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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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位代办,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
1、城乡居民参保:
(1)全市范围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市及县(市、区)所属城镇大中专院校、技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校学生。
(2)凡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
2、单位参保: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单位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批准退休文件;
(3)工资花名册和退休(职)养老金发放册;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1)大、中专学生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一寸彩照3张;
③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重度残疾的在校学生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及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在社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①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②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一寸彩照3张;
④属于低保对象居民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资料;
⑥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参保职工参保:
由单位代办;
2、单位首次参保: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须提供上述材料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为所有用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转移手续。
3、城乡居民参保:
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中心或者村(居)委会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三、工伤保险
暂无指南
四、失业保险
五、生育保险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私产)房的;
2、(政府配售、调剂)经济适用房、自建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
3、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4、家庭成员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7、职工调离甘肃省、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
提供:
⑴经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⑵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收据。
2、购买限价商品房、(政府配售、调剂)经济适用房、自建经济适用房的
⑴由建设单位统一报备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批文和购房人花名册;
⑵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⑶不低于总房款30%的首付款收据。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⑴由拆迁单位报备房屋拆迁许可证明;
⑵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超面积部分(还建住房面积补差价)的付款凭证。
4、购买二手(私产)房的
⑴市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
⑵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二手房纳税证明;
⑶契税完税凭证。
5、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⑴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⑵乡镇政府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大修住房鉴定证明;
⑶工程预算;
⑷支付费用凭证。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⑴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⑵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还款明细清单。
7、家庭成员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
提供:
⑴政府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⑵房租税务发票;
⑶家庭收入证明。
1、职工退休的
职工退休证、退休文件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
2、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3、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应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
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
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
(2)死亡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的,可划入该账户,填写(附件1)
提供:
经办人(为法律关系中的第一继承人)身份证明;
经办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死亡职工有效储蓄账户的明细单(包括姓名、账号、加盖银行业务章)。
(3)死亡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的,经所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2)上签字同意后,经省中心审批后,可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⑴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⑵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职工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7、职工调离甘肃省;
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⑴工作调动商调函、调令;
⑵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文件及户口迁出证明。
8、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⑴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⑵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
提取流程;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正常状态;
2、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5、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6、提供省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7、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身份证明:
查看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证原件,收取复印件4份、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3.收入证明:
借款人和配偶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工资明细或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打印单;
4.婚姻状况证明:
查看借款人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5.用其他房产做抵押的,查看抵押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并收取复印件3份,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3份;
6.购买政府配售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准购证明;
7.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8.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半年以内)及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9.面谈记录(省中心提供,与借款人当面签订)。
办理流程:
现行中:
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
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改革后:
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贷前审查—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初审—贷款复审—贷款审核—贷款稽核—贷款审批及时限—借款合同的签订—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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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夏市 五险一金 办事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