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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事故: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风险事故,导致损失的间接原因为风险因素。
⏹风险损失:
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的分类
按风险的性质分
⏹纯粹风险(PureRisk):
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如火灾、水灾、车祸、坠机等。
纯粹风险能够预测,是风险管理的主要对象。
⏹投机风险(SpeculativeRisk):
是既可能造成损失又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
如股市行情变动、商品价格涨落、赌博等。
对此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
按产生风险的环境分
⏹静态风险(StaticRisk):
是由于自然力变动或人的行为失常所引起的风险。
地震、海难、暴风雨、死亡、残疾、盗窃、欺诈等。
静态的含义—社会经济结构未发生变化。
⏹动态风险(DynamicRisk):
是由于人类社会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风险。
战争、通货膨胀等。
#静态风险变化比较规则,能适用大数法则,是纯粹风险;
#动态风险运动不规则,可能是纯粹风险,也可能是投机风险。
按风险损失的对象分
⏹财产风险(PropertyRisk):
指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PersonalRisk)
指人们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责任风险(LiabilityRisk):
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CreditRisk):
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NaturalRisk):
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
⏹社会风险(SocialRisk):
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所导致的风险。
⏹经济风险(EconomicRisk):
由于市场波动的因素导致产量或价格变动所导致损失的风险。
⏹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
指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战争所引起的风险。
风险成本
⏹风险成本:
是指风险的存在和风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
分为三类:
一是实际成本---风险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形成的成本。
二是无形成本---风险对社会福利、社会生产率、社会资源配置等破坏。
三是预防或控制风险的成本---为预防或控制风险发生的各项支出。
2.风险管理
◆定义:
是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价、预测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风险估测(RiskMeasurementandEvaluation)—运用一定数学方法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风险对策(RiskManagement)—采取一定的技术对风险进行处理的过程。
◆风险的处理方法
避免(Avoidance)-放弃某项活动以回避可能导致损失的行为。
预防(lossPrevention)-风险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抑制(Control)-是指风险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各种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
分散(Pooling)-集合性质相同的单位来分担损失,以提高每一单位承受风险等能力。
转移(Transfer)-一些单位和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而有意识地将风险损失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管理措施。
3.可保风险
⏹定义:
可保风险(InsurableRisk)-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
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不能是投机风险。
☐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
☐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风险存在大量同质的遭受损失的标的。
☐风险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计量。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第一、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第二、风险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第三、保险是风险处理的有效措施。
第四、保险经营效益受到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第二章保险概述
(Insurance)
1.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的基本要素:
第一,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
第二,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
第三,费率的合理计算;
第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2.保险的基本职能与作用
◆保险的作用
⏹宏观作用
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有利于社会安定;
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
有利于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微观作用
有利于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
3.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实施的方式不同进行的分类
自愿保险(VoluntaryInsurance)-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CompulsoryInsurance)-强制保险,是以国家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按保险标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PersonalInsurance)-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按保险保障的范围不同进行的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PropertyLossInsurance)-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分为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
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CreditInsurance)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GuaranteeInsurance)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按保险经营的目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盈利性保险(ProprietaryInsurance)-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非盈利性保险(Non-ProprietaryInsurance)-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包括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等。
⏹按保险业务承保方式不同进行的分类
原保险(OriginalInsurance)-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
是投保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是第一次风险转嫁。
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为分保险。
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
是对保险人的保险。
是第二次风险转嫁。
重复保险(DoubleInsurance)-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特点是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我国保险法规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共同保险(Insurance)-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三章保险合同
(InsuranceContract)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类别与形式
(Concept,TypesandFormsofInsuranceContracts)
1.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合同当事人设立、变更与终止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合同性质-属于协议;
☐二是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三是合同内容-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2.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将保险标的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适用于不容易确定价值或变化较大的物品,如字画、古玩等。
不定值合同-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
如财产保险,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赔偿原则。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是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议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
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3.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主要合同形式有:
☐投保单(ApplicationForm)-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由投保人如实填写。
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地址、保险标的、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
☐保险单(InsurancePolicy)-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
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
☐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te)-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正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不载明保险条款,是种简化的保险单。
☐暂保单(bindingSlip)-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订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报人签发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
案例:
合同成立
案情:
1999年11月,陈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平安寿险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险5万元。
业务员王某于12月7日接受陈某的申请,同时收取了陈某的保险费1680元。
12月17日,保险公司在陈某体检时发现其正患急性肝炎,故未签保单,通知陈某一个月以后复检。
12月30日,陈某出车祸身故。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元。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绝。
受益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是否已成立?
