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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并督促员工有效地去执行;
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做好网点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营业场所、金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
认真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制定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并适时地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技能;
做好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加强提解押运、金库守护、监控中心等重点岗位、重要人员安全管理;
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刑事案件的侦查,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理及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
总行安全保卫部为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的日常安全管理,履行总行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
第四条总行行长是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总行及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支行行长是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是支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经营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
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应按照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保卫部门。
第二章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营业场所(包括总行营业部、支行和分理处等)的安全管理,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业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19)实施风险等级防护。
第八条营业场所的物防要求
(一)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的所有窗户,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网(栏)。
条件许可的可安装整体防弹玻璃窗。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
全封闭的门要加装“猫眼”。
(二)营业柜台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80厘米,宽度不小于50厘米。
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缓冲式电控联动门。
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
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标准要求。
(三)营业场所的营业柜台上方应安装高度大于150厘米,宽度小于180厘米(以柜面基准计算)的防弹玻璃,单块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防弹能力不低于GA165—2019中F79B的要求,未到顶部分可用金属防护栏封顶。
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大于10厘米,两块透明板的间隙应小于2厘米。
柜台要设置长30厘米、宽20厘米、深15厘米底部为弧形的取钱槽,在取钱槽上要安装不锈钢活动推档拦板。
(四)营业室内应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
(五)营业场所有后院的,院墙高度应达250厘米以上,墙面光滑,顶部设置防攀越障碍物。
(六)营业场所的防盗门、防弹玻璃,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安全部门检测合格并经厂家投保的产品。
第九条营业场所的技防要求
(一)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部门联网的110报警装置,配备防入侵报警探头和紧急报警按钮,营业场所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营业室临柜人员应配足狼牙棒等自卫武器,同时配置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设备,营业场所应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备。
监控报警探头要实行明暗结合,全方位覆盖,并与110报警实施联动,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自助服务区及进入营业场所通道、金库通道、运钞车停靠点实施不间断电视监控,并配置不间断电源。
各种技防设施的功效和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并经公安部门检测合格。
(二)要加强各种物防和技防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安全防范功能。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营业场所必须严格执行行业安全标准,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营业场所的人防要求
(一)各支行每月要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及时传达、学习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常性组织安全防范技能培训和各项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干部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
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
(二)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层层签订安全防范责任状,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防范责任。
(三)加强营业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通勤门、联动门要随开随锁,办公桌的钥匙要随身携带。
营业期间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柜台内,确因工作需要,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并对来人的身份核对后方可进入。
营业
期间如发生突发性事件,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置,确保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
(1)营业前,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做好撤防和交接包工作,要认真检查营业场所、自助服务区及周围环境有无不安全迹象,自卫武器、消防器材是否放置到位,报警设施、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接包后未到营业时间的网点,款箱(包)必须入库保管,并在营业间内做好守护工作。
(2)营业中,认真执行会计、出纳、结算等各项制度,营业人员离柜时要按要求及时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印、押、机等入箱、入库保管,计算机退回原始界面。
营业期间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饮食用品,对出入相关场所的可疑人物要多留心、多观察、多询问,对办理业务的客户要多关心、多提醒、多协助,教育广大客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
(3)营业终,要收妥保管好各种现金、账、证、机、押,要按照规定做好款箱(包)的交接工作,网点收包后应做到“三无”,工作人员下班前应关好所有门窗,做好设防工作。
(四)中午、节假日值班必须严格执行“三人当班、双人临柜”制度,严禁值班期间迟到、离岗。
(五)营业网点负责人每天要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领导要及时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对异常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六)加强安全保卫基础性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档案。
第三章金库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金库是指存放本外币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以及其它有价物品等实物的库房。
银行金库的安全防护应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9)实施防护。
防护的部位为:
