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行业发展概况总结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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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多年发展,我国证券行业逐步走向规范经营、风险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奠定了较为良好的发展基础,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证券市场规模显著扩张,市场深度和广度大大提高。
2004年至2016年,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从1,377家增长至3,033家,复合增长率为6.80%。
截至2017年6月30日,我国上市公司数量达到3,280家。
与此同时,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市值呈现波动性上升的趋势,从2004年末的3.72万亿元上升至2016年12月31日的54.75万亿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市值达57.62万亿元。
伴随着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和市值的提升,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日趋活跃,沪深两市股票总成交额从2004年全年的4.15万亿元增长至2016年全年的127.12万亿元。
截至2017年6月30日,沪深两市股票总成交额达51.91万亿元。
伴随着我国A股市场成交量的日趋活跃,我国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持续提升,股票市场募集资金规模从2004年的642.77亿元上升至2016年的19,583.16亿元,债券市场募集资金规模从2004年的27,983.73亿元上升至2016年的363,638.96亿元。
2017年上半年,股票市场募集资金规模达8,773.76亿元,债券市场募集资金规模达175,863.33亿元。
我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融资能力的提升,显著地促进了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提高了证券市场对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2、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
(1)证券市场的持续深化改革助推证券行业发展
自从2004年国务院发布《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变革,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壮大机构投资者和完善市场制度建设等。
2009年6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并正式施行,其改革重点主要包括:
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将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
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
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提示所有参与人明晰市场风险等。
该项改革措施的推进,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14年上半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我国证券行业市场化发展方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市场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核心发展方向,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行注册制改革、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完善退市制度等维度明晰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框架,还明确提出推进投资银行的业务创新发展思路。
《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则提出从建立现代投资银行、支持业务产品创新和推进监管转型三个方面支持证券行业发展,明确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开发跨境、跨市场、覆盖不同资产类别、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和差异化收费结构与收费水平的产品;
同时,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在境内外发行上市,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改革步伐有所加快,针对完善资本市场制度、促进资本市场作用发挥的新政策不断推出,改革涉及新股发行审核及定价机制、上市公司监管、交易所退市制度等多个方面。
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政策引导下,证券公司传统业务空间将进一步拓展,创新业务内涵将进一步丰富,证券公司创新转型的发展方向和实践途径将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中介功能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将不断增强,证券业已步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
(2)持续推进的产品创新为证券行业带来新的盈利空间
我国证券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子行业涉足和发展证券市场相关业务,与证券公司直接开展激烈的市场竞争。
同时,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的逐步对外开放也使得国内的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直接面对国际投资银行的竞争和挑战,我国证券公司亟需通过创新发展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实力。
证券行业的制度改革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证券行业的产品及盈利模式的多元化则为行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催化证券行业的长期发展。
2008年2月,《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出台,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充实资本,并支持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新的盈利模式。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推进证券、期货行业集约化发展,形成规模不等、经营特色各异的证券经营机构体系。
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要求促进证券行业发展,支持证券公司做强做优,鼓励组织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提升证券业机构规范发展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
监管部门还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证券业创新发展,出台了《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和措施》,明确了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鼓励证券公司上市和并购、放松证券公司资本管制和杠杆运用、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和投资范围、加快新业务新产品创新进程等具体措施,并已经在债券市场、场外市场及融资融券、资产管理、金融衍生品等业务领域逐步落实。
2013年以来,以大力推进监管转型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持续推进,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层出不穷。
此外,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正在向证券行业延伸,并进一步推动证券行业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3年3月发布《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并放开非现场开户限制之后,多家证券公司陆续推出网上开户服务,且佣金费率进一步下滑。
2014年,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券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沪港通),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本地证券公司跨境买卖股票。
2014年6月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启动受理主办券商做市业务备案申请工作,标志着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正式出台,显著增加新三板市场交易活跃度,提升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水平,成为证券公司新的业务收入来源。
3、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格局已经初步建立
