商处进货。
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一条从业人员须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并按要求做到一年一检。
第三十二条不得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三条建立过期食品下架制度。
设置临界食品专柜,做到定期清理,提前下架。
第三十四条具备良好的仓储能力,库房必须干燥通风,严禁将食品直接堆放地面或靠墙堆放。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应每学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处置演练一次,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凡在本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已产生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时应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第三十六条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当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以及疑似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迅速采取以下行动:
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及时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隐瞒、拒绝。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可疑中毒食物和接触过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针对不同污染物使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三十七条落实食品安全事故相应职责。
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与相应处理工作小组,如协调报告组、救治组、现场保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并明确各组负责人与各组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应为学校校长,食品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它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食品安全创新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应成立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组织,积极参与并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努力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打造学校放心食杂店(超市),探索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九条推进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建设。
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明厨亮灶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内部设计、施工图纸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
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管和学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
第四十条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
学校应聘请在校师生、学生家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群众监督。
对经营许可、人员健康、场所环境、设备设施、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备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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