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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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下达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区不得自行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四)挂钩试点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还建用地和发展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试点市、县应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等情况,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和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合理安排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
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五)挂钩项目应在县级行政辖区内设置,严禁跨市、县设置挂钩项目。
武汉城市圈内的市、县,根据“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按照“先行先试”和“结果可控”的原则,可以探索跨市、县设置挂钩项目,积累经验。
(六)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开发区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复垦和还建安置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还建安置和建新开发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七)挂钩试点市、县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确定农民建设用地的撤并规模、范围和布局,为当地农民各种发展需求预留空间。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应举行公告、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的意见,切实做到农民自愿搬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八)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严格按照“先还建、后拆旧”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居建设、产权调整、安置补偿等工作。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拆旧复垦和还建安置施工建设。
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九)拆旧复垦增加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调剂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十)还建安置用地涉及农村拆迁安置新居建设的,选点布局应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和生态文化保护的原则,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
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切实做到农民满意。
(十一)拆旧还建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整体验收或分期验收。
挂钩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指标库管理,分别形成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增加耕地指标。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拆旧还建项目指标库,负责指标库中指标产生、使用和交易的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负责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
省国土资源厅按年度对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
挂钩周转指标从实施方案批准至挂钩项目通过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计划指标的试点市(州)、县(市、区),停止下达下一年度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市(州)、县(市、区)的土地利用计划予以相应扣减。
情节严重的,停止市(州)、县(市、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建设用地审批。
(十二)试点市、县可根据实际申请使用本市、县指标库中的全部指标或其中的某项指标,实施建新发开用地报批和规划局部调整工作。
拆旧还建项目未经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建新开发。
确需在拆旧还建验收前先行实施建新开发工作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后,可与拆旧还建同步实施。
先行实施建新开发规模不得超出挂钩项目区下达周转指标规模60%。
试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出承诺,制定拆旧还建实施计划,确保按时完成拆旧还建工作。
对不能按时完成的试点市(州)、县(市、区),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情节严重的,停止建设用地审批。
政府承诺内容主要包括:
先行使用规划指标规模,还建安置实施计划,建新地块产生的增值收益返还农村数量,农民安置情况,农民长远生计安排,拆旧复垦归还计划,不按时完成挂钩项目要承担的责任等。
(十三)武汉城市圈范围内,按“先行先试”的原则,探索跨市、县指标交易;
武汉城市圈外,指标交易原则上不突破县(市、区)。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综合考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的基础上,各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可双方协议指标交易价格,调剂指标库中的指标。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凭指标交易协议,在指标库台帐中做好交易记录。
各试点单位使用耕地作为经营性房地产招拍挂用地的,在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时,应优先有偿使用指标库中指标。
(十四)挂钩项目产生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全部返还农村,专项用于挂钩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农村新居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村级经济经济发展等。
为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土地增值收益按不低于还建安置和建新开发用地规模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补偿费三项之和的标准执行。
(十五)申请使用指标库中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其中还建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可随同拆旧还建实施方案一并报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的批准机关批准。
建新开发用地涉及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内用地的,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可随同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省政府批准。
(十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规定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妥善开展有关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并进行变更登记,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七)挂钩拆旧还建项目区所在村具备土地整治条件的,可按照“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一个5000亩以下的土地整治项目配套,土地整治项目中涉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可申请使用挂钩周转指标,项目验收后统一纳入指标库管理。
配套的土地整治项目严格按照我省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标准执行。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整治项目,可将不超过20%的项目资金用于挂钩项目内村庄整治和农村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引入社会资经实施挂钩项目的,试点市、县可根据具体情况,探索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严格规范挂钩项目审批程序
(一)试点市(州)、县(市、区)组织专项调查,制定拆旧还建初步方案,对初步方案举行听证和论证。
听证、论证通过后方可编制挂钩项目拆旧还建实施方案。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应取得拆旧还建区农民签字同意。
不同意搬迁的,可以保留现状,严禁强制拆迁。
听证会需拆旧还建项目区2/3以上村民和公众参与,得到2/3以上村民和公众的同意。
(二)试点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挂钩项目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
