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监管局有关国家省市支持企业促进经济稳定发展金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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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17.加强政银企协调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7.加大信贷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要通过降低利率、推广无还本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
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小微创业贷”“富民创业贷”“鑫农贷”“金农贷”服务,缩短备案时间,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续贷。
二、加大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稳定增长。
对于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且单户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业务,免收转贷基金费用,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暂予减免。
5000万元以下的转贷基金业务,豁免“一事一议”手续。
执行期限为2020年2—4月。
(一)进一步加强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充分运用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有效保障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对法人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再贴现需求,给予优先审批。
法人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流动性管理,集中更多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10.加大对受困企业资金投放力度。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从业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旅游飞农业养殖等行业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临时性和中长期融资服务。
研究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从业机构的政策措施,力争全年新增融资额不低于1500亿元,并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
对于在疫情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A级以上的,对外融资上限在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经营范围适当放宽。
十一、深化服务,扩大银企融资对接。
各银行机构要在2019年“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模式经验,扩大实施范围,对全省制造业、服务业等企业进行全面融资对接,重新梳理、全面摸排本行对接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变化情况,逐户制定差异化金融服务方案,提高金融服务及时性和精准度。
要积极利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渠道,优化线上金融服务模式,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加大对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一)加大流动性支持。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提供的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低成本资金,优先向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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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
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18.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
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
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6.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
鼓励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引导大企业做好表率,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帮助中小企业共同渡过难关。
9.强化金融服务。
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
(五)加强对受困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推广无还本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对于纳入重要医用物资、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领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机构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进一步降低。
各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督促成员单位管控负债成本,维护定价秩序,在特殊时期最大限度地向实体企业让利,共克时艰。
对于无法按时还款的个人和企业,各银行机构要分类施策,不得单独因疫情影响原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监管部门将适当针对性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各银行机构要严格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保护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
12.有效做好不良资产处置。
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重点关注并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而暂时陷入困境的地方中小企业,通过政银企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多方联动等方式,提供债务重组、流
动性支持等金融服务,助力中小企业盘活不良资产。
四、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企业融资纾困。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做好受疫情影响的存量授信客户排查,分类制定实施差异化帮扶方案。
对于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积极支持企业生产不停顿,供应不掉链,稳定融资环境,提振企业信心。
对出现暂时困难的大中型企业,要充分运用联合会诊帮扶机制,研究会商纾困化解方案。
对于2020年3月31日前(视疫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到期的贷款,根据企业受影响程度、复产情况及贷款状况等,合理采取展期、延期、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付息方式、无还本续贷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企业还本付息压力,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可延长贷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的金融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的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继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稳定增长。
3
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22.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展期或续贷利息。
对列入国家或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利率优惠;
疫情防控期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应在各机构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水平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低30个基点。
5.提高重点保障企业服务效率。
指导从业机构开辟绿色审批通道,量身定制业务产品,提高服务针对性;
加强业务创新,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通过电话、网络等远程方式,提高业务办理便捷性和安全性;
梳理调查存量客户,对其中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等重点保障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主动联系了解客户需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对到(逾)期贷款、担保等业务,及时提供快捷的续贷(展期)、续保服务。
一、全力以赴,重点保障疫情防控企业金融需求。
各银行机构要主动对接政府疫情防控相关部门,梳理辖内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医用防护用品、杀菌消毒用品、检测试剂盒、医疗设备、相关药品等)生产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名单,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及时掌握生产运营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配置金融资源,开通快速审批通道,全力满足医用物资生产扩产及采购、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的资金需求。
对疫情防控期间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申请,原则上在24小时内要完成授信审批和贷款发放。
要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和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等优惠政策,发放利率优惠的信用贷款。
(二)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合理资金需求。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全市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鼓励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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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性、政策性银行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24.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和支持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信保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
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
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鼓励辖内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充分利用上级行政策和资金优势,对防疫单位加大低息资金支持力度。
支持保险机构积极为防疫物资进口企业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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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1.推动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
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彰显社会责任,加大精准扶持力度,主动降低相关企业服务费用,重点包括:
2020年内,对医药行业挂牌展示企业,减免50%挂牌展示费;
针对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的拟备案项目发行人,提供私募可转换债券备案"
绿色通道"
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核;
对备案发行私募可转换债券的中小民营企业,减免50%备案登记服务费。
五、减费让利,努力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尤其是纳入国家和江苏省名单内的重点保障企业,各银行机构要在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基础上,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且不得收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两禁两限”要求,对复工复产企业执行优惠利率和费用减免。
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查处。
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要降低0.5个百分点。
积极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要通过压降成本费率、优化内部定价体系、取消不合理收费等措施,拓展线上金融业务,减免相关服务费用,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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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绿色通道”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
