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罚实施条例原创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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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开标的组织程序不符合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定标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及招标小组成员给予200-1000元处罚。
第十条应制订正式招标文件而未制订,或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的,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并处以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中标单位及金额的确定与合同签订不一致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超过10万元招标项目在组织开标或商务谈判时,未通知审计监察部参加的,给予主责人警告处分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在招标过程中存在收受、索取贿赂的,一经查实,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减薪或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总裁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销售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案场收银员未按照标准程序办理收款手续,收取的现金未及时存入银行,当日数据未及时录入系统的,给予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案场收银员在数据录入或应收款统计过程中出现差错,导致少收或错收销售款,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由本人全额承担。
第十六条营销人员擅自收取销售定金和销售款的,责令限期交回并给予其辞退处分,同时对其主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十七条营销人员在与客户签约后10天内未能及时、准确、全面收集按揭资料,导致按揭放款时间滞后的,对营销人员按50元/份进行罚款。
第十八条负责办理按揭人员在按揭贷款办理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按揭放款的滞后(超过应放款时间10日),处以100元/笔的罚款:
未妥善保管按揭贷款资料,造成资料遗失或毁损的;
未按相关规定将按揭贷款资料及时、完整地报送主办银行;
未及时更新按揭进度表,未积极跟进按揭贷款的办理。
第十九条超过合同规定付款期限15天应收而未收到房款(除按揭外的其他款项)没有及时书面催收通知客户的,给予营销人员50元/笔的罚款。
财务管理部门未及时发出催收书面通知给营销部门,对财务管理部门主办会计处以5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财务、营销部门办理按揭、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客户礼品、钱物的,除没收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同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营销人员违反销售纪律或保密制度,将公司有关销售秘密泄露他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处分,同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减薪、降职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由于营销部门原因导致未按时办理业主房产证的,给予营销经办人员50元/份的罚款。
第五章合同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标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应签订而未签订合同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合同条款与实际不符,或明显存在重大缺失、错漏、显失公平、重大风险的,责令采取补正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及相关审核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办人未按审批人的意见修改合同,或私自修改合同模板的,责令采取补正措施并对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印章管理人等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未经审批、签订或审批未通过即开始履行的,对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紧急事项经过提前申请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免责。
第二十七条加盖印章时,合同资料与审批文本不一致、合同有涂改、资料严重缺失未能及时发现的,对印章管理人及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因个人原因造成合同超付款、提前付款的,对经办人、财务审核人员处以200-5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合同档案资料不完整,缺少重要信息或资料导致诉讼证据缺失的,给予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200-1000元经济处罚;
由此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章成本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三十条未按期将项目预结算材料移交到下道程序的,每延期一天,扣应移交部门负责人50元罚款,因施工方和公司原因除外,但需提供相关原因延期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签证管理中,未及时办理签证申请或违反权限审批,变更完成后未及时进行完工确认的,直接责任人及主管负责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签证中查实有弄虚作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降处理,给予部门负责人1000元/份的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管理中,未及时办理设计变更的申请,未经审查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变更完成后未及时进行完工确认的,对于优化设计隐瞒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负责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设计出现重大缺失、错漏,研发设计部内审时未发现,给公司带来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
同时追究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设计合同中应有相关明确约定。
第三十四条在支付材料款、工程款时,财务管理部门未按照流程支付款项的,对财务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直接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对承包单位应提供而未提供正式发票的,财务未扣除相关税金而支付款项的(特殊申请范围内除外),视额度对财务负责处以2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在支付工程结算时,工程、成本、财务等相关部门未确定无质保金、无维修费、无代扣款、无工程扣款、发票到齐等付款前提条件而申请支付的。
对工程、成本、财务等相关部门应承担的相关事项进行罚款,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经办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确定的材料、工程、活动等价格不合理,没有与同期市场价保持一致,导致价格超过同期调查价格10-20%,且总价超出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超过同期调查价格20%-50%,且总价超出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超过同期调查价格50%以上,且总价超出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减薪或辞退处分,主管负责人不低于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其他工程成本控制方面违反公司规定,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
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
造成公司工程成本扩大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
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
第七章工期、安全、质量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工程进度的周计划、月计划和施工总计划,没有具体措施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保证工程如期完成;
项目管理人员的施工日志不完整、不规范,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仍不合格的,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
第三十九条工期延误没有按公司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没有对原计划进行调整,没有下一步具体措施保证工期,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
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处分并给予200-1000元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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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造成工程工期延误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以及相关的责任制,没有制订具体安全技术方案,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没有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档案,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
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处分,同时处以200-20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不能落实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危险区域防护设施有效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以及宿舍和办公室管理规范化,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
第四十二条外排栅、模板搭设、塔吊起吊、基坑支护、消防设施等与施工方案不一致,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施工机械设备等不规范,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
第四十三条出现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相关负责人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集团领导报告,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得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未及时报告或妥善处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次的处罚。
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处分。
