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办理流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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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流程适用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窗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工作。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受理范围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的企业。
4申报材料
4.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4.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内审意见;
4.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个人及综合审查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
4.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预评价报告中有的不再重复提供);
4.6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7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4.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资料需提报纸质及电子文档刻录的光盘各一份,光盘标签注明文档目录。
5办理程序
5.1建设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2建设单位组织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填写《建设单位内审意见表》,并将意见反馈给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修正;
5.3建设单位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表》;
5.4技术服务机构修改完善预评价报告;
5.5建设单位完成评审和报告书内容确认后,预评价报告按分级规定,在项目审批前向区安监局申请审核或备案(需提交材料见上条规定)。
6承诺期限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或审核意见书。
7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8备注
8.1分级管理
8.1.1省安监局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建设项目除外),并承担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央驻鲁和省属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8.1.2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8.1.3跨设区市、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8.1.4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8.2分类管理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划为三类:
严重、较重和一般。
8.2.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2.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8.2.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8.2.4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评价结论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有歧义的,建设单位应将评价报告送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邀请国家级专家重新进行评审,按评审确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履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备案或审核程序。
8.3变更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服务流程
本流程适用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窗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工作(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确定为严重的)。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企业。
4.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4.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审意见;
4.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4.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个人及综合评审意见(含专家复核意见);
4.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4.9专篇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
4.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1建设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2建设单位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内审,填写《建设单位内审意见表》,并将意见反馈给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修正;
5.3建设单位聘请相关专家会同设计单位进行评审,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核意见表》;
5.4技术服务机构修改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5修改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进行确认,写明建设单位同意或不同意报告书的内容;
5.6建设单位完成评审和报告书内容确认后,按分级规定,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向区安监局申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需提交材料见上条规定)。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服务流程
本流程适用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窗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验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
5.1建设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2建设单位组织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内审,填写《建设单位内审意见表》,并将意见反馈给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修正;
5.3建设单位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意见表》;
5.4技术服务机构修改完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5修改后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进行确认,填写《建设单位内审意见表》,表中需明确写明建设单位同意或不同意报告书的内容;
5.6建设单位完成评审和报告书内容确认后,按分级规定,向区安监局申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查(需提交材料见上条规定);
5.7区安监局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职业病风险等级较重、严重的项目)。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或审查意见书。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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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卫生 同时 办理 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