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789934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4.93KB
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六条本办法中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是指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登记注册地在本区范围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行业协会仅限于区块链领域,服务于区块链企业或用区块链技术服务于其他行业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认定工作,认定后报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准通过。
第七条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工作,选定区块链领域的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含社会团体),具体承接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认定、考核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每年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进行量化度考核管理,被考核者应当定期将自身发展情况报送区经信主管部门,以备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取消其原认定资格。
(二)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认定结果和考核结果报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后,由区经信主管部门报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准通过。
第三章培育奖励
第八条对新设立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给予培育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并一次性给予3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对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上述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自租用办公用房起3年内,每年每家企业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且最高60万元租金补贴;
并给予一次性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九条培育奖励相关企业或机构的兑现条件和发放额度如下:
(一)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新设立(新注册或区外迁入),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设立时间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条件,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0%,最多给予3次奖励,即追加资本可按增加资本比例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并一次性给予3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三)技术人才为金融、信用、数学、加密或计算机软件专业,并承诺从事区块链的研发、测试、运营维护等技术性工作。
(四)同一家企业或机构不得通过重新设立而重复申请培育奖励,也不得通过恶意分拆注册多家企业或机构而分别申请培育奖励。
第十条培育奖励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经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及其申请材料;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投资协议或承诺书;
(四)验资报告、“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五)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新注册公司可不提供;
(六)技术人才的档案资料(需由认定组织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报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技术人才引进补助需提供);
(七)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培育奖励相关行业协会的兑现条件和发放额度如下:
(一)本办法中落户本区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或分会组织的注册登记成立时间不受限制。
(二)活动经费开支范围为:
协会工作人员经费(不低于总额的30%)、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议费、其他与委托任务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活动经费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经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资质认定证明文件及其申请材料;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章程等材料;
(四)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
(五)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报告(第一次申报无需提交);
(六)活动经费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培育奖励租金补贴和装修费用补贴的兑现条件和发放额度如下:
(一)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行业协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
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二)申请单位须在租用本区办公用房期间足额缴纳租金,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补贴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有限期内。
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
办公用房应充分使用,不应长期空置或用于与区块链无关的事务。
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行业协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三)装修补贴以装修发票、装修合同为准,装修内容包括空调、办公家具等,不包括空调之外的电子设备。
第十四条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租金补贴和装修费用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区经信主管部门出具申请单位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及其申请材料;
(二)区经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
(三)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四)当年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五)装修说明,装修设计图及现场照片,以及装修发票。
第四章成长奖励
第十五条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0%以上,每年给予5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最高20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第十六条成长奖励相关企业或机构的兑现条件和发放额度如下:
(一)对经认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按本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奖励:
1、符合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认定条件;
2、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二)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同比上一年度增长100%以上(首年度达到200万元也满足条件),给予5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之后需每年增长100%以上,方可给予该年度5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
(三)该奖励每年度审核和发放一次。
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或机构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年度营业收入。
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该企业或机构的申请资格;
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可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四)企业或机构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人才引进补助除外)主要用于企业或机构的扩大生产、科技创新等方面。
(五)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自行提出申请并经批准通过,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七条成长奖励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三)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当年公司审计报告原件、纳税证明、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原件;
(五)经营场地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企业提供);
(六)验资报告(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企业提供)。
第十八条鼓励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培育入库、认定的企业申请奖励说明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是指企业还未达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申请进行培育,等培育成熟后方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二)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第十九条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发放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的资质的企业的奖励,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培育入库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上市,对上市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是指在国内资本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新加坡、美国及上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企业。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该奖励可分阶段或一次性享受。
(二)本条奖励由区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区金融部门负责资金发放。
符合上市公司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1、区经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及其申请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3、企业与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分阶段给予奖励:
1、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可给予第一阶段奖励50万元。
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企业办理股改(如有)或成立注册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
(2)企业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的有关证明(如广东省证监局关于企业辅导备案登记受理的公示,或相关同等效力文件)。
2、完成证券主管部门辅导验收工作的,可给予第二阶段奖励150万元。
证券主管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或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得国家证监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有关证明。
3、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可给予第三阶段奖励300万元。
