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陈俊新法律史如何可能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新动向及其启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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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
一、引言:
智识地震?
在《美国历史学评论》2001年刊登的一篇书评中,戴蒙德(NeilJ.Diamant)开篇即讲:
“过去的十年中,一场智识上的地震在中国法律史领域隆然发生。
确切地说,它的震中位于洛杉矶。
在那里,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的的一群学者与博士生们,成功地从基础上动摇了数十年来关于中国——尤其是清代(1644-1911)——法律的公认看法。
”[1]而上述文字所描绘的这场中国法律史领域的智识地震,其首倡者则是时任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历史系教授的黄宗智先生(PhilipC.C.Huang)。
正是在他的引领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迅速崛起,成为广受学界关注的知识生产群体。
时至今日,这一群体已大致包括了三代学者,他/她们分别来自美国、中国、日本和新加坡。
除了作为导师的黄宗智及其夫人白凯(KathrynBernhardt)两位教授之外,当年的博士生们,包括但不限于白德瑞(BradlyReed)、苏成捷(MatthewSommer)、艾仁民(ChristopherIsett)、唐泽靖彦(YasuhikoKarasawa),如今都已成为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学者,纷纷在美国、日本的不同大学中执掌教席(其中不乏斯坦福大学这样的世界级名校),即便是最晚的一代,如陈慧彬(HueyBinTeng),现在也即将完成博士论文的撰写。
在美国早期的古典汉学研究中,中国法律史所占的位置微乎其微,直到后来古典汉学(Sinology)相对衰落并逐渐让位于中国学(ChineseStudies)时,才开始真正兴起。
[2]早期最为著名的代表性作品中,中国学者最为熟悉的莫过于博德(DerkBodde)和莫里斯(ClarenceMorris)合著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法律》一书。
[3]这本于1967年出版的专著,如今早已成为被这一领域的学者们奉为圭臬的经典。
在此之前及其后,美国的一些学者,包括柯恩(JeromeA.Cohen)、爱德华(RandleEdwards)、包恒(DavidC.Buxbaum)、马伯良(BrianMcKnight)、钟威廉(WilliamC.Jones)、安守廉(WilliamP.Alford)、宋格文(HughT.Scogin,Jr.)、曾小萍(MadelelineZelin)等,同样是在中国法律史领域辛勤耕耘,贡献了不少颇具分量的作品,他/她们之中的一些人至今仍是笔耕不辍。
[4]考虑到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的此一背景,我们又将如何理解戴蒙德所称的这场“智识上的地震”?
如果他的这番断言并非故作惊人之语,那么对于我们来说,接下来的问题则是要去追问:
究竟是哪些因素,使得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能够区别于其他学者?
又或者更直接地说,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的成果,是否具备了真正的特色而足以彰显自身?
对于中国的研究者而言,与此相关连的重要问题还有,这些来自异域的研究,又能为我们提供什么样的启示?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唯有将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美国)、不同年代的同领域研究相互参照对比后,方有可能做出判断。
而这或许可以从传统中国法律的海外形象开始谈起。
二、西方人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误解与反思
在十多年前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安守廉(WilliamP.Alford)反思了一个意味深长的现象。
那就是,如果称1990年代之前西方学者作为一个整体都忽视中国法律研究,则未免有些言过其实,但在西方研究中国历史与社会的绝大多数学者,的确都往往忽视或误解法律在中国人生活中的作用,尤其是看轻其中丰富的法律史传统。
一个例子是,在安守廉于1972年秋天开始研究生课程学习之时,芮沃寿(ArthurWright)教授曾疑惑地问他说,象他这么一个看来聪明的年轻人,怎么会坚持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上浪费时间。
