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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和环境污染事故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刑法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欧盟各国立法者普遍达成的共识。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欧盟通过环境刑事立法不断加强其环境监管职能,在传统成文法的基础上通过判例法解释和扩张解释条约内容,丰富共同体的环境刑事立法权限。
本文从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内涵界定入手,概括了欧盟环境刑法的主要法律渊源,通过对欧盟环境刑事立法发展历程的论述进一步分析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立法基础和判例法解释对于确立欧盟环境刑事立法权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通过对现行欧盟环境刑事立法和成员国立法例的比较分析,论证了欧盟环境刑法的一体化进程,并通过抽象概括欧盟和成员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立法模式,明确指出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创新及其对传统理论的突破。
同时,本文力求通过欧盟环境刑法发展历程的分析,总结概括欧盟环境刑事立法所体现的刑事政策意义。
关键词:
欧盟,环境刑法,发展历程,刑事政策分析
ResearchontheDevelopmentofEnvironmentalCriminalLawintheEuropeanUnionanditsCriminalPolicyAnalysis
MasterCandidate:
ZhangHao
(SpecialtyofJurisprudence)
DirectedbyProfessorXuPing
ABSTRACT
Asaresultofescalatingenvironmentalpollutionandthediversificationofpollutingagents,protectingtheenvironmentthroughthepenalmechanismhasgainedmutualrecognitionamongtheEuropeanUnion(EU)MemberStates’legislatures.Sincethe1990s,theEUhasincreasinglystrengtheneditsenvironmentalregulatoryfunctionsthroughlegislatingonenvironmentalcriminallawmatters;
employingcaselawandexpansiveinterpretationofTreatystatuteshasenrichedCommunitycompetence.ThispaperfirstlydefinesEUenvironmentalcriminallaw,followedbyanoutlineofitskeylegalsourcesanddevelopment,thusanalyzingthelegalbasisofEUenvironmentalcriminallegislation,andthesignificantroleofcaselawforestablishingitscompetence.ThefourthchaptercomparesandexaminesEUenvironmentalcriminallawwithinstancesofMemberStates’nationallawlegislation,demonstratingthecoherentdirectionandintegratedprogressionofEUenvironmentalcriminallaw.Inaddition,abstractingfromEUandMemberStates’environmentalcriminallawlegislativemodelsexemplifiestheEUlegislature’sinnovationandbreakthroughfromtraditionalboundariesonthismatter.Furthermore,thisarticleseekstoevaluatetheimplicationofEUenvironmentalcriminallawlegislationforcriminalpolicy.
Keywords:
EuropeanUnion,environmentalcriminallaw,developmentprogress,criminalpolicyanalysis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第1章引言1
1.1研究背景1
1.2选题目的与意义1
第2章欧盟环境刑法概述3
2.1欧盟环境刑法的内涵界定3
2.2欧盟环境刑法的法律渊源4
2.3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相关机构5
第3章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起步7
3.1欧盟环境刑事立法起步的发展脉络7
3.2.1起步时期7
3.2.2发展初期9
3.2有关欧盟环境刑法立法基础的争论10
第4章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发展13
4.1判例13
4.1.1C-176/03案13
4.1.2C-440/05案18
4.2判例分析21
第5章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现状及其一体化进程23
5.1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现状23