(1)企业获得证券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等相关证明;
(2)企业招股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四)辅导备案办理工作在区外完成后再将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本区,并纳入本区统计口径的企业,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方可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500万。
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阶段奖励或一次性奖励的,按对应阶段的材料要求提交材料。
(五)境内间接上市企业(指区内企业通过区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本区,纳入本区统计口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后方可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500万。
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有关证券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收购上市壳企业的文件;
2、资产重组后的上市企业证明文件及迁入本区的证明文件。
(六)境外上市企业,在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扶持资金后,可配套奖励500万元。
企业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涉及外文版本的文件需提供中外文对照版):
1、企业获得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证明;
2、企业招股说明书,以及企业募集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
3、利用红筹等方式上市的企业还需提供境内外企业资产重组情况及区内经营主体企业审计报告等文件;
4、企业获得广州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上市补贴的相关证明。
(七)对新入驻区内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按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符合“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辅导推荐和相关服务的协议(仅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提供);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挂牌的批文,以及股票公开转让公告等证明文件;
4、企业公开转让说明书(仅申请挂牌奖励的企业提供);
5、申请进入“新三板”最高层奖励的,还需提交企业进入最高层的相关证明文件(仅申请最高层奖励的企业提供)。
(三)对新入驻区内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平台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省级以上认定的区块链交易中心、检测中心、数据中心、存储中心等公共平台且取得相关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且落户本区的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且落户本区的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引进5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推进区块链数字经济示范区建设,对经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年运营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区块链交易中心、检测中心、数据中心、存储中心等公共平台、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为企业提供区块链相关交易、检测、数据、存储等专业性的公共服务,具有设备资源基础,人员团队完整,管理规范、公信度高;
(二)平台地点设立在本区;
(三)区块链交易中心、检测中心、数据中心、存储中心等公共平台认定需以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批文为准,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佐证材料;
(四)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以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批文为准,定向进行区块链技术及产业研究,并具备独立办公场地、技术研发团队,已开展实际项目。
第二十四条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平台、创新平台奖励资金发放。
符合条件的公共平台、创新平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平台、创新平台立项报告;
(二)获得认定批准的文件及资质证明。
第二十五条平台的配套资助兑现工作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
对于非科技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平台或基地,需上级认定部门对口的区职能部门出具意见后,才给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平台奖励相关企业或机构认定条件和发放额度如下:
(一)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单位应落户在本区。
(二)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需经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批文公示。
(三)引进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与区块链创新基地(包括区块链众创空间、区块链孵化器、区块链开源社区和区块链总部经济区)、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签订孵化协议已确定引进关系,1家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只能认可1家引进单位,引进5家以上按每引进1家给予引进单位5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引进单位100万元。
(四)运营管理机构3年运营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主要用于运营管理人员费用(不低于30%)、活动组织费、宣传费。
(五)根据平台发展的不同阶段,可申请相应补贴:
1、专职管理团队达到15人,服务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超过20家,经过报备并正常组织的服务活动超过30次,可申请补贴100万;
2、专职管理团队达到10人,服务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超过10家,经过报备并正常组织的服务活动超过20次,可申请补贴50万;
3、专职管理团队达到6人,服务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超过5家,经过报备并正常组织的服务活动超过10次,可申请补贴20万。
第二十七条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奖励资金发放。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经信主管部门出具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及其申请材料;
(二)被认定为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证明材料;
(三)与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及其项目、团队资料(申请引进奖励单位提交);
(四)申报书,包含各项申请条件的说明,成立以来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服务团队名册、孵化项目/企业名录及证明材料(申请运营补贴单位提交)。
第六章应用奖励
第二十八条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快本区的区块链+应用场景的应用示范,加大财政投入,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专项计划,每年重点支持10个区块链应用场景建设,每个应用示范项目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二十九条申请本奖励的企业、机构须同时符合条件:
区内企业、机构主导承建的区块链+应用场景,在本市的相关领域进行应用示范。
第三十条应用奖励经区经信主管部门兑现符合条件的,按如下办法评审项目奖励:
(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在项目立项、中期、终期阶段进行评审;
(二)项目经费采取前期立项、中期考核分期拨付、验收后全部拨付的方式。
中期考核通过后即拨付立项经费的50%,终期评审通过后,对项目进行验收,拨付剩余的全部经费;
(三)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涉及区块链领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落户我区的区块链企业提供的应用与服务;
在工业、金融、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鼓励使用区块链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应用奖励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进行兑现和发放奖励,区经信主管部门认定程序如下:
(一)审核企业相关资料,会同项目牵头部门提出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名单或发放额度,并将项目相关资料征求部门意见;
(二)通过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和承诺书,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后的项目名单须由区经信主管部门报请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完成资格认定程序。
第三十二条应用奖励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区块链+应用场景的立项材料(盖单位公章);
(三)项目中期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模拟测试(沙盒测试)报告,项目验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场景应用检测报告。
第七章技术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参与主导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列入前3名且经认定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每家企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区块链项目及奖励予以配套,分别按照资助或奖励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三十四条技术奖励对象的认定条件如下:
对参与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在正式发布的标准(规范)中位于起草单位前三名的,注册地为我区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按本政策执行“一标准一奖励”。
第三十五条技术奖励中标准编制奖励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
申请企业与机构注册地需为本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机构标准立项材料;
(二)已发布的由企业牵头起草或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三十六条针对区块链项目配套奖励,条件说明如下:
(一)同一项目(含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项目)最多只能获得一次配套资金;
如果在不同科技部门立项的,或者获得多级立项资助资金的,管委会按单项获得立项资助资金的最高金额进行资金配套。
如已获补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发放配套资金;
如已获补助金额等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套金额,则不在发放配套资金。
(二)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批复的本区项目配套资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三)企业在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结题后,向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配套申请。
第三十七条本奖励由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科技项目申报书;
(二)科技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责任书);
(三)科技项目立项批文、上级下达奖励资金的有关文件;
(四)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阶梯的证明文件;
(五)项目情况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区块链项目配套的企业应为区块链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区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州 黄埔区 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