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844075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19.21KB
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
法人等。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
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
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
务机构等。
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
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
法人。
▲二、相关知识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
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
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
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
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
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
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
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
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
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
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
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
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
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
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
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
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
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
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
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
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
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
未设董事会;
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
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
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
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
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
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
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
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
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
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
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
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
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
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
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理事长或者会
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
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
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
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
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
设执行机构。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
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
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
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
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
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
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
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应当按.
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
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
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
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
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
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
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
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3]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
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
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
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
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
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法人的分类是比较多的,主要
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
不
同性质的法人在进行设立的时候,都有着相关的条件,也需
要在我国工商局提交相应的材料以后才可以进行登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人 分类 民法 总则 怎么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