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重庆市人民政府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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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抵(×
)字第×
号
贷款银行及支行简称贷款年顺序号
三、封面中“贷款类型”按实际情况选定后,将选定内容前面的方框涂黑。
四、合同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正确填写,凡注明“大写”字样处应用中文大写正确填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
借款人:
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
银行重庆市分行支行
地址:
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保证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或自然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自有自住住房,分别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性贷款),向乙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并同意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及相关权益抵押给乙方,丙方亦自愿、无条件并不可撤消地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乙方均已审查批准了本合同项下贷款申请,且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委托乙方向甲方发放其批准发放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此基础上,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发放本合同项贷款,丙方提供保证担保一事达成一致。
并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章借贷条款
第一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甲方必须且只能用于购买座落于区(县)路(街)号室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拾 万 仟 佰元正(¥ 元)。
其中:
政策性贷款资金人民币(大写)拾 万 仟 佰元正(¥ 元);
商业性贷款资金人民币(大写)拾 万 仟 佰元正(¥ 元)。
第三条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月利率为:
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按月结息。
贷款期内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仍执行本合同利率;
贷款期限一年以上,则于下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乙方毋须另行通知甲方。
第四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
日止,共 月。
第五条贷款发放
(一)乙方在甲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有义务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1、已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有经证实的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除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自筹资金;
2、已缴清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担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
3、已就抵押房产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4、已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房产的抵押。
(二)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的五个营业日内将全部贷款金额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帐户(户名:
帐号:
)。
第六条贷款偿还
(一)偿还方式
1、贷款本息(金)额,按月以下列方式之一偿还(将所选方式前的方框涂黑):
□方式一:
“等额本息还款法”
□方式二:
“等额本金还款法”
□ 方式三:
“一次性还本付息”
2、甲方在贷款发生次月起的对日前,到银行重庆市分行支行分理处会计柜台偿还贷款本息。
甲方到期不还款,乙方有权从甲方或丙方的任何帐户中直接划扣应还贷款本息(含逾期利息)。
(二)偿还金额
月还本息(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元
角分正(¥ 元)。
政策性贷款月还本息(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仟佰拾元角分正(¥ 元);
商业性贷款月还本息(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仟佰拾元角分正(¥ 元)。
第七条提前还款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与实际期限计收利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甲方应于当期还款日前十五内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即为不可撤消。
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与实际期限计收利息,利随本清;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甲方可选择调整还款计划,即减少月还本息(金)额,不选择即为缩短贷款期限,仍按本合同约定的月还本息(金)额偿还贷款。
第八条借款提前到期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乙方有权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向甲方和丙方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甲方或丙方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而且乙方有权从甲方或丙方在乙方的任何帐户中直接划扣上述款项。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甲方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甲方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
(四)甲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内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六)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将抵押房物出售、交换、赠与改建;
(七)抵押物毁损灭失,导致甲方难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甲方又无力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八)甲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九条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方可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费用承担
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如果垫付的,可从甲方或丙方在乙方的任何帐户中直接划扣。
第二章保证条款
第十一条本合同项下甲方债务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于该保证的具体事宜由乙方与丙方签订保证合同。
第三章抵押条款
第十二条甲方以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全部价值作抵押,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本息和承担相关费用的担保。
第十三条抵押登记和注销
(一)抵押登记应由抵押当事人各方或由甲方出具委托书委托乙方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抵押证明和登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抵押房产应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由乙方执存、收押。
(二)办理抵押登记和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结。
抵押当事人各方应向原房地产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由乙方将收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退还甲方。
第十四条抵押物的保管
甲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重新评估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评估,甲方必须予以合作。
重新评估后,乙方认为抵押物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六条抵押住房保险
(一)甲方应按贷款期限和规定的担保或保险责任对抵押住房办理住房置业担保或贷款综合保险,担保或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
担保函或保险单均应注明乙方为担保或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担保函或保险单正本由甲、乙方各执存一份。
(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担保或保险,如中断担保或保险,乙方有权代保。
有关担保或保险费用仍由甲方支付。
(三)抵押的住房发生担保或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一切人为毁损,均由甲方负责补足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经乙方同意的担保。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处分
(一)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和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行使法律或本合同所授予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房产,并以所得价款受偿;
2、以乙方认为合适的租金、年期及条件,依法出租抵押房产的全部或部分,并以收取的租金和收益受偿。
(二)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售、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产时,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的买卖、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的文件及契约,也有权取消该等买卖或出租,并签署有关文件,以及收取有关的款项,而一切因此引起的损失,乙方均不负责。
(三)出现本合同第八条中任何一种情况,乙方均有权处分抵押房产。
第四章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乙方全部贷款本息;
(三)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或其他责任和义务转让予第三者;
(五)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六)甲方应合理占管和使用抵押房产,不得将抵押房产用于任何保险条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七)甲方准许乙方经预先通知甲方后在合理时间内依法进入抵押房产,以便查验;
(八)甲方在更改住所或通讯地址时须立即通知乙方;
(九)如有任何诉讼、仲裁,可能对甲方及/或丙方及其任何财产有不利影响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十)甲方将按照乙方合理的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署一切文件,以确保乙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益;
(十一)如抵押房产毁损或贬值,以至明显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其履行本合同债务的担保,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十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二)在甲方清偿完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若甲方已同时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乙方应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并将已收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归还甲方;
(三)在出现甲方不能依约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有关款项的情况时,乙方无须先向甲方起诉,有权选择向甲方或丙方之任何一方先行追偿;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或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合同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乙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默认或许可,更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五)乙方无需征求甲方或丙方意见,可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他人,甲方或丙方须继续向乙方受让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第二十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自愿地、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本息,以及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应支付的其他一切费用和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放弃要求乙方先行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权利,但不影响乙方选择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权利;
(二)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取得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抵押权后,有权依法以任何公平或合理的方式处分抵押物以抵偿代甲方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款项所引起的损失。
如因处置抵押物引致丙方或甲方或第三者有任何纷争或损失,概与乙方无关。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其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书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乙方擅自收回贷款,应给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但出现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甲方在本合同期内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而形成的逾期贷款,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本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丙方对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甲方或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乙方可从甲方或丙方在乙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划扣。
第六章纠纷解决、合同有效期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纠纷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第一条所列房产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终止。
第二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尚欠贷款余额从停交次月起按银行同档自营贷款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最后一个月还本金元(其中:
政策性贷款 元,商业性贷款 元)。
(三)如因办理抵押登记等原因造成贷款实际发放日期延后的,其约定最后还款月份顺延。
(四)发放贷款日期以实际上帐日期为准.
(五)
第三十条本合同正本壹式陆份,甲方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各执壹份,乙方执肆份。
甲方:
(签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丙方:
(公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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