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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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社会政策”的主体,是指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主动行动者,也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
对象
社会政策的对象是指各项社会政策所针对的民众,即社会政策范围中各类社会福利项目的受益人和各项社会服务的接受者。
社会政策运行
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资源供应几种基本模式
一是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并在其中分担一定的资源供应责任;
二是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和其他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
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各类公益活动的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形成公共财政提供的资金与社会力量组织的人力相结合的资源供应模式。
三星
第二节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有关社会建设的一般性法规与政策
十六届六中全会对和谐社会建设的论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目标任务和原则;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原则;
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要方面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八大报告中对社会建设的论述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社会建设的论述;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建设各个方面的原则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建设的论述
社会建设的总体思路;
社会建设的具体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民生事业和社会治理法制化建设的论述
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的论述;
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制建设的论述;
加强社会治理法制建设。
我国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我国近年来发布的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文件
参见教材
民政部出台的法规与政策
我国在社会工作主要业务领域中的相关法规与政策
了解这些法规与政策
社会救助领域的法规与政策;
针对特定人群权益保护和社会服务的法规与政策;
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人民调解、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与政策;
社区矫正、禁毒和治安管理法规与政策;
烈士褒扬和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社会组织法规与政策;
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
健康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社会保险领域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和社会工作实践的关系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对社会工作实践的作用
三点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对社会工作制度建构的作用;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中的作用;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
社会工作实践对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作用
两点
社会工作在社会政策实施中的作用;
社会工作在社会政策制定、评估和改革中的作用。
“第二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
本章主要介绍《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四项法规与政策的主要内容。
考试要点主要包括以上四个文件的内容。
由于教材改动,本章是新教材新增章节,以往仅有一道内容相关的真题。
请考生依照新教材内容和考点进行复习,加强对本章节的重视。
第一节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
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的要求
四点
统筹规划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
切实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道德建设;
大力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
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
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的要求
七点
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政策措施;
以基层为重点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明确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加大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力度;
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动机制;
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
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和激励工作的要求
三个方面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制度;
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工作;
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制度。
第二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目标
《规划》提出的战略目标
我国到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法规、政策和制度体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使之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
五个具体目标
第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
第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
第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能力素质不断提升;
第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效能不断增强;
第五,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环境不断改善。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
发展目标和主要举措两个方面
大规模开发社会工作服务人才;
大力培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
加快培养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与政策目标
目标要求和主要举措两个角度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政策;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政策;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使用政策;
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政策。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工程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十大重点工程
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
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程;
社会工作教育与研究人才培养引进工程;
社会工作知识普及工程;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计划;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和教材建设工程;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工程;
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工程;
社会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工程。
第三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政策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及范围
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
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企事业单位。
对它们的条件要求为: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
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范围
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等人群。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与监督管理
程序
编制预算;
组织购买(两种特殊情况);
签订合同;
指导实施。
监督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文件档案,制定具体、详实、严格的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指导标准。
二是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结项验收。
四是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是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考评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
对考评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
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六是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征信管理制度。
第四节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
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主要目标
四个具体目标和一个总体目标。
四个具体目标分别是:
第一,建立健全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逐步形成协调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进一步完善登记服务和监督管理措施,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成立和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
第四,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
一个总体目标是:
到2020年,在全国发展8万家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效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满足人民群众专业化、个性化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
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的措施
改进登记方式
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除要求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
但与民政部2009年下发的《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对民办社会工作机构依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不同,《意见》明确指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这是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方式的一大改进。
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监督管理手段。
二是要求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要严肃依法惩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
三是要求深入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资源支持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推动信息公开
一是要求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
二是要求依托各级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与注册登记、申请项目、吸引捐赠的有机衔接,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认可与支持。
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
四点要求
进一步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治理能力;
着力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联系志愿者制度;
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群组织建设。
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功能与作用的要求
三点要求
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
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自律;
积极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服务。
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的要求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力度;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复习重点
本章主要介绍我国的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考试要点主要包括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以及各类社会救助的法规与政策的内容。
第一节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
社会救助总体要求
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原则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社会救助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救助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社会救助类型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规定
社会救助的主要类型
我国列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社会救助类型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
未列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但已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救助类型有法律援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形式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政府购买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社会救助中的社会工作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支持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监督管理机构与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申请救助的途径与相关监督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
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救助的媒体宣传与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社会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几种情形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将受到各种处罚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对象资格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情形及处理方式;
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
申请低保时亲属关系的处理方式。
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的方式。
低保申请的民主评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相关内容;
应当遵循的程序。
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对低保家庭中的哪些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低保金发放原则。
低保动态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规定相关规定。
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特困人员定义
新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定义为特困人员,由国家提供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与方式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
特困人员供养的终止
特困人员供养的终止程序。
第三节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受灾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4)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5)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6)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自然灾害预警预报预警响应措施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措施
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告制度
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和救助款物管理
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另一类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依照《农村医疗救助意见》的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也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参见《城市医疗救助意见》
参见《农村医疗救助意见》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申请;
核查、审批。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四节教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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