5.1.1共同体的环境刑事立法23
5.1.1.1新指令提案的法律要素24
5.1.1.2指令提案法律要素分析26
5.1.2欧盟成员国内的环境刑事立法27
5.2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有效性分析37
5.3走向一体的欧盟环境刑法39
第6章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理论支点及其分析42
6.1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理论支点——经济和法律视角的分析42
6.1.1环境刑法的行政依附性分析42
6.1.2环境刑事立法的经济分析43
6.2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困境分析45
6.3基于环境危害行为模式的环境刑事立法47
6.3.1模式一:
抽象危害类别48
6.3.2模式二:
具体危害类别49
6.3.2.1推测的危害50
6.3.2.2实际的危害50
6.3.3模式三:
具体的环境损害50
6.3.4模式四:
严重的环境破坏51
第7章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解读及其刑事政策意义53
7.1立法原则地位的确立和巩固53
7.2环境生态利益立场的日益彰显54
7.3环境犯罪构成的突破56
7.4刑罚结构更趋多样合理57
7.5环境刑事执法有效性问题日渐突出58
结语60
参考文献61
个人简介66
导师简介67
致谢68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
欧盟政治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恰好处于欧洲和全球性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时代。
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基础性条约明确了环境保护在共同体政策中的重要地位,欧盟决策和立法机构在过去的三十年中,通过指令、决定等立法形式不断采纳环境保护的共同体政策,旨在实现欧盟基础性条约中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
由于早期的环境政策大量辅助自由贸易规则,环境问题的日渐突出,单一市场内人员、货物的自由流动导致的跨国环境污染和有组织环境犯罪,打破了欧洲环境“坚不可摧”的梦想。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渐突出,欧洲各国政府开始致力于环境保护,共同体也通过对其条约进行扩张解释的办法,逐渐增强其环境保护的职能。
其中,欧盟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刑事政策,是欧盟环境立法历史进程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体现了欧洲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冲突与融合。
成为欧盟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和特点的部分。
1.2选题目的与意义
环境刑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终极制裁和保障力量,当惯用的民事、行政法律手段无法遏止环境的继续恶化,环境刑事制裁手段的必要性就凸现出来。
环境刑法规范是环境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它的存在有助于发挥刑事法律在打击环境犯罪中“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其中环境刑事立法的立法科学化也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从欧盟环境犯罪立法体系、立法进程以及两者相互作用三个视角审视欧盟环境刑法体系的发展和现状,揭示应对环境犯罪的法律体系本身所具有的共同特点。
作为环境刑法发展较为成熟的共同体组织,以欧盟环境刑事立法作为研究的对象具有多重意义和创新之处:
首先,无论是在共同体层面还是在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环境刑法的立法和司法都取得了相对丰富的经验,这将为环境刑法体系的完善提供创新和制度经验的启示;
其次,欧盟层面的环境刑事立法需要应对欧盟内部不同国家之间经济水平发展不协调的现状,也需要应对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和融合。
如何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是对环境刑事立法具有经验借鉴和启示意义的重要方面;
再次,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共同体层面的权限范围,包括刑事法律问题的司法合作和规定违法行为的最低条文标准包括刑事违法的界定、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都会纳入共同体层面的立法权限。
《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圈也会相应扩大,欧盟法院、欧盟委员会的相关决定都会对环境刑事立法的融合产生巨大的影响。
把握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最新发展及发展趋势对于把握环境刑法的前沿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欧盟的环境刑法的研究起步较早,作为发展相对成熟的环境刑法立法模式,欧盟内部和欧盟共同体层面的立法如何相互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立法差异性如何解决,都将是极具欧盟特色的环境刑法的立法方法。