保险公司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事实与理由:
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应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成立条件,该保险公司已收取投保人陈某的保费,本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以签订保险单作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
保险公司因陈某患有肝炎,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可见保险公司对本申请尚未同意承保。
对于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12月17发现陈某患肝炎要其复检,但并没有将保险费退回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人既已收取保险费,后又未通知陈某拒绝承保并退回保险费,陈某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保护投保人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但必须以保险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此案中,保险公司通知陈某身体复检,是尚未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尚未一致,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合同要素
(EssentialElementsofInsuranceContracts)
1.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Insurer)-又称承保人。
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规定只有法人才能成为保险人(保险公司)。
投保人(Applicant)-又称要保人。
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投保人。
投保人具备的条件:
一是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是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关系人
被保险人(Insured):
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个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个人。
受益人(Beneficiary):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
是保险人的代理人。
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代理属于委托代理。
特点是:
(1)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为恶意串通;
(2)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业务范围的内所知道或应知道的事宜,均可推定为保险人所知;
(3)保险代理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
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的特征:
(1)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并经过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2)保险经纪人由于过失或疏忽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经纪人完成其居间行为后,是向保险人而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报酬;
代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索赔时,佣金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
代理人失职保险人该不该赔
某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向某找李先生推销保险。
李先生经斟酌后,决定为其母亲投保一份祥和定期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保险期限5年。
向某把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等栏目填好后,李先生便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处签了字。
向某向其询问了李先生母亲的身体状况,李先生说:
“她曾经得过肺结核,前几年已经治好。
”几天后,保险公司对该单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约一年后,李先生母亲病逝,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被保险人生前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和陈旧性肺结核,而投保单上既未告知,又未经被保险人本人签字,便认为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拒绝赔付。
李先生于是诉诸法院。
⏹本案的争论焦点
一是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在重大事项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告知的方法并无特别的限制,书面的或口头的、明示的或默示的均可。
本案中,李先生已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二是代签名的效力
《保险法》第55条规定,¡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
。
本案中,代签名行为是在业务员面前发生的事情,可业务员却疏于提醒,也未向委托人(保险公司)做如实陈述。
依代理人的明知为保险人的明知原则,保险人在知悉被保险人未签字的情况下,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保险费,默示保险公司已认可合同的效力。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8万元保险金。
业务员未如实告知代签保单是否有效?
⏹2000年10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来到王某家中推销公司的人寿保险。
经业务员介绍,王某与丈夫商量,决定为丈夫投保,当场签订了“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保单,保额20万元。
由于签字时丈夫急于外出,遂由王某代替,在投保书上签了丈夫的名字并交纳了6000元保险费,业务员出具了公司的人身险保费暂收收据。
2001年2月,王某的丈夫在外出途中遇到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办完丈夫的后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审核了王某的投保手续后认为,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王某为丈夫投保的投资连结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投保单上没有丈夫本人的签名,且王某也没有拿出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意见,王某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可以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几次协商之后,王某与保险公司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单属于格式合同,投保单是其组成部分。
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制订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按照诚信原则就条款向对方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动员王某投保时没有向王某说明正确的投保手续以及违反这一手续会导致的后果,对王某代签投保单的行为也没有加以制止,并于事后将王某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检章上交公司,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存档,这一系列行为都说明保险公司默认了王某代签投保单的行为,对于合同形式上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王某18万元。
⏹本案中,王某代丈夫投保的行为满足了法律的实质要件,没有满足形式要件,存在形式上的瑕疵。
但通过观察王某的投保过程,我们会发现,王某的过失是由于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造成的。
2.保险合同客体
保险标的
即保险对象,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致的对象,是承受保险风险的主体。
一般包括财产、责任、信用、寿命、身体等。
保险利益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具有保险资格,保险合同无效。
这一规定的意义:
将保险与赌博区分开;
限制赔偿金额;
避免道德风险。
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问题
高女士抱养一名约九个月大的女婴,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为女婴上了户口。
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为其收养的女婴投保了少儿平安险,含意外死亡保额5份共10万元,受益人均为高女士本人。
投保两个月后,高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被保险人三天前不幸溺水身亡,同时提交死亡证书和户口注销证明,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
高女士一年前与丈夫离婚,有一亲生儿子判给丈夫。
领养女婴时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
女婴溺水死亡,司法部门未立案侦查,无法确定本案是否系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理赔结论:
高女士由于未对抱养的女婴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据此向受益人高女士发出拒付通知。
案例分析:
夫妻意外死亡保险金应该给谁
2002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
同年5月1日,夫妻二人不幸煤气中毒身亡。
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
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
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承人各自领取一半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保险金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
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美国1940年制订的共同死亡法案。
该法案规定: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该规定体现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精神。
因此,本案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保险合同的内容
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要载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对于合同的履行、保费的催告、索赔、给付保险金是十分重要的。
(2)保险标的。
要明确载明保险标的以便于判断保险的类型。
如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及有关权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及身体等。
(3)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财产保险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确定。
(4)保险费。
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给付责任的代价。
(5)保险价值。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是投保人可以投保的最高限额,或保险人可以承保的最高限额。
《保险法》规定: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
(6)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
确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
如财产保险基本险主要包括火灾、爆炸、雷电、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责任免除:
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
如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损失、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项目等。
(7)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
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时间界限。
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
是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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