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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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交强险的资金单独运历时,保险公司应当以日、周或月为基础,依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计量交强险实际可运用资金量并按期、及时归集和划转。
实际可运用资金量=实际收到的保费-实际支付的赔款性支出-实际支付的专属费用性支出-应当归属于交强险的实际支付的一路费用性支出-实际支付的分保账款实际收到的分保账款。
无法依照上述公式准确计量的,能够用“实际收到的保费-实际支付的赔款”来肯定交强险的可运用资金量。
依照上款规定计算出的某日、周或月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小于零时,可从交强险的资金归集专户中转出,也可在以后各日、周或月划入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中扣减。
专属费用,指专为经营交强险所发生的、应当全数归属于交强险的费用,如:
交强险的手续费、佣金、保单印制费等。
一路费用,指不是专为经营交强险发生的,不能全数归属于交强险的费用,如:
衡宇租赁费和折旧费、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等。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交强险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细分,将每项收入认定为专属收入或一路收入,将每项费用认定为专属费用或一路费用,而且能够对一路收入、一路费用实施公平、合理的分摊,同时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做出明确的标识。
专属收入,指仅由交强险产生的收入。
如:
保费收入、资金单独运用情形下的投资收益等。
一路收入,指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一路产生的收入,如:
资金未单独运用情形下的投资收益等。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单独核算交强险损益的基础上,依照家庭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沓机、挂车9大类车型核算交强险业务分部的经营损益,同时依照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核算交强险地域分部的经营损益。
第四章一路收入和一路费用的分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规定进行费用的认定和分摊。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形,制定具体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并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发布后2个月内将公司制定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应当填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审核后加盖财务会计部印章表示认可备案。
中国保监会以为公司备案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将经中国保监会认可备案的《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备案表》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向本地保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在资金未单独运用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以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投资收益在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之间进行分摊。
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肯定。
第十九条在核算交强险业务分部和地域分部的经营损益时,保险公司应当以“报告期实际收到的保费-报告期实际支付的赔款”的比例将交强险业务投资收益在各业务分部或地域分部之间进行分摊。
交强险各业务(地域)分部之间一路费用分摊的原则、方式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规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变更收入、费用的认定结果和分摊标准。
如确有需要变更,应当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对交强险损益的影响,并于决定变更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头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保留可供核查和审计的收入、费用认定和分摊的依据。
第五章专题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一年的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能够按照监管需要,调整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的报送频率和时刻。
第二十三条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由以下各部份内容组成:
(一)交强险业务大体情形;
(二)管理层对交强险损益状况的分析;
(三)交强险损益表(附件3);
(四)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附件4);
(五)交强险分部损益表(业务分部)(附件5);
(六)交强险分部损益表(地域分部)(附件6);
(七)交强险专属资产和专属欠债表(附件7);
(八)报表附注;
(九)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交强险业务大体情形包括公司取得经营资格的时刻、公司为保证交强险的准确核算采取的办法、报告期经营情形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管理层对交强险损益情形的分析包括管理层对报告期交强险业务结构、收入和赔付情形、费用结构(专属费用和一路费用)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报表附注包括: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
(二)资金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分摊方式,包括资金是不是单独运用、资金没有单独运历时投资收益的分摊方式和分摊计算公式;
(三)重要报表项目的明细;
(四)保险公司报告期内发生和累计发生的实际垫付和以许诺支付方式垫付的抢救费用金额及追偿情形;
(五)或有欠债等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两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各项费用的认定结果及一路费用的分摊方式是不是与公司向保监会的备案一致,一路收入、一路费用的分摊结果是不是准确、合理;
(二)交强险经营损益、专属资产、专属欠债的核算和表达是不是公平。