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与我国过去三十年的经济增长方式相适应,但仍需要通过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来满足不同所有权性质以及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来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增长。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在规模持续扩大的同时,已发展成为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市场、地方股权交易所等主体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近年来,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的陆续推出及逐步成熟,标志着我国在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有助于满足民营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需求。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场外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仅为私有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渠道,也将为风险投资提供规模较小企业的退出渠道,从而更加有效地满足私有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
此外,公司债券品种的持续丰富,包括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拓展了我国国内企业的融资渠道和手段,有助于推动国内企业改善资本结构并促进其长期发展。
(二)我国证券行业竞争格局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年129家证券公司当期实现营业收入3,279.94亿元,实现净利润1,234.45亿元。
我国证券公司数量众多,各项业务竞争十分激烈,行业竞争格局呈现以下特征:
(1)传统业务面临激烈的同质化竞争,证券公司业务发展面临转型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传统中介业务、资本中介业务和自营业务三个领域,存在业务同质化现象。
证券行业对证券市场行情高度依赖的盈利模式导致证券公司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
国务院及证券行业监管部门近年来持续推出的系列政策明确了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和创新发展的原则,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充实资本,支持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新的盈利模式,推进证券行业集约化发展,并形成规模不等、经营特色各异的证券经营机构体系。
随着证券市场产品的不断丰富,证券公司业务领域不断拓展,预计未来还会有更多创新业务品种出现,有助于促进证券行业盈利模式持续转型。
(2)证券公司业绩分化明显,行业集中度保持较高水平
近年来,国内证券公司通过兼并收购、增资扩股、发行上市等方式迅速扩大资本规模,提升自身在证券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实力。
证券行业的整体竞争格局由分散经营、低水平竞争向集中化发展,证券公司业绩分化较为明显,行业集中度保持相对较高水平。
大型证券公司借助自身在网络分布、客户资源、资本实力等方面的竞争实力,与其他竞争对手拉开差距,形成较强的相对竞争优势,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前十大证券公司净利润的行业集中度分别为46.62%、46.78%和51.56%,整体行业集中度仍保持较高水平。
(3)证券行业竞争国际化趋势明显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证券行业正在逐步实现对外开放。
我国已实施一系列措施增进外国金融服务公司和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参与程度,包括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的相继推出、取消外资证券公司禁令、发放合资经营牌照、提高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持股比例、逐步扩大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以及证券公司践行走出去战略,加快国际化业务布局等。
这些措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国金融领域监管改革和对外开放。
未来国内证券行业竞争的国际化趋势将更加明显,证券行业的竞争格局可能产生变化。
(4)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将加剧证券行业竞争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逐步加深,未来我国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将加剧证券行业的竞争。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提出将实施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研究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股,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积极支持民营资本进入证券期货服务业,且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以相互控股、参股的方式探索综合经营。
自2006年银行综合化经营试点放开之后,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开始逐步布局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域,形成金融控股集团或银行控股集团的模式。
传统商业银行可能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得证券业务牌照。
与证券公司相比,传统商业银行无论是在资产规模、利润规模,还是在渠道数量、社会融资占比方面,均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金融混业经营将对证券行业的竞争格局形成冲击。
(5)互联网金融发展对证券行业竞争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发达,互联网行业与诸多传统行业正在进行深度融合,形成新的行业发展生态。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转型升级“新常态”,证券行业将迎来深化改革的新机遇,证券行业的互联网化特征日趋明显,“互联网+资本市场”对证券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证券公司存量客户的流动性将有所加强,证券公司在客户资源开拓及维护方面的策略亦发生较大变化。
为应对互联网给传统证券业务带来的冲击,证券公司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深度合作,通过自建的电商平台,在账户、平台、产品、服务四大领域积极探索互联网券商营销新模式,巩固自身传统业务竞争优势。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证券行业的业务盈利模式和客户服务思维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相应的政策改革也为证券业务的转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并将有力推动证券公司从传统券商向互联网化转型,盈利模式也将从传统单一模式向多元化模式升级。
(三)我国证券行业监管环境
1、行业监管体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证券行业形成了以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为主,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对会员实施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体系,主要构成如下:
(1)集中监管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证券期货市场规章规则,拟定市场发展规划,办理重大审核事项,指导协调风险处置,组织查处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系统监管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
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
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
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
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
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
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
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
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
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分别根据其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行业和证券公司部分业务的市场准入、业务规模、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国有资本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
(2)自律管理
在证券行业集中监管之外,证券和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证资本市场运行统计监测中心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机构对其会员(及参与人、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及证券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监管,构成证券期货监管活动的有效补充。
2、行业监管法规
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多层次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行业的监管法规
在证券行业方面,颁布实施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
(2)期货行业的监管法规
在期货行业方面,颁布实施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
(3)基金行业的监管法规
在证券投资基金方面,颁布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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