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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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
设计文件审批;
消防审批;
质量监督申报书。
4、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
①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证书、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注册)证书及安全B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其他需执证上岗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职称(岗位)证书,以上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②施工备案合同;
③公司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
项目履约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需施工单位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5、监理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①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②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委托(任命)书及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清单和证书(加盖企业红章);
④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取样检测方案,旁站监理方案;
⑤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计划。
6、往来文件规定:
①资料员:
备单位配备资料员,负责文件的收发、资料传递。
建设单位资料员:
施工单位资料员:
监理单位资料员:
②建设单位发文:
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发文应通过监理机构发出。
③施工单位发文: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发文均应通过监理机构转发其他单位。
④监理单位发文:
项目监理机构直接向建设、施工单位发文。
7、往来文件签字、盖章规定:
①建设单位发出的文件均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发、盖章。
②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文件均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执业章和监理单位章。
③施工单位发出的文件均应由项目经理签字、盖执业章及项目经理部章,否则无效。
④各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签字、盖章规范,文件送达以签收为据。
⑤紧急情况下建设、监理单位工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发出的口头指示,事后(48小时内)立即办理书面确认,并按正规程序办理文件收发签字。
8、文件表格填写、影印要求:
①各单位发文应采用自己统一的格式。
②凡归档资料必须使用现行规范的表格。
③资料必须采用碳素黑色墨水填写或黑色碳素印墨打印,采用复写的应使用单面碳素复写纸。
④资料填写应使用规范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
⑤签署人签名应使用平常笔迹亲笔手签,冒名或代签名为无效、
⑥不进入档案资料可以复印,但签字、盖章不能复印。
9、技术签证规定:
①施工单位需隐蔽或验收的项目必须是施工完成,自检合格后方可向监理机构申请检查验收;
②申请时应附上有关自检资料及技术资料,且相关负责人必须签字盖章齐全、有效;
③监理机构收到检查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规定期限进行检查验收;
④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若有整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然后进行复检;
⑤复检经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⑥隐蔽验收项目资料未报验或与工程不同步,逾期资料后补后签为无效,该部分工程量不予以计价。
10、经济签证规定:
①时效:
所有经济签证应在当月25日前申报。
当月25日前不能申报的必须在下月15日前申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也可按合同规定申报时间约定),逾期失效,责任自负。
②签证办理:
施工单位发生增加工程量签证时,应提前申报,并应在工程隐蔽或工程实体改变原始状态之前通知监理、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查看,并现场计量,做好影、像及验收记录资料,三方办理书面手续,作为签证依据。
③签证单应附变更依据或申请批复,现场签字计量核准单,现场影、像及验收记录等有关证据资料。
④当发生签证后施工单位没有通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现场确认、无现场影像资料及验收签字记录,而后追加的签证单或监理机构不明情况的签证单,监理机构不予承认,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⑤确实不能现场计量的,必须事前三方书面约定。
⑥监理机构每月26日将经济签证汇报建设单位。
⑦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1、无效经济签证:
①无签证依据。
②监理机构一人签字。
③未经现场三方签字计量确认或事前未约定的,无现场的影、像及验收签字记录资料的。
④监理机构每月报建设单位签证汇总表以外的签证。
⑤所有经济签证,未经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盖章确认的。
12、工程进度款审批办法:
①工程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将合同总额分解到工程形象部位作为进度付款控制点,三方确认后作为进度付款的依据。
②进度款支付必须有形象进度描述及工程照片。
③申请支付的形象进度工程必须满足合同要求,且无未了事项。
④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付款,必须经总承包单位签字盖章。
⑤其他要求: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
13、工程会议规定:
①工程监理例会定于每周____时,在工地准时召开。
会议主要议题为通报上周现场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进展情况及下周工作安排。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工程主管相关人员,监理机构全体人员,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专职安全员(持有安全C证)必须参加,会前不再通知。
1)总监理工程师对上周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通报,未完事项的改进措施追踪问效和要求。
2)项目经理书面对上周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产值完成)及文明施工情况和下周工作安排汇报,并提交进度书面计划。
3)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情况、工程质量和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汇报,需要建设、监理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通报。
4)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情况及安全隐患的防范、整改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汇报。
5)项目部专职质量员对工程质量情况、成品保护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执行情况汇报。
6)项目监理部各监理工程师按照分管的专业或项目对上周监理工作通报(质量、安全、施工进度、文明施工情况)及监理通知落实、回复情况汇报;
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7)建设单位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的要求通报。
8)总监理工程师总结会议决议及部署下周工作要求。
②专题会议: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随时组织召开。
③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单位于会后二个工作日内发出。
④与会各方收到会议纪要后,二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对会议纪要认可。
⑤涉及经济、技术、质量责任等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14、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
