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奥会计之《财经法规》高频考点分解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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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会计之《财经法规》高频考点分解综述
高频考点1-1: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构成
基本构成制定/发布机关
效力层级
主要内容
具体表现形式
(一)基本构成
构成
制定/发布机关
效力层级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2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部门规章
财政部
3
会计规范性文件
4
(二)具体表现形式
1.会计法律
(1)《会计法》
(2)《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行政法规
(1)《总会计师条例》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会计部门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2)会计规范性文件
38项会计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高频考点1-2: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主要内容规范的制定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统一领导”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规范的制定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特殊需要,制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
1.“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比如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2.“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2)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
NO!
更主要的是应根据《会计法》认真组织好、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高频考点1-3: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2.会计核算依据
3.会计资料
主要内容4.会计处理方法
5.会计记录的文字
6.会计电算化
7.记账本位币
(一)依法建账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解释】此处的“法”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依法定种类、要求设置会计账簿。
标准
分类
用途不同
序时账簿(日记账)
分类账簿
总分类账簿
明细分类账簿
备查账簿(辅助账簿)
外形不同
订本式、活页式、卡片式
(1)序时账(日记账)
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
如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总分类账
①根据一级会计科目设置的,用以总括反映经济业务的账簿;
②总分类账对明细分类账具有统驭和控制作用。
(3)明细分类账
①根据明细会计科目设置的,用以详细反映经济业务的账簿。
②明细分类账是对总分类账的补充和具体化。
③在实际工作中,每个会计主体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为不同的总账账户设置所属的明细账。
(4)备查账簿(辅助账簿)
①对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未记录或记录不全的经济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
如租入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委托加工材料登记簿等。
②不是根据会计凭证登记的账簿。
③没有固定的格式。
(5)不同用途账簿对形式的要求
①总账、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账;
②明细账多采用活页账;
③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明细账采用卡片账。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资料(4类):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2.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3.伪造VS变造
(1)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资料,旨在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资料,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四)对会计处理方法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1.不得变更≠不得随意变更
2.依法变更
(1)当单位的经营情况、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更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单位经济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2)依法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五)对会计记录文字的基本要求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六)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对前提的合法性要求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结果的合法性要求
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七)对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高频考点1-4:
会计凭证
(一)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
1.不真实、不合法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不准确、不完整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二)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除金额外)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1)途径(2选1):
重开、更正
(2)更正权人:
出具单位
(3)要求:
不能涂改、更正处更正人应签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三)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3.除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负担的单位。
高频考点1-5:
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
(2)利润表:
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即盈利或者亏损的情况。
(3)现金流量表:
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情况。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反映一定会计期间所有者权益各个构成部分在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2.会计报表附注:
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
3.财务情况说明书:
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
主要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
(1)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以及经过审核的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编制时间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3.报表的内、外部关系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2)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3)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当期报表的列报至少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及相关说明。
4.结账日
(1)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2)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内容要求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依法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2.形式要求
(1)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3)签章
①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②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向谁提供?
(1)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和必须接受职工监督的事项。
4.接受者的保密义务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组成部分的有(AB)。
A.会计报表附注
B.财务情况说明书
C.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D.年度生产计划表
【答案】AB
【例题2﹒单选题】反映公司、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情况的会计报表是(C)。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
D.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答案】C
【例题3﹒多选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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