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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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在其他工程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文说明。
8.2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及主要内容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1.委托监理合同订立的原则委托监理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因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的合同条件,合同的内容应当是互利的,不能单纯损害一方的利益。
委托监理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委托关系的形成,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因而签订合同必须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监督执行。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应俭验代表对方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避免合同失效或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同时也不可忽视来往函件。
2.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可以非常广泛。
从工程建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含设计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阶段的监理工作,目前我国主要实行施工阶段监理。
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和信息、合同两项管理。
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决策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是:
(1)协助委托人选择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单位,并协助签订可行性研究合同书。
(2)监督管理可行性研究合同的实施。
(3)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
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l)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核查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图预算,如核查标底。
(3)组织投标、开标、评标活动.向委托人提出中标单位的建议。
(4)协助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
(5)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编写开工申请报告。
(6)察看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向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
(7)审查、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8)制订施工曾、{本规tlJ,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下达单位工程施止的开工令。
(9)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清单。
(10)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
(11)检查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12)主持协商委托人、设计人、承包人、监理人本身提出的设计变更。
(13)监督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的变更,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14)核查完成的工程量,验收分项分部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15)督促承包人整理施工文件的归档准备工作。
(16)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17)检查工程结算。
(18)向委托人提出监理档案资料。
(19)编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0)在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督促维修。
3.监理合同的形式由于委托人委托的监理任务有繁有简,监理工作的特点各异,因此监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尽相同。
l)标准化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了使委托监理的行为规范化,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或纠纷,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制定出标准化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供委托监理任务时作为合同文件采用。
标准化合同的特点是通用性强,采用规范的合同格式,条款内容覆盖面广,双方只要就达成一致的内容写入相应的具体条款中即可。
标准合同由于将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技术、经济等各方面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合理地分担风险并约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执行程序,不仅有利于双方在签约时讨论、交流和统一认识,而且有助于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实施,是提倡使用的一种监理合同形式。
目前主要使用的是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2)双方协商签订的正式合同这种正式的监理合同以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作为基础,双方根据委托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特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有关条款,达成一致后签字盖章生效。
合同的格式和内容不受任何限制,双方就权利和义务所关注的问题以条款形式具体约定。
3)信件式合同通常由监理人编制有关内容,由委托人签署批准意见,并留一份备案后退给监理人执行。
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监理任务较少或简单的小型工程。
也可能是原订监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监理人认为需要增加某些监理工作任务时,以信件的形式请示委托人,经委托人批准后作为正式合同的补充合同文件。
4)委托通知单原订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以通知单形式,把监理人在争取委托合同时所提建议中的工作内容委托给监理人。
这种委托只是在原定工作范围之外增加少量工作任务,一般情况下原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变。
如果监理人不表示异议,委托通知单就成为监理人所接受的协议8.2.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二部分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专用条件”)。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其中明确了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卫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和工程总投资;
监理业务的开始和完成时间;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义务;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等。
在此部分中还明确提出,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还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委托建立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合同”是一份标准的法律格式文件,经委托人和监理人对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的有关内容协商致后,在“合同”的空格内按要求注明具体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的作用与内容“标准条件”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该遵守。
标准条件共分为11小节,49条。
各节内容为:
(l)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2)监理人的义务。
(3)委托人的义务。
(4)监理人的权利。
(5)委托人的权利。
(6)监理人的责任。
(7)委托人的责任。
(8)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9)监理报酬。
(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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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争议的解决。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作用与内容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监理的委托,其中某些条款针对具体工程项目而言还不够全面,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工程特点、地域特点、专业特点等,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增加标准条件中没有的条款,补充、修正和增加的内容即构成专用条件。
“补充”是指双方约定对标准条件中需要补充的内容,在专用条件内予以进一步具体明确,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如标准条件中第n条规定“委托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书宜做出书面决定”。
这就要求在专用条件第11条内具体写明委托人应在多长时间内(一般是几天)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修正”是指如果双方认为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不合适,经过协商后在专用条件内用替代条款予以修正。
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
”如果委托人认为这个时间太短·
,经与监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的条款内另行写明具体的时间,如改为48小时。
“增加”是指标准条件内没有的条款,在双方商定后认为需要增加某些约定,可在专用条件中增加商定的条款。
8.3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的标的,为此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8.3.1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监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因此在监理合同中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
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自主地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对所监理的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但须注意的是如果超越权限时,应经委托人批准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
例如: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工程变更的管理中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人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业主通报;
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业主授.131.