以业务库为核心及与之相关联的出入库交接场地、清分整点场地、本地守库室、主要通道、装卸区及库区周界等。
第十二条金库的物防要求
(一)库房墙体、顶板、底板应为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墙体厚度大于24厘米,具有防爆、防钻等防盗窃功能,位置隐蔽。
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和城市其它有碍库房管理的公共设施。
(二)库房排风装置应在墙内作外低内高的“S”型转弯,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应低于250厘米,直径应小于20厘米,出口应设钢筋防护网保护。
(三)出入库房门的通道应单一设置,应观察无盲区,便于警戒与监控。
(四)库房建设应进行防水处理,防止渗水潮湿现象发生。
(五)金库门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GA/T143—1996中规定的B级或JR/T0001—2000中规定的2级金库门,金库的门锁应选用GA/T73—94中规定的B级或JR/T0002—2000中规定的1类或IR类组合锁具。
(六)应急库门应与安装的业务库门具有相同的防护等级。
(七)通往金库门的唯一通道应设置防控隔离门,防控隔离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17565—2019中乙级的要求。
(八)库区应根据消防法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
(九)守库室应临近库房,使库房隔离门置于守库员的有效监控之下,守护室的门应安装安全防盗门,设置可视对讲装置。
(十)守库室的窗应有防护措施,室外应装照明灯,开关应设在守库室内,并配有应急照明设备和自卫器材。
(十一)守库室应配备对外联络的通讯设备、消防设施,并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第十三条金库的技防要求
(一)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要部位的入侵事件。
系统报警后,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显示,并能准确提示发出报警的位置。
(二)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便于操作的部位,具有防误操作措施,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三)周界防入侵报警装置应有连续的警戒线,不应有盲区。
(四)报警系统的设防、撤防、报警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五)金库应采用符合GB20185—2019的数字录像设备。
在作业期间进行实时不间断录像、录音,非作业期间应能在接受报警信号的同时,自动启动照明、录音、录像。
(六)库房内监控图像的浏览与回放应有权限限制,回放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库内活动的全过程和库内所有的存放品。
(七)库房外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库人员开启库门、进出库房的过程及面部特征,且应避免库门开启密码的显示和泄密。
(八)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清分整点场地每个清分台都应有摄像机进行独立监控和录像,回放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主要通道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的情况。
(九)装卸区及出入库交接场地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护卫及提款箱交接、进出库区的全过程。
(十)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启,非作业期间可采用移动侦测或报警触发自动录像方式。
(十一)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少于2小时。
(十二)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探测和记录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且音质清晰可辩,声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十三)出入口控制系统设置必须满足消防规定的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具有能接受远程控制和实时授权的功能,并能将相关的异常信息及时报送报警监控中心。
(十四)报警监控中心控制系统应具有同时控制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功能,识别功能应在接收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部位、性质并在屏幕上显示,记录功能应显示报警时间和处置预案,并打印记录。
中心控制系统应有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与公安机关110报警联网。
(十五)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
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震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功能。
第十四条金库的维修(包括库房、门锁、保险柜维修),应报财务会计部及安全保卫部共同审核,分管行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维修前,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作移库或寄库处理,实行空库作业。
维修人员应经安全保卫部审查后方可进入库房维修,安全保卫部及财务会计部派人监督,并做好维修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金库的人防要求
(一)坚持24小时双人以上武装守护制度。
总行金库配备专职守护员,实行全封闭管理,24小时坐班值守。
(二)守护员要按时到达和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让外来人员进入库区,确因工作需要,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并对来人的身份核对后方可进入。
并做好登记工作。
(三)守护人员必须熟悉守护目标、守库制度、报警电话、各种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上岗时要检查周边环境是否安全;
报警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完好齐全;
门窗是否安全。
值班期间要做到人不离岗,枪枝防卫器械不离身。
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各种登记薄,接班人员未到位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四)守护人员不得接触金库、尾款箱(包)的钥匙。
(六)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和公安部门的安全保卫检查。
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守护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
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确保资金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总行分管安全的行长、保卫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金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银行自助设备是有银行提供,客户自行完成现金交易、转账交易、账户查询等业务的专用设备。
自助银行是由银行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的营业场所。
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应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19)实施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物防要求
(一)穿墙式自助设备的安装墙体采用实体砖墙时,墙体厚度不小于24㎝,在防护性能不低于同等强度时,可采用其它材料,墙体厚度也可降低;
宜在银行自助设备操作面前方设置实体防护装置,其装置具有防暴力破坏能力,为客户提供相对独立的操作空间,该空间不应同时向其它客户开放,以保证客户使用自助设备时,其它客户不能看到其操作过程;
应设立独立的现金装填间并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其实施控制,自助银行中的自助设备为前填式的,应采取措施,在现金装填期间,对自助银行的出入口实施控制。
(二)离行式的自助设备与安装地面牢固连接,不易被拆卸;
银亭安装地面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并隐蔽连接装置。
(三)自助设备应安装具有防窥视功能的装置,设置相对独立的用户操作区域(如设置1米线,或加装档板,或设置独立、封闭的操作间等)。
(四)各种外接线缆应有防护措施,接插件应置于封闭的钢性防护体内。
第十九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技防、人防要求
(一)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交易时客户的正面图像、进/出钞和现金装填过程的图像进行实时录像,其图像回放质量和预录功能要符合相关标准;
所有安装的摄像机都不能看到客户和工作人员的操作密码;
