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承包合同共29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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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经营,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三、承包费 17、乙方向甲方交纳承包费____________元整。
18、承包期限______年(______个月),车型为______座。
四、双方责任 19、甲、乙双方应自觉全面的履行合同,甲方如违约以公司财产赔偿相应损失;
乙方如违约以家庭财产或其它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各种税费、交付承包金等违约行为,还应向甲方支付未付承包金、各种税费的20%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
20、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所收费用不退;
如因甲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车,则由甲方退还乙方未完成的费用,并支付包车总款的5%赔偿金;
如双方协商一致中途终止包车,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
若需延长包车,需经甲方同意,并支付。
2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2、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篇二:
景区承包经营合同梅山龙宫风景区经营权承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新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吴建平 承包方(乙方):
娄底市联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谟连 为加快新化县的旅游发展,打造梅山龙宫“世界溶洞极品”品牌,甲方决定将梅山龙宫景区经营权发包给乙方。
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承包经营范围:
新化县移民局梅山龙宫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
具体包括已开发的梅山龙宫溶洞主体,已修建的龙宫广场和人工湖、停车场、码头、渡船(两艘)、电瓶车道、管理处办公楼等景区配套设施。
第二条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即从20xx年2月20日起至2056年2月19日止。
第三条承包经营方式:
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2亿元。
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2100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100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3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45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5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20xx年开始,每年10月31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
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梅山龙宫景区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合法利益和甲方合理利益不受侵害。
2、依法依合同对乙方的经营、开发、资源利用进行监督。
3、根据本合同条款内容收取承包经营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如下:
1、成立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为乙方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协调处理景区矛盾,创造良好的景区环境,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成立派驻梅山龙宫景区的公安警务室,为乙方提供治安管理服务。
3、确保乙方享受甲方已出台及以后制订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5、应负责对现有景区经营场所的划定及移交工作;
并提供已征用土地红线图及相关报批手续的复印件。
6、应负责对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的界限划定及资料的移交工作(景区的总体规划控制范围以20xx年8月修订的梅山龙宫景区总体规划方案及红线控制图为准),并对景区的规划控制工作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
在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除乙方可按规划建设旅游及配套设施外,其它任何部门不能新建房屋等各种建筑物。
7、应保证梅山龙宫景区建设的项目及移交资产、土地的合法性。
8、景区承包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9、负责处理原景区管理处签订的有关需要解除的未到期合同的终止、合同改签、违约赔偿等工作。
10、本合同期内,为保证乙方权益和梅山龙宫景区的唯一性,甲方不能批准在新化县范围内重复开发与梅山龙营同类型的溶洞项目。
11、负责提供能安装1000—1600kva变压器的高压线路到景区范围内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的用水、用电享受当地的最优惠价格。
12、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在10天内组织人员清点“梅山龙宫景区”的资产和有关资料,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梅山龙宫景区”内所有资产、有关资料顺利移交给乙方使用。
13、在本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及时解除梅山龙宫景区管理的现有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并配合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签订部分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
14、甲方应配合和支持乙方以开发梅山龙营的名义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旅游开发项目经费,所争取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5、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16、应协助乙方办理梅山龙宫宣传广告牌业务,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高速公路沿线、国道沿线及县内地方公路旁的广告位,以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对梅山龙宫景区项目进行自主合法经营管理。
2、有权将梅山龙宫景区内的经营项目进行承包管理。
3、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有关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履行后前五年内,乙方的景区建设项目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有权根据需要申请对景区整体规划进行调整,分期开发利用与改变部分土地用途,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程序报批。
5、有权自主决定景区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招工用工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安排甲方原有的员工就业。
6、在同等条件下,对新化县其它景区的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如下:
