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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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文书签注-46-
十三、船舶登记-50-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50-
(二)光船租赁登记-52-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53-
(四)废钢船登记-55-
(五)船舶变更登记-56-
(六)船舶注销登记-57-
(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60-
十四、船名使用核准-62-
十五、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63-
十六、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500总吨及以上海船)-65-
(一)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
-65-
(二)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
-66-
十七、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68-
十八、游艇俱乐部备案-70-
十九、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72-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审批-72-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审批-73-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审批-75-
(四)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审批-77-
(五)船舶水上拆解作业审批-78-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80-
二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83-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83-
(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86-
二十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92-
(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92-
(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93-
二十二、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的核发-96-
(一)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海船)-96-
(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签注-97-
(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99-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核发-100-
二十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102-
二十四、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104-
二十五、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106-
二十六、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危险货物除外)的适装备案-108-
二十七、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110-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111-
(一)申报人员资格认可-111-
(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112-
二十九、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115-
三十、航运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117-
三十一、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121-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实施机关:
江苏海事局
受理部门:
常熟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就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5.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结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江苏海事局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常熟海事局
建设、主办单位、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1.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水上水下活动方案;
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10.专项维护申请(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二十五、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三、港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审批
建设、施工作业单位、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
4.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5.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清单;
7.专项维护申请(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对通航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三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四、打捞或者拆除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2.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单位为同一单位或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时除外);
4.打捞作业方案;
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的除外);
5.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0.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四十、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三至六、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船舶和被拖物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1.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2.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3.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4.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
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5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
六、(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禁航区划定许可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1.《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安全或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二)航路划定审批
4.用于设置航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1.《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3.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扫侧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安全或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许可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安全或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港外锚地划定许可
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2.海洋、军事(如涉及)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许可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收费
七、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1.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2.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6.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拟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一条
3个工作日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在《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上签注;
八、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报备人:
建设、施工单位、业主或其代理人
备案作业事项:
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维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书》(一式两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及其复印件;
4.施工作业方案;
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九、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交通运输部
船舶或其代理人
1.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出非对外开放的水域(港口)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2.拟临时对外开放的水域(港口)适合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3.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范围及必要性;
2.当地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必要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符合条件的,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十、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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