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之商标权详细总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096824
- 上传时间:2023-02-02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35.11KB
知识产权之商标权详细总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知识产权之商标权详细总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之商标权详细总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其构成为文字、图案、色彩、造型或其他组合。
区别:
商标
商品装潢
使用目的
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说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费
构图设计
简洁、明快、突出特征,达到识别目的
渲染、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
选材要求
不得与商品内容相同
不受限制
使用要求
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
商号,即企业名称中的特征部分。
通常,商号是区分不同生产者和经销商的,不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但有些商号也被用作商标而加以注册,如,“狗不理”包子铺,“张小泉”剪刀厂等。
商标与商号
商号
识别对象
有若干个商标
只能有一个商号
不经注册可以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
不登记不得使用
法律效力
依《商标法》注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后仅在登记主管机关所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分为通用名称(如冰箱、电视机、烟、酒等)和特有名称(如茅台酒、冰茶、果珍等)
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
而特有名称如符合法律规定则可注册为商标。
案例分析
“兰贵人”商标被撤
从上世纪90年代,被台湾人称为“人参乌龙茶”的“兰贵人”经福建省传到大陆,
发展到现在,产值每年高达数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有数千家生产、销售商。
目前,光是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等六省(区)的“兰贵人”市场产值已超10亿元。
海南澄迈县万昌苦丁茶场(以下称万昌)2002年4月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兰贵人”商标的申请,2003年5月28日该商标正式注册成功。
海南省茶叶学会于2003年7月恳请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兰贵人”的商标注册。
2008年8月25日裁定撤销“兰贵人”的商标注册。
万昌于2008年9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南省茶叶学会被作为第三被告。
2009年1月9日,迫于无奈的万昌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其他生产、销售商的起诉。
案情
【双方争议】
万昌坚称:
在最权威的《中国茶叶大词典》等茶叶词典和论著中均没有关于“兰贵人”茶的记载,可见“兰贵人”并非茶叶通用名称。
“兰贵人”是他们于1999年自己开发的一种苦丁茶的拼配茶,当时取名“兰贵人”是因为符合中国人传统审美心理。
中国茶叶学会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以及福建、云南、广东等地茶业协会、学会均出具证明,证实证实“兰贵人”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法理评析】
中国茶叶协会、流通协会、南方各省区茶叶协会以及其他茶叶经营者的陈述意见可证明,“兰贵人”茶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在我国南方福建、云南、海南、广东、广西等乌龙茶产区广泛使用。
而在海南,“兰贵人”作为一种常见的茶叶品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根据“兰贵人”茶的使用历史、范围和相关公众对该茶的认知,可以认定“兰贵人”为约定俗成的茶叶通用名称。
“兰贵人”不属于法定通用名称,因此在各种法规以及茶叶词典、论著中均找不到该名称。
商标与商务口号
商务口号或商务标语是用于产品或服务中的一个短句,常与商标相配合出现在广告、商品宣传材料上。
不易于作为商标,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与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环境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其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社会公益活动的主办者,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
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对其标志享有专有权,可以在与所有人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而将该标志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上。
在商品上使用特殊标志并不为表示产品的出处,而是表明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取得了标志所有人的许可,或与标志所标示的事业或活动之间有支持关系、赞助关系。
经营者在商品上使用特殊标志的同时,还应当使用商标,以便确定商品来源。
商标与域名
域名,即企业或机构在互联网上的名字或可供访问的地址。
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
域名
地域性
国际性
避免混淆和冲突
唯一性
自愿注册原则
必须注册才能使用
商标法
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的组成、注册、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法中具体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原则和条件,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商标的异议与争议,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权的保护,商标侵权的认定等内容。
商标法不仅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使用商标应当遵守的法律,也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同时又是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依据。
第二章
商标的构成
一、可视性
《法》T8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平面商标是一种的最基本的商标形态,包括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的组合。
立体商标是以长、宽、高三维图形组成的商标。
该种商标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