1、景区溶洞的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实履行保护管理景区内溶洞旅游资源的责任。
2、加强景区配套景点、设施的建设,合同履行后的前5年乙方确保平均每年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乙方每年应有一定资金投入景区旅游项目品牌的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梅山龙宫景区”的知名度。
4、在合同期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免费提供5000张参观梅山龙宫溶洞的门票,但甲方应指定县旅游局代表政府领取该赠票(当年有效)。
5、如梅山龙宫景区需要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文化遗产、aaaa景区及国家地质公园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不得将甲方的景区资源、土地使用权和移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四章违约责任篇三:
承包经营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承包经营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丰富旅游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承包经营相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营场所的位置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承包给乙方。
乙方的经营范围为。
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特许经营项目必须取得特许经营权,否则不得经营。
第二条租赁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足额缴纳全年承包费后,甲方方可进行经营。
承包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但乙方应于承包期届满日前90天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条承包费、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全年承包费为人民币元(大写:
整),即每月元;
工商费、税务费、水电费等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在交付承包费时一并向甲方预付该场所的承包保证金元(大写:
整)。
合同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于抵扣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责任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如有不足部分乙方应向甲方足额缴纳。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承包费及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整),甲方收款时应出具收款收据并载明承包费的起止日期。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及管理,严禁乙方随意扩充或增加柜台、乱摆乱放商品及在门前过道摆放柜台和销售商品;
(二)甲方应保证所承包的场所权属清楚,无使用权之纠纷。
在乙方支付全部承包费并交付保证金后将上述场所交付乙方,甲方不得在承包期内提高承包费;
(三)承包期满,乙方不继续承包的,甲方有权收回该经营场所。
乙方应在承包期满后两日内将承包的场所交还甲方,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场所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承包期间享有该经营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并负责本经营场所内相关设施的维修维护,如承包经营的场所为房屋或茶楼的,不得改变其房屋结构,不得损坏墙体、天花板、地板、梁、柱等。
爱护景区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乙方按照原价负责赔偿。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不得转租、转让、联合承包以及交换该经营场所。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全面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该经营场所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灭失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无法恢复原状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负责赔偿。
(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商品经营范围予以经营,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不得有损景区形象的情况发生(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过期、变质的商品、欺诈游客、围追客人兜售商品、强买强卖、与游客争吵等),若因此给景区和顾客造成损失和坏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要及时进行整改。
(四)经营场所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乙方负责,每天必须随时进行清扫并接受甲方监督与检查。
如检查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并每次从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500元,乙方需在两日内补齐扣除部分的保证金。
若产品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扣除全额保证金。
(五)水电费、卫生费、税费、工商费、安装电话和宽带、安装有线电视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每月日乙方按照其电表实际使用的数额元/度的价格向甲方缴纳,甲方应给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据,因使用该经营场所所缴纳的其他费用,乙方应将相应收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六)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甲方的规定着统一服饰或配备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统一服饰,普通话交际,举止文明,热情大方。
(七)乙方应完善消防设施,树立防火意识,严禁私自乱搭电线,严防大小火灾事故的发生。
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甲方有权收回该经营场所;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的,乙方除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变更和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承包费及保证金;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在承包经营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该经营场所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2、在承包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联合承包以及交换该经营场所的;
3、从事超范围经营引起的游客投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服从甲方日常管理,对甲方提出的各项合理建议和要求,乙方拖延或拒不执行的。
(三)承包经营期间,如甲方因该经营场所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经营场所,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甲方将该经营场所抵押给第三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扣除应由乙方缴纳的承包费后,将剩余的款项足额无息返还乙方。