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
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23.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
9.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绿色通道,计划运营时长为6个月,选择省级银行机构并整合各类转贷服务公司(基金),针对广大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含无还本续贷)和转贷业务。
(四)开设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
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为期6个月的融资绿色通道,设立重点保障企业板块,全力满足我省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融资需求;
鼓励银行面向我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含承诺无还本续贷)。
绿色通道内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无还本续贷),原则上应在参与银行上年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30个基点。
各地转贷服务公司(基金)提供转贷服务,各银行机构要全力支持上述转贷业务。
对绿色通道内发放普惠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省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主动做好绿色通道宣传推广落地工作,加强对辖区金融机构的指导协调。
3.调整经营方式保障安全。
引导从业机构适当调整经营计划和考核要求,充分利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普惠金融科技服务平台等开展线上业务推广使用电子签约、电子凭证等技术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走访;
确需现场尽调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
指导从业机构强化系统维护,确保交易、结算等重要系统正常有序运行,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及时在线回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产品兑付清算及投资者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畅通渠道,提升金融服务便利。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开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确保金融服务高效畅通。
要从展业、审批、放款等环节着手,进一步推广全流程线上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强化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小程序等电子渠道服务,引导客户减少非必要的柜面业务办理。
鼓励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远程金融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采用不动产抵押线上登记模式,保险、理财产品销售可实行远程双录,核保核签和贷后管理可采用视频连线等非现场工作方式,并留存好影像资料备查。
四、全力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
(一)强化现金服务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科学预测各券别现金需求情况,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
(二)开辟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
要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
(三)做好征信管理与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官网、公众号等渠道做好疫情期间征信服务相关公告,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认真做好个人信用报告代理查询点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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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六)有针对性地做好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信贷服务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应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加强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金融支持,防止已脱贫人员受疫情影响再次返贫。
已经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要优先给予支持。
六、救急送暖,改进个人金融服务。
各银行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全面摸排本行客户中新冠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等人群,对因疫情期间还款不便造成的逾期不视作违约,并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减轻相关人员生活压力。
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
(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金融机构要坚持金融为民理念,合理安排网点营业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众公告。
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信息报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及其他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后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要予以调整。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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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保险产品及快速理赔
10.提升保险保障。
保险机构开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消毒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保险理赔快捷通道,支持其恢复生产、保障供给。
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中小企业,可采取预付保险金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
支持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意外险、健康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
对疫情相关出险理赔客户,保险机构要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在医院等级、医保结算、诊疗项目等方面减少限制,确保高效理赔。
七、主动对接,扩展保险责任保障范围。
各保险机构要创新产品供给,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防疫物资运输等方面的保险需求,为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提供高效优质优惠的保险服务。
支持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意外险、健康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等。
支持保险机构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冠肺炎的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药品类别等限制。
八、快速理赔,及时支付保险赔付资金。
各保险机构要按照疫情防控需要,开通理赔绿色通道,鼓励采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服务及预付保险金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各保险机构要简化手续和材料,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供理赔资料的,鼓励实行“先行结案,后补资料”,尽快为出险客户提供理赔资金支持。
要积极做好对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企业的保险理赔服务,支持其恢复生产、保障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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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准备金提供增信
14.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督促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
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相关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10倍至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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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23.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8.加强融资担保。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畅通银担合作渠道,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对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三)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和担保工作。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贷款的反担保要求,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且对重点企业担保、再担保有实际行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除享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优惠政策外,省财政厅还将对其担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6.加大对重点企业担保支持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县应指定一家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政府性融资担保普惠金融功能。
督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相关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免收再担保费、取消反担保要求。
9.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
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再担保费率均不超过2%,并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风险容忍度。
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支小支农作用,力争全年新增小微企业和"
三农"
业务担保额不低于1000亿元。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按照以上措施用实际行动支持重点物资保障企业、小微企业的担保、再担保机构,除享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优惠政策外,省财政将对其担保费进行一定补助。
11
小贷、典当、融资租赁,金融租赁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
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八)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补充作用。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三农”客户的金融服务力度,进一步简化续贷程序,降低融资利率。
鼓励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开展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鼓励有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客户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酌情增加资金投放、缓收或减收租金。
7.发挥各类从业机构特色优势。
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发挥专业和渠道优势,加大防控物资生产设备投放力度,为相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供帮助;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相关企业提供快捷优惠的金融服务;
鼓励典当行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处置绝当物品(客户明确同意处置的除外),并予以妥善保管。
12
上市公司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
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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