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应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及需要、监理人的管理水平等因素来考虑。
监理合同中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监理业务的执行过程中,委托人还可以根据工程需要和监理人的工作情况等随时通过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扩大或缩小。
与此相对应,监理人只承担在监理合同中确定的职权范围内的责任。
在这方面,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听取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告诫:
监理工程师如果超出他的职权范围的严格限制而涉足其专业以外的领域,就会使他不必要地为过失承担难以防范的责任,或许还有合同责任;
更不要试图对其不具备资格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这样作对委托人与承包人都极有好处。
2)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工程的承包人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加工制造单位等有选定权和与之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在选定承包人的过程中,监理人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但监理人应做好协助工作,协助委托人选定符合条件的承包人。
监理人所做的协助工作可能包括:
帮助起草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时为委托人提供有资格和能力的承包人名单、组织现场考察、参与评标等。
3)委托人有对被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
(2)有对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任务变更的审批权。
(3)有对工程质量要求的认定权。
(4)有对建设工程项目延长工期和提高造价的批准权等。
4)委托人有对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权。
监理人除了可以转让委托人支付的监理酬金外,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监理合同中所涉及的利益和规定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监理人选择的监理工作的分包人,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监理分包合同。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和监督权。
监理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的名单,以便委托人审查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配置、级别等是否与监理业务范围相适应。
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3)对监理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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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l)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外部协调工作内容比较广泛,如办理工程建设的各种批准文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及时作好施工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等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内容和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预想不到的书情,监理人在处理过程中有时因受权限的限制,不能独立决定处理意见,需要请示委托人或将处理意见报委托人批准。
为了不耽误服务,使工程项日顺利进行,委托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即业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委托人对常驻代表应有一定的授权,使他能对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迅速做出决定。
常驻代表不仅代表委托人负责与监理人联系,也负责与其他工程承包人联系,同时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监督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
常驻代表应经常与监理人员就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将委托人的建设意图传达给监理人,由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加以贯彻。
对监理人的有关请示、报告应及时给予答复。
常驻代表还应按时参加与监理人、承包人的土作协调会,及时处理需要由委托人解决的问题。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5)委托人应做好对监理人的协助和服务工作。
①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人,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提供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以便监理人掌握产品质量和信息;
向监理人白备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以方便监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③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监理合同内议定的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这些属于委托人财产的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任务完成和终止时,监理人应将其交还委托人。
如果双方议定某些本均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委托人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对于这种情况,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应明确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通常为:
补偿金额一设施在二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K设施原值+管理费④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子以明确,并应明确人数和服务时间。
当涉及监理服务工作时,委托人所提供的人员只应服从监理工程师的领导监理人员与委托人所提供的人员应密切合作,但不对他们的失职行为负责。
3.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受委托的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书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索赔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8.3.2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监理人的权利监理合同中涉及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在对委托人与第三方所签的仁程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时可行使的权力。
1)监理合同中赋子监理人的权利(I)按照监理合同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监理酬金包括完成正常工作后应获得的酬金、完成附加工作后应获得的酬金以及完成额外工作后应获得的酬金。
“正常一l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由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内容“附加工作”包括两种情况:
其一是指委托人委托的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仁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就属:
!
二附加监理上作。
其二是指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玉而必须延长的监理L作时间,从而增加监理人的工作量属于附加[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由于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卜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134
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等,属于额外工作。
正常工作的酬金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在专用条件中需写明酬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金额、支付货币种类、货币汇率及支付时双方的其他约定等。
附加工_作酬金和额外工作酬金的数额,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是不能合理预计的,但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也应明确约定当这两类工作发生后的酬金的计算方法、金额与支付时间。
这两项酬金的计算方法一般是以监理任务的日平均酬金金额为取费标准,乘以委托人确认的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的上作天数,而不是按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的土作日中监理人实际投入多少人员来计算。
附加工作酬金一附加工作工作日数x监理日平均酬金额额外工作酬金一额外工作工作日数只监理口平均酬金额监理日平均酬金额一合同金额令监理服务日
(2)获得奖励的权利。
监理人在工作过程中做出丁显著的成绩,例如由于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r实际的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的办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当监理人员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在降低玉程造价、使工期有较大幅度提前、对水久工程的生产或工艺流程有重大改进和优化等方面使投资人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时,监理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奖励,而不是委托人所得的额外效益的利益分成,因监理人不是委托人的合伙人。
(3)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酬金,也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由于非监理人的责任而使监理服务工作暂停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发出通知14日内仍为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2)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赋子监理人的权力监理人除了享有在监理合同中享有以上权利外,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还赋予监理人在监理其他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力。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总承包人选定分包人后,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请监理工程师审批。
监理工程师审查总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时,主要审查分包人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
审查后,如果认为该分包人不具备分包条件,则不予批准。
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该分包人基本具备分包条件,则应在进一步调查后予以书面确认。
对分包人进行调查的目的是要核实总承包人申报的分包人情况是否属实,如果监理工程师对调查结果满意,则应以书面形式批准该分包人承担分包任务。
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通知后,应尽决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送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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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监理人有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的权利,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i于人更正。
监理人有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的权利,并向委托人提出报告。
不过监理人将自己的意见通知给承包人时,应以建议的方式而不是以指令的方式提出,因监理人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而不是实施者,承包人有权按照自己认为最合理的方式组织工程的施工,如果由于监理人错误下达指令的原因造成工程损失,监理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在质量方面,可对承包人行使质量否决权。
无论是何方负责采购供应材料、设备,监理人都有权进行检查或试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通知责任方负责更换或重新采购;
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按技术说明书查验其相应的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在施工过程中一巨发现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或在承包人出现未经检验即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等情况时,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按监理人的指示整改,并取得监理人发布的复工令后方能复工。
但同样应注意的是监理人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时,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书面报告。
在保修期内,检查已完工程在运行条件下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内预定的标准,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判明责任,并指示承包人予以修复,保证工程质量全面达到合格要求。
在进度方面,监理人有检查施工的开工准备,发布开工令的权力;
有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有批准工程延期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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