(四)在承包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费按未履行的实际承包期限所缴金额无息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乙方退还本经营场所: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承包期间,乙方承包的经营场所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3、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要求景区功能布局调整及甲方建设需要调整的。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违约责任及赔偿
(一)承包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经营场所。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年承包费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二)若甲方擅自、无故中止本合同,除退还给乙方实际未履行期限内的承包费外,还需支付给乙方年承包费总额10%的违约金;
若乙方擅自、无故中止本合同,甲方有权不退还承包费,乙方还需支付给甲方年承包费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违反第五条规定的,除付清所欠款项外,还需支付给甲方年承包费总额1%的违约金。
(四)因乙方的原因引起游客投诉,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情形严重的(情形严重包括:
省级责任投诉一次、区级责任投诉三次、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游客受到损失等),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年租赁总额15%的违约金;
第八条免责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的原因,需要拆除或改造已承包的经营场所而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二)国家政策含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景区功能布局调整及对集团公司所属景区做出的任 篇二:
景区合同 民营企业如何就旅游景区开发和当地政府签订合同 旅游景区开发民营企业经营权投资开发进行旅游 分类:
落地运营:
运营管理 序:
在展望21世纪产业经济发展之时,旅游产业是一个难得的被各方面都共同看好、有着远大前程的产业。
由于其安全、环保、收益稳定、对整体经济发展有很强的带动作用,被人们称之为“无烟工业的典范”、“永不没落的朝阳产业”、“天然的长寿型产业”、“最具前景的黄金产业”。
旅游产业和汽车、石油被认为是未来最具有投资价值的三大产业,纷纷被国际金融投资界看好。
在这种大环境下,民营企业纷纷进军旅游产业,特别是对旅游景区进行投资开发。
目前投资旅游景区开发的国内民营企业中,很多具有在房地产业、贸易业方面的经验,但就旅游产业的特性而言,和传统的房地产、贸易等产业存在极大的差别,旅游产业对他们而言,其实是一个全新的产业。
他们介入旅游景区的开发过程和具体的运营过程将不可避免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其中如何和旅游景区所在的地方政府签订关于景区开发的合同就是一个关键问题。
签订好一个合同,对于民营企业来讲,意义非同小可,特别是在目前国内旅游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如何介入旅游景区的开发,如何规避各种风险,如何保证企业的投资利益和资本的安全退出,显得尤其重要。
如果合同签不好,将无法为企业资本进入和安全退出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律保障,对经营本身,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笔者们曾作为景区开发公司的营销总监和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民营企业和旅游景区当地政府签订合同,介入旅游产业的过程,特将如何和政府签订开发景区的合同纲要列举如下,以供参考。
一般说来,民营企业介入旅游景区的开发需要和政府就开发景区,获取景区的开发经营权,签订相关协议,总体说来,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框架性协议阶段,这一阶段一是对企业和当地政府在开发景区中采取的方式进行界定,即是采用合作开发,还是民营企业独资开发或者其他方式开发;
二是对协议双方的权、责、利进行一般性界定。
基本思路是,在保证旅游资源所有者的权益的前提下,本着双赢互惠的原则,保证企业作为投资者的一般性权益。
第二个阶段:
补充合同或子合同阶段,如果不成立新的景区开发公司,框架协议双方继续深化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如资产移交、人员接管、环境保护、宗教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如果成立新的景区开发公司,则存在新公司与原先框架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继承的问题,须完善一个法律手续,才能继续深化双方的权、责、利关系。
具体讲,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一、签订合同双方主体资格 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需要加以注意,以免给未来的实际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而言,对方可能会让政府下属的旅游局,甚至是旅游局下属的景区管委会或管理公司与其签订合同。
一般说来,这样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签订合同的对方应该是行使景区旅游资源所有者职权的当地人民政府。
而且,需要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一般也不能和政府个别部门签署合同,因为旅游景区的开发涉及到方方面面,企业不可能只同一个部门打交道,或经常与非合同部门打交道。
另外,企业还应当注意与政府方面签订的合同是否还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如果需要,则签订合同当时合同其实还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完全可能出现合同不被主管部门批准,导致谈判流产的结果。
总之,企业应避免出现对合同效力的误判,杜绝开发前的重大失误。
二、经营权问题 经营权的取得是民营企业进行景区投资开发的核心问题。
但景区投资开发合同却往往在这一问题上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吞吞吐吐,含糊其辞。
究其原因,其实质就是国家对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旅游景区的经营权的让渡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各部委的说法又不一致,甚至是互相矛盾,让企业景区投资开发面临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而借用其他相关词汇,间接达到经营权的让渡,实在是不得以而为之举。
实践中,多采用合作开发的形式来规避经营权让渡这一敏感性问题。
在四川,随着20xx年11月《四川省旅游条例》的颁布,经营权问题不再是困扰民营企业景区开发的一个关键因素,该条例明确规定“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和其他法定形式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权不得进行整体性转让。
其他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部分景点经营权的转让,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次从法规的高度规定了经营权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实现转移。
这实际上是对全川已经风起云涌、很多既成事实,甚至是功成名就的民营企业投资开发旅游景区的法律确认,对全国其他各省、市、区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另外,经营权的内容也是不容回避的一个核心问题。
经营权应该包含什么样的实质性权利?