三维形象分:
与商品无关的立体形状;
商品的容器、包装的形状;
商品本身的外形。
颜色商标
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但不包括单一的颜色。
颜色是可视性的,颜色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能形成强烈的视觉冲击力。
二、显著性
含义
又称识别性、区别性
识别性:
指某个标志能使人识别出是谁的商品。
区别性:
指能够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相互区分开来。
判断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包括:
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的实际使用;
整体认定原则
商标的显著性包括:
(一)固有显著性:
一个标志由于其创造性或者正确选用而具有天然的显著性特征。
(二)获得显著性是指符号本身虽然缺乏显著性,但由于使用时间过长而产生新的含义,能够起到识别商品的作用
(三)显著性的退化和消失
(二)获得显著性
指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商标,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了识别商品的能力,可以取得商标注册的性质。
这种情况也称为“显著性的拟制”或“第二含义”规则。
这就将禁止性标志区分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两种情况。
T11
禁止注册(除县级以上地名)为商标的符号不得因使用获得显著性。
《法》T10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获得性显著性规则的应用:
通用名称
描述性标志
其他缺乏显著性特征的符号
获得性显著性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
判断标准在于消费者是否已经将该标识作为商品来源的指示。
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也可能导致显著性的退化或丧失。
商标退化的法律后果导致商标注册被注销。
该商标是否变成商品通用名称;
显著性退化是否由该商标所有人的过失导致。
三、非冲突性
(一)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T10-6、7、8
可能欺骗消费者或引起混淆的标志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在国际贸易、国家交往中应当尊重各国各地区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任何不友好的表示带来不良后果的
判断标准:
采用客观标准,即根据社会的通常看法或一般公众的道德观念来判断,而商标使用人设计或选择标志时的主观愿望不作为判断标准。
“乡巴佬”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复审人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乡巴佬酒业分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93)商标申驳字13166号】,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的主要理由:
该商标有贬低人的含义,用作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
“乡巴佬”没有贬低人的含义,使用于酒,有返朴归真之感,该商标出自农民自谦之词,是申请人公司共同心愿。
该词是对农民善意称颂,没有不良影响,且来自民间传说。
本案复审情况处理结果:
经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
商标一旦进入市场,将面对广大消费者,而消费者并不了解“乡巴佬”一词是申请人集体的心愿。
客观上,“乡巴佬”是对农民的鄙称,反映出对农民群众的不尊重,用其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乡巴佬酒业分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予以驳回。
(二)不得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
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有的合法权利,其对象可能涉及其他知识产权或民事权利。
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
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
权利客体的共性:
均为文字、图形、图案、数字或组合的形象化标识,适合于商标的选材。
在先商标
容易与在后商标发生冲突的一种在先权利
在先商标可分为:
在先注册商标、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先申请商标、被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驰名商标
T9
地理标志是一种可以对抗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
例子:
1959年,季康和王公浦合作创作了反映民俗风情、以及男女之间纯洁爱情、歌颂新中国少数民族人民勤劳善良、热情好客的《五朵金花》,该片经公影后引起了巨大的轰动。
1974年云南曲靖卷烟厂开始在其生产的香烟上使用“五朵金花”,1983年该厂遂将“五朵金花”申请注册为商标。
后该情况被季康得知,季康于2001年2月5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云南曲靖卷烟厂侵犯了版权。
“舟山带鱼”证明商标案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舟山带鱼”商标系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该地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被告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舟山精选带鱼段”虽与涉案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其中包含了涉案商标,且以突出方式进行标注,会使相关公众据此认为涉案商品系原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带鱼,在被告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原产地为浙江舟山海域的情况下,其在涉案商品上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侵害了舟山水产协会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判决申马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3.5万元。
第三章商标权
商标权的取得
1.取得方式2.商标注册原则3.商标注册申请4.注册申请的审核与核准
1.使用取得
也称使用原则,商标创设后须实际使用于商业活动,商标权基于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形成。
因使用获得商标权在历史上曾是商标权产生的唯一依据,这是由商标功能所决定的。
商标是作为证明某个商人商品的手段而出现的,如果该商品不出售,商标既不证明来源又不证明商品,就毫无意义。
因此,商标上的权利只能凭借使用而获得。
使用原则反映了商标功能的要求,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弊端,主要表现在:
首先,使用事实即可产生权利,如何使他人知晓这一事实呢?