还建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的,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
还建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批准的挂钩项目拆旧还建实施方案要向拆旧还建项目区涉及村进行公告。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拆旧还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
拆旧还建实施时序,下达周转指标规模;
拆旧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
资金预算与筹措;
第二次土地调查1:
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还建用地勘测定界图;
公告、听证、论证材料,搬迁农民同意搬迁签字表;
拆旧复垦前农村建设用地影像资料等。
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工作底图,土地权属、界线、面积均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基础。
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挂钩项目实施前,试点市(州)、县(市、区)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四)拆旧还建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应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度等制度。
拆旧还建项目由企业投资或政府与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由投资企业负责工程建设。
(五)拆旧还建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市(州)、县(市、区)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正式验收。
拆旧还建项目区验收需提供材料: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拆旧复垦实施方案批复,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验文件,项目验收呈报表,土地复垦整理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项目立项批复原件,项目实施及竣工工作总结,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复垦整理项目验收面积勘测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项目规划设计图,项目竣工验收图,反映实施前后的影像资料等。
(六)经验收的拆旧还建项目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纳入挂钩项目指标库。
(七)试点市(州)、县(市、区)依据经验收或经批准先行使用的挂钩周转指标情况,报批挂钩建新开发用地。
建新开发用地以批次用地形式,按批次用地报批要求和程序报省政府整体审批。
涉及建新开发用地的批次用地项目名称应注明“挂钩项目”字样,报批资料中需提供建新开发用地方案,明确建新开发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和对应拆旧还建指标库中的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等内容。
挂钩项目建开发用地与拆旧复垦整理的耕地“占补”平衡,不需提供“占补”平衡方案。
建新开发用地经省政府整体审批后,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缴纳。
(八)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实施方案或规划设计的,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九)工矿废弃地复垦参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执行。
五、加强挂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一)试点市(州)、县(市、区)要加强统筹,整合项目,聚合资金,形成合力,有效聚合土地整治、农村交通、中小水利、村镇建设、农村扶贫、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涉农资金,充分吸收社会资金投入。
(二)试点市、县财政要设立挂钩项目专户,专项用于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
挂钩项目中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必须全额纳入挂钩专户,建新开发用地产生的增值部分和指标交易产生的增值部分也必须纳入挂钩财政专项,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增值收益返还应在建新开发用地供地后3个月内全部返还农村。
严禁以各种名义滞留返还资金。
建新开发用地涉及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增值收益应从市、县人民政府协议交易价款中返还,在交易完成后3个月内必须全部返还农村
(三)试点市、县要加强挂钩项目资金监督,必须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要切实做好资金的计提、征收、使用和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管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六、强化挂钩试点保障措施
(一)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监察、财政、审计、农业、水利、林业、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挂钩试点的实施以及配套政策的制定,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挂钩试点的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动推进。
对开展挂钩试点推进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地单位应予以奖励。
(二)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
试点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包括资金筹措、农村旧房拆除、新房建设、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技术指导,挂钩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挂钩项目验收、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与归还、指标库管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工作;
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资金收支情况监管,保证资金规范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镇乡、村庄规划,加强建新安置区的规划、设计指导;
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壤改良的技术指导,提高耕地质量。
(三)加强监督和考核。
建立挂钩试点工作报告制度。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挂钩项目按季度定期考核,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国土资源局每年于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本地挂钩试点工作进展及挂钩周转指标形成、使用、归还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组织检查,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单位,开展年度考核。
(四)挂钩项目实施后,按照规定需返还农村的相关费用,应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挂钩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禁强行拆旧、大拆大建、侵占耕地、损害农民利益,防止盲目推进挂钩试点工作,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给农民增加额外经济负担,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立足于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挂钩试点工作有序地开展,推进新农村建设。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土地利用管理处草拟)
宋玉波吴飞
一、目的、意义
为了加强耕地资源保护、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针对当前我省农村人均耕地数量较少、规模产出效益较低,村庄布局凌乱、户均宅基地面积过大,农户农业生产方式落后、生活理念陈旧,社会保障制度缺失、保障水平低下等诸多问题和矛盾,通过调查研究,拟在我省选择部分地区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指对农村现有农用地、村庄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治,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成,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模式。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指导思想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出发点,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在现行法律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以综合运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抓手,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承包经营权流转为途径,进行大规模的农村农地和建设用地的空间整合,打破城乡二元格局,集聚建设用地资源、耕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和市场资源等四大要素,达到地区发展差别化、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生产现代化、生活居住城镇化、社会保障制度化的目标。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应以“耕地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利益不受损、总体规划不违背”为宗旨,实现农民向城市、集镇、中心村集中居住。
