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宁区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公示 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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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申请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符合《南宁市民办教育管理办法》规定的启动资金。
6.有合适的办学场地。
四、申报材料:
1.筹设申请书;
2.《邕宁区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
3.学校筹设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4.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详见流程图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咨询、受理、办结
1.2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邕宁区民办学校设立登记申请表(筹转正)》;
4.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
6.学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
7.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5个工作日
1.3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
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合并、分立审批
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合并、分立审批
5.合并、分立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1.学校合并(分立)申请书;
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学校合并(分立)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3.举办者同意学校合并(分立)的意见;
4.原学校章程、合并(分立)后的学校章程及章程变更登记表;
5.财务清算报告;
6.学校合并(分立)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7.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8.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同直接设立,需按照合并(分立)后的办学情况,提交《邕宁区民办学校设立登记申请表》及证明文件;
7个工作日
1.4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
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1.民办学校变更申请书;
2.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申请表;
3.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4.原学校章程、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及章程变更登记表;
5.事项变更后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1.5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
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办学审批
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办学审批
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1.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书;
2.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表;
4.财务清算报告;
5.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6.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的情况报告。
1.6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流程图
1.申请书;
2.捐赠者基本情况;
3.捐赠协议书、捐赠公证文书,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有效证明文件;
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5.学校章程。
20个工作日
10个工作日
2.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
或者休学审批
一、事项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订)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延缓入学或休学申请表;
2.户口本;
3.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病历材料。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3.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
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幼托机构)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二)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五)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
1.设立申请书;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配备、资格证明文件;
7.筹设民办初中、小学需提交近3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
40个工作日
4.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一)户籍、人事档案在南宁市邕宁区。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3.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免冠彩色标准相片。
30个工作日
5.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宁市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2.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机动车行驶证;
4.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5.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6.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11个工作日
6.中小学校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中小学校学籍注册、变更等事项的确认
2、设定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个人意愿的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申报材料:
1.户口簿;
2.转学申请、休学申请。
无
7.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核发的确认
义务教育毕业证书核发的确认
《教育法》
1.义务教育小学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完成相应的义务教育。
2.《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适龄儿童少年,经考核,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经城区以上(包括城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义务教育证书。
《南宁市中小学学籍系统自动生成的毕(结)生花名册》(由学校提供)。
8.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诚信守法,廉洁自律,为人师表,在思想情操、品德修养、言谈举止等方面成为学生的楷模,在同事中有较高的威望,具有相应的合格学历和教师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课堂教学、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严谨治学,具有现代教育观念,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和教育科研,在教育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4.班级管理能力较强,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品德教育工作,主动做好家访工作,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显著者优先推荐。
5.勤奋工作,敬业爱岗,勇于创新,依法管理,乐于为学校、学生、家长、教师服务,在学校管理、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1.《邕宁区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申报表》;
2.《申报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花名册》;
3.单位组织评选工作的情况汇报材料。
9.1学期教育阶段免保教费项目
学期教育阶段免保教费项目
《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邕宁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读幼儿。
1.《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资助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
3.《扶贫手册》或城区级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户证明。
9.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2.库区移民子弟学生;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孤儿学生;
5.革命烈士子女;
6.低收入的计生优抚家庭学生;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家庭或残疾学生;
8.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9.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0.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困难寄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2.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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