[5]
十多年后,另一位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者步德茂(ThomasMichaelBuoye)对安守廉在这篇论文中所反思的诸多原因进行了精辟总结,他写道:
“由儒家对法律的某些偏见所造成的特定价值深入人心,到帝国主义为了把其在中国所获得的治外法权正当化而不断谴责传统中国法律的残忍野蛮,以至于将当代中国司法审判中存在某些不公不义现象直接联系到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这些理由都足以让许多西方学者轻视与低估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尽管强有力的证据显示中国其实有一套发展成熟的法律传统。
”[6]
而早在三十多年前,包恒(DavidC.Buxbaum)就已经提醒西方学者,在研究中国法律之时,一定要注意避免民族优越感与极端的相对主义:
“我们关于传统中国法律如何实际运作的很多看法,都是根植于十九世纪那些带有种族中心主义的西方外交、神职和商业人员所做的报道,而他们自以为正在通过将西方的商品、政治、法律和宗教带给野蛮人的方式传播文明。
事实上,西方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的很多研究和未做探究的结论,不过是在重申我们那一时期的同胞们及其伙伴——亲西方、反朝廷的中国人——的口号。
”[7]
也正是因为如此,包恒指出:
“甚至是(西方)当代最为优秀的学者,也高估了清代法律的严酷性与刑法的重要性,而低估了民法的作用。
”[8]
包恒的这番话可谓洞烛玄机。
按照苏亦工的研究,“近代西方开始接触中国法律最早大抵开始于16世纪中叶……与西方人接触中国法律相比,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了解起步并不算早。
其他的各国不必说了,即便是英国,直到18世纪末叶以前,对中国法制的运作状况仍处于茫然无知的状态。
”[9]尽管其间也不乏对中国法律稍予赞美之辞,例如《大清律例》的首位西方译者小司汤东(ThomasStaunton,1781-1856)就曾对《大清律例》条文所表现出来的“高度的条理性、清晰性和逻辑一贯性”的技术特点予以肯定,[10]但总体而言,尤其是自18世纪末开始,当年这些西方传教士、外交官和其他长期旅居中国的侨民们对中国法律的评价相当糟糕,特别是大量紧紧/仅仅围绕中国刑罚与监狱展开的几乎千篇一律的描述,更是使得中国法律的形象被整体“黑暗化”。
[11]
作为其宏观背景的,便是西方的中国形象之微妙演变。
周宁曾发人深醒地指出,自1250年前后西方的中国形象出现之后,1650年前后更是开始兴起了泛中国崇拜的“中国潮”,从制度到器物到思想,表现在当时西方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但1750年前后,西方的中国形象史就遭遇了根本转型的分水岭:
由前启蒙运动时代(大致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的若干世纪)的好感过多,转向后启蒙运动时代强调“停滞衰败”、“东方专制”、“野蛮或半野蛮”之东方帝国形象的丑化憎恶。
[12]中国法律的西方形象之演变,正是这一整体形象转折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3]从魁奈(FrancoisQuesnay)、伏尔泰(Voltaire)等人对传统中国法律极尽赞美之辞,到18世纪中叶以来中国法律的“黑暗”形象在西方世界被建构为主流,西方人在这数百年的赞扬与批评,都不同程度地含有个人或集体的主观目的。
而在这之中,导致18世纪中叶以来中国法律极富戏剧性地转为西方人之批评对象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从那一时候起的很长时间内,“西方人对于中国法律的研究,如果可以称得上是研究的话,基本上都是出于一个非常实际的目的,那就是要在中国建立治外法权。
要实现这一点,很自然,首先就要证明中国法律的野蛮和落后,不值得西方人尊重和遵守。
”[14]
19世纪后半叶之后,尤其是20世纪以来,随着西方汉学的发展与中国学的建立,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萨义德(EdwardW.Said)意义上的“东方主义”幽灵在此领域仍是时常可见。
[15]正如高道蕴(KarenTurner)所曾经批评的那样,“尽管自韦伯以后西方汉学研究有了进展,也有更多的新文献可供利用,西方汉学家却常常继续重复着韦伯19世纪关于中国的观点”,美国的中国学巨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创始人费正清(JohnKingFairbank)的那部《东亚:
伟大的传统》就是一个显例,在这部“可能比其他任何美国有关出版品都对更多的学者具有影响”的教科书中,对中国法的描述实质上完全与韦伯所言同出一辙。
[16]另一个著名的例子则是,美国的批评法学运动掌旗手之一昂格尔(RobertoM.Unger)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批判,被安守廉认为完全就是一场囿于西方现代社会的特定价值、极具反讽刺意味的误解。