首先,旅游景区的经营应该是立足于旅游资源上,而旅游资源一般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自然景观、历史人文景观和民风民俗。
特别对于民风民俗的开发来说,如果民营企业不能获得独家的开发权,则进行景区开发实际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因此,经营权的实质应该是对景区的独家开发权,并且,应该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其次,经营权的表现形式应该体现在对旅游资源的占有、投资开发、使用、收益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的权利,需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三、拟投资开发景区红线图问题 旅游景区是一个比较大的范围,景区内实现旅游资源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企业对景区享有相关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务必对旅游景区的范围进行界定,充分利用现有的官方的专业数据,划定景区的区域红线,确定民营企业获得经营开发的景区究竟范围是多大,为保障民营企业投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景区范围进行界定的文本中,必须要采用官方的真实的数据,有的民营企业认为:
拟开发景区范围足够大,反正在今后的实际开发中只是对核心地区进行开发,因此只要保证核心区域的界定就行。
错误的不去注重对边界的确定,为今后开发留下了后患。
四、签约双方对开发方式的确认 以何种方式和当地政府就旅游资源开发达成协议需要在合同文本中做详细科学的界定。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和其他法定形式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
明确了民营企业取得经营权的方式有租赁、承包、竞买和其他法定形式,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务必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认真解读。
笔者认为,除了以本条规定的方式取得经营权进行开发外,还有不获取经营权的景区投资开发方式,如入股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民营企业也可以考虑采用。
在确定以获取经营权投资开发方式的前提下,企业成立独资景区开发公司,承担景区开发的具体开发工作,原先民营企业从事投资开发的公司的权利义务通过法律手续转由景区开发公司承担。
这样做的好处是,由开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避免由整个民营企业来承担,弱化经营风险。
在开发公司经营过程中,政府不干预企业经营,只行使法律规定的管理权;
在确定以政府和企业进行合作开发的方式下,民营企业和政府将作为新组建的开发公司的股东,开发公司将代表政府和民营企业行使对旅游景区的开发经营权,这样就可以规避建设部有关经营权不得让渡的说法。
五、投资额度和经营期限 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作为旅游资源的所有者和景区开发经营权的让渡者,政府必然会关心民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一方面和景区开发的实际需要有关系,另一方面也和个别部门、个别政要一味追求招商引资成绩,并将此作为追求政绩,获取更大的仕途发展空间有关系。
企业在和政府的博弈中往往处于弱势,有可能成为事件发展的受害者,在这种大环境下,作为投资者,在签署总合同的时候,应该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投资总额呢?
笔者认为,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投资额的性质界定问题。
民营企业取得旅游景区的经营权,不是一个空洞的说辞,而应该有明确的表现形式,其中,对景区开发的招商引资权便应包含在内。
也即是说,企业对景区的投资额不仅仅是自身所投入的自有资本,还应当包含企业通过招商引资等其它方式吸引的资本。
这样一来,巨额的投资总额实现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
二、经营期限与投资额的微妙关系。
一般说来,经营期限与合同投资额是呈正比例关系的,经营期限越长,合同投资额可能会更大,政府乐见于此。
对于企业来讲,景区经营只要不出现净亏损,经营期限也应该是越长越好,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而且,越长的经营期限,给企业留下越大的活动空间,试想,50年投资5个亿,跟50年投资10个亿有多大差别呢?
谁知道50年以后国家的政策、法律、旅游发展状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谁又知道50年以后的民营企业是什么状况呢?
更何况70年呢?
笔者认为:
只要不是太短的期限,超过30年以上的经营权对企业来说,投资总额的大小不应再成为影响合同谈判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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