本文以此为视角,从论述欧盟环境刑法发展的过程分析其立法特点、立法模式和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一体化趋势,并以此为基础分析欧盟环境刑法的刑事政策意义。
第5章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现状及其一体化进程
欧盟委员会在C-176/03、C-440/05案件的判决中得到欧洲法院的支持,明确了环境刑事立法的共同体权限,为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一体化进程指明了方向。
严格来说,欧盟现行的有关环境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虽然提出了对各国都有约束力的最低标准,各国的刑法在某些方面日益“趋同”,但欧盟成员国刑事立法的现状与欧盟的环境刑事立法的最低要求相比,尚有相当大的距离。
关于“环境刑事立法的一体化”,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借鉴储怀植教授所倡导的综合刑事法不同学科资源的刑事政策制定和刑事法学研究的方法,实现刑法内外运行的协调;
二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环境刑事立法的趋同化或者近似立法,实现环境刑事立法的一体化。
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一体化,或称欧盟环境刑事法律的近似立法,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5.1欧盟环境刑事立法的现状
5.1.1共同体的环境刑事立法
5.1.1.1新指令提案的法律要素
2007年“通过刑法保护环境指令提案”的目的在于在共同体范围内为严重的环境危害建立一套最低的刑事责任标准体系,其范围包括大气(包括平流层)、土壤,水和区域内的生物(即动物和植物)以及物种保护。
新指令提案从犯罪行为、犯罪类型、处罚措施等9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犯罪行为。
指令提案第3条规定的构成环境犯罪的行为包括:
a.向空气、土壤和水体释放、排放或者倾倒一定数量的物质或者电离辐射,从而导致死亡或严重伤亡的行为;
b.向空气、土壤和水体非法释放、排放或者倾倒一定数量的物质或者电离辐射,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亡,或严重损害空气质量、土壤及水体质量、动物或植物的行为;
c.非法处置,包括处理和储存,运输、出口或进口废弃物,包括危险废弃物,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亡,或严重损害空气质量、土壤及水体质量、动物或植物的行为;
d.非法经营进行危险活动或者在经营区域内外储存或使用危险物质或制剂,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亡,或严重损害空气质量、土壤及水体质量、动物或植物的行为;
e.以盈利为目的,非法运输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No.1013/2006号法案第2条第35款规定的废弃物,无论运输是否单独执行或者和其他活动相关;
f.非法制造、处理、储存、使用,运输,出口或进口核材料或其他有害放射性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伤亡,或严重损害空气质量、土壤及水体质量、动物或植物的行为;
g.非法持有、破坏、杀害或买卖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物种或其部分、标本及其衍生物;
h.受保护栖息地非法严重恶化;
i.非法贸易或者使用臭氧消耗物质。
表1成员国国内法有关向水体非法排放危险物质的刑事法律规定
Table1MemberStateNationalCriminalLegislationonUnlawfulDischargeofHazardousSubstancesintoWater
国家
针对自然人处罚种类和力度
针对法人的处罚种类和力度
奥地利
普通情节的处罚,监禁刑区间1天到3年
加重情节的处罚,监禁刑区间6个月到5年
无法人刑事责任
在行政刑法的体系中,针对(有责任的)法人代表的财产处罚最高为36340欧元
比利时
●布鲁塞尔和佛兰德地区
监禁刑:
从8天到6个月
●瓦隆地区
刑事罚金:
从2.5欧元到5000欧元
从26欧元到1000000欧元
丹麦
最高2年
重醉情节:
最高4年有期徒刑
没有限制
芬兰
最高6年有期徒刑
量刑区间从850欧元到850000欧元
法国
罚金数额为自然人处罚力度的5倍,最高可达375000欧元
德国
最高5年(加重情节:
最高10年有期徒刑)
行政罚款最高500000欧元
意大利
量刑区间为3个月到5年
无行政罚款
荷兰
最高1年
重罪情形:
一般情节:
最高罚金45000欧元
最高450000欧元
葡萄牙
从1天到3年不等的监禁刑或者高达600天的日罚金(每天的罚金范围从1欧元到498.80欧元不等)
行政罚款最高4500欧元
西班牙
量刑区间为6个月到7年
行政罚款区间为6010欧元到601012欧元
瑞典
一般情节最高2年
重罪的量刑区间为6个月到6年
行政罚款区间为500欧元到100000欧元
英国
●英格兰和威尔士
一般罪行:
监禁刑最高3个月
公诉罪行:
监禁刑最高2年
●苏格兰
监禁刑最高6个月
监禁刑最高5年
●北爱尔兰
罚金刑最高20000英镑
罚金刑无限制
罚金刑最高40000英镑(持续犯日罚金最高250英镑)
罚金刑无限制(持续犯日罚金最高1000英镑)
注a:
注b:
图1-1
E=Vρ/(M-M1-M2)(3-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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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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