[17]
公正地讲,在这些已遭诟病的学者那里,中国法律史并非其主攻方向,仅仅只是其研究所涉的众多领域中不痛不痒的一个而已(例如费正清),甚至完全是出于某种目的而仅仅引做陪衬(像昂格尔所做的那样),因此,他们的这些论述,无法代表着西方(尤其是美国)战后中国传统法律研究的真正状况。
随着“中国中心观”(China-centeredapproach)的转向,[18]尤其自1970年代以来,新一代的中国学专家乃至是职业的中国法学者迅速崛起,相对而言,他/她们在看待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时,已不似前辈们那么狭隘,并纷纷对老一辈汉学家们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的成见进行反省与批判。
尽管在此阶段是旧见新说同时杂陈其间,但新一代学者的努力,着实已将西方(尤其是美国)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的研究大大推进了一步。
[19]
正如安守廉所写的那样:
“近年来,西方学者对中国法律的相对忽视正在逐渐得到改观。
卓越的历史学家们,如白彬菊(BeatriceBartlett)、白凯(KathrynBernhardt)、黄宗智(PhilipHuang)、柯伟林(WilliamKirby)、孔飞力(PhilipKuhn)、韩书瑞(SusanNaquin)、欧中坦(JonathanOcko)、史景迁(JonathanSpence)和魏斐德(FredericWakeman),已经转而注意法律资料中所包含的内容及其本身,希望藉此更为广泛地揭示帝制中国晚期和民国早期在社会、政治和智识等方面的一般趋向。
尽管这些人中没有一位是作为法律史学家接受训练,但在各自广博的探究中,他们都对法律材料进行深入且丰富的挖掘。
通过这些研究,来展现法律充当一种更为易见——即便仍是不为人所喜——的角色所附着的方式,无论在是中国的普通百姓还是秀异分子的生活中均是如此。
”[20]
而促使这些学者做出如此转向的诸多原因之中,首当其冲且显而易见的就是他/她们都不约而同地自觉追寻一种“以中国为中心的中国史”(aChina-centeredhistoryofChina)。
除此之外,最为关键的因素还在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全国各省、地方收藏的档案文献向外国学者的开放。
[21]
三、司法档案与中国法律史研究
对于清代文献这一宝库向所有国家的研究者们开放,孔飞力在《叫魂》一书中说到:
“(这)必将被列入当代学术研究历史的重大事件之一,而我们只是刚刚开始意识到它们对于理解人类生活的重要性。
”[22]而在这些逐渐向中外学界开发的档案文献中,司法档案就占据了相当大的分量。
例如,尽管在北洋政府时期经历了“八千麻袋事件”的浩劫,[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现今收藏的明清档案仍有1000余万件,共74个全宗,其中仅刑部呈报使用的题本(即学界所称的“刑科题本”)就数量惊人。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工作人员对这些刑科题本进行分目编类,分别为:
秋审朝审类、命案类、盗案类、贪污案类、监狱类、缉捕类和其他类。
命案类内又分为打架斗殴、土地债务、婚姻奸情和其他事项,其中仅乾隆年间汇录的与田土债务纠纷有关的人命案件报告就达56850件。
[24]除了刑部档案之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现今珍藏的档案中,直接与法律研究相关的至少还有宪政编查馆档案、大理院档案、修订法律馆档案、都察院档案等。
[25]
又如,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故宫博物院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也保存着大量的清代司法档案。
其中,台北故宫博物院现藏的清代司法档案,主要为省级以上的资料,包括《宫中档》硃批奏折、《军机处档》月摺包、奏折录副、《上谕档》、《起居注册》、《外纪档》、六科《史书》、清朝国史馆与民初清史馆《刑法志》各种稿本,以及《满文原档》等等。
[26]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珍藏的“内阁大库档案”之中的“三法司案卷”,更早已是名扬中外的研究清代法律史的珍贵素材。
[27]
除了中央一级的司法档案之外,清代地方一级档案中包含的司法档案更是迄今仍待深入发掘的宝藏,著名者有台湾淡水厅—新竹县档案(简称“淡新档案”)、四川巴县档案、顺天府宝坻县档案、四川南部县档案等。
其中,淡新档案、巴县档案与宝坻县档案向学界开放有年,南部县档案则晚了一些,直到近年来才逐渐引起学界关注。
[28]在此之外,尚有其他散落各地的清代档案中包含有大量与法律有关的内容,它们的确切数量近乎天文数字,但至今仍是一个谜团。
中国的档案文献的陆续开放,为全世界的研究者们提供了天赐良机。
尤其是自1980年代以来,西方研究中国史的优秀学者纷纷来华,其中美国学者尤多,不同程度地利用这些总数极为庞大的宝贵资料做出新的研究。