使用人的经营活动限于某一地区,那么所产生的权利是限于该地区还是遍及全国所有地区,如果遍及其他地区,又怎样通知大家?
其次,由于不知情而善意使用相同商标引发争议时,不易查明究竟谁是先使用人,为了解决争议,当事人和商标主管部门都将付出较高的成本。
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不再采用使用原则。
驰名商标
商标尚未注册,但基于其已享有的知名度可以对抗他人的注册或使用。
一个商标之所以驰名是由于长期使用、持续投入的结果。
相反一个从未使用过、与市场和消费者相脱离的商标是无法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因驰名而取得的权利是使用原则的一个特例。
2.注册取得
指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注册核准,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注册原则的出现晚于使用原则,但却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主要原因:
通过登记注册的方式进行权利推定和权利公示是最安全最简便的。
法律所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某一标记享有权利即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注册还有助于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利。
注册原则在制度上的缺陷:
首先,从制度建立的基础来看,使用原则强调商标总是和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商品不出售,任何标志都不是真正的“商标”,也就无所谓“商标权”,这是使用原则的合理性所在。
相比之下,注册制度强调注册获得权利,从而容易产生一些注册而无使用的垃圾商标,这些没有生命的商标反而会给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一些障碍。
其次,“注册原则”必然和“申请在先原则”相结合,商标注册须按照申请时间上的先后决定权利的归属。
这就有可能出现利用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抢先注册,阻碍他人正当注册、损害先使用人的利益,以及利用程序拖延、阻碍竞争对手等现象。
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制度和先申请原则。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使得制止不正当抢注行为、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合法利益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及可操作性。
从制度沿革来看,使用原则出现在注册制度之前,后来与注册制度结合起来,逐步由使用取得权利的法律制度过渡到注册取得权利的法律制度。
即使是仍采用使用原则的国家也实行商标注册;
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也依然保留着使用获得权利的例外。
二、商标注册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2.自愿注册原则3.优先权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而申请在后的予以驳回。
《法》T29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为主,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审核制度。
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不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不论其使用与否,优先审查,优先注册,申请在后的商标则无条件地予以驳回。
申请日为同一天的,采用使用在先的办法,优先考虑首先使用该商标人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最早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据。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申请人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或者由商标局裁定确定一个申请人。
申请在先原则的正当性
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
《法》T31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包含两层含义:
对在先权利给予保护;
对未注册商标给予有条件的适度保护,即赋予先使用人制止恶意抢注的权利。
抢注
抢注指将他人尚未注册的商标申请注册,在时间上,抢在他人之前,在标志上,将他人的商标作为注册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侵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如果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适当限制是完全必要的。
2.自愿注册原则
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商标法对极少数商品仍保留了强制注册的办法。
《法》T6,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依此强制性规定,某些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违反此项义务的,将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烟草制品。
3.优先权原则
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若中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将优先于他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地位。
产生依据:
首次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也称申请优先权
首次使用而产生的优先权,也称展览优先权
申请优先权
即在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法》T24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展览优先权:
即商标在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法》T25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并不自动产生。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或者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未提出优先权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
《法》T4,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T5,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T17,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T18,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四、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1.形式审查2.实质审查3.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4.核准注册5.商标评审
1.形式审查
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定条件及手续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内容主要涉及:
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日期,确定申请日;
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有关书件、商标图样、规定费用的缴纳等。
申请日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实施条例》第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
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申请补正
商标局发现申请文件中存在非实质性问题的,通知当事人补正。
申请人接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按规定补正,并按时将申请文件寄回商标局。
《实施条例》18条: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
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退回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实质审查
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内容包括:
积极审查
商标标志是否可为视觉感知、是否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消极审查
申请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的判断
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近似
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原则: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注意: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商品类似
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具体含义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类似的认定原则:
相关公众对商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商标权 详细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