基本原则是: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集约高效;
(二)行政引导,农民认可,协同配合,多方共赢;
(三)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生产便利,人居和谐;
(四)规范操作,试点先行,封闭运做,总结推广。
三、操作程序
(一)基本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试点申请:
1、具有10000公顷以上规模农业的农地资源整理潜力;
2、与整理潜力相适应的财政或其他社会化资金配套能力;
3、农民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
4、实施单位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探索创新的能力。
5、保证在3年内能实施完成;
(二)方案编制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应组织编制“一书六方案”。
“一书”即试点地区工程实施申报书,内容包括“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相关条件具备情况、组织领导机构和方式,工程实施的总体安排等。
“六方案”即试点地区工程实施的具体安排:
1、土地整理工程方案;
2、资金配套和使用方案;
3、农民拆迁安置和安置点建设方案
4、土地收益分配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5、土地流转(含农地和建设用地)方案;
6、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安排。
(三)方案报批
实施单位在“一书六方案”编制中完成后,应在工程拟实施区域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农民和相关用地单位的意见。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无重大异议的,由实施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论证,符合试点要求的,予以批准实施。
(四)实施管理
根据工程实施的进展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将适时组织督查,并实行年度考核和工程竣工验收。
如发现未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运做,引发大量和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立即停止试点,并责令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四、相关政策
1、“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享受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政策。
2、“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优先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对工程实施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按试点方案确定的比例在县、乡两级进行分配使用。
3、农民拆迁按照当地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标准予以补偿,安置于国有建设用地。
4、农民可以选择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可选择以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经营。
(1)对选择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应签订协议让渡承包经营权,转为城镇居民;
(2)对选择以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转为新形成的集体组织成员。
新形成的集体组织可以自行组织农业生产;
也可按照市场公开竞争机制,引入社会化农业规模经营。
由此所产生的土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保证农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主要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农业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的再投入。
5、对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其土地纯收益,优先用于补足农民的社会保障不足部分,其余的应提留一定比例用于提高农民以后年度的社会保障标准。
6、工程实施区内整理出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面积,可用于其他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省国土资源厅设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厅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政策研究、试点单位和实施方案的审定,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检查评估试点工作成效,验收试点工作成果。
2、试点单位应建立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核心、相关部门参与的“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指挥部,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二)资金保障
试点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负责筹措工程实施专项经费;
对符合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立项后,由省级拨付相关费用,其余部分由地方自筹。
(三)技术保障
试点方案编制中涉及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减挂钩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应由试点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四)监管保障
1、工程实施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使用、结算和管理,工程实施后应当进行审计,作为验收的必要条件。
2、按照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对工程实施中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
3、省国土资源厅建立“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全程跟踪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单位要根据管理要求,建立日常的跟踪管理制度,并按季度将试点进展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六、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构建问题
鉴于目前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的客观现状,在试点过程中,我们需要重建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这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过程中,涉及到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撤消、合并与重组,是否可以建立以乡镇为单位、以承包经营权投资入股为纽带,具有经济法人治理结构和特征(等同于农业的集体企业化)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制,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生产、市场化运作、社会化保障的需要。
(二)农业生产经营如何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问题
试点地区要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禀赋条件和优势,形成各具特色、规模适度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
切忌产业雷同,防范市场风险,同时要从农业生产、科技服务、市场经营等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田标准化、操作机械化、服务社会化、农艺规范化、生产专业化、管理科学化的水平,开辟出一条通向农业现代化的新路子。
(三)土地产权的流转和调整问题
1、在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时,必将出现承包经营权如何量化、原有集体资产如何显化,即是以人还是以地为单位,需要在试点实践中研究,解决此类问题的基本要求是要达到公平和合理。
2、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后,应当允许权利人继承、转让其股份;
同时,也应当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进行抵押融资,但这些都需要制订具体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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