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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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法》
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一定按该管
理方法之附件1或附件2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
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特意阐述,其主要内容以下:
一、建设地域的环境现状;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三、资源开发可能惹起的生态变化;
四、设计采纳的环境保护标准;
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六、环境保护投资估量;
七、环境影响评论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剖析;
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一定有环境保护篇(章),具
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建议所确立的各项环境保护举措。
环境保
护篇(章)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照;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目、浓度或强度及排放
方式;
三、规划采纳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环境保护工程设备及其简要办理工艺流程、预期成效;
五、对建设项目惹起的生态变化所采纳的防备举措;
六、绿化设计;
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环境检测机构;
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备的施工图设计,一定按已
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立的各样举措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选址与总土部署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一定全面考虑建设地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
环境,对选址或选线地域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遗迹、城乡规
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线装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检查研究,
并在采集建设地域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因素背景资料的基础长进行综
合剖析论证,拟订最正确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
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城市规划确立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
源保护区、名胜遗迹、景色旅行区、温泉、休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选址。
铁路、公路等的选线、应优良减少对沿途自然生态的损坏和污染;
第十二条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部署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
小方向的上风侧;
排放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就不只在当地生活饮水水源的下游;
废渣堆置场所应与生活居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设备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
第十四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
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需的卫生防备距离,并采纳绿化举措。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总图部署,在知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
危害最大的设备部署在远离非污染设备的地段,而后合理地确立其余设备的相应
地点,尽可能防止相互影响和污染。
第十六条新建项目的行政管理的生活设备,应部署在靠竟生活居住区的一
侧,并作为建设项目的非扩建端。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主要烟囱(排气筒),火炬设备,有毒有害原料、成
品的储存设备,装卸站等宜不只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第十八条新建项目应有绿化设计,其绿化覆盖率可依据建设项目的种类不
同而异。
城市内的建设项目应按当地相关绿化规划的要求履行。
第四章污染防治
第一节污染防治原则
第十九条工艺设计应踊跃采纳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纳不产生或
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升资源、能源利用率,尽
可能在生产过程只好感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供热、供电及供煤气的规划设计应依据条件尽量采纳
热电联合、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集中供给声誉可以煤气的建设方案。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就地取材地采纳卓有成效的治理和综合
利用技术。
第二十二条应采纳各样有效举措,防止或克制污染物的无阻制排放。
如:
一、设置专用容器或其余设备,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排
出的物料或荒弃物;
二、设备、管道等一定采纳有效的密封举措,防备物料跑、冒、滴、漏;
三、粉状或散装无聊的储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向来粉尘
飞扬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荒弃物的输送及排放装置宜设备计量、采样及剖析设备。
第二十四条荒弃物在办理或综合利用过程中,若有二次污染物产生,还应
采纳防备二次污染物的举措。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产生的各样污染或污染因素,一定切合国家或省、自
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排放标准和有法例后方可向外排放。
第二十六条储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荒弃物的办理,一定切合
《放射性防备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备管理方法》等的要求。
第二节废气、粉尘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凡在生产过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
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防止敞开式操作。
如需向外排
放,还应设置除尘、汲取等净化设备。
第二十八条各样锅炉、炉窑、冶炼等装置排放的烟气,一定设有除尘、净
化设备。
第二十九条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储存设备,
应有防备挥发物质逸出的举措。
第三十条开发和利用煤炭的建设项目,其设计应切合《对于防治煤烟型污
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废气中所含的气体、粉尘及余能等,此中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
采纳妥当办理举措。
第三节废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设计一定坚持节俭用水的原则,生产装置清除的非
水应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第三十三条废水的石松设计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依据废水的水质、水量、
办理方法等因素,经过综合比较,合理区分废水输送系统。
第三十四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的办理设计,应依据废水
的水质、水量及其变化幅度、办理后的水质要求及地域特色等,确立最正确办理方
法和流程。
第三十五条制定废水办理工艺时,应优先考虑利用废水、废气、废渣(液)
等进行“以废治废”的综合治理。
第三十六条废水中所含的各样物质,如固体物质、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易
挥发性物体、酸或碱类、油类以及余能等,凡有益用价值的应试虑回收或综合利
用。