在一篇文章中,白彬菊(BeatriceBartlett)不无感慨回忆说,当她在1974年9月来到北京之时,当时的条件根本就不允许她对清代档案进行研究,因此只能非常遗憾地绕着故宫文华殿走了一圈,正当透过门缝窥视之时,就被人告知必须离开。
但仅仅是六年之后,当她在1980年9月再次来到北京之时,被获准对故宫所藏的明清档案进行整整为期一学年的研究。
[29]大致从那个时候开始,美国乃至西方世界中国学研究领域的主流刊物上,如Ch'
ing-shihwen-t'
i(后改名为LateImperialChina)和ModernChina,就经常刊登西方学者对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所接触到档案资料或美国收藏的明清档案进行介绍的文章。
[30]
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前后,华人学者张伟仁撰文向西方学界介绍收藏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内阁大库档案”。
在这篇文章中,他特别强调了这一珍贵档案对于研究清代司法的意义。
[31]而另外两位学者,朴兰诗(NancyPark)和安乐博(RobertAntony),还发表了题为《清代法律史中的档案研究》的专题论文。
[32]在这篇文章中,两位作者根据自己三年来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研究所得,对一档馆所藏的内阁档案、宫中档、军机处档、刑部档案、都察院档案、大理院档案、修订法律馆档案做了非常详细的介绍。
朴兰诗和安乐博强调,“清代法律的研究潜力看起来无穷无尽,而这些可能性,正被这些极其丰富但事实上又尚待开发的原始档案资料所大大提高。
”[33]
自1990年代以来,在西方学界,尤其是美国,利用这些档案研究法律开始逐渐形成气象。
他/她们立足于前辈同行们取得的成就之上,但又对其进行超越。
尽管早在二十多年前,博德(DerkBodde)和莫里斯(ClarenceMorris)就已经多从《刑案汇览》(实则包括《刑案汇览》、《续增刑案汇览》、《新增刑案汇览》三种各自独立的汇编)精选出的190例加以研究,但他们自己也承认,相对于《刑案汇览》三编多达7600余件的案例而言,“显然,从如此小的选译比例中,我们不可能得出关于清代法律在统计数字方面的结论。
”[34]更何况,《刑案汇览》三编所辑录的众多案例,实际上往往只是极度浓缩的案情摘要,而无法提供有关案件审理过程及其前后相关情形的详细资料。
而如今,卷帙惊人的司法档案为探讨清代法律的实践过程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与老一辈学者主要依靠官方颁布的律例和会典等传统文献资料所做的研究不同,新一代的学者凭借着新近可得的司法档案,逐渐逼近传统中国法律的复杂面相,不再仅仅依赖于文化精英单方面的代为发言,先前无数籍籍无名的下层民氓也不同程度地开口说话,中国法律的面貌,也因此逐渐向原本多向度的历史实践复原。
例如,在基于传统文献资料所做的传统中国司法研究中,我们所能看到的,往往只是威严在上的县官在司法过程中对唯唯诺诺的小民百姓进行单向度的权力支配,而如今透过这些司法档案,我们则还可以看到小民百姓的抉择乃至试图反向建立权力支配的复杂面相。
并且,新一代学者的学术关注点,也不再限于法律制定的过程,而扩展至包括具体执行在内的各个运作环节;
不再限于中央一级,还扩展至地方基层;
不再限于刑法,而是扩展到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与商事法律等更为广泛的领域。
总而言之,这是西方学界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上的一种新传统。
在美国,这种中国法律史研究上的新传统,至少可以追溯到1970年代初巴恒(DavidC.Buxbaum)对淡新档案的开创性研究。
[35]这项在美国进行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得益于当年一段跨越太平洋的学界因缘。
1968年至1969年间,台湾大学戴炎辉教授应当时任教于美国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包恒教授之邀,前往该校进行共同研究,期间将淡新档案全部拍成33卷微卷携赴该校,而这些微卷后来就留在华盛顿大学亚洲图书馆。
作为此次共同研究计划的成果之一,包恒正是利用这批资料撰写了那篇享誉国际学界的论文。
在这篇文章中,包恒除了对淡新档案进行介绍外,还主要以美国当时最优秀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论著——比如博德(DerkBodde)、莫里斯(ClarenceMorris)、柯恩(JeromeA.Cohen)的研究——所呈现的清代法律体系为引子,立足于淡新档案中包含的大量案件资料,对此前论著的不精确之处乃至根本被忽视的诸多面相进行了探讨(尽管他还是未能深入讨论县官实际上究竟是如何处理民事案件)。
包恒所探讨的问题至少包括:
清代法律中关于“重案”和“细事”的区别;
“细事”案件被提交到官府的情况(包恒对1789-1895年的案卷进行统计,结果发现其中19.2%属于“细事”案件,31.9%属于“重案”,并且,“细事”案件所涉的内容,遍及民事生活的各个方面,常常作为普通案件而非极端案件发生);