另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相关内部控制是不是健全、有效,财务核算系统是不是能知足交强险单独核算的要求和业务系统数据和财务核算系统数据是不是按期查对并能维持一致等问题,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保监局应当增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核算工作的指导,并对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是不是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有违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及《》等有关法规进行惩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备案表
2.董事长声明书
3.交强险损益表
4.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
5.交强险分部损益表(业务分部)
6.交强险分部损益表(地域分部)
7.交强险专属资产和专属欠债表
附件1: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备案表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年月
注册资本:
经营区域:
获得交强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时间:
报送材料清单
审核结果
1.公司申请备案文件
2.董事长声明书
3.董事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4.公司制定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
保险公司申请备案文件文号及公司印章
年月日
保监会认可备案时间及财务会计部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董事长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就我公司申请备案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确认以下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申请备案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二、申请备案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符合《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备案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能够准确核算各险种的损益;
四、资金管理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已经公平对待了交强险的保单持有人和其他保险业务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五、我公司将依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及时、充分地报告和披露交强险的经营和损益等信息。
董事长:
(签名)
附件3:
交强险损益表
表1
编报单位:
报告期:
单位:
万元
项目
行次
本期数
上期数
1
2
一、已赚保费(=23-4-56)
保费收入
分保费收入
3
分出保费
4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6
二、赔款(=89-10-1112-13)
7
赔款支出
8
分保赔款支出
9
摊回分保赔款
10
追偿款收入
11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12
其中:
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13
三、经营费用(=15-1617)
14
专属费用
15
手续费、佣金
营业税金及附加
救助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
摊回分保费用
16
分摊的共同费用
17
四、(分摊的)投资收益
18
五、经营利润(=1-7-1418)
19
六、年初累计经营利润
20
七、年末累计经营利润(=1920)
21
填表说明:
1.第15行“专属费用”等于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附件4)第1列合计数。
2.第17行“分摊的一路费用”等于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附件4)第2列合计数。
附件4:
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
表2
费用项目
共同费用
1.手续费、佣金
—
2.营业税金及附加
3.保险保障基金
4.专门从事强制责任险核保的人员工资
5.共用职场的折旧
6.行政管理费用
……
合计
本表中“费用项目”列中填列的内容仅为示范之用。
保险公司应当以依照本办法、《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规定和公司备案材料所细分的费用项目来填报“费用项目”,并在相应的空格填列其金额。
附件5:
交强险分部损益表(业务分部)
表3
业务分部
已赚保费
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
经营费用
分摊的投资收益
经营利润
期初累计经营利润
期末累计经营利润
7=1-SUM(2:
5)6
9=78
家庭用车
非营业客车
营业客车
非营业货车
营业货车
特种车
摩托车
拖拉机
挂车
第2列“赔款支出”等于交强险损益表(附件3)中第8行加第9行、减第10行和第11行后的金额。
附件6:
交强险分部损益表(地域分部)
表4
地区分部
北京市
上海市
天津市
1.地域分部指公司依照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划分的业务组成部份。
其中,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行政辖区应当别离作为1个地域分部单列。
2.第2列“赔款支出”等于强制责任险损益表(附件3)中第8行加第9行、减第10行和第11行后的金额。
附件7:
交强险专属资产和专属欠债表
表5
年月日 单位:
期末
期初
一、应收、预付款项和无形资产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款项
预付赔款
无形资产
二、准备金及应付款项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预收保费
应付手续费、佣金
应付分保款项
应付工资和福利费
应交税金
应交保险保障基金
应交救助基金
预计负债
三、资金单独运用情况下
现金
银行存款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22
企业债券
23
股票投资
24
证券投资基金
25
买入返售证券
26
其他投资资产
27
应收利息
28
应收股利
29
卖出回购证券
30
1.本表第三部份(第19行“现金”至第30行“卖出回购证券”)仅适用于交强险资金单独管理和单独运用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填列各项投资扣除减值预备后的账面价值。
未对资金进行单独管理和单独运用的,不填报第三部份。
2.本表第16行反映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产生的符合估计欠债确认条件的专属欠债,包括许诺支付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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