①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条文规定。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
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理的第一负责人,应对本工程项目监理落实带班制度负责,制定项目的值班制度,负责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理活动。
④施工中有危险作业的,必须提前申报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经监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应对基坑支(防)护、脚手架搭设、洞口、临边防护、施工用电安全、垂直运输机械(外用电梯、塔式起重机)、施工机具等需专项验收的项目组织专项验收,并将验收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施工单位每月25日组织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大检查活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安全、质量负责管理人员必须参加。
检查活动按照《文明工地检查验评表》标准明细项目逐项检查,填写记录(见附表)。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必须整改完成,未进行有效整改的,将按实际得分之和除以应得分之和来计算得分率,每月工程量计量支付乘以得分率即为本月应得实际支付款,其余不再计量支付。
15、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①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临时用地划分使用,不得随意占用。
各单位之间在施工中应遵守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划和监理机构的协调管理。
②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等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审查;
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须持有安全C证为有效)。
③各分包单位应遵守总承包单位对其管理,书面明确各自责任范围、配合义务。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
④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责任、配合条款交监理、建设单位备案以便协调管理。
⑤对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以及工程款无总承包单位签章的分包单位,监理机构拒绝审批工程款支付证书及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⑥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转发的由建设、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总承包单位允许,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生工作联系,分包单位不得直接致函建设或监理单位,也不得直接接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指令。
如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⑦水、电线路接驳及费用支付办法,应在责任范围、配合义务中明确规定,避免分歧,保证工程质量、进度。
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分包单位的用电、用水设施和日常用电、用水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反对浪费。
16、成品保护:
①工程办理书面交接之前,各单位负责其施工成品的保护,如发生损坏、丢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复。
②对易损坏的成品面,施工单位应采取覆盖、围护或封闭等有效保护措施。
17、有关罚则:
(1)会议迟到一次罚款50元,无故不到会一次罚款100元,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会一次罚款500元。
(2)施工单位月进度拖延及建设单位布置的专项工作扯萎或不能完成的,根据影响大小处以1000元/日-5000元/日罚款。
(3)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施工单位不能有效整改或抵触整改的,根据具体情况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监理单位未采取管理措施的,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4)不服从监理、建设单位管理,不按照程序施工(原材料、构配件未检验使用;
工序施工未申报施工方案施工;
工序质量未验收施工;
无隐蔽验收签认;
无现场检查认可记录或执行合同情况报告;
混凝土浇筑无报审表;
工程资料与工程进度不同步;
资料冒名代签、后补),造成现场混乱严重影响施工质量,根据轻重处以3000元-5000元罚款,且该分项工程不予以计量。
(5)对监理机构签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拒绝接收每次罚款1000元;
不按时效要求落实、整改罚款3000—5000元;
不回复罚款1000元。
(6)施工现场综合考评4大项16个分(小)项【1)施工组织管理:
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情况、合同签约及履约管理、总分包管理、关键岗位及持证上岗、施工组织设计及实施情况;
2)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实体质量;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保证体系;
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
4)文明施工管理:
场容场貌、料具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不符合要求,每一个(项)罚款1000元。
(7)施工单位每月末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通报、整改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监理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有检查记录和改进意见),每缺少一次处以1000-3000元罚款;
未按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工作月报,罚款1000-3000元罚款。
(8)造成建筑产品损坏,除照价赔偿外,根据程度处以1000-5000元罚款。
(9)违反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工程,临时消防水管的管径不得小于75mm,建筑工程施工用水和消防用水不得共用一根竖向水管的规定要求,罚款5000元,且必须整改合格。
(10)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未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罚款500元/次;
监理机构未尽到监督、审查职责,罚款1000元/次;
(11)政府执法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施工、监理单位,罚款10000元。
(12)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现场人员的配置和管理不满足工程需要;
未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罚款500—1000元;
(1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岗履职,罚款500—1000元/天;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38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要求履行监理职责,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未尽监督、检查职责,罚款1000-5000元;
工程技术资料不具备签字资格或冒名代签,罚款500元/次。
(14)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要求,对施工现场安全技术实施措施验收或验收结论不明确、不规范,罚款2000-3000元/次。
(15)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未落实带班制度、未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的或后补代签、记录不真实的,罚处500元/次—1000元/次(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
(16)罚款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代扣,用以奖励优秀单位或个人。
18、《工程管理细则》申明、承诺:
以上条款我单位已阅读、熟知,承诺积极履行,认真遵守。
年月日
19、签字盖章: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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