“细事”案件是否被按照刑事程序进行处理;
在被证明无辜之前,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被当作有罪(包恒的研究显示,这种假定在普通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均不存在,而这与博德和莫里斯先前的论断恰恰相反);
与法律体系的纠缠,是否就意味着个人的灾难,以及它是否倾向于威吓公众(包恒对此予以否定回答)。
为了更为有力地确证自己的观点,包恒在这篇论文中还做了大量的数据统计,例如行政/刑事/民事案件的各自逐年比例分布、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限、相距衙门的远近与提起诉讼的能力之相互关联等等,而这些都为后来的研究者奠定了基础。
如果以二十世纪西方史学的发展脉络为参照,那么可以发现,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者这种重视司法档案的新风,其实正在辉映着当代西方史学新潮之锋芒。
无论是蜚声国际的“年鉴学派”(AnnalesSchool),抑或是所谓的“微观史学”(microhistoria),还是如今风头正健的“新文化史”(NewCulturalHistory),利用司法档案进行研究都早已不再是新鲜事。
在1975年出版之后便迅速成为名著的《蒙塔尤:
1294—1324年奥克西坦尼的一个山村》一书中,身为“年鉴学派”第三代传人的法国史学家勒华拉杜里(EmmanuelleRoyLadurie),利用被侥幸保持至今的1318至1325年间宗教裁判所进行的578次审讯的记录及其他档案,极其精彩地解读了生活在中世纪法国西南部一个叫作蒙塔尤的小山村中的农民的生活、思想、信仰和习俗的全貌。
[36]意大利“微观史学”的领军人物金兹伯格(CarloGinzburg),在其最早出版于1976年的《奶酪与蛆虫:
一个16世纪磨坊主的精神世界》一书中,透过那位毕生生活在位于16世纪意大利北部山区一个叫做蒙特利勒(Montereale)的偏僻山村、外号叫做梅诺乔(Menocchio)的农民的个人精神世界,向我们展示了先前不为人知的16世纪意大利下层社会的“通俗文化”。
而其所利用的主要资料,正是金兹伯格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乌迪内(Udine)的档案馆里发现的司法档案,它们包括梅诺乔自1583年开始被当地宗教法庭以“异端和亵渎上帝”的罪名起诉,直至1599年前后被宣判死刑,长达十多年的被审讯记录。
[37]被视为“新文化史”开山祖的美国历史学家戴维斯(NatalieZemonDavis),则更是使用司法档案进行研究的行家里手。
她的《马丹·
盖赫返乡记》一书,抽丝剥茧地描述了一桩在400多年前发生在法国庇里牛斯山地区一个名叫阿尔蒂加(Artigat)的村庄里的冒名顶替丈夫案例,从而展示了16世纪法国基层包括婚姻、继承、诉讼等在内的社会面貌。
该书所探讨的真实故事堪称传奇,甚至因此先后被以法文和英文拍成电影,其中所主要依赖的资料,正是相关的司法档案,此外还有承办法官撰写的回忆录(《令人难忘的审判》)等。
[38]在她另一部蜚声国际的学术名著《档案中的虚构:
18世纪法国的宽恕故事和它们的叙述者》中,戴维斯利用十六世纪法国的司法档案——主要包括隆省档案、日内瓦国家档案、国家档案、巴黎警察局档案中的赦免状,生动揭示了赦免状背后的文化逻辑,进而表明,当时社会之所以习于接受模式化的叙述策略,乃是为了满足时人对某种凶杀故事的深深耽溺。
[39]
四、中国法律史研究与社会科学
20世纪西方史学的发展可谓风起云涌,各种史学新潮层出不穷,代际更替之频繁,令人目不暇接,但有一个论题几乎自始至终萦绕于其间,那就是历史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
追寻两者的结合,早在20世纪初期便已为不少史家提倡,20世纪中叶以后更是成为席卷整个西方史学界的大潮流。
正如王晴佳和古伟瀛所指出的,“在20世纪初叶,西方史学界的主要兴趣在于如何将社会科学的方法引入历史研究中来”。
[40]作为20世纪初美国“新史学”(NewHistory)流派的奠基人和倡导者,鲁滨孙(JamesHarveyRobison)便已将社会科学喻为“历史的新同盟”,进而号召将历史研究与社会科学的成果综合起来。
[41]这样的主张,也为其同道弗里德理克·
特纳(FrederickJ.Turner)、查尔斯·
比尔德(CharlesA.Beard)等人所共享。
而兴起于20世纪上半叶并于其后蜚声国际学界的“年鉴学派”(AnnalesSchool),自其形成之初,便一直是坚持主张将社会科学的概念与方法引入史学研究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其核心刊物(1929年创立))在1994年改名为《历史与社会科学年鉴》(Annales:
histoireetsciencessociales)就是最为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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