视频图像应叠加时间和日期,图像数据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天;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死机时应能自动重启,当摄像机、记录设备存储的介质出现故障时能主动报警。
(二)现金装填间应安装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装置,自助设备应安装防震、防撬报警装置,并应具有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三)自助银行应安装紧急求助按钮(或具有自动拨号功能的求助电话)、入侵提示装置、监听对讲装置,并能实现远程监控、远程报警和远程对讲。
(四)自助设备的电子显示屏应显示必要安全提示和服务电话,不应采取其它方式张贴各类说明。
(五)网点的工作人员每天应对自助设备、自助银行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
(六)监控中心的值守人员应全天二十四小时对自助设备、自助银行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报告和报警。
第五章监控中心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监控中心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或防弹复合玻璃,2层以上无法安装的,应在窗口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监控中心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110报警系统,对监控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报警系统应与所有网点及110指挥中心联网,且通讯联网畅通。
第二十二条监控中心应设立单独的卫生间。
第二十三条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及出入口控制设备,对其实施控制。
第二十四条监控中心应配置相关的消防器材和防卫器械。
第二十五条监控中心严禁使用电热器具,严禁私自用电、用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六条监控中心应实行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制,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未经领导批准,非值班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也不得擅自让其它员工代替。
第二十七条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技防设备,严禁擅自改变各类设备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对设备出现的故障应及时排除,不得长时间中断运行。
第二十八条监控中心的值守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异常情况,要按照预定的方案,及时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完善各类台账和登记薄,并及时进行登记。
第五章提解与押运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押运是指银行和保安公司对现金、金银、有价证券等重要物质的武装安全护送过程。
第三十一条总行执行运钞任务的运钞车必须是制式防弹车,并实行武装押运。
运钞车必须配置通讯设备、消防器材及必要的防卫器械,未经批准,支行不得私自用车辆押送现金。
第三十二条每次押运必须配备两名押运员、两名提解员、一名驾驶员,押运员、提解员、驾驶员为互不相容岗位,不得兼岗、换岗和串岗。
第三十三条提解员、驾驶员、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擅离职守。
(二)不准酒后上岗及在车内吸烟。
(三)不准搭乘无关人员与物品。
(四)不准滥用职权,违规使用武器威胁或伤害别人。
严禁将枪支弹药借用他人使用。
(五)不准玩弄枪支、防卫器材,严禁不具备持枪资格者持枪。
(六)必须严守押运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押运时间、地点、运款数量、线路、人员、车型等情况。
(七)押运员、驾驶员不准参与清点、登记、搬运押运物品。
(八)押运时、提解员必须穿防弹衣、戴头盔,不准私自调换押运人员。
(九)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向总行保卫部门和保安公司汇报。
(十)不准办理与押运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押运时必须明确押运小组负责人,明确押运人员的具体分工职责:
押运人员要随身携带武器(防卫器械)和必备的证件;
驾驶员事先要对车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加足油料;
提解人员要清点款箱(包)的数量及封存质量,与网点和库房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押运期间,要时刻保持警惕,将车上通讯器材置于工作状态,押运车辆在行驶途中要锁定好车门车窗;
押运人员要密切注意车辆行使路段情况,发现可疑车辆尾随或跟踪的现象要及时报告;
运钞车中途不得停车接受检查,如确需要检查,运钞车必须开到就近网点的院内,在总行安全保卫部和押运公司领导到场后,方可接受检查。
途中如遇紧急情况,按照相关的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车到网点后,押运人员先下车,对周边的环境要进行检查,并站在指定的位置进行警戒,押运车辆要停在监控范围内并实行仓门对接,不能实行仓门对接的,押运员应持枪协助提解员将款包送达营业厅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七条网点的工作人员要对提解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对,在确认无误后,要迅速引导提解员进入营业间,在监控下清点款包的数量,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八条提解人员对运钞车的仓门要随开随锁,钥匙要随身携带,专人保管,不得挂在仓门上。
押运的款箱(包)必须全部锁入钱仓。
第三十九条押运车停靠网点时,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位置,运钞车不得熄火,如遇紧急情况,驾驶员要迅速将车辆驶离危险区域。
第四十条提解、押运人员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的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运钞车是运送现金等重要物品的专用车辆,除符合有关性能外,保安公司还必须配备相关的防卫器械和消防器材。
保安公司要加强对运钞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管理工作,行驶途中遵守交通规范,发生车辆故障迅速报告总行安全保卫部和保安公司,确保现金押运的安全。
第六章安全防范教育
第四十二条各支行要切实加强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学习活动,做到学习有记录、内容有保证、措施有效果。
安全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
及时传达和学习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文件精神;
认真学习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处置预案和管理办法;
加强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法律法规、道德意识教育。
第四十三条总行定期召开支行(部门)负责人、兼职安全员、义务消防员安全工作会议,加强治安形势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宣传。
安全保卫部定期召开押运、提解、监控中心、金库值守安全工作会议,加强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和总行要求,总行安全保卫部和各支行应适时组织各项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干部员工的安全防范技能。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安全检查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各支行行长每月对所属网点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兼职安全员每天都要对本行的重点部位、重点岗位进行安全检查和巡查,总行安全保卫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辖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总行分管安全的行长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抽查。
第四十六条检查部门在出具合法、有效的手续后,被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同时应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情况,检查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如实反映和登记,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被查单位要认真落实,逐项整改。
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总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行的其他专项安全规定可依据本制度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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