第四十四条因图纸设计不合理,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发现相关部位使用功能无法满足,工程管理人员未发现或未及时处理,导致相同错误在同一单体工程相同节点部位再次发生,对相关工程管理责任人处2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未按图纸和国家标准施工,工程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导致工程结构安全受影响或造成返工延误工期的,对相关工程管理责任人处500-5000元罚款。
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
第四十六条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质与合同、设计文件不相符,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的性能及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给予工程管理人员200-20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施工、操作人员未持有相应上岗证、资格证,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给予项目经理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八条对监理单位管理不到位,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资质及施工设计没有按要求进行审查,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没有进行验收,工程成品的保护未落实到位,未对各种质量证明文件、检查记录、验收记录等资料检查是否齐全、完整,给予项目经理100-1000元经济处罚。
第四十九条工程管理人员存在收受、索取贿赂的,一经查实,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减薪或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总裁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招商(租)、物业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五十条在招租、招商过程中收受或索取客户的宴请、馈赠、红包等,出卖公司利益,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
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擅自减免或私自收取、截留、挪用客户租金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将擅自减免的费用在指定的时间内收缴或退赔,私自收取、截留、挪用客户租金限期交回,同时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
第五十二条物业小区特殊岗位、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不按时、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同时给予经济处罚100-1000元。
造成安全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处分。
第五十三条物业小区安全防范、环境卫生、客户服务等工作落实不到位,业主投诉严重的,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同时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处分。
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物业收费岗位管理和监管不到位,存在侵占、挪用、贪污公司财物的现象,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追回赃款赃物,同时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
第五十五条物业部门及人员违反其他工作纪律和岗位职责要求,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通报批评并处以200-2000元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直接责任人降职、减薪或辞退处分。
第九章货币资金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五十六条现金支付范围、金额超过公司制度规定,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严禁公司所开个人银联卡公私混用,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每次各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资金支付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如审批手续不全擅自支付资金或费用的,对出纳员、财务负责人处以200-2000元/张单据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由出纳员、财务负责人全额赔偿。
第五十九条收取款项没有开具收款凭据或未按公司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的,对出纳处以200元/次的罚款、财务负责人处以500元/次的罚款。
第六十条禁止使用已离职员工的银行卡作为公司收款或付款的银行账号,一经发现,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各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每月月末必须安排盘点现金,以书面盘点表为准,每少一次,对财务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现金抽查盘点时出现不明原因的帐实不符,白条抵库,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出纳员必须建立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对支票的购入、领用、结存情况进行统计,作废支票统一管理;
建立承兑汇票登记表,对票据的办理、支付、结存、解付情况进行登记。
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票据登记与保管的,对出纳员及财务负责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银行对账单必须由财务经理或主办会计核对并编写调节表,不得由出纳代办。
如发现违规操作或未编制书面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次对财务经理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公司收款收据未按规定办理领用、登记、核对等手续,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公司员工个人借款,未按权限进行审批的或超期未进行书面催缴的,或超过三个月账面没有还款记录的,每次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十章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处罚规定
第六十七条员工入职时必须向公司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本人照片等材料,如材料不全或存在虚假材料的,对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100元/份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员工入职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对人力资源负责人处以100-1000元/份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员工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书面移接交手续的或未还清公司欠款而已结清个人工资费用的,对人力资源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处以200元/人的罚款。
第七十条人力资源部门未及时关闭离职员工的OA和ERP账号,对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各处以200元/人的罚款,造成泄密损失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人力资源部未按考勤统计和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工资,造成多发工资额,责令经办人追回多发部分,同时分别对工资计算人员、审核人各处以多发金额10%-50%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员工信息档案不完整,或未妥善保管好员工档案造成丢失或毁损,除责成档案保管人限期补正外,另对档案保管责任人和人力资源负责人各处以100元/份的罚款。
第十一章廉政建设审计处罚规定
第七十三条违反公司廉政建设八条红线,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外,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参加供应商、客户或商家的宴请(工作餐除外)与娱乐活动。
2、以权谋私,在材料采购、基建(安装)工程、广告策划活动等方面与自己、亲属或朋友进行不正当业务往来。
3、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
4、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或用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5、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6、向供应商、客户或其他利益单位索取利益回报或接受其回扣、佣金及其他好处。
7、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为自己或他人谋不当利益
8、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客户资料信息,谋取私利,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第十二章审计意见与《整改方案》的落实
第七十四条未按集团审计要求按时报送资料,每迟报一天,对相关责任人各处2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拒绝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人员调查审计相关事项的,对相关责任人各处500-1000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十六条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限期整改而未落实整改的,处罚标准如下:
1、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原来已作出罚款处罚的,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原则上在原罚款金额标准内再处罚;
2、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原来没有任务出罚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罚款100-1000元。
第十三章审计奖励
第七十七条为弘扬正气,集团鼓励员工揭发、检举违法乱纪行为。
经查属实,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对举报重(特)大案件,违纪违法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集团批准,可给予1~3万元的奖励。
第七十八条举报受理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员保守秘密,一经发现泄密并查实,对举报受理人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如有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九条鼓励员工向集团审计监察部实名举报。
举报形式:
电话、短信、邮件、书面报告、当面汇报。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条例执行过程中产生不同理解或本条例没有规定的,由集团审计监察部做出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一条各公司、部门相关制度中的处罚规定条款也作为本《条例》的依据之一,处罚程度如存在不同之处,则按处罚重的一文执行。
第八十二条各部门在自查过程中已经做出处罚的事项,审计监察部不再重复处罚。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修改权归集团审计监察部,经集团总裁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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