第三十七条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含医院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时,其
水质应切合相关排入城市地下水道的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输送有毒有害气体或含有腐化性物质的废水的水渠、地下管线
检查井等,一定采纳防渗和防腐化举措。
第三十九条水质办理应采纳无毒、低毒、高效或污染较轻的水办理药剂。
第四十条对受钠水体造成热污染的排水,应采纳防备热污染的举措。
第四十一条原(燃)料露天堆场,应有防备雨水冲洗,物料流失而造成污
染的举措。
第四十二条常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和地面的冲洗水
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应排入响应的废水管网;
第四十三条禁止采纳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
害废水。
第四节废渣(液)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废渣(液)的办理设计应依据废渣液的书、性质、并联合地域
特色等,进行综合比较,确立起办理方法。
对有益用价值的,应试虑采纳招手或
综合利用举措;
对没有益用价值的,可采纳无害化堆置或燃烧等办理举措。
第四十五条废渣(液)的暂时储存,应依据排出量运输方式、里哟感或处
理能力等状况,妥当设置堆场、贮罐等缓冲设备,不得随意堆放。
第四十六条不一样的废渣(液)宜分别独自储存,管理和利用。
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废渣(液)混淆储存时,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不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余有害化学反响;
二、有益于堆储存或综合办理。
第四十七条废渣(液)的输送设计,应有防备污染环境的举措。
一、输送含水量大的废渣和高浓液时,应采纳举措防止沿途滴洒;
二、有毒有害废渣、易扬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应采纳密闭和增湿等措
施,防备发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四十八条生产装置及协助设备、作业场所、污水办理设备等排出的各样
废渣(液),一定采集并进行办理,不得采纳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随意扔掉。
第四十九条可燃质渣(液)的燃烧办理,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燃烧所产生的有害气体一定有相应的净化办理设备;
二、燃烧后的残渣应有妥当的办理设备。
第五十条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体。
第五十一条一般工业废渣、废矿石、尾矿等,可设置堆场或尾矿坝进行推
存。
但应设置防备粉尘飞扬,淋沥水与溢流水、自燃等各样危害的有效举措。
第五十二条含有名贵金属的废渣宜视详细状况采纳回收办理举措。
第五十三条噪声控制应第一控制噪声源,采纳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
必需
时还应采纳相应控制举措。
第五十四条管道设计,应合理部署并采纳正确的构造,防备产生振动和噪
声。
第五十五条整体部署应综合考虑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利用地形、建筑物
等阻拦噪声流传。
并合理分开喧华区和寂静区,防止或减少高噪声设备对寂静区
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四周环境的影响应切合相关城市地区
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公司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
任务是负责组织、落实、监察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八条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以下:
一、贯彻履行环境保护法例和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改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监察履行;
三、拟订并组织实行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四、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环境监测;
五、检查本单位环境保护设备的运转;
六、推行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
七、组织展开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提升人员素质水平;
八、组织展开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科研和学术沟通。
第六章监测机构的设置
第五十九条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
监测任务、监测范围设置必需的监测机构或相应的监测手段。
第六十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
一、按期监测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能否切合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所规崐定的排放标准;
二、剖析所排污染物的变化规律,国拟订污染控制举措供给依照;
三、负责污染事故的监测及报告。
第六十一条监测采样点要求部署合理,能正确反应污染物排放及邻近环境
质量状况。
监测剖析方法,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
第七章环境保护设备及投资
第六十二条环境保护设备按以下原则区分:
一、凡属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备等
均属崐环境保护设备。
二、生产需要又为环境保护服务的设备。
三、外排荒弃物的运载设备,回收及综合利用设备,堆存场所的建设和征
地费崐用列入生产投资;
但为了保护环境所采纳的防粉尘飞扬、防渗漏措
施以及绿化设备所需的资本属环境保护投资。
四、凡有环境保护设备的建设项目均应列出环境保护设备的投资概算。
第八章设计管理
第六十三条各设计单位应有一名领导主管环境保护设计工作。
对本单位所
担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十四条各设计单位依据工作需要设置环境保护设计机构或专业人员,
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各阶段综合环境保护设计文件。
第六十五条设计单位严格按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担当或参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论;
二、接受设计任务书后,一定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建议所确立
的各崐种举措展开初步设计,仔细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三、严格履行“三同时”制度,做到防治污染及其余公害的设备与主体工
程同崐时设计。
四、未经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设计。
第六十六条向外拜托设计项目时,应同时向担当单位提出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十七条对没有污染防治方法或虽有方法但其工艺基础数据不全的建
设项目不得展开设计;
对有污染而没有举措的工程设计不得向外供给;
对虽有治
理举措,但不可以知足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生产方法、工
艺流程,不得用开设计。
第六十八条因工程设计需要而开发研制的环境保护科研成就,一定经过技
术判定,确认获得了工程放大的条件和设计数据时才能用于设计。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各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并联合本部门的物点,组
织制定本行业的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存案。
第七十条本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说。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履行
内容总结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护管理方法》等拟订本规定
(2)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一定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例,合理开发和
充分利用各样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良生态环境
(3)第四条本规定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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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设计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