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949858
- 上传时间:2023-02-01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2.59KB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责权对称,责任追究原则;
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原则。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但每年必须对税收优惠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税收优惠金额计算不准确的,应取消其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调整其税收优惠计算结果,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必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所得应当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章审批类税收优惠管理第九条审批类税收优惠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具体范围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执行到期的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实行随报随批。
纳税人应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的,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主管税务机关。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委托下级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的实地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除特殊情况外,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需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报送资料的基础上提供如下资料:
(一)税收优惠请示文件;
(二)两个(含)以上调查人签名的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或超出受理期限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纳税人发放《限期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税收优惠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的,要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限提交全部减免税补正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对审批类税收优惠资格的审批。
申请税收优惠资格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做出准予认定的书面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机关依法不同意认定税收优惠资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一)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必须事先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计算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附报相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
税务机关对事后备案事项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十七条列入事先备案税收优惠项目有: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转制文化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八)软件生产企业,动漫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列入事先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见附表一)及本办法规定相关备案资料(见附表二),提请备案。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予以登记备案后,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列入事后备案税收优惠项目有: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五)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关于收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式优惠。
第二十条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见附表一)及本办法规定相关备案资料(见附表三),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或优惠金额计算不准确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调整其税收优惠计算结果,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税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备案的,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证明,经审核确认且在备案文书中进行相应描述后,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备案资格申请后,应审查纳税人填报的税收备案资格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程序以及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第二十三条同一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按项目备案。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完成登记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应填写《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告知纳税人执行。
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应交由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归档保存。
第四章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在减免税的审核,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环节中,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会计核算是否真实规范,有关资料是否准确齐全,凡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当正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决定停止或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税收优惠管理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审批或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应及时提请审批机关或备案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审批或备案时间,税收优惠项目,税收优惠年限,税收优惠依据,税收优惠金额,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企业不征税收入可比照本办法关于事后备案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调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执行规定的,应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解读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10-10-25
信息来源:
海安县地税局
作者:
任善涛张东栋
浏览次数:
260
字号:
[大中小]
一、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背景
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要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方面面临的巨大压力。
我国历经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道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
保护生态环境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多处提到,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
在各方面的日益重视和多方努力下,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仍未消除,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环境保护,是一项颇具现实意义的措施。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具体条件和范围
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项目等。
考虑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范围日益多元化,一家企业涉足多个行业开展经营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的往往只是其中某些项目的所得而非企业的全部所得,因此,减免税的对象定位于企业从事某些项目的所得,而不是企业。
这样,即使企业的主业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但其从事了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的,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包括:
公共污水处理项目。
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问题,更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污水是人类在生活、生产活动中用过的,并为生活废料或生产废料所污染的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被污染的降水等。
污水处理就是利用各种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将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质从水中分离去除,使有害的物质转化为无害的物质、有用的物质,水则得到净化,并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污水经过水质处理达到用水标准后,回用于农、林、牧、渔业、工业、城市或作为低质杂用水等的用水方式,既可解决水资源日益紧缺的问题,又可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在一个资源稀缺的时代,污水处理更具有现实意义,国家政策应给予支持。
针对我国目前污水处理的这种落后状况,有必要发挥企业所得税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支持与发展,所以本条将公共污水处理纳入优惠范围。
与公共垃圾处理项目享受优惠的前提一样,污水处理也强调的是“公共”,也就是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污水”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污水,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
公共垃圾处理项目。
垃圾是人类产生和生活活动的伴生物,由于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不可能无限承受排放的垃圾,尤其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垃圾已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负担,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垃圾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对垃圾进行处理,尽可能进行充分的资源化利用,使更多的垃圾作为“二次资源”进入新的产品生产循环,化废为用,既节能又环保,应得到国家各方面的政策支持。
目前中国垃圾处理行业还面临一些问题,如现有的管理体制落后,垃圾收运方式落后,处理技术落后,水平较低,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企业所得税作为有效的宏观调控经济政策,也应发挥其在支持垃圾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所以本条明确将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纳入优惠范围。
对应垃圾的分类来看,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应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垃圾处理、电子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医疗垃圾处理、农村垃圾处理等。
另外,还需要明确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公共”,也就是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垃圾”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垃圾,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沼气综合利用,是指将沼气、沼液、沼渣(简称三沼)运用到生产的过程,是农村沼气建设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综合性技术措施,其范围涉及到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仓贮业等诸多方面,它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有必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
所以,本条明确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纳入优惠范围。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问题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
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
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
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
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
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国家一直强调实行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节能减排工作发展。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就是对现有的企业生产经营项目,通过加大资金投入,设备机械改造等方式,减少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提高单位能源产出量,实现清洁生产的改造项目,如《“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规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项目。
海水淡化项目。
水是地球上一切生命不可缺少的基本物质,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自然资源。
本世纪以来,由于世界各国工农业迅速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生产和生活的用水量也随之剧增,水危机成为一项重大的能源危机。
我国也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度,水已经成为重要的资源。
海水利用是解决我国水资源危机的重要措施之一。
向大海要水、要资源,是解决沿海(近海)地区淡水资源短缺的现实选择,也是实现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有必要通过税收政策扶持海水淡化项目的发展,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水资源危机。
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海水淡化,即是企业从事的利用海水脱盐生产淡水的工程。
四、优惠的具体办法
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优惠的具体方式,是三免三减,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不是自项目的盈利纳税年度起。
这主要是考虑到以盈利年度作为优惠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容易造成企业故意不计盈利而拖延优惠的计算年限,造成企业之间新的不公,且本条规定的优惠期限总共长达六年,能使大部分项目得以真正享受到优惠,所以本条采取了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时限的开始,即以权责发生制确认生产经营收入的实现时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 